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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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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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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新營場) 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03 年 5 月 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貳、開會地點:臺南市立新泰國民小學研究大樓四樓視聽教室

參、主持人:黃副局長緒信 記錄:簡文達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議程:

一、主持人致詞:(略)

二、貴賓致詞:

(一)蔡議員育輝:

教育局辦這公聽會,我認為不具代表性,只有教師會、家長會的代表到,那剩 下都自己教育局的人,不然就學校老師。我認為,應該要再找個假日,讓小校的校 長、教師、家長,大家來討論。廣納雅言,集思廣益對市府政策推行上會比較好。

先請教育局幫幫忙,這個案,不要那麼趕。因為台南市,畢竟是五都裡面是財 政比較差、小校比較多的直轄市。若貿然在議會通過這個自治條例,等於充分授權 行政單位來辦,我認為以後延伸的問題將層出不窮,可能比我們公辦國中、國小問 題更多。興學財力很好的財團以外,大家興學都是將本求利,不做長期做虧錢的事。

我建議副局長,再多辦幾場公聽會,要求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下學校之校長、教 師、家長派代表來。並把這三場公聽會蒐集的一些意見,事先寄給他們,我們擇日 再來討論。我想這樣我們議會的阻力會比較少,對市政府推動這個政策,效果也會 比較好。

(二)李議員退之:

這樣的一個條例,在其他縣市有的是訂辦法,有的是訂規則等不同位階的自治 規定。公辦民營,最原始的出發點,是一群對於教育有熱忱,想要給孩子、家長提 供更多的教育型態、選擇權的一群人去推動出來。十幾年前開始最先就是在宜蘭,

那推的最勤的大概就是華德福教育及另外一個宗教團體,不過那個宗教團體後來好 像沒有能夠繼續辦下去,剩下華德福教育繼續在辦。

如果台南市政府真的是因為財務的問題要來推這個自治條例,那我當然是反對 到底,現在已經省錢過頭,還要省到孩子身上,這種省過頭的這種財務政策,本席 在議會裡面還會再提出正式的諮詢。

另外一方面,我跟張議員所了解的反而不太一樣。目前比較可能有人在推動公 辦民營的對象跟地點,反而比較有可能出現在市區。至於到底是哪?哪些人?我覺 得讓他們自己去努力。所以我覺得,如果是單純政府要解決財務問題來推這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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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徹底反對;那如果是有熱忱的,願意對教育付出的團體、教師、家長,願意來 付出,來提供在國外他所受到之教育訓練方式,且也想要用這樣的方式來教育下一 代。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倒是樂觀其成。

那至於說我們現在台南市政府提出來的這個自治條例的草案來說,我覺得是非 常的不成熟。因為裡面有條文是自相矛盾的,比如說裡面開宗明義的那個委外事項,

包含那個評鑑,評鑑都可以直接委外,這裡有些許疑慮,回頭到後半段,又規定評 鑑是教育局要來辦,顯然條文草案要送來議會前,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所以從以上 這三個觀點,第一個,這個條例不能是用來解決財務問題;第二個,如果是為了教 育的型態、教育的理想來推動,本席樂觀其成;第三個,現有的市政府的版本,本 席也支持參與委員直接把他退除,因為這個版本非常不成熟。

(三)陳議員:

我想,辦這個特色教育,是有理想的人在做的,他們理想的體制不用揹書包,

不用考詴,且鼓勵啟發自主創新。為什麼現在我們的教育單位,或者是政府不能 去推動?一定要由私人來推動?

我們現在推的教育方針跟常態編班是不是矛盾了?這個條例很明顯的,就是 要推翻我們現在的教育方針。你要辦一個美語學校,也就是特殊學校、特色學校,

但同時卻限制一般公立學校的英語教學的節數,這個是非常矛盾的。如果說一個 法規他訂出來以後,還要掌控在市政府或掌控某一個人的手中,那訂法規幹什麼?

