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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現行職業繼續教育制度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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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現行職業繼續教育制度之評析

我國教育系統大體分為三類,即普通教育系統、技術及職業教育系 統,及社會教育系統。按普通教育系統旨在傳授個體基礎知識及培育專門 人才;而技術及職業教育系統則以培養各行各業之技術人才為鵠的;至社 會教育系統則以陶冶情操、美化心靈為主要目標。技術及職業教育系統,

依我國現行體制,計有職業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各層級,

其教育宗旨分別為「職業學校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 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職業學校法第一條)、 「專科學校以教授應 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專科學校法第一條) ,至技術 學院及科技大學之現行法律規範則為大學法,然而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 揭櫫「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 為宗旨」;是以,在現行法源基礎上,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並無明確之定 位指標,而本研究所謂之「職業繼續教育」一詞,則尚未通稱於我國。因 之,在法律位階上,目前我國尚無針對職業繼續教育之法規範基礎。然而,

隨著外部環境變化,作為聯繫個人與社會脈動之教育制度,亦應有其動態 之面貌,俾以因應個體之需求。

參考主要國家,如英國、德國、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在職業繼續教 育制度之規劃內涵,吾人瞭解職業繼續教育政策之推展需要法律之支持,

而且政府之主動規劃與執行能力亦為政策能否成功之重要關鍵;至於民間

參與,則為完備職業繼續教育之必要途徑。基此,對於我國職業繼續教育

制度之評析角度,將自法律面向、政府與民間之角色扮演層面,分別探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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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施行現況

基於本研究之對象範圍乃限於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實施之職業繼續 教育層級,是以,我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施行現況將以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 辦理情形作為探討基礎,且鑑諸本研究所定義之職業繼續教育乃係指有目 的地培養生理已達成熟,並能扮演一定角色,且享有法定權利與負擔義務 之責任能力,而被所在社會承認之成人,認識與發展職業知能、技能與態 度的社會活動;亦即職業繼續教育乃經由彈性學制及特定、更新與速成之 課程設計,提供成人「增進生活品質」 、 「增加收入」及「未來導向」之教 育課程,俾以結合成人之工作經驗,提供成人專業精進及發展機會,以利 更新成人之專業知能、技能與態度,且協助成人補充及擴展科技能力,並 促進成人職業轉換需求及適應全球科技進展與經濟需要;簡言之,職業繼 續教育係以成人為對象,提供成人認識及發展職業知能、技能與態度之教 育活動,俾利達成「提昇成人就業能力」及「促使成人充分就業」為目的;

因此,在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所提供之現行學制中,有關進修部、在職班、

在職專班、進修學院及推廣教育,率皆與職業繼續教育相關;然囿於研究 限制,本研究就有關我國職業繼續教育施行現況之學制部分,係以「博士 在職專班」 、「碩士在職專班」、 「二年制技術系在職專班」 (下稱「二技在 職專班」)及「四年制技術系在職專班」 (下稱「四技在職專班」 )為探討 對象,蓋因,上開各在職專班之授業對象皆係以年滿二十歲且至少工作三 年以上之成人為對象,並施以相關之職業繼續教育及授予博士、碩士與學 士學位。

依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之統計資料,以專門招收在職人士,提供

渠等職業繼續教育學習之在職專班之設立係始自八十八學年度。八十八學

年度招收博士在職專班六名、碩士在職專班五ΟΟ名、四技在職專班五十

名、二技在職專班二、五ΟΟ名、二專在職專班二、三五Ο名,並逐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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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生人數至九十二學年度博士在職專班二十一名、碩士在職專班一、八 九六名、四技在職專班一、六五Ο名、二技在職專班一Ο、Ο七五名、二 專在職專班五、Ο一八名,成長幅度以二技在職專班最高為 303﹪。八十 八學年度至九十二學年度技專校院在職專班之核定招生人數詳如表 4-1。

表 4-1 八十八至九十二學年度技專校院在職專班核定招生人數

學年度 學制 人數

八十八 八十九 九十 九十一 九十二 合計

博士在職專班 6 6 11 11 21 55 碩士在職專班 5,00 1,030 1,417 1,565 1,896 6,408 四技在職專班 50 1,140 2,150 1,550 1,650 6,540 二技在職專班 2,500 8,520 10,350 10,005 10,075 41,450 二專在職專班 2,350 4,440 4,000 4,730 5,018 20,538 合 計 5,406 15,136 17,928 17,861 18,660 74,991 資料來源: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此外,為利與主要國家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作比較,以下將分別就我 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基礎」 、 「政府之角色扮演」及「民間之角色 扮演」各面向,逐一解析,並經由訪談,蒐集學校意見,作為輔助本研究 探詢我國現行職業繼續教育制度問題分析之用。

壹、 我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基礎

體認終身學習社會的趨向,及為建立完整、多元、彈性之高等技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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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教育體系,俾以為國家經建發展增補專業人力及提昇素質,並滿足在職 工作者或失業者進修之需求且提供進修者適合其能力、性向、興趣及需求 之課程,以利充實其專業知能,發展潛能,與提昇生活品質考量,教育部 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以台(八七)技字第八七一三九八Ο六號函訂 頒及發布「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及「技專校院加強推動 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 ,同時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再以台(八七)

高(一)字第一三八Ο七七號函發布「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回流教育招收在 職生入學方式共同處理原則」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民 87);然而 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教育部業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回流教育招 收在職生入學方式共同處理原則」廢止;是以,目前技專校院辦理「博士 在職專班」 、 「碩士在職專班」 、 「二技在職專班」及「四技在職專班」之主 要法源依據,僅有「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及「技專校院 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二項規定。

