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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資 助 小 學 增 設 一 個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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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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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號 : E D ( S C H ) T / 2 3 / 9 3 I I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 6 / 2 0 0 1 號

( 前 編 號 為 教 育 統 籌 局 通 告 第 3 6 / 2 0 0 1 號 ) ( 前 編 號 為 教 育 署 行 政 通 告 第 3 6 / 2 0 0 1 號 )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下 列 人 士 傳 閱 ─

( a ) 資 助 普 通 小 學 和 採 用 普 通 學 校 課 程 的 資 助 特 殊 小 學 / 設 有 小 學 部 的 特 殊 學 校 的 校 監 / 校 長 ─ 備 辦 ; 以 及

( b ) 各 組 主 管 、 官 立 及 私 立 小 學 校 長 、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的 小 學 校 長 和 並 非 上 文 ( a ) 項 所 述 的 特 殊 學 校 的 校 長 ─ 備 考 。 ]

在 資 助 小 學 增 設 一 個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摘 要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每 所 如 下 文 第 2 段 所 述 的 資 助 小 學 可 增 設 一 個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 專 責 在 課 程 方 面 領 導 英 文 科 的 教 學 工 作 , 但 學 校 須 相 應 地 取 銷 校 內 一 個 文 憑 教 師 或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的 職 位 。

詳 情

( A ) 由 現 有 的 文 憑 教 師 /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提 升 的 新 增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2 .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每 所 開 辦 6 班 或 以 上 的 資 助 普 通 小 學 或 採 用 普 通 學 校 課 程 的 資 助 特 殊 小 學 / 設 有 小 學 部 的 特 殊 學 校 , 可 適 當 地 把 現 有 的 一 個 文 憑 教 師 或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級 的 職 位 , 提 升 為 助 理 教 席 或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專 責 在 英 文 科 課 程 和 教 學 方 面 擔 當 領 導 的 工 作 , 以 期 加 強 課 程 的 統 籌 、 策 劃 及 改 善

(2)

教 學 法 。 設 有 共 2 5 班 或 以 上 的 上 、 下 午 兩 部 制 的 小 學 , 會 視 作 兩 所 學 校 計 算 , 分 別 可 增 設 一 個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 此 外 , 學 校 能 否 填 補 該 新 增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 須 視 乎 有 沒 有 合 適 的 教 師 , 而 該 名 教 師 除 了 須 符 合 一 般 條 件 外 ( 已 詳 列 於 下 文 第 5 ( a ) 段 ) , 還 須 具 備 下 文 第 5 ( b ) 段 所 載 的 條 件 。

3 . 增 設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 旨 在 加 強 小 學 英 文 科 教 學 在 課 程 領 導 方 面 的 工 作 。 附 錄 I 載 列 了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所 擔 當 與 課 程 發 展 有 關 的 一 些 職 責 , 以 供 學 校 參 考 。

4 . 在 增 設 上 文 所 述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之 前 , 一 些 規 模 較 大 的 資 助 小 學 已 設 有 八 個 或 以 上 的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 這 些 學 校 的 校 董 會 可 根 據 校 內 主 任 級 教 師 的 核 准 數 目 , 自 行 決 定 調 配 其 中 一 名 主 任 級 教 師 為 英 文 科 科 主 任 。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這 些 將 會 有 兩 名 英 文 科 科 主 任 的 學 校 , 可 參 考 附 錄 I I 所 載 的 建 議 , 為 該 兩 名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分 配 職 責 。 該 職 責 分 配 是 根 據 附 錄 I 所 載 的 職 責 擬 定 的 。

5 . 教 師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方 可 獲 考 慮 晉 升 / 直 接 聘 任 為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新 增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

( a ) 如 屬 非 學 位 教 師 , 須 符 合《 小 學 資 助 則 例 》附 錄 1 8 或《 特 殊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第 一 冊 附 錄 1 0 所 載 的 晉 升 條 件 ; 如 為 學 位 教 師 , 則 須 符 合 現 行 有 效 的 資 助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聘 任 指 南 所 載 的 聘 用 條 件 ; 以 及

( b ) 語 文 能 力 平 均 達 到 英 文 科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第 4 級 。 有 關 英 語 能 力 平 均 達 到 第 4 級 水 平 的 準 則 , 詳 列 於 附 錄 I I I 。 6 . 鑑 於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 資 助 學 校 的 校 董 會 已 獲 授 權 批 核 校 內 的 晉 升 及 署 任 安 排 , 因 此 資 助 小 學 在 處 理 教 師 晉 升 及 署 任 這 個 新 增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的 安 排 時 , 除 了 要 注 意 上 文 第 5 段 所 載 的 條 件 外 ,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 亦 應 遵 從 下 列 通 告 所 載 的 規 定 辦 理 :