裡面很多的條文,他真的是非常的不周延。我們幾個議員的看法都一樣,這個茲 事體大的事情,教育局搞得議會的議員及所有的學校及家長都不知道。

如蔡議員所講的,不是這三場公聽會就要結束,我覺得不能這樣草率。將來 的公聽會,必頇要有充分的代表出席。昨天的公聽會,有少數的人,有表示贊成 的意見。不過最擔心的是,他將來是不是會變成貴族學校、階級學校?這個學校,

如果選在廢棄的學校,由私人去辦、招生、聘請校長、老師,這我倒是覺得反對 的意見會比較少。

我們現在這個學校要來公辦民營,那這個涉及到原學校老師權益的問題。教 育局回答,第一個,專案安置,如何安置卻沒有交代,這安置是不是涉及到現有 老師他們的權利?第二個,依法規鼓勵退休;第三個,資遣。無緣無故,將學校 換別人來辦,就要將原學校教師資遣。這一方面就真的是很大的問題。

另外,宜蘭縣他們在辦理公辦民營的過程當中,也曾經遇到挪用財務的問題,

甚至也有許多人事的問題出現。受託學校聘請的臨時人員,將來如果受託學校解 約,那這一些被受託人聘的這些老師,是完全沒有保障的。且監督機制在裡面寫 得真的是很不周延。受託學校要怎麼監督,就受託學校去請,自己去操控,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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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而已。另外裡面還有規定是全額補助,或者是部分補助。如果是全額補助,

我想還有辦法去掌控;如果部分補助的話,你怎麼去掌控這個學校?有關學區部 分,委託人來辦這個學校,這本來是我的學區,學區內大家都可以來唸。但是因 為公辦民營後,來自各縣市的大家都可以來就讀。因為超額,原學區學生就要抽 籤了,這樣是不是排擠到所有原學區的學生?

為什麼教育局不遴選一個校長,找一所學校去詴辦?相同的,你認為有特色,

那就遴選校長來寫計畫,找一個學校來詴辦。一樣的全額補助,一樣學校讓你用。

為什麼一定要去搞到私人進入學校經營?

贊成的人充滿著理想,他認為現在的制度不符合他的理想,那這樣的理想,

能不能不要把原本的學校的權力制度推翻?最好的方式就是找廢棄的校舍,新設 立一個學校。或者是由政府來詴辦這樣的一個特殊、特色的學校。

那我們當議員的就是要將法規把關,希望他是周延的。並且希望全民知道這 個事情。為什麼今天要再來聽?我請三個律師來將對條例草案的意見都一一寫出 來,當然重疊的部分有,且三個律師還有他們個人的見解。有一位律師還是由老 師退休考上律師的,那個講出來的話更貼切。這些條文,建議就是要廣辦公聽會 及學校座談會,且不記名的方式,老師不會被清算,也不會有奉承之嫌。最後將 這些結論送到教育局,將各學校的結論,做一個檢討後,再來做這件事情。不能 因為少數人,他有懷抱著理想,就打破現在這個制度。

三、主辦機關簡報說明: (略)

四、意見交換:

(一)新營公誠國小:

政策的願景,第一,必頇要先考慮到正當性跟合理性之後,再來思考到技術層面 的可行性。那這個正當性、合理性,可能需要很長很深的一個討論。第二,這是否很 精確地抓住時代的脈絡跟那個地方文化這兩個層面的需求。第三,進場退場的機制的 周延性。第四,我們的市民的支持度,這是我們需要再考慮的地方,別因一、兩位的 建議而造成後續的大費周章。

以下有幾個建議及疑慮,第一,委託學校在法律上的定位,建議要釐清,消除疑 慮,這個可能是必頇要注意的地方。第二,經費來源跟支應的問題。新北市的信賢國 小之經驗顯示,他經費都來自學生,所以家長的經濟壓力很大;而新竹縣的大坪國小,

其委外原意也是希望在人事與經費上富有彈性。惟後來受限於財政狀況,在實施上也 有一些問題。如果說是由我們市政府來補貼、補助給他的話,又受限於行政院補助一 般性教育款的一些限制等。第三,合格教職員權益、保障的問題。於公辦民營開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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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教師是完全都是由受託人聘請進來?還是說有一個過渡期間?現職合格教師人員 若得留任在這個學校裡面,其權利義務如何適用等。第四,委託的內容可能要注意,

