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90 年 12 月 31 日衛署食字第 0900080663 號公告訂定 中華民國96 年 5 月 1 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2519 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1 年 10 月 12 日署授食字第 1011303118 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3 年 3 月 27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535 號令修正發布
一、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新案申請
(一)申請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應檢具下列書件、資料及費用:
1.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乙份。
2. 產品成分含量表正本、影本各乙份。
說明:
(1) 文件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之正本。
(2) 文件內容應包括所有原料及食品添加物詳細名稱及含量;屬 膠囊狀食品者,尚須包括空膠囊之原料及其食品添加物詳 細名稱及含量;錠狀食品應含所有賦型劑原料名稱及含量。
(3) 文件應載明『產品之每日建議食用量』。
(4) 產品中如使用維生素等添加物(例如:Vitamin
A、B1、B2、B3、B5、B6、B12、D、E),應載明詳確化學名稱。
其含量以國際單位(I.U.)表示時,則應加註詳確添加量
(以重量mg 或 mcg 表示之);反之如含量以 mg 或 mcg 表示,則應一併載明其提供多少國際單位(I.U.)。
(5) 產品所使用原料係由畜類之組織、器官(含腺體)製取者,
應於成分含量表載明畜類之名稱;如屬牛、羊者應另提供 使用牛羊組織、器官等原料非直接或間接來自疫區之官方 衛生證明相關文件正本;又原料有經萃取加工者,應一併 提供加工使用溶劑名稱供查核。
(6) 產品中如使用「草木本植物類、草木本植物類來源製取之原 料、藻類、菇蕈類、微生物及其來源製取之原料」等原料,
應一併提供『品種學名、原材料之使用部位、加工方法(加 工過程中如使用溶劑,應註明溶劑名稱)』等相關資料供 查核。
(7) 產品如含複方食品添加物,應詳細載明其所含各成分化學 名稱及其含量百分比。
3. 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說明:
(1) 文件應為近二年內出產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 證照之政府機構所出具之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造廠名 稱地址、營業項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出具證明 之政府機構全銜、戳記或主管官員之簽章等事項。
(2) 以製造廠證照影本為本項證明文件者,該證照若未登載有 效日期,其發證日期應為近二年之內;且需經公證機構認 證文件與正本相符。
(3) 屬委託製造之產品應一併檢附委託製造證明正本。
(4) 製造廠應為實際完成產品打錠或膠囊充填之工廠為準。
4. 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說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須登載有關食品進口之營業項 目。
5. 輸入產品之原裝完整樣品乙份。
說明:產品為一千粒以上大包裝或散裝製品,或進口後仍須再 分裝者,應檢附一份約二十粒之樣品。
6. 食品明細表一式三份。
說明:
(1) 產品「英文名稱」應與成分含量表及切結書一致。
(2) 屬委託製造之產品「製造廠名稱地址」項欄位應同時載明委 製者與製造廠之名稱及地址。
7. 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品名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
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部公告註銷許可 證。
8. 查驗登記資料表二份。
9. 繳納審查費。
(二) 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者,核發許可文 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三) 申請案經通知須進行檢驗者,應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二個月內依 通知函 說明事項,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送繳檢驗費及足夠檢驗 之檢體,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逾期未辦視同放棄,由本部 逕予結案。該檢驗結果為本部核發許可證之參考。
二、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
(一) 申請展延時限:原許可證有效期限期滿前三個月內辦理。
(二) 應檢附之書件、資料及費用如下:
1. 展延申請書乙份。
2. 原許可文件正本。
3. 原製造廠續售同意文件正本或產品原料成分含量表正本 說明:文件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之正本。
4. 市售產品乙份。
5. 繳納審查費。
(三) 展延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者核發許可 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三、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之申請
許可文件原登記事項變更者,包括產品中文或英文名稱、申請廠商名稱、
地址及負責人,原製造廠(國外經銷商)名稱及地址等項目,應檢附 下列書件、資料及費用申請變更登記:
(一) 基本書件、資料:
1. 變更申請書乙份。
2. 原許可文件正本。
3. 變更登登記資料表二份。
(二)其他書件、資料:
依變更登記事項須另檢附之書件及資料如下:
1. 產品英文名稱變更:
(1) 原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 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品名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
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部公告註銷許 可證。
2. 產品中文名稱變更:
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品名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
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部公告註銷許 可證。
3. 申請廠商名稱變更:
(1) 變更申請廠商名稱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
(2) 變更完成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3) 原製造廠續售同意文件正本乙份。
4. 申請廠商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1) 變更地址或負責人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
(2) 變更完成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5. 原製造廠名稱變更:
(1) 原製造廠名稱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2) 變更原製造廠名稱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
註:若產品改由其他製造廠產製,則依新案申請程序辦理查驗 登記。
6. 原製造廠地址變更:
變更廠址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及下列文件:
(1) 門牌整編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地址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2)遷廠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
說明:
甲、 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應為近二年內出 產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構所 出具之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造廠名稱地址、營業項 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出具證明之政府機構全 銜、戳記或主管官員之簽章等事項。
乙、 以製造廠證照影本為本項證明文件者,該證照若未登 載有效日期,其發證日期應為近二年之內;且需經公證 機構認證文件與正本相符。
7. 國外經銷商變更:
原製造廠出具委託銷售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三) 繳納審查費。
四、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之轉移之申請
(一) 許可文件由甲公司轉移至乙公司,乙公司應備齊「新案申請」之必 要書件、資料及下列文件申請轉移登記:
1. 甲公司同意許可文件轉移至乙公司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 原製造廠出具同意乙公司銷售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3. 原許可文件正本。
(二)下列書件得以甲公司原申請案之影本檢附:
1. 原料成分含量表。
2. 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
(三) 繳納審查費。
五、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檢附下列書件、資料及費用向本部申請遺失補發:
(一) 申請書乙份。
(二) 申請廠商出具之切結書 (三) 繳納審查費。
六、注意事項
(一) 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查驗登記之審查重點,係對產品之成分含量
是否屬食品管理進行審查。而產品包裝標示圖文內容,非查驗登記 審查項目,並未進行審查,應由申請廠商依食品相關法規妥為自 主管理。
(二) 外文文件或資料非屬英文者,須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 文譯本乙份。
(三) 申請時請隨案檢附審查費匯票(受款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掛號郵寄送件,或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址:一一五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一六一之二號)單一窗口繳交後,再交由收 文櫃檯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