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治理架構設置要點
103 年 11 月 26 日本校第 34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 年 3 月 18 日本校第 34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1 月 25 日本校第 35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1 月 27 日本校第 36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執行以人為對象之研究,依據「人 體研究法」設置本校研究倫理治理架構(以下簡稱本架構),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架構包含研究倫理諮議委員會、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研究倫理申訴委員 會及研究倫理中心。
三、本校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設置下列委員會:
(一) 研究倫理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本會為校級功能性委員會,
以維護研究參與者之權益與議決本校之倫理政策方針、稽核研究倫理 審查委員會及研究倫理中心業務,並提供改進建議及規劃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由研發長、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任委員) 與校內外研究倫理專家共五至七人組成,研發長與主任委員為當然委 員,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推薦六至 八名,由校長圈選三至五名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二)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倫審會):本會為校級功能性委員會,
為確保本會審查之獨立性,本校研發長以上之長官不得擔任本委員會 主任委員,也不得影響本會委員之審查及審查會議之任何決議。本委 員會之審查不受所屬研究機構、研究主持人、委託人之不當影響。本 會受理研究倫理計畫審查相關事項,得依需求設立複數研究倫理審查 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審查範圍與標準作業程序另訂之。
(三) 研究倫理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委會):本會為校級功能性委員會,
主要任務為受理本校研究倫理委員會遭研究參與者申訴或抱怨之案件 與其他研究計畫參與者之權益相關事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四、本校為辦理研究倫理相關行政事務,於研究發展處下設置研究倫理中心:
(四) 支援諮委會、倫審會、申委會相關行政事務,進行研究計畫之研究倫 理審查、諮詢與申訴、計畫管理追蹤及辦理教育訓練等業務。
(五) 研究倫理中心設置主任一人,負責推動中心業務;得進用行政人員若 干人,其設置辦法與標準作業程序另訂之。
五、經費來源:研究倫理中心經費由研發處研究倫理專款支應,諮委會、倫審會 與申委會經費由委員會自籌收入支應。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