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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學司機管理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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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學司機管理規 則

2011/11/24

(2)

司機管理規則.DOCP2 1001124

目錄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任用資格

第 三 章 徵試

第 四 章 受僱與解僱及服務規約

第 五 章 組織

第 六 章 日常管理

第 七 章 工作時間、請假、休假

第 八 章 退休、撫卹、資遣

第 九 章 待遇與福利

第 十 章 獎懲、考勤、考核

第十一章 校車校外停放管理

第十二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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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3 1001124

明道高級中學司機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私立明道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校車駕駛之管理,藉以 促進行車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定之工作規則。

第 二 條 駕駛工作之規範,依本校訂定之服務守則辦理。

第二章 任用資格

第 三 條 本校僱用駕駛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資格。

一、國中畢業或同等學歷程度。

二、領有本國合法之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及具有駕駛大客車二 年以上或領有大客車執照並有駕駛大貨車五年以上之證明,

且最近三年內無責任肇事記錄者。

三、依照本校規定實施體格檢查合格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校長核准得僱用。

第 四 條 駕駛之體格檢查,應以本校特約醫院及公立醫院辦理者為限。

第 五 條 駕駛體格最低標準規定如下: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四肢健全,無手臂腿足殘廢。

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手指完整無缺,及臂、腿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視力:左右兩眼裸視目力達0.8或矯正目力達1.0以上者。

視野:左右兩眼各150度以上者。

辨色:能識別紅綠黃色者。

夜視:無夜盲症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均能辨別音響者。

四、惡癖:不得有奢嗜酒及服用其他麻醉性藥劑之惡習。

五、其他:

身長160公分以上。

體重50公斤以上。

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100至140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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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4 1001124

在60至90毫米汞柱,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宜 者。

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

未患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

無其他不適於駕駛之疾病。

第 六 條 已僱用之駕駛員每年六月份應舉行體格總檢查一次,總檢查不合 第五條規定者,停派駕駛車輛,如一個月內無法治癒,不能擔任 駕駛工作,應予依章退職。

第三章 徵試

第 七 條 校車所需駕駛,應依照本校規定公開招考聘用。

第 八 條 駕駛聘用考試由校方組織考試小組辦理之。

第 九 條 駕駛考試分為筆試、路考、檢修及口試等四科,每科成績均應在 70分以上,有一科不滿70分者,不予錄取。

第 十 條 筆 試:依照交通法規有關之條文用選擇、填充、是非方式測 驗之。

第 十一 條 路 試:由校方派車供應考人駕駛,並派員隨車就其開車前、

發動時、行駛時、及停車時分別予以考核記錄成績。

第 十二 條 檢修考試:以車輛實地考試或口試問之。

第 十三 條 口 試:由主考人逐一面予口試,其內容規定如下:

一、國語說聽能力。

二、一般常識領悟了解。

三、口齒是否清晰。

四、態度是否溫和。

五、家庭狀況如何。

六、生活習慣。

第四章 受僱與解僱及服務規約

第 十四 條 本校員工工均須經審核或甄試合格,方得依規定僱用之,本校僱用 員工,不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

、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 會員身分而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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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5 1001124

本校解僱員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

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 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員工。

第 十五 條 本校得依業務需要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契約內容 依書面契約為之。前述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 規定認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校新進駕駛得與其議定酌予試用,試用期間為二個月,合格者 依規定正式僱用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即停止僱用,並依勞動 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6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12 條等相 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本校駕駛員之工作年資以受僱於本校專任之日起算。

第 十八 條 本校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十九 條 凡本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如下列情節重大者:

未經核准私自使用校車載客或營業者,致影響本校聲譽及 利益者。

車輛行經鐵路平交道,未按規定停、看、聽者。

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酗酒或賭博者,致影響本校秩序及 安全。

校車擅自讓外人駕駛者,致影響本校秩序及安全。

盜賣油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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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6 1001124

用暴行毆打學生、同仁或他人者,致影響本校秩序及安 全。

因駕駛過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人員傷亡者。

駕駛校車超速或闖紅燈因而肇事者,致影響本校秩序及安 全。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六、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者。