( a )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發 出 的 教 統 局 通 告 第 3 1 / 1 9 9 9 號

: 資 助 小 學 學 位 / 非 學 位 教 師 的 職 系 結 構 及 聘 任 學 位 教 師 的 安 排 ( 該 通 告 特 別 列 出 有 關 「 建 議 的 職 系 結 構 」 或 「 另 類 的 職 系 結 構 」 的 規 定 ) ;

2 D:SCH\EDBC01036C.DOC

(3)

( b )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教 統 局 通 告 第 9 / 2 0 0 0 號 : 署 任 安 排 和 發 放 署 任 津 貼 ;

( c )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發 出 的 教 統 局 通 告 第 3 0 / 2 0 0 0 號 : 資 助 學 校 教 員 / 專 責 人 員 的 晉 升 、 署 任 、 改 編 職 系 及 專 責 人 員 通 過 考 績 關 限 事 宜 ; 以 及

( d )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教 統 局 通 告 第 3 2 / 2 0 0 0 號 : 資 助 學 校 教 職 員 的 聘 任 所 載 的 附 件 I V 「 處 理 教 職 員 聘 用 事 宜 的 注 意 事 項 」。

此 外 , 關 於 署 任 這 個 新 增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的 安 排 , 資 助 小 學 除 了 須 遵 從 上 述 文 件 所 載 的 一 般 規 定 外 , 亦 須 確 保 教 師 符 合 上 文 第 5 ( b ) 段 的 條 件 , 方 可 考 慮 為 署 任 人 選 , 因 為 這 項 規 定 是 擔 任 新 增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的 必 要 條 件 。

( B ) 現 有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 即 並 非 上 文 ( A ) 類 , 而 屬 於 上 文 第 4 段 所 指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

7 . 請 各 學 校 注 意 , 上 文 第 4 段 所 述 擔 任 現 有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的 在 職 教 師 , 不 會 受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平 均 須 達 到 第 4 級 的 規 限 。 在 職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如 轉 往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的 另 一 所 資 助 小 學 擔 任 現 有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 而 期 間 並 無 中 斷 服 務 , 以 及 在 本 通 告 發 出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前 獲 得 於 二 零 零 一 至 二 零 零 二 學 年 晉 升 / 直 接 委 任 為 現 有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者 , 均 不 受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平 均 須 達 到 第 4 級 的 規 限 。 但 是 , 每 當 現 有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出 現 空 缺 , 學 校 在 填 補 空 缺 時 ,

( i ) 應 優 先 考 慮 那 些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平 均 已 達 到 第 4 級 的 候 選 人 ; 以 及

( i i ) 如 無 法 覓 得 已 獲 取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平 均 達 到 第 4 級 的 合 適 人 選 , 可 僱 用 已 達 到 語 文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的 教 師 。 本 署 鼓 勵 未 取 得 語 文 能 力 平 均 達 到 第 4 級 而 正 擔 任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的 教 師 , 接 受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或 培 訓 , 或 同 時 採 用 兩 種 方 法 , 取 得 有 關 資 歷 。

(4)

8 . 《 小 學 資 助 則 例 》 及 《 特 殊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中 的 有 關 部 份 , 將 於 稍 後 作 出 修 訂 。

查 詢

9 . 如 對 本 通 告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與 所 屬 的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聯 絡 。

教 育 署 署 長 ( 鄭 文 耀 代 行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4 D:SCH\EDBC01036C.DOC

(5)

附 錄 I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所 擔 當 與 課 程 發 展 有 關 的 職 務

下 表 詳 載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所 擔 當 與 課 程 發 展 有 關 職 務 的 示 例 , 包 括 在 所 屬 學 校 負 責 英 文 科 課 程 的 整 體 編 排 和 教 學 工 作 、 擴 闊 學 生 接 觸 英 語 的 機 會 , 包 括 創 造 豐 富 多 姿 的 英 語 學 習 環 境 , 讓 學 生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這 種 環 境 來 學 習 英 語 , 以 及 推 廣 全 方 位 學 習 。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在 履 行 這 些 職 務 時 , 須 擔 當 校 內 改 革 推 動 者 和 課 程 領 導 者 的 角 色 。

範 疇 職 務 實 例

策 劃 和 編 排 ─

y 英 文 科 的 學 與 教 工 作

( 例 如 : 校 本 英 文 科 課 程 、 教 學 計 劃 、 課 本 及 教 材 , 以 及 按 照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英 國 語 文 教 育 課 程 文 件 編 訂 教 學 大 綱 )

y 輔 導 / 增 益 措 施

( 例 如 : 在 課 堂 和 課 餘 時 間 提 供 輔 導 教 學 及 增 益 課 程 )

y 評 估 政 策 及 組 織 安 排

( 例 如 : 進 展 性 評 估 和 總 結 性 評 估 、 家 課 、 專 題 研 習 、 測 驗 及 考 試 )

y 研 究 及 發 展 計 劃 ( 如 適 用 )