以下謹就上開二項規定之內容,分述之:

一、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

鑑於終身學習的社會係以回流教育為基礎,及認為個體應享有在人生 任何階段,以全部或部分時間之方式,完成其所需之學校教育之權利,且 個體於學校教育以外之學習成就及工作經驗,亦應獲得同等重視之主張,

教育部乃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以台(八七)技字第八七一三九八Ο

六號函訂頒及發布「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教育部認為

所謂之高等技術及職業教育的回流教育係指, 「政府對於完成中等教育的

國民,其為在職者提供升遷、轉業、適應、調職或增加個人工作能力的進

修機會;其為失業者提供就業準備的進修機會,並針對學習者之特質與需

求,從入學方式、課程教材、教學策略與方法、學習場所、上課時間、學

習成就指標、學分累計及文憑發給之整個學習過程,設計一套適性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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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促進學習與工作的輪替與轉銜發展」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民 87)。

基此,吾人得再進一步探析「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

之計畫目的、計畫原則及其實施策略如下:

(一)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之計畫目的

1. 建立完整、多元、彈性的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為國家經建發展增 補專業人力及提昇素質,並滿足在職工作者或失業者進修的需求。

2. 排除不利於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的障礙,營造適合於進修者學習的環 境,落實「隨進隨出,零存整付」之回流制度精神,並為終身學習之 社會奠定基礎。

3. 提供進修者適合其能力、性向、興趣及需求之課程,俾以充實專業知 能,發展潛能,並提昇生活品質。

(二)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之計畫原則

1. 在不減少正規學制學生的就學機會下,整合與充分運用學校現有資 源,增加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的機會。

2. 配合國家經建發展政策及地區產業需求,為地區各行各業在職人員提 供充足且合適的進修機會。

3. 學校應成立一個跨處室、所系科之專責組織,並訂定完整計畫,優先 推動。

4. 學校所訂計畫除包含各種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班次外,對於入學方式、

課程教材、教學策略與方法、學習場所、上課時間,修業年限、類班 之轉銜、學分累計及文憑的核發等,應以進修者的特質做系列設計。

5. 高等技職回流教育課程應從實用觀點,加強提供學習者實用性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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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對於教育成就水準之評量應考量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的目標與特 性,建立適切、多元的評量指標,不宜以學術成就為單一之成就評量 指標。惟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並非二流之教育,不得因此降低應有之教 育水準。

6. 學校應加強宣導,主動積極走入社區,並與社區之企業、機構、學校 及社區人士建立夥伴關係,瞭解渠等需求,以利機動開班滿足之。

(三)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之實施策略

根據上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之計畫目的及計畫原 則,教育部要求學校應擬具推動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方案之具體策略;惟各 校得依各校條件及發展特色,調整實施策略。至教育部要求學校應為之行 為則如下:

1. 成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推動委員會或責成專責單位兼辦,訂定發展計 畫,審查執行計畫、相關規章及考評成效。

2. 訂定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發展計畫,依時間可分短程、中程及長程。

3. 改進招生方式及錄取標準,逐年依在職進修者之特質,改進入學方式 及錄取標準,並建立校外學習成就認可機制,包含成立委員會,訂定 規章、標準、程序、條件及建立能力指標。

4. 調整課程,依進修者需求調整之,如發展特定學程、設計個別化學程、

以課程銜接學習與工作、與建立夥伴關係之校外學習型組織共同設計 課程、針對取得技術士證照者開設一般科目學分,及針對基礎能力欠 佳者開設基礎科目學分。

5. 彈性修業與選課,依進修者之工作限制,作必要之調整,其內容包含 跨校、部、所、系、科選課,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上課時間、上課地 點、抵免修學分、修業年限。

6. 改進教學策略,依進修者學習之能力與特質,改進教材、教法、評量

及教學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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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強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

8. 擴大輔導與服務,即依進修者之需求及困難,擴大輔導與服務,其範 圍包含學習輔導、工作問題輔導、生活問題輔導、家庭問題輔導,及 提供學習資源、停車、照顧兒童、工作介紹等服務。

9. 通盤檢視與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有關之規章。

10. 提昇教學品質,包括學校從行政體系之配合,教師教學專業能力與素 質之提昇,軟硬體設施之充實及學生學習成就之促進,俾以建立整體 提昇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教學品質之策略。

11. 檢討與考核年度工作績效,並追蹤列管應予改進之事項。

此外,在八十七年教育部發布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 案」中,並明示教育部應配合修訂下列相關規定:

1. 修訂「科技大學、技術學院申請增設、調整所系班審查原則」及「專 科學校申請增減、調整科班及增設職類審查原則」 ;

2. 修訂「專科學校規程」、「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及「專科學校學 生學籍規則」,放寬學生修業、選課之彈性;

3. 修訂「大學校院申請設置二年制技術院系審核要點」 ,放寬二年制技術 系修業年限;

4. 訂定「專科學校寒暑期擴大開班要點及試辦技專校院試辦第三學期制 要點」 ;

5. 修訂「教育部輔導私立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暨專科學校提高師資素質 實施要點」 ,提高學校聘用兼任教師之誘因。

但查,九十二年十一月出版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選輯」(教育部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民 92)中,上述教育部應配合修正或訂定之相關規 定,除學校申請增調所系科班規定,業自九十年起新訂為「技專校院增減、

調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額審查原則」,採取由教育部依總量管制核定學校

總量規模,提供學校自行於學制內規劃增減、調整所系科班方式辦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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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列其餘各該辦法或要點並無與 「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 案」所揭示相應之修正內容,甚至有關訂定「專科學校寒暑期擴大開班要 點及試辦技專校院試辦第三學期制要點」一事,亦付之闕如。