七、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以下所列情事視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且有 具體事証:(檢附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書)

一、 聚眾要挾,嚴重妨害生產秩序之進行者。

二、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確有實證。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影 響學校經營秩序及安全。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者,致學校受有損 害。

五、仿傚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者。

六、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者,致學校受有損害。

七、造謠滋事,煽動非法罷工,致學校受有損害。

八、偷竊同仁或學校財物及產品有事實證明,並經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者。

本校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第二十 條 本校依本規則第 16 條或第 18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 照給。

本校未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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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7 1001124

本校勞工離職時,依第 1 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第二十一條 凡本校員工,除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終止契約時,應依 規定期間預告本校:

一、本校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 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員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本公司改 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 者。

五、本校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員工不供 給充分之工作者。

本校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員工權益之虞者。

員工依前項第 1 款、第 6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 起,30 日內為之。

有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4 款之情形,本公司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 將患有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員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 23 條發放資遣費之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自動請辭的員工,應以書面提出申請核准,並依規定辦妥離職移 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校如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時,其工作年資予以併計,並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一)於學校經營上所必需;(二)不得違反勞 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四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可請求學校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二十五條 依本校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本校當立即結清工資給付員工。

第五章 組織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依據平均人數區分為小組,每組設小組長一人,由管理 人員就駕駛員中擇優推薦學校聘任,組長由校方核派專任。

第二十七條 小組長任期一學期成績優良者得指定連任之,工作不力或失去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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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8 1001124

定標準者,得隨時另行遴派。

第二十八條 小組長之遴選標準如下:

一、服務年資較深,具有領導能力,從無有責任肇事者。

二、品技優良,思想純正,工作努力者。

三、有大公無私之精神,為同事所敬重者。

四、有為他人服務及解決問題之熱忱者。

五、愛護車輛成績卓著者。

六、平時工作能為駕駛員模範。

第二十九條 小組長職掌規定如下:

一、本組駕駛思想言行、服務精神、生活習慣之考核與輔導。

二、有關行車安全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聽取本組駕駛員意見,轉陳校方參考解決。

四、傳達上級命令,並監督執行考核其成效。

五、規章法令之解釋,及其他疑問之解答或轉報校方解答。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 條 班長職掌如下:

一、各組駕駛思想言行服務精神之考核與輔導。

二、各組駕駛生活習慣之考核與輔導。

三、各組駕駛習慣之考核與輔導。

四、各組駕駛組長人選考試提供建議事項。

五、各組駕駛工作調配之建議事項。

六、有關促進行車安全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法令規章之解釋,及其他疑問之解答或轉請上級解答事項。

八、聽取各組駕駛員意見,轉陳上級參考解決事項。

九、駕駛員考核記錄之登記事項。

十、校車油料消耗登記。

十一、校車差單之填寫及差費轉發。

十二、遇駕駛因公請假時代行班車職務。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一條 各組駕駛每月應在工作時間外舉行聚會一次,全班駕駛員均應參 加,由組長召集精神談話以提高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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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9 1001124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 駕駛應遵從組長、班長及職務上相關管理人員之指揮調度及督導 考核。

第三十三條 駕駛之適任與否由人事評議小組辦理,行車工作規劃由調度人員 辦理,技術督導考核由保養場辦理指揮調度,考核由校車組辦 理。

第七章 工作時間、請假、休假

第三十四條 駕駛輪值出車勤務時,連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有 30 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經勞資雙方協商同 意,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三十五條 駕駛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假別分為婚假、事 假、病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等假別,依照本校「給假辦法 規定」辦理。

向總務處交通運輸組索取請假單,不宜由勞工自尋職務代理人,

再呈班長、組長、總務主任(校長)批核。

其 他:正常工作總時數每2週84小時,每日工作時間區分為 早上、下午、夜間梯次為一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 正常上班時間上午06時00分至08時30分,下午15時 30分至18時30分,夜間20時30分至23時00分。

