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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第 四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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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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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第 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銀行申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檢附下列書 表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 請:

一、申請函、申請許可事項表、該銀行簡單歷史、資產 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二、金融主管機關所發之銀行營業執照驗證本及該銀行 總行現行有效之章程驗證本(各附中譯本)。

三、該銀行董事會對於申請特許之決議錄驗證本(附中 譯本)。

四、該銀行董事、其他負責人及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負責人之名單(各附中譯本)。

五、該銀行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所簽發 之授權書認證本(附中譯本)。

六、該銀行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 括該銀行最近五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情 事之說明。

七、該銀行母國金融主管機關或執業會計師簽發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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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銀行上會計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 書驗證本。

八、外國銀行母國金融主管機關所出具同意在我國設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與我國合作分擔該銀行合併 監督管理義務及證明該銀行財務業務健全之文件。

九、外國銀行辦理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辦理此項申請之 負責人國籍證明文件;其非屬該銀行之法定代理人 者,另附該銀行出具之授權書認證本。

十、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申請者,該銀行負責人出具 之委託書。

十一、外國銀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 名逾五百名者,應提出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主 要企業之業務往來統計表。

十二、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職掌分工及軟硬體配置。

(二)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主要業務作業程序或規範。

(四)業務授權額度限制及風險管理系統設計。

(五)會計處理作業及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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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定經理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七)業務經營評估及未來三年市場營運量預測。

(八)資產品質評估、損失準備提列、逾期放款清理 及呆帳轉銷之制度及程序。

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銀行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設立許可證,並由中央銀行發給核准辦理國際金融業 務證書。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業務,應檢具證券業務之許可函及許可證照之影本。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 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辦理分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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