承上,教育部八十七年所發布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 案」於理念上,應得視為立意良善;然於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政策執 行、政策評估及政策革新各該階段,則顯有再予檢討之必要。

二、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

「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係經教育部八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以台(八七)技字第八七一三九八Ο六號函訂頒及發布,謹就共 同注意事項內容臚列於下(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民 87):

(一)技專校院加強推動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目的

1. 建立多元、彈性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並強化其功能;

2. 配合進修者之需求,開設各類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班別,以增加有意進 修者進修之機會;

3. 排除不利於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障礙,營造適合進修者學習環境,落 實修業得隨進隨出及學分得零存整付之修業制度。

(二)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班別之增調

1. 技專校院為配合社會在職人士進修之需求,得於年度申請增設所、系、

科、班時,優先申請增設進修部及夜間部在職班;或調整日間部部分

招生名額,以招收地區在職之人士;或在該地區現有招生名額,不能

滿足社會在職人士進修之需求及須設計特別課程提供特定對象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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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得申請增設二專至碩士層級之在職專班,招收具有報考同級 在職班資格之在職人士,其對象包含技職校院現職教師、取得乙級或 相當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修讀推廣教育課程或選讀學分達規定標準 並經備案及特定專業領域等在職人士。

2. 招收技職校院現職教師之在職專班得提高至博士班層級。

(三)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招生方式之改變

技專校院授予學位、文憑之回流教育班別,依公平、公開原則,得採 申請入學、推薦入學、甄試入學等方式招收在職人士,並得以工作年 資、工作經驗、工作成就、技術人士證照及在職進修成果等校外學習 成就作為錄取參考條件。工作成就包含工作表現、著作、榮譽獎項及 從事產業技術之應用、改良與創新等成果。

(四)高等技職回流教育課程之調整

1. 技專校院高等技職回流教育學位、文憑之班次,應配合進修者之需求,

擴大課程調整之彈性,並得設計特定學程,對有特殊需求者,設計個 別化學程。但在職專班,應依進修者之需求,設計特定學程。

2. 專業理論與實務科目所傳授之知能,如與進修者之工作內涵相近或相 同時,得結合進修者工作內涵設計之。

3. 碩士班在職生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替代學術 性論文。

(五)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修業之彈性

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班次之修業、授課等事項,得依下列原則配合進修

者之工作限制作必要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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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擴大跨部、所、系、科選修學分之彈性,最高以總學分數二分之一為 原則,必要時得跨校選課,最高以總學分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2. 每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學校自訂之;

3. 實習或實務性科目,得利用校外符合規定之場所授課;

4. 在入學前及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從事與該系、科課程相同或相近之 工作經驗、工作成就、教育訓練、遠距學習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 求者,得依規定申請抵免、採計學分或縮短修業年限。

(六)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班別申辦之時程

1. 申請調整日間部班次以招收在職人士,應依規定格式擬訂年度計畫,

並納入年度招生辦法,併同報教育部核備。經核定後,於以後年度繼 續辦理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2. 申請增設在職專班,應依規定格式擬訂年度計畫,併同年度增調所、

系、科、班提出申請,情形特殊者得於開班前四個月提出申請。經核 定後,於以後年度繼續辦理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七)配合措施之規劃

技專校院應依「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與有關規 定,訂定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發展計畫及增修相關規章辦理。

(八)獎懲

教育部得組成審查小組考核技專校院辦理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年度

成效,獎勵辦理成效優良學校,並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限期改善,必

要時,並得減班或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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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述「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規範內容觀之,

教育部針對學校應如何申辦高等技職回流教育班別、招生方式、課程調整 及修業彈性問題,業有規範;但如以上述共同事項所列申辦時程規定為例 檢視教育部相關規定時,則吾人發現教育部業自九十年起發布「技專校院 增減、調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額審查原則」 ,並採取以總量管制核定學校 總量規模方式辦理。基此,上開「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 項」,顯有應予配合修正之必要。而此現象,亦即法令規定間之協調作為 疏漏,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確實應負改善之職責。

三、我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令性質

據上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及「技專校院加強推 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二項規定內容得知,為因應終身學習社會之趨 勢,及為國家經建發展增補專業人力及提昇素質,並滿足在職工作者或失 業者進修之需求,教育部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訂頒及發布該二項規 定,但上述二項規定之法律性質及其強制力為何,應得進一步分析之。

按上述八十七年教育部所發布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 案」及「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二項規定,其性質非 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律」甚明,蓋因,法律也者,其制定應經立法 院通過,總統公布之程序。而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通過之行政程 序法規範內容觀之,前揭八十七年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 案」及「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二項規定,亦非屬「法 規命令」性質,因其非基於法律授權,而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次就上開二項規定是否屬於行政規則性質,予以檢視,則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謂行政規則乃指稱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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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 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內容視之時,則「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 體系實施方案」尚非屬行政規則性質,但「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 同注意事項」則因其規範各校於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中之班別調整、學位、

文憑班別、招生方式、修業彈性及獎懲等事宜,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關於業務處理方式之一般性規定,故具有「行政規 則」之性質。

再觀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 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 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及同法第一百六十五 條「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 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 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規定,檢視「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 體系實施方案」及「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二項規範 內容,則教育部八十七年所函頒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 案」,如不考量其無期限之規定時,應屬「行政計畫」性質,同時亦具有

「行政指導」之性質,但「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則 非屬行政計畫或行政指導之性質。

承上,八十七年所函頒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究 為行政計畫,抑為行政指導性質,仍有疑義,而其強制程度則不若「技專 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 之行政規則屬性所持有對技專校院 之具有拘束力。