2.夜間工作業務需求,固定調整2位夜間服勤工作時 間,工作性質區分為辦公室值班時間18時40分至21 時40分,與道路救援預備駕駛工作時間,依實際需 求調派出勤。

3.每2週剩餘之正常工作時數,調整為週六上班時間 上午06時00分至08時30分,下午15時30分至18時30 分。

4.依甲方業務需求分配上班工時至其他工作日,此正 常工作時數不計入延長工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規定辦理。

5.因工作業務需求延長工作時間,本校經勞資會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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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10 1001124

意後,依勞基法第24、32條規定辦理。

6.依照早上、下午、夜間梯次為一日,區分工時為單 位假別請假。

7.駕駛請假,須前一日提出申請,由組長確認相關 工作業務代班駕駛員無誤獲准許可,簽請主任核 准。

8.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其他假期中如遇有國 定假日時應予扣除。

9.事假及病假日數,到職未滿一學年者,按其在職月 數比例計算。

10.請假逾規定期限應依規定續假,未經准假而擅離 職守或假期已滿而不銷假者,均以曠職論。

11.駕駛每學期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達3日者,不予續 聘。

第三十六條 駕駛請假未滿一天由主管核准,請假在三天以上由主管核轉校長 核准,病假應附就診證明,二天以上應檢送醫院診斷證明書。

第三十七條 1.駕駛依校方行事曆,依規定時間工作。

2.駕駛因工作需要,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國定假日因公出勤 者,得酌發加班費。

3.駕駛休假於寒暑假行之,平日不得申請休假,但如因應學校舉 辦訓練或其他活動時則輪流服勤。

第八章 退休、撫卹、資遣

第三十八條 依照「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遺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章 待遇與福利

第三十九條 駕駛及班長底薪按照規定支領薪資。

第四十 條 駕駛均依章享受本校福利。

第四十一條 各組組長每月發給津貼參百元。

第四十二條 駕駛得按規定發給各項獎金。

第四十三條 駕駛因公出差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駕駛校車確因情形特殊而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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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11 1001124

餐或指定外宿車輛報經核准者,得報支誤餐費或外宿費。

第四十四條 駕駛報支各項獎金津貼應依規定辦理,如有巧取行為,或企圖獲 取不法利益者,依相關規定嚴懲,管理員如有失職並予連帶議 處。

第四十五條 其他有關福利規定,依照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章 獎懲、考勤、考核

第四十六條 駕駛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三種,嘉獎累計三次作為記功 一次,記功累計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其獎勵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嘉獎。

態度和譪、服務親切、獲外界人士或師生好評,查明屬實 者。

認真查驗車票或提供資料有貢獻者。

一學年內從無遲到、早退、曠職、請假及過失者。

愛謢車輛、保養良好及勤於擦拭,有具體表現者。

拾金(物)不昧有具體表現者。

其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遇有事變能敏捷應對而且有具體事實表現。

主動排解同仁糾紛減少事故發生者。

發現校園潛伏危機主動提報處理,且有具體事實者。

主動提出對學校校車“改善提案方案”。(包含行駛路 線、服務品質及成本等等相關對學校有利)

其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對校譽之促進有重大貢獻而有具體事實者。

其他對學校幫助有功勞之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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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駕駛之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等三種,申誡累計三次作為記 過一次,記過累計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其懲處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有具體事証致本校受有損害記申誡。

未依規定擦拭及保養,以致車輛不潔者。

有不良習慣不聽糾正者。

對待乘員態度欠佳者。

工作時間未按規定穿著制服者。

在車內吸煙、嚼食檳榔影響本校經營秩序者。

未填報行車日報表或每日安全檢查者。

在宿舍嬉戲影響同仁休息者。

校園內待機停車,必須立即熄火,發車前5分鐘才可以發動 引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有具體事証致本校受有損害記過。