( 例 如 :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及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計 劃 ) 課 程 策 劃

和 編 排

策 劃 和 組 織 ─

y 非 正 規 課 程 所 提 供 的 學 習 經 驗 和 全 方 位 學 習

( 例 如 : 英 文 學 會 /英 語 角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 探 訪 、 校 際 協 作 計 劃 與 比 賽 和 其 他 類 別 的 課 外 活 動 )

y 跨 學 科 的 學 習 經 驗 , 以 提 高 學 習 英 語 的 成 效

( 例 如 : 發 展 學 習 單 元 , 或 舉 辦 全 校 參 與 的 活 動 周 , 連 貫 課 程 中 不 同 的 學 習 領 域 )

y 自 學

( 例 如 : 資 訊 科 技 的 運 用 、 專 題 研 習 、 廣 泛 閱 讀 和 自 學 角 ) 課 程 管 理 監 察 和 評 估 英 文 科 的 學 與 教 工 作 、 輔 導 / 增 益 措 施 和 評 估 工 作

( 例 如 : 檢 查 學 生 的 習 作 簿 、 為 教 學 計 劃 而 作 的 準 備 / 備 課 、 觀 課 、 查 閱 試 卷 和 評 估 有 關 措 施 / 計 劃 的 成 效 )

監 察 和 評 估 校 本 英 語 計 劃 ( 包 括 課 外 活 動 及 跨 學 科 / 全 方 位 學 習 計 劃 ) 在 推 廣 英 語 學 習 和 培 養 自 學 技 巧 及 態 度 的 成 效 ( 例 如 : 制 定 和 推 行 評 估 機 制 )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 對 外 及 對 內 ) 的 溝 通 方 法,以 便 就 英 文 科 的 學 與 教 工 作 、 輔 導 / 增 益 措 施 和 評 估 工 作 交 流 資 訊 及 意 見

(6)

6

範 疇 職 務 實 例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 對 外 及 對 內 ) 的 溝 通 方 法 , 務 使 課 外 活 動 、 跨 學 科 / 全 方 位 學 習 計 劃 、 廣 泛 閱 讀 計 劃 和 專 題 研 習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 以 及 分 享 有 用 的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作 自 學 用 途

在 英 文 科 的 學 與 教 工 作 、 照 顧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和 評 估 工 作 等 方 面 , 為 英 文 科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及 支 援

( 例 如 : 理 論 與 實 踐 、 教 學 法 、 協 作 教 學 , 以 及 與 專 家 協 作 ) 在 編 排 及 進 行 課 外 活 動 、 跨 學 科 / 全 方 位 學 習 計 劃 及 自 學 等 方 面 , 為 英 文 科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及 支 援

( 例 如 : 理 論 與 實 踐 、 教 學 法 、 協 作 教 學 , 以 及 與 專 家 協 作 ) 管 理 校 內 的 學 與 教 資 源 , 確 保 這 些 資 源 得 以 充 分 利 用

特 殊 學 校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 亦 須 協 調 其 他 非 教 學 人 員 。

(7)

附 錄 I I 兩 名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在 職 務 分 配 上 的 建 議

下 表 臚 列 的 例 子 可 供 學 校 在 分 配 與 課 程 發 展 有 關 的 職 務 給 兩 名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時 參 考 。 其 中 一 名 主 任 級 教 師 可 擔 任 科 主 任 1 , 主 要 負 責 英 文 科 課 程 的 整 體 編 排 和 教 學 工 作 ; 另 一 名 主 任 級 教 師 則 可 擔 任 科 主 任 2 , 主 要 負 責 擴 闊 學 生 接 觸 英 語 的 機 會 , 包 括 創 造 豐 富 多 姿 的 英 語 學 習 機 會 , 讓 學 生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這 種 環 境 來 學 習 英 語 , 以 及 推 廣 全 方 位 學 習 。

範 疇 職 務 實 例 科 主 任 1 科 主 任 2

課 程 策 劃 和 編 排

策 劃 和 編 排 ─

y 英 文 科 的 學 與 教 工 作

( 例 如 : 校 本 英 文 科 課 程 、 教 學 計 劃 、 課 本 及 教 材 , 以 及 按 照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英 國 語 文 教 育 課 程 文 件 編 訂 教 學 大 綱 )

y 輔 導 / 增 益 措 施

( 例 如 : 在 課 堂 和 課 餘 時 間 提 供 輔 導 教 學 及 增 益 課 程 )

y 評 估 政 策 及 組 織 安 排

( 例 如 : 進 展 性 評 估 和 總 結 性 評 估 、 家 課 、 專 題 研 習 、 測 驗 及 考 試 )

y 研 究 及 發 展 計 劃 ( 如 適 用 )