貳、 我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政府角色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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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凡與教育措施有關者,在中央層級之主管行政機關為教育 部,地方層級則為教育局。就本研究中所述及之「博士在職專班」 、 「碩士 在職專班」 、 「二技在職專班」及「四技在職專班」學制而言,其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係為教育部。根據上述教育部於八十七年函頒之「建立高等技職 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及「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

規定,吾人可推知我國政府在職業繼續教育政策上之職權如下:

(一)建立完整、多元、彈性的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

(二)排除不利於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障礙;

(三)核定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招生班數、名額與招生辦法;及

(四)規範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修業限度與協助指導學校調整相關課程。

但查,上述二項規範內容,除就「核定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招生班數、

名額與招生辦法」及「規範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修業限度及協助指導學校 調整相關課程」略有提出原則性之規定外,就針對如何「建立完整、多元、

彈性的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及「排除不利於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障 礙」,並未有效提出,且其真實內涵究指為何,尚無從窺探。

另外,就教育部八十九年所發布之「技職教育白皮書-追求卓越的技

職教育:建設人文科技島、提昇國家競爭力」探究我國職業繼續教育政策

時,吾人發現教育部認為新世紀技職教育之挑戰,除應帶動國家經建社會

之發展、因應高科技發展之新趨勢、及重視通識教育之全人發展外,尚應

建構全民參與之技職教育及建立終身學習之技職體系。因此,為體現及落

實「全民參與」及「終身學習」之技職教育,教育部特別提出建立高等技

職回流教育之具體措施如下(教育部,民 89):

(14)

(一)高等技職教育校院應擴充教育機會

專科學校方面,可以加強辦理成人進修技職教育,以夜間及週末進修 方式,提供相當層級之學歷教育機會;大學及獨立學院,可以加強辦理在 職人員之推薦甄試,以及學位、證書或學分證明之技職推廣教育,俾以提 供成人回流接受高等技職教育之機會。

(二)改變招生策略及調整招生結構,增加多元招生途徑

在傳統正規教育之學生之外,增加修習短期證書課程之學生;在全時 就讀之學生以外,增加部分時間進修之學生,若輟學學生想要回流學習技 能,亦應為其提供適當之高等技職教育機會。

(三)建立學分累積與轉移制度

學分累積與轉移制度係指學校系統及校外系統之學習成就得轉換為 學分或新生錄取條件。學校及招生委員會應建立學校系統及校外系統之認 可機制。學生在入學及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從事與該系、科課程相同或 相近之工作經驗、工作成就、教育訓練、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申請抵免或採計學分,惟以不超過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原則。另外,

各招生委員會得採申請入學、推薦甄試等方式,將校外學習成就當作錄取 條件之一。

(四)雇主提供員工進修教育假

員工教育假可以分成帶薪或停薪、補助或不補助之方式行之。員工教

育假期間之權益及進修課程與工作之關連性等,都可以透過法規予以規

(15)

範。

(五)鼓勵企業、社區與高等技職教育機構,建立回流教育夥伴關係

企業、社區與高等技職教育機構建立良好夥伴關係,可以共享教學資 源,建立適切之人才培育標準,並因勢制宜發展產業及服務社區。

同時,教育部為確保上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具體措施得以實 踐,並於八十九年所發布之技職教育白皮書中再提出「建立高等技職回流 教育方案」 ,包括目標、方法及行動步驟三大部分,而其內容則分別如下:

(一)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方案之目標

1. 保障國民於完成中等教育後有接受高等技職教育之機會;

2. 建立技專校院與企業合作培育人力之模式,以提昇人力素質;

3. 採認職場工作資歷與能力,由技專校院採計為一定比例之畢業學分;

4. 鼓勵社會人士至高等技職教育機構繼續學習。

(二)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方案之方法

1. 鼓勵企業與技專校院建立夥伴關係,提供企業員工在職進修與學校人 員赴企業研修之機會。

2. 授權學校進行工作經驗學分之認證,並以之作為入學或抵免課程修習 之用。

3. 訂定鼓勵辦法,使具工作經驗且經認證績優者,享有入學優惠或進修 之機會。

4. 訂定辦法鼓勵社會人士至技專校院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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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方案之行動步驟

1. 技專校院提高招生容量及在職進修名額,並加強規劃各種進修學程以 因應需要。

2. 經由多元方式公佈學校各種入學管道與機會,充分提供各界人士進修 訊息。

3. 訂定鼓勵企業員工參與各類甄選入學之計畫,提供一定比例名額,帶 動在職進修風氣。

4. 逐年增加保送進修之名額,擴大招收在職人士申請入學修習課程。

5. 鼓勵失業、轉業、退休及資深公民進修,試辦提供參與回流教育進修 人士之相關補助。

6. 協調政府相關機構,訂定進修教育免稅優惠規定。

7. 建立工作經驗及工作成就認可制度,以利回流教育之實施與進修之轉 銜。

承上,吾人發現教育部八十九年技職教育白皮書中所提「建立高等技 職回流教育方案」,乃係補充教育部八十七年所函頒之「建立高等技職回 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之內容。而就上述二者內容觀之,教育部除係為高 等技職回流教育政策之「規劃者」外,尚為政策之「執行者」 ,如教育部 須核定學校所報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招生班數、名額及招生辦法、學分採計 與抵免規定及學校與企業等之夥伴關係建立規章等;此外,教育部並為高 等技職回流教育之成效「評量者」 、「監督者」及「辦法制定者」,如訂定 鼓勵企業員工參與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計畫、提供一定比例名額、試辦提 供參與回流教育進修人士之相關補助,及建立工作經驗與工作成就認可制 度等;同時,教育部亦為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協調者」 ,如協調政府相 關機構訂定進修教育免稅優惠規定及雇主提供員工進修教育假等。