其型態、委託的事項、條件、委託期間及現有教職員保障上,都應再留意。最後一個,

這條例可能涉及教育板塊的挪移。我們鼓勵這個公辦民營,辦理特色教育。就像剛剛 談的那個蔦松國小,原本只有少數幾個學生,忽然間,公辦民營辦得不錯,學生增加 到一、二百人。但是,學生的母數,受少子化影響已經不多了,卻又被那所學校吸引 過去就讀。板塊挪移之後,公立學校不是說不想把他辦好,而是教育資源不夠了。我 們教育資源並不怎麼充裕的情況之下,當然我們公立學校就沒有辦法拿出成效。孩子 挪移過去這間學校後,那某個層面來看,公立學校正一步一步的被逼到牆角去。這些 都是需要再思考的地方。

(二)蔡議員育輝:

假設這間學校要辦母語特色教學,假設在新營區,因為大家都說台語,所以認為 台語不用上,那我就全上英文,這樣可以嗎?我們給公辦民營對上課的內容有自主權,

這樣可以嗎?若以當前體制,一個星期要上五天課,那我把要上五天改成上六、七天 可不可以?其實受限於我們法令,故其也無法完全自主。要辦特色學校,就是要給我 充分的權力,若還每一樣都被你們管制,你綁手綁腳,那如何辦理特色?

(三)黃副局長緒信:

假如說要辦一間只講河洛話的學校,也沒有問題。剛才議員講的,在課程規劃、

教學設計、教材的選擇、活動以及評量的部分,賦予辦學的人一個自主的空間。但是 因為教育部訂定課程綱要,而且地方要排除中央的規定是有疑慮的,所以當前我們規 定委託學校可以根據教育部的課程綱要,設計他們教材等。那剛才蔡議員提到新營的 孩子都講閩南語了,這還需要上嗎?在這個部分他還沒有規定之下呢,他是可行的,

此部分來做個回應。

前面校長提到有關過渡時期合格老師的部分,我們於擬訂時亦有留意並且處理也 還可以再討論。且條例草案當然是根據時代脈絡發展而擬定。且這條例草案不會像各 位所說的,訂了之後會有很多的經營者趨之若鶩的來申請,依其它六個縣市的經驗,

我想不太可能。因為這牽涉到教育理念的實現、財力及多人的配合,不是一個人就可 以成功。當然理念可以找到老師,老師也會付出,但實際上要克服的問題還很多,要 經營學校可不是這麼容易的事情。

另有關於校長提到教育板塊挪移的部分,因為公辦民營學校不是大規模的,只是 一個小區域裡面的一間小學校。且學校除了經營外,其教育理念還要被接受且實踐它,

才有學生來源,是小眾的。我想先簡單的,先來作一個回應,不過今天我們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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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聽會,就是我們聽聽大家的意見,那我們記錄起來,那我們在多所揣摩之後,再 提出修正版本,以上就是我的說明。

(四)大臺南家長會:

市政府的政策,要去推動的時,當然頇要一個法令的依據!針對這個條例,對學 生的安置的部份,第 17 條寫得非常的簡單,我們教育局要去接辦,那如何接辦?這個 應該要把它再寫更清楚一點。另外,有關財產移交的部分,市政府點交給受託人後,

若受託人不辦了,他要無條件返還、移交市政府時,其中將牽扯到的民法。所以不是 這個條例很單純的去規定要全部返還,因為民法的位階高於自治條例,所以我們這個 部份可能必頇還要再思考。

以整個條例來看,教育局可能會成為一個最大的派遣公司,把教育的工作委外經 營。站在教育的角度,委外經營六年一簽,可能造成教育一貫性發生問題並產生困難,

因為教育不是兩、三年就可以馬上顯現成果。若教育局在六年間政策轉換了,或是他 得辦理不好,教育局接管學校。如果受託人其辦得很穩定的,這六年一簽的規定,會 成為受託人的麻煩,六年就要看一次教育局的臉色,這對於教育的穩定性,可能不是 很恰當!以上是我幾點的淺見。

(五)台南市教師會:

以這個條例來講,教師會可不可以申請新泰國小,我想應該也是可以。回到理想 性的部分,我們至少會辦兩間學校:第一個是本土語言,講台語的學校;第二個全部 都說英語的,且可以符合課程綱要。我們各學科,例如:國語、數學、社會、自然,

都有它的一個課程綱要,因為我要辦特色學校,所以我限定招募的老師應都具備高級 英檢通過的老師,且可以全美語上課,又有各科的專業。譬如說數學課他是用全英文 來上課,一樣是符合數學的課程綱要。台語也是可以比上上述操作。