未按指定停車地點停放車輛者。

私自按裝或調整機件以致機件損毀者。

私自調換班次者。

指派工作藉詞推諉,不聽調度者。

未照指定路線行駛而漏載乘員或過站不停者。

經交通管理人員鳴笛停車,故意不停車者。

拾獲乘員遺落財物存匿不報者。

未執行安全檢查及一級保養,以致機件損毀者。

派定值日或值夜擅自不到者。

車輛拋錨擅自無故離開者。

如因遲到、早退、脫班,因而延誤班車者。

家長或乘員之建議,經通知未見改進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有具體事証致本校受有損害記大過。

駕駛校車超速或闖紅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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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員上、下車未妥即行開車,以致人員受傷者。

車輛肇事不予處理擅自離開,或車輛損毀不據實報告者。

超車不當足以危害他人及行人安全者,確有實證。

與人發生衝突,因而引發鬥毆影響本校經營秩序及安全 者。

第四十八條 駕駛為每學期考核,於每年兩學期總平均分數評分,考核期限自 當年 8 月至 7 月止。考績項目與評分標準如下:

一、 服務品質:佔百分之 15。(學生、家長質詢服務態度) 二、5S 管理:佔百分之 15。(工作場所、車內環境整理) 三、安全管理:佔百分之 15。(行車安全方面)

四、車輛管理:佔百分之 25。(車輛保護狀況) 五、出勤管理:佔百分之 10。(上班情形) 六、品質文書:佔百分之 10。(表單填寫)

七、其 他:佔百分之 10。(值勤配合度)

年度考績評分四等次評次:

一、甲等:駕駛員各項表現優異、熱心服務,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者。

二、乙等:服務成績優異卓越,有具體事實,成績在七十以上不 滿八十分。

三、丙等:服務成績超過要求標準,成績在六十以上不滿七十 分。

四、丁等:服務成績未達標準,成績極差,經警告而未改善,成 績不滿六十分。

第四十九條 依前項考績評定做為當年度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之發放參考。考 績評定成績太差者或有具體事實不能勝任現職者,予以調整職務 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一章 校車校外停放管理

第五十 條 校車每日運送學生完畢均應駛回,停放校內指定停車地點。但有 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停放校外適當地點。

每日行駛之總里程達150公里(含)以上,但不含往返住家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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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14 1001124

者。

行駛距離雖未達上述標準,但住家距學校單程里程達10公里(含) 以上,且正式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同意者。

外派一日以上公差,必需停放校外者。

第五十一條 符合第50條第一款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免駛回學校停放車輛駕駛,必需覓妥適當停車地點,並經交通 運輸組組長,勘驗合格,始准停放校外。

免駛回學校停放車輛,若停於學校同意之校外停車地點,而遭 外力破壞或失竊時,得循法律途徑要求賠償。

第五十二條 符合第50條第二款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得申請免駛回學校停放之駕駛員,須填寫「免駛回學校停放車 輛申請書」,註明車輛停放地點,經呈報核准後,始准停放校 外。

得申請免駛回學校並經核准停放校外之車輛,若遭外力破壞或 失竊,得循法律途徑要求賠償。

第五十三條 符合第50條第三款者,則依本校「駕駛行車肇事處理要點」辦 理。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組組長,應不定期抽查校外停車狀況,遇有不符實況或 有安全上顧慮時,即應要求停放學校。

第五十五條 凡遇寒、暑假及三日(含)以上之連續休假時,則除擔負一日以上 公差之車輛外,均應駛回校內停放。

第五十六條 校外停放之車輛駕駛,應善盡保管人之責任,隨時注意停放地點 周遭環境狀況。遇有危險顧慮時,即應駛回學校,或報備轉移適 當停放地點。駕駛停妥車輛後,應關妥門窗並行加鎖。如因個人 疏失,而致車輛受損,除循法律依規定賠償外,應另行追究疏失 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組為提高人力素質,增進員工工作知識、技能,得依員工本身 條件及工作需要,實施下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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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15 1001124

一、 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二、行車安全教育訓練。

三、其它專長訓練。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如與現行法令抵觸者悉依現行法律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經由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

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缺一 者不列計。. ⑤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至少包

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缺一 者不列計。. ⑤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至少包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 情事者。.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