然而,當吾人自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九十二年十一月所編印之

(17)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選輯」 ,檢視「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方案之行動 步驟」所提各項內容時,則除在職專班名額確有逐年增加,及於九十年成 立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提供各界人士進修訊息外,針對「訂定鼓勵企 業員工參與各類入學計畫」 、 「逐年增加保送進修名額」 、 「鼓勵失業、轉業、

退休及資深公民進修,試辦提供參與回流教育進修人士之相關補助」 、 「協 調政府相關機構訂定進行教育免稅優惠規定」,及「建立工作經驗及工作 成就認可制度」等五項行動步驟,教育部並無提出相應之規範訂定。

再觀之二ΟΟ三年全國技職教育會議揭櫫之十三項議題,亦即「後期 中等職業教育定位構想」 、 「高等技職教育定位構想」 、 「綜合高中策略」 、 「高 中職社區化策略」 、 「技職教育產學合作與產學聯盟策略」 、 「技專校院強化 學生外語能力策略」 、 「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獎補助款策略」 、 「技專 校院發展特色獎助策略」 、 「技職教育雙聯學制策略」 、 「技職教育國際合作 策略」 、 「技專校院總量管制與人力供需策略」 、 「技專校院考招策略」及「技 專校院評鑑策略」等十三項議題之內容,吾人對教育部在上開八十七年「建 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及八十九年「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 方案」所揭櫫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目標,並無法於二ΟΟ三年全 國技職教育會議中所提供之十三項議題之內涵,得窺全貌或為有系統之制 度呈現。蓋以,在二ΟΟ三年之全國技職教育會議議題中,唯有議題二:

高等技職教育定位構想之結論「策略一 高等技職教育學制構想」中稍有 陳述與職業繼續教育有關之政策取向,其構想內容如下(教育部, 2003):

(一)專科層級方面,五專與二專併存,並施以中級行業導向課程。五專

將朝向該行職業之中級專技人力在培育屬性上必須五年一貫者,例

如護理、餐飲、語文等。二專則以回流教育為主體,正規學制則由

市場決定。少數高職轉型為五專學校,施以中級行業導向課程,學

生畢業時以取得畢業證書、乙級證照及就業證書等三照為目標。其

轉型要件將依國家、地區、產業之需求及學校本身條件遴選之;

(18)

(二)二年制技術系方面,旨在銜接二、五專學制,以進修學制為主體,

正規學制則由市場決定;

(三)四年制技術系方面,以正規學制為主軸,系別課程分為實用技術導 向與應用理論、高級專門課程導向。應用理論、高級專門課程導向 招收具有數理、語文、科學等優良基礎能力之學生,以綜合高中專 門學程學生為主,職業學校學生為輔;實用技術導向系別課程,以 招收職業學校學生為主,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學生為輔;

(四)研究所以上學制,儘量設置於科技大學,兼顧理論與實務,並強調 技術研發。

綜上,針對八十七年所函頒之 「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

及「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 ,與八十九年所發布之「建 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方案」中高倡之「建立完整、多元、彈性的高等技職 回流教育體系」及「排除不利於高等技職回流教育之障礙」之目的,似已 在政策擬訂過程中遭到遺忘,而所謂「雇主提供員工進修教育假」 、 「鼓勵 企業、社區與高等技職教育機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夥伴關係」之政 策,亦已不復提倡。

甚且,根據上述二ΟΟ三年全國技職教育會議中有關高等技職教育學 制構想內容所陳觀點分析時,吾人發現教育部所稱之「二專之回流教育」

及「二年制技術系之進修學制」當為「非正規學制」 ;蓋因,教育部在結

論中所陳述者為 「二專則以回流教育為主體,正規學制則由市場決定」 、 「二

年制技術系方面,旨在銜接二、五專學制,以進修學制為主體,正規學制

則由市場決定」 、「四年制技術系方面,以正規學制為主軸」,則高等技職

回流教育是否業被教育部歸類為「非正規教育」?及教育部所謂之「正規

(19)

學制」究指為何?教育部應有進一步闡明之必要。

承上,教育部在作為我國職業繼續教育政策之規劃者、執行者、監督 者、評量者、辦法制定者及協調者之角色扮演層面部分,尚待賡續努力。

參、 我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民間角色扮演

自職業繼續教育提供者之角度言,吾人得根據教育部八十七年十月二 十一日台(八七)技(四)字第八七一一八六一四號函所發布之「大專校 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試辦要點」內容中,探究民間在我 國職業繼續教育中所扮演之角色。茲謹就上開試辦要點內容臚列如下(教 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民 87):

一、大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之目的

教育部為加強大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之交流合作、擴展教育資 源,及相互認可學習成就、建立學習成就之累計與轉移制度,以促進國民 職業生涯與國家經建之順利發展及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爰訂定「大專校院 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試辦要點」 。

二、校外學習型組織

上開試辦要點內所稱之校外學習型組織,係指政府設立或向政府登 記、立案之企業、公會、工會、法人團體、研究訓練機構,具有下列情形 者:

(一)所提供之工作及職務未違反善良風俗,從事該工作及職務所需之知

(20)

能,可經由教育而獲得;或個人經由在職進修有助於在該工作及職 務上發展。

(二)訂有人力資源發展策略,建有員工任用、升遷、進修及考核制度。

(三)主辦或委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教育、訓練及其他研習活動。

三、大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之學習成就及其轉移制度

(一)校外學習成就係指校外學習型組織所屬從業人員之工作年資、工作 經驗、工作成就及其接受過之教育、訓練及其他進修活動,並有具 體事蹟者。工作成就則包含工作表現、著作、榮譽獎項及從事產業 技術之應用、改良與創新等。