這些東西其實在現在的學校也去做,只是現在學校的老師,他沒有辦法有英文或 台語的能力這樣去講。因為就是剛剛副局長所談的,都要在課程綱要架構之下。所謂 課程綱要架構之下,就是一年級要教什麼你就要按照這樣教,你可以自己去找教材沒 關係,教學方法怎麼樣都可以,但是一定要符合課程綱要。所以這樣一個架構體制之 下,我覺得教育應該是高門檻的。

在法條規定的部分,某些部分是該更周延的。當然我這邊要澄清,只要有助於教 育的一個發展,我們教師會絕對是舉雙手贊成,這個條例草案可以促進教育的一個發 展,我們絕對是舉雙手贊成,而且我們也沒有反對訂這個條例的空間,因為這是法律 授權規定的。所以我們希望的,這再以長遠、需要的角度去審慎思考。

我整體的做一個歸納,這一個條例讓我們感覺,辦一個學校大概有三個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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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設備的部分;第二,是錢的部分;第三,就是人的部分。公辦民營的學校,

其設備公家出;錢,政府出;人,是這個單位去聘請。最後,家長關心的是教了些什 麼,我要繳多少學費等。本條例收費是不確定的,規定以公立為原則,且其原則是可 以被打破的。但其設備、土地及資金都是公家的,憑什麼相關規定不比照公立?

再來談到監督跟審核的機制。如果我們教師會要申請新泰國小公辦民營,那到底 新泰國小可不可以讓我們申請?且誰來決定?是這個甄審委員會決定。我是為教育局 設想,一定要明訂哪些單位及人參與其中。沒有明訂出來,以後有人要來申請公辦民 營,壓力第一個是找誰?一定是找教育局,因為教育局甄審委員是他自聘的。譬如說 這個甄審委員會裡面明文規定有課程的專家、教師會、教師工會代表及家長團體,而 且專業且具備這方面能力的,那這樣子有這麼多的團體參與,勢必教育局壓力就會分 散掉了。包括去評鑑部分,也沒有講清楚,這個學校辦得好不好,應有人去考核。那 考核,是誰來考核?我不清楚,因為沒規定。

如果這個條例通過,我們很大膽的假設,因為它沒有任何的處罰機制,我如果把 新泰國小辦得七零八落,教育局說不行,我們要收回,我頂多只把新泰國小再送回去 而已,我完全不用負擔任何的一個責任。在訂法條的過程中,你也不能訂到說是完全 不可行的,那就會沒有人來申請。

公辦民營的自治條例有四個優點,其中如果是這樣的條例那後面那 2 個優點,我 覺得需要思考。因為第 3 個優點是家長選擇權,我以新泰國小來講,家長選擇權,只 有符合部分家長的選擇權,譬如新泰國小有 1000 個學生,今天舉辦了公聽會,有 500 個家長認為辦全美語的學校的理念不錯且認同,剛好我們實現這 500 個家長的教育選 擇權,另外 500 個,他可能支持本土語,他們可能覺得應該要教台語,在地化。那另 外 500 個家長,他的選擇權到哪裡去?最沒有的爭議的就是用閒置的空間。第 4 個解 決少子化,校舍閒置的問題,因為條文裡面並沒有設定就是利用閒置的空間,設定的 是任何學校都可以來被申請。

法條的部分,第 4 條你到底要全部補助還是部分補助或不補助要寫清楚,我認為 公益的部分應該不補助;第 5 條的準用私立學校相關規定,這個我們昨天建議說應該 是要公立學校,應該以公立學校;第 6 條昨天副座這邊有提到,會研議要改成應召開 公聽會,這個是還可以。但此條還有一個牽扯並沒有設限哪些學校可以被申請,全市 所有的國中小,都可以被設定為標的物,所以標的太寬廣,是很有問題;第 8 條的甄 審委員會,並沒有明訂到底是哪些代表,所以將給與較育局很大的空間,將有獨斷的 疑慮,另外審議時辰也有問題,一個月成立甄審委員會,兩個月完成審核的部分,若 申請件數多的話,這個時間的一壓縮我覺得應該會產生一些問題。第 12 條的資遣,建 議可以採宜蘭條例裡面,如果這個學校的老師願意留下,就適用公立老師的權利義務,