( 例 如 :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及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計 劃 )

9

策 劃 和 組 織 ─

y 非 正 規 課 程 所 提 供 的 學 習 經 驗 和 全 方 位 學 習

( 例 如 : 英 文 學 會 / 英 語 角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 探 訪 、 校 際 協 作 計 劃 與 比 賽 和 其 他 類 別 的 課 外 活 動 )

y 跨 學 科 的 學 習 經 驗 , 以 提 高 學 習 英 語 的 成 效

( 例 如 : 發 展 學 習 單 元 , 或 舉 辦 全 校 參 與 的 活 動 周 , 連 貫 課 程 中 不 同 的 學 習 領 域 )

9

y 自 學

( 例 如 : 資 訊 科 技 的 運 用 、 專 題 研 習 、 廣 泛 閱 讀 和 自 學 角 )

對 於 同 時 設 有 小 學 部 和 中 學 部 而 已 有 英 文 科 科 主 任 的 特 殊 學 校 , 另 一 個 可 行 的 安 排 是 讓 新 增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負 責 小 學 部 的 工 作 , 而 現 有

(8)

範 疇 職 務 實 例 科 主 任 1 科 主 任 2 課 程 管 理 監 察 和 評 估 英 文 科 的 學 與 教 工 作 、 輔 導 / 增 益 措 施 和 評 估 工 作

( 例 如 : 檢 查 學 生 習 作 簿 、 為 教 學 計 劃 而 作 的 準 備 / 備 課 、 觀 課 、 查 閱 試 卷 和 評 估 有 關 措 施 / 計 劃 的 成 效 )

9

監 察 和 評 估 校 本 英 語 計 劃 ( 包 括 課 外 活 動 及 跨 學 科 / 全 方 位 學 習 計 劃 ) 在 推 廣 英 語 學 習 和 培 養 自 學 技 巧 及 態 度 的 成 效

( 例 如 : 制 定 和 推 行 評 估 機 制 )

9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 對 外 及 對 內 ) 的 溝 通 方 法 , 以 便 就 英 文 科 的 學 與 教 工 作 、 輔 導 / 增 益 措 施 和 評 估 工 作 交 流 資 訊 及 意 見

9

*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 對 外 及 對 內 ) 的 溝 通 方 法 , 務 使 課 外 活 動 、 跨 學 科 / 全 方 位 學 習 計 劃 、 廣 泛 閱 讀 計 劃 和 專 題 研 習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 以 及 分 享 有 用 的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作 自 學 用 途

9

在 英 文 科 的 學 與 教 工 作 、 照 顧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和 評 估 工 作 等 方 面 , 為 英 文 科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及 支 援

( 例 如 : 理 論 與 實 踐 、 教 學 法 、 協 作 教 學 , 以 及 與 專 家 協 作 )

9

在 編 排 及 進 行 課 外 活 動 、 跨 學 科 / 全 方 位 學 習 計 劃 及 自 學 等 方 面 , 為 英 文 科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及 支 援

( 例 如 : 理 論 與 實 踐 、 教 學 法 、 協 作 教 學 , 以 及 與 專 家 協 作 )

9

管 理 校 內 的 學 與 教 資 源 , 確 保 這 些 資 源 得 以 充 分 利 用 9

* 特 殊 學 校 的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 亦 須 協 調 其 他 非 教 學 人 員 。 8

(9)

附 錄 III

語 文 能 力 平 均 達 英 文 科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第 4 級

教 師 如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準 則 , 可 視 為 平 均 能 力 已 達 到 第 4 級 的 水 平 ─

( i ) 教 師 必 須 在 全 部 5 卷 的 成 績 中 至 少 取 得 第 3 級 的 水 平 。 具 體 而 言 , 在 「 閱 讀 」 和 「 聆 聽 」 兩 卷 中 , 教 師 必 須 達 到 「 3 」 或 以 上 的 等 級 ; 至 於 「 寫 作 」、「 說 話 」 及 「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 三 卷 , 教 師 亦 須 在 所 有 範 疇 取 得 「 3 」 或 以 上 的 等 級 ; 以 及

( i i ) 至 少 有 三 卷 取 得 第 4 級 或 以 上 的 成 績 。 就 「 寫 作 」、「 說 話 」 及 「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 三 卷 而 言 , 倘 半 數 以 上 的 範 疇 均 達 到 「 4 」 或 以 上 的 水 平 ( 即 在 「 寫 作 」 和 「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 兩 卷 中 , 有 3 個 或 以 上 的 範 疇 達 到 第 4 級 水 平 , 而 在「 說 話 」一 卷 中 有 4 個 或 以 上 的 範 疇 達 到 第 4 級 水 平 ),

則 有 關 卷 別 可 視 為 達 到 第 4 級 的 水 平 。

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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