(二) 學習成就之轉移制度係指大專校院及其招生委員會依規定程序檢定 或認可校外學習成就為學校之學分、入學錄取條件及其他學習資 歷;校外學習型組織應依規定程序檢定或認可學校學習成就為該組 織之證照、任用、進修、進陞及安排工作崗位等資格。

四、大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之夥伴關係建立模式

夥伴關係之建立,係以大專校院為主軸,並於提昇教育水準及業界人 力資源前提下,採下列模式擴展或影響校外學習型組織:

(一)大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依「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大專校院與

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試辦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合

作契約,建立教育夥伴關係,加強教育與工作的連結,為學校師生

擴展教育資源,及為合作機構擴展人力資源。

(21)

(二)對於未建立合作關係者,大專校院依「大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 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試辦要點」規定,建立認可校外學習成就為學 分、入學錄取條件之制度;校外學習型組織依「大專校院與校外學 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試辦要點」 ,建立認可學校學習成就為 該組織之證照、任用、進修、進陞及安排工作崗位等資格。

五、開班調整

(一)大專校院為配合社會及企業之需求,得機動調整所系科班報請教育 部核定。

(二)大專校院為配合合作機構之需求,得依相關規定開設特定學程及推 廣教育課程。

六、新生入學方式採計校外學習成就

(一)大專校院在職班得採申請入學、推薦入學、甄試入學等方式公開招 收在職人士,並得以工作年資、工作經驗、工作成就、技術士證照 及在職進修成果等校外學習成就作為錄取參考條件。

(二)上述校外學習成就認可之方式與標準、招生錄取條件及招生方式,

由大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訂之。

七、課程調整

(一)大專校院與合作機構所開設之班次,其課程得由雙方共同設計,朝

向雙向聯結及實用性,以便於就業之安置及學習之轉銜。

(22)

(二)大專校院得充分利用合作機構之優良師資及軟硬體設施,實施三明 治課程、工作見習、工讀學習、校外實作、實習,及產品、製程、

技術之創新與改良等合作計畫。其課程設計、學習地點、學習時間、

師資安排及學分採計等由學校訂之。

(三)大專校院得為合作機構之進修員工及校外學習成就績優者,設計個 別化學程,其資格及修課規定由學校訂之。

八、師資交流

(一) 大專校院得依規定聘請合作機構之專業技術人才至學校兼任專業科 目教學,必要時得由大專校院教師與合作機構專業技術學院合作教 學。

(二)大專校院得遴請教師以借調或兼職方式赴合作機構從事研究、指導 之工作,其辦法由學校訂之。

九、學分採計及抵免

(一)學生在入學前及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從事與該系、科課程相同或 相近之工作經驗、工作成就、教育訓練、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 者,得申請抵免或採計學分。其抵免或採計之學分以不超過總畢業 學分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但經採計、抵免之學分,不另核發授予學 分之證明文件。

(二)經採計、抵免學分達學校規定者,得提前畢業或提高編級,四年制

最高以一學年、二年制最高以一學期為限。

(23)

(三)審查學分採計及抵免之組織、標準及程序由學校訂之。

十、校外學習成就認可機制

大專校院應依下列方法建立合理之校外學習成就認可機制:

(一)大專校院及其招生委員會應成立校外學習成就認可委員會,其委員 得聘請校外有關機關、企業代表參與。

(二)校外學習成就認可委員會應訂定認可之規章、方法、條件、標準及 程序,提招生委員會議、校務會議或教務會議審定。

(三)認可採書面、口試、實作、實地訪查、檢定、甄試等其中一種以上 之方法。

十一、合作機構配合事項

大專校院應協調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配合與支援之:

(一)合作機構應轉變為學習型組織,並建立員工進修制度。

(二)合作機構在員工之任用、升遷、考核、進修及安排工作崗位,應參 考員工的學校學習成就。

(三)合作機構應提供學生工作見習、工作實習、工讀及參與研究發展之

機會,並提供教師進修實務、研究發展之機會。

(24)

(四)合作機構得支援學校經費、教學設施及人力資源,以提昇學校教學 品質。

十二、合作事項

大專校院應與合作機構訂定合作計畫,並報請教育部備案。合作計畫 原則包含下列各項:

(一)教育、訓練計畫及其資格之訂定。

(二)學習成就相互認可機制之建立。

(三)入學、轉學、進陞、任用、安排工作崗位之規定。

(四)課程之設計及轉銜。

(五)學分採計、抵免、編級與提前畢業。

(六)研究發展與專業顧問。

(七)支援與捐贈。

(八)其他合作事項。

據上分析,我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民間提供者除指稱大專校院外,尚包

括企業、公會、法人團體及研究訓練機構等學習型組織。而依上開大專校

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試辦要點內容觀之,大專校院之職

責主要有七項,分別是(1)應成立校外學習成就認可委員會;(2)檢定

(25)

或認可校外學習成就為學校之學分、入學錄取條件及其他學習資歷;(3)

主動尋覓校外學習型組織並建立建教合作關係;(4)配合社會及企業需 求,機動調整所系科班報請教育部核定; (5)得為合作機構之進修員工及 校外學習成就績優者,設計個別化學程; (6)得遴請教師以借調或兼職方 式赴合作機構從事研究與指導工作,及(7)審查學分採計及抵免等七項 職責。

另外,校外學習型組織,亦即合作機構之職責則有五項,分別為(1)