等於說這個學校裡面有兩軌,在老師人事的部分,一個是公立的,一個是他私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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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的部分,這個可以請教育局考慮研議。另外,有關工作權的剝奪的部分,這個將 是很大的問題;第 14 條有關校長資格的一個認定,我們認為如果真的要開放教育,你 這一條訂下去,大概他們聘請的校長大概不外乎是現職或者是已退休的校長,這將限 縮受託人發揮理念的空間。一個學校的領導者非常重要,領導者的理念會帶動整個學 校的發展。所以我們倒是認為校長該不該設限;第 19 條,裡面條文有提到,錢是公家 出的,經費的稽核要由半數非兼行政的老師擔任,但是這矛盾了,教師被請來這間學 校教書,老師的工作權是受制於財團,其監督會有力道嗎?所以我們認為要有一個公 益監察人,公益監察人就是第三方,誰來擔任最適合?教育局。由教育局來監督這樣 的一個經費的處理,因為經費都是教育局出的,我當然應該要去監督。

第 20 條,因為人事費、設備都是政府的,最後會不會有點交的問題?因為這些東 西都是政府出錢,且他不可能留現金在學校,所以要點還教育局,我覺得寫這樣將產 生一些問題。第 21 條,評鑑獎勵都是由教育局來訂,那這個訂的內容是什麼,都很空 洞,要訂就把它訂清楚,後續執行時,會比較順遂;第 24、25 條都是規定辦了有問題 最後回到教育局的而已,沒有任何的罰款,有問題就是教育局接管。我把整個學校弄 得可能各方面不合需求,最後就只是請你離開,由教育局來收拾善後,沒有任何的一 個處罰的機制。昨天建議是不是應該有保證金機制,你學校辦得好,當然後面保證金 就還你。

這不是贊成或反對這條例的問題,整個一個條例的部分,我們希望教育更好且希 望實現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我們需要一個穩健的規定。這個條例,訂下去是要長長久 久,以穩健的方式來進行。不是冒然通過,而後面衍生出很多的問題,大家共同來承 擔。昨天有一位家長也講得很好,他說他是贊成的,他說:「我的孩子不能等。」,

但是我覺得你的孩子更不能忍受的是,他被教壞了。教育不是商品,不是做壞了我還 給你的概念。因為這制度施行下去,孩子 10、20 年後才產生結果,這時候我們想回朔,

都已經來不及了,教育需要更謹慎的處理,完善之後,我們再來推行。

(六)黃副局長緒信:

對於經營人新建校舍,牽涉土地及相關民法的問題,這我們再研議思考。有關六 年一簽穩定性的問題、無罰則及增加保證金的部分,我們都會再研議討論。我們的評 鑑評鑑裡面沒有很詳細的規定,但我們評鑑當然都是請專家、學者來進行,我們自己 本身是屏除在外的。所以這個部分,他要是辦得不好,評鑑結果不好,那當然就沒有 辦法再續約;如果好的話,則可以續約,且我們的續約是沒有沒有限制次數的,這個 部份我想暫時先這樣子做一個回應。

不過教育局絕對不是派遣公司,因為這跟派遣公司截然不同。教育部課程綱要鬆 綁的問題,我們可以再討論。我們現在是按照教育部課程綱要發展特色課程,若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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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也可以我們找學者專家來訂我們自己本身適合的課程綱要,我想這部分我們也納 入討論。

甄審委員會的組成,昨天已有回應了這個組織我們可以另定,我們將用一個子法 來做一個處理,使它更周延。有關草案第4條的提供全部或一部份經費部分,不一定完 全是全部,我們要看經營者的經營計畫書裡面他寫的內容是什麼,經過我們的甄審委 員會審查後,我們才能夠決定他到底是全部補助或一部補助或不補助。受託學校設限 其為大、中、小型或者是閒置校舍的部分,我們也會再研議討論,將的疑慮降到最低。