檢定或認可學校學習成就為該組織之證照、任用、進修、進陞及安排工作 崗位等資格; (2)共同參與課程設計; (3)提供學生工作見習、工作實習、

工讀及參與研究發展之機會; (4)提供教師進修實務、研究發展之機會,

及(5)得支援學校經費、教學設施及人力資源,以提昇學校教學品質等 五項職責。

然而,無論是技專校院抑或是校外學習型組織,其所負之職責皆是在 教育部八十七年函頒之「大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試 辦要點」規範前提下所產生者;惟查該試辦要點係自八十八學年度起試 辦,並明示試辦一年後檢討修正,但檢視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九十二 年十一月編印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選輯」,並無上開試辦要點是否業 為修正,抑為廢止之宣告;因此,現階段技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 教育夥伴關係之合作行為,究係依據上開八十七年函頒之試辦要點,抑為 另有其他法律規範,在實務運作中並不明晰,而此所衍生之影響,乃在於 技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所訂定之合作契約內容,是否經教育主管行政 機關所承認,連帶地亦影響學習者學習之權利義務有不明之虞。

縱然,先不論法令之不延續及未更新化問題,惟當檢視八十七年教育

部發布之「大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試辦要點」內容

時,吾人發現學習者並無任何與聞學校與校外學習型組織訂定合作契約之

(26)

權利或義務。因此,作為職業繼續教育主體之一之學習者應被如何看待,

及有關各校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合作契約簽定後之追蹤考核問題,亦有待進

一步建置,俾以完備民間在我國職業繼續教育政策角色上之扮演。

(27)

第二節 我國現行職業繼續教育制度之實證研究

植基於對我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基礎分析,吾人瞭解我國實施 職業繼續教育之法源依據為教育部八十七年所函頒之 「建立高等技職回流 教育體系實施方案」及「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二項 規定。而各校遵照上開二項規範乃於八十八學年度,開始申設博士在職專 班、碩士在職專班、二技在職專班及四技在職專班,並對年滿二十歲且至 少工作三年以上之成人,施以職業繼續教育。

鑑於上述我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施行現況之探討,乃係就教育部所訂定 之「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 、 「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 共同注意事項」、「大專校院與校外學習型組織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試辦要 點」 、 「技職教育白皮書-追求卓越的技職教育:建設人文科技島、提昇國 家競爭力」及二ΟΟ三年全國技職教育會議結論等書面文件,進行我國實 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令性質分析,及有關政府與民間在職業繼續教育之角 色扮演解讀,其性質屬於政策內容之靜態分析;因此,為瞭解實務運作情 形,乃以採取訪談學校相關人員方式,進行我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實務 資訊蒐集,俾利綜合研判我國現行職業繼續教育制度所面臨之問題。

壹、訪談研究之設計

為有效進行實務運作內容與各校展望資料之蒐集,本訪談研究乃採取 以半結構之問題呈現方式,提供受訪者回答。而訪談之各項問題設計乃係 根據前揭本研究分別探索自教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及科技基礎,

而建構之職業繼續教育理論中,所獲得之職業繼續教育性質、目的及功能

意涵,進行相關焦點問題內容之設計。

(28)

具體訪談之問題,計有十項,係自學校於施行職業繼續教育之一般資 訊之獲取,進而瞭解實務運作所面臨之阻力,及學校期待政府應為之措施 與看法方向,進行設計。十項問題分別陳述如下,詳如附錄二「職業繼續 教育理論建構及對臺灣相關制度之規劃探討訪談表」 :

(一) 所服務之學校是否有提供在職專班暨其設立目的為何?

(二) 學校所提供之在職專班之招生對象暨八十八至九十二學年度之 招生名額、報名人數及錄取率為何?

(三) 學校所提供之在職專班之課程規劃是否與其他學制者有異?若 然,則相異之處為何?特色為何?

(四) 學校所提供之在職專班之師資是否以學校專任教師為主?若 否,則兼任教師之聘任來源?及對兼任教師之要求為何?

(五) 學校所提供之在職專班之上課地點、時段為何?是否採取遠距教 學?學生能否依個別學習速度自訂學習時程?

(六) 學校預估辦理在職專班之規模為何?在職專班是否會成為學校 之辦學主力?

(七) 學校是否有專為特定企業開設之在職專班,並授予學位?若否,

則學校是否希望能開設專班?且學校希望政府或企業給予之協 務為何?

(八) 學校在職專班之提供是否面臨困難?若然,則困難為何?

(29)

(九) 現行法令規定,包括「大學辦理研究所(系)碩士及大學部二年 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 、 「建立高等技職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 案」 、 「技專校院加強推動回流教育共同注意事項」及「技專校院 上課地點處理原則」,對於開設在職專班之助力或阻力為何?學 校希望政府單位,如教育部、勞委會、經濟部,如何加強獲改善?

(十) 對規範資本額為新台幣一仟萬元整以上之公司於年度盈餘提撥 一定比例之經費,用於設置「成人職業繼續教育基金會」,俾以 推動成人職業繼續教育之意見為何?且對成人職業繼續教育基 金會之為財團法人性質及基金會之管理主體是否包括政府單 位、企業代表、學校代表及學習者代表之意見為何?並對基金會 之任務是否包括為企業界及學校間之溝通平台,或協助政府研擬 成人職業繼續教育政策暨其策略,或資源整合與分配等之意見為 何?