之所以會準用私立學校法,一個重點,就是私立學校規定讓我們經營者有更大的彈性,

包括我們的課程綱要、教材自主及董事會運作等各方面的規範,這些都是在國民教育 法裡面是沒有規範的,所以我們這邊的用意是如此。

有關公立老師如何處理部分,過渡時期假如說老師願意還在這邊的話,我們是先 把他安置在另外一所學校,而後以借調方式回來。與我們現在大學的借調制度是一模 一樣,薪水還是領公立的,且受公立學校的保障。有關校長設限問題,連私立學校的 經營,他校長亦是有受限。有關設定公立監察人的部分,假如說今天這個經費全部都 是政府來支出,那他所有的憑證都要送到我們教育局的主計室來審核,所以不需要公 立監察人制度,因為已有主計室來審核更嚴格了,比公立監察察還嚴謹。假如說是一 部補助的話,那這一部的部分,也是要受主計的審核;若是他的自籌款,那我們就規 定由他們學校的老師監督。受託人出錢及理念,但他是請了一個校長來經營整合。為 避免校長亂搞,所以我們規定請純粹當老師的50%來監督他們的財務,這個是對經營者 之間,他一個保障。

(七)家長:

我對那個法條的專業還有現在的教育制度,我可能沒有大家那麼了解,我只是想 分享說,我有兩個小孩,一個才一歲,一個兩歲,可是我已經很急了。所以,剛才議 員提到,也許可以由政府來詴辦一個學校。但我等不及了,若受到公立學校規定綁手 綁腳,那一定會四不像,不是我心目中的學校。剛才也有議員提到說,要不要因為少 數人的理想,就來推翻現行的制度呢?我覺得少數人的理想,當然是少數人的理想,

那台灣的民主成果,不就是少數人的理想展現出來?會不會因此推翻現有的制度,我 倒是覺得不用想那麼多。宜蘭已經實行了十幾年,風評、口碑都有了,也沒見到其推 翻現行制度,所以可以用健康的心態想這件事情。

台南是一個傳統兼開放的地方,可是我在討論到體制外學校時,臺南一所都沒有。

其實先前為了孩子的教育,有考慮去外縣市定居,可是我們捨不得這個地方,台南是 一個新舊衝突的地方,大家都是有很開放的心態,樂於接納制度的改變。我很開心看 到大家原來在公聽會前,已經認真的討論法條,認真的想改進方法。在這種公辦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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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下的教育,家長們都會同心協力,一同擔起教育的責任,不會這麼容易把我的小 孩教壞。但是給予家長一個很彈性的空間,實現我們自己的理想。剛才提到那個教育 板塊挪移的部分,我覺得這個應該不會影響到大部分的人,但是一定會產生影響,我 有很多台北的朋友就已經搬到宜蘭,為了孩子、家庭的成長。我希望大家可以再幫幫 我們,幫幫我們的孩子。

(八)黃副局長緒信:

其實條例裡面設定,公辦民營是要先舉辦公聽會的。假如說經營者他要申請學校 公辦民營的公聽會,那他必頇要向教育局申請且核准,這是一個關卡。第二個關卡就 是他要辦公聽會,像新泰國小學生數這麼多,家長裡面一定是很多的疑慮,意見分歧 的狀況下,教育局要如何處理這間學校的公辦民營?要辦特色學校,必頇地方、家長 各方面都舉雙手歡迎,才有可能實現的。

那我們是因為擔憂經營者在經營特色學校的過程,會經營不下去的,所以我們市 政府提供支持,讓有教育理念的人經營學校時更順遂遭遇的困境更低,讓他常常久久 遠遠,而不是說不管他的好壞,這樣不是我們政府應有的態度跟責任。

我們現在感受到很多家長有不同的理念,包括非學校型態的時間教育、在家自行 教育等,對於養育自己的孩子,他們都很有自己的一套想法跟理念。隨著我們時代的 推移, 4、50 年家長還沒有想到特色教育的概念。但這時代就不一樣了,家長有各種 不同的教育理念,當然我的心態會不一樣,當然我們也聽到另外一方的,他們不同的 聲音。我們政府的態度是要打開一扇窗,容納所有的孩子們成長。

(九)陳議員朝來:

條例中有些許疑慮,第一,國民教育法及教育基本法裡面明文規定,國民教育就 是可以委託私人辦理,但本條例卻限制那些團體不能來參與,已經明顯違法。第二,

裡面提到解聘老師,但解聘老師是董事會還是校長來解聘?第三,本草案提到經過教 育局的審核後,可以聘用沒有教育學分、教師證的人當臨時的特色教師,教育局已經 違法了,憑什麼審核。

如果董事會可以掌握人事、財政及教育方針,那建議就不要給予輔助,因為這些 人出來辦的人都是有理想的。另外,若這學校辦得不好,教育局要終止契約接管學校,

要如何交接裡面也沒提到。那接著是,條文中沒有規範募款,若他要募款就沒有規範 了。再來,家長充滿了理想,把他送到這個學校就讀。但是等到孩子要上中學、高中 時,其知識卻沒有辦法銜接。這只因為家長充滿理想,致使小孩子是充滿痛苦。

另外,這所學校將增加家長的負擔,因為並沒有辦法規範它的雜費。要辦特色學 校,其教材及相關用品,都是需要家長額外支出的。當然中階、高階以上的人,他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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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濟的顧慮,認為只要是他心目中理想,有錢可以解決,就沒有這樣的問題;但若 是這些沒有錢的人,他則要增加負擔,必頇要把我孩子帶走,不再繼續就讀。整個法 條必頇要非常嚴謹,要不斷的揣摩,不斷的聽社會大眾的聲音。若很急,已經等不及 了,你要辦,就去詴辦。

(十)台南市教師會:

教育局有沒有認為公辦民營一定要在大的學校,或是在什麼樣的學校?我想應該 是沒有。所以如果是設限在廢棄的學校,其地點也要適合,其實我們市區原來就有很 多廢棄的學校、閒置的空間或小校都可以辦理。所以我覺得學校這個部分一定要設限 範圍,這是一個很大的重點。設限學校,可以健全審核的機制,若前端學校數量已經 限制,中間的控管機制就得以精密,後面的檢核處理機制也較容易,這三個階段處理 好,教育的改革並不難。

有一些教育團體的理念不錯,可以利用這些理念來經營學校。現有的公立學校老 師們,也可以透過一些研習活動,讓他們也能接受這些教育團體的理念。教育活動的 重點是在老師身上,老若能接受這樣的理念,在上課改變活動設計、活動方式及教學 模式,也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若在公立學校就可以做到,為什麼還要再弄一個制度?

另外,這個條例希望可以再修得更好,然後同時呼應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也可以透過 體制外一些教育理念的宣揚,提升老師整體的教育的水準,這是我們樂見的。

(十一)黃副局長緒信:

剛才提到募款的部分,我們已限制經營者要是非營利,他不管是募款或是勸募,

只要符合社會局的規定,就可以募款或者是勸募,他可以依照社會局的法規來做處理。

於私立學校法裡面,他裡面對董事有一些明文的規定處理,對私立學校裡面各種的費 用監察的機制等。剛才議員有提到詴辦,假如說詴辦之後,再提出他的成效等,其實 這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十二)蔡議員育輝:

當前對公聽會的規範還這不夠嚴謹,假設今天公聽會,我動員贊成的人來參觀公 聽會,場面上意見一面倒,同意公辦民營,那不是真正的民意,建議應該要讓這個學 校的每一個學生、家長投票,真正的過半數才議。不是只靠公聽會就處理。若要詴辦 的話,如果交通不便利,沒什麼人唸的學校,那詴辦可行性會高嗎?我認為你這個公 聽會,不夠嚴謹,不是說辦了後聽大家說贊成或不贊成,應再嚴謹一點,讓在座的學 生家長要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將學校委託出去。故我建議要訂委託學校時應達到的民 意標準,且要訂得嚴謹一些,這是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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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大台南家長會:

草案第二十五條終止契約的過程中,是要求他限期改善,如果受託人都不改善時,

擬走行政程序,訴願、行政訴訟,那這一段時間學生的受教權,老師的工作權等,是 不是會受到影響?假如要終止契約後,他又有一些理由提出訴願、行政訴訟,請法官 去裁量的時候,我們這個條例,沒有特別去規範,這個部分可能會發生,那這個是不 是能夠再考慮增加進去。

(十四)黃副局長緒信:

好,我們做最後的回應喔。就是我們蔡委員所提出來的,就是我們剛剛講的,就 是辦理公聽會有限制的部分,已有回應過,剛剛吳理事長提到的行政救濟問題,我們 會再紀錄並研議。謝謝我們各位的參與。

陸、結論:會議上提供的意見,將作為研議條文草案討論、修正之參考。

柒、散會:上午 11 時 45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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