貳、訪談研究之實施

一、訪談對象之擇定

訪談之對象選擇係以現職擔任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之校長及副校長 長共十三名為主要對象,分別為北部地區四所學校、中部地區三所學校、

南部地區六所學校。

二、訪談之進行

為利時效,有關「職業繼續教育理論建構及對臺灣相關制度之規劃探

(30)

討訪談表」係先以電子郵件傳送受訪者後,再進行訪談,俾利受訪者對訪 談之內容有概觀之瞭解。

參、結果分析與討論

針對訪談上述十三所學校校長、副校長等之資料彙整,以下謹就訪談 問題,綜合呈現受訪者之意見如下:

問題一:學校設立在職專班之目的為何?

【歸納訪談意見】

1. 響應政府推動回流教育及終身學習理念。

2. 提供在職人員進修之機會,俾利在職人員加強充實新知、專業能力,

並能面對職場之需求與挑戰。

3. 希望學生畢業後能自我提昇及促進公司發展。

4. 能更有效運用學校資源及增加學校經費來源。

5. 學校能經由校友之累積,加速與業界接觸,進而瞭解業界對人力技術 知識之需求,以作為調整校內教學依據,並為日後產學合作後盾,及 擴展招生來源,解決生源不足窘境。

6. 但反面意見則認為,基於在職專班除報考資格之畢業年限限制為需畢

業三年以上外,其餘內涵與各學制並無不同,故為免入學方式過於冗

(31)

雜,似可取消。

【意見評析】

1. 如自職業繼續教育之目標角度言,亦即職業繼續教育之教育目標乃在 提供成人專業精進及發展之機會,俾以促使成人更新專業知能、技能 與態度,以利成人適應全球科技進展及經濟需要,並協助成人補充及 擴展科技能力,以符職業轉換需求,及重視成人工作經驗,且將之導 入訓練設計,加強成人實務操作能力,俾利成人生存、理解及適應現 代社會之標準,檢視上開各校設立在職專班之目的時,原則上,各校 之設立目的僅符合部分內涵,且存有非以學習者為思考主體之虞。

2. 再自職業繼續教育之本質觀之,亦即職業繼續教育乃是有目的地培養 生理已達成熟,並能扮演一定角色,且享有法定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責 任能力,而被所在社會承認之成人,認識與發展職業知能、技能與態 度的社會活動觀點言,則現階段於在職專班之報考資格限制部分,應 有檢討必要。

3. 承上,我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本質與定位取向,顯有探討餘地。

問題二:學校在職專班之招生情形為何?

【歸納訪談意見】

1. 受訪之十三所學校中,有二所學校並未開設在職專班(中國技術學院

及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六所學校設有碩士在職專班(國立台北科

技大學、朝陽科技大學、嶺東技術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南

台科技大學及樹德科技大學) ,八所學校設有二技在職專班(龍華科技

(32)

大學、亞東技術學院、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嶺東技術學院、南台科技 大學、輔英科技大學、樹德科技大學及正修科技大學) ,及二所學校提 供有四技在職專班(嶺東技術學院及南台科技大學) 。

2. 上述設有在職專班之十一所學校,自八十八學年度至九十二學年度之 錄取率如表 4-2。

表 4-2 八十八至九十二學年度受訪學校在職專班錄取率

學年度 學制 校名 錄取率﹪

八十八 八十九 九十 九十一 九十二

台北科大 22.15 19.52 26.09 18.00 21.30 朝陽科大 18.50 28.90 28.90 29.90 42.50

嶺東學院 12.00

高雄第一科大

18.00 26.00 27.00 24.00 35.00

南台科大 29.00 16.00 20.00

︵ 六 校 ︶

樹德科大 32.47 31.71 21.93

龍華科大 44.00 46.00

亞東學院 28.50 25.10 31.70

虎尾科大 67.07 90.06 89.53

嶺東學院 34.00 36.00 41.00 32.00 南台科大 49.00 66.00 41.00 46.00 57.00

輔英科大 56.00 76.00 114.00 32.00 172.00 樹德科大 104.70 79.37 97.24 74.47 104.80

︵ 八 校 ︶

二 技 在 職 專 班

正修科大 62.00 80.00 58.00 62.00

(33)

嶺東學院 29.00 21.00 27.00

︵ 二 校 ︶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南台科大 86.00 68.00 53.00 65.00 85.00

【意見評析】

1. 觀察錄取率之呈現,如以提供二技在職專班且學校非於台北地區者為 例,其名額提供與報名人數間之差距不大,學校在職專班之宣導仍有 擴展之空間。

2. 因此,自職業繼續教育制度規劃中之特定功能層面問題言,則有關職 業繼續教育之進修條件、學習期限、資格認證及資訊蒐集與輔導各節,

應有建置機制之必要。

問題三:學校所提供之在職專班之課程規劃是否與其他學制者有異?若 然,則相異處為何?特色為何?

【歸納訪談意見】

1. 受訪並提供在職專班之十一所學校中,僅有一所學校係以專班方式規 劃,並選定特定產業領域,及就產業所需之必要理論或技術,聘請產 業界人士與學校教授共同成立課程委員會,設計課程及推薦業界師 資,俾以達到專業之強化訓練。

2. 原則上設有碩士在職專班之學校提出其與一般碩士班之課程規劃相異

者,或為較著重理論應用課程,並以實務應用為導向,或為加強實務

技術課程及跨領域學習,或為畢業學分數少於一般生;但亦有學校認

(34)

為考量高等基礎課程之必要性,故於課程規劃上並無差異,惟研究論 文則較偏重實務。

3. 二技在職專班與四技在職專班相較於二技與四技日間部及進修部之課 程規劃,有謂在職專班之教學內容著重專業實務,通識課程較少且無 體育課;或謂在職專班各系得自行安排選修課程,彈性空間大,並視 聘請之專家師資之專長,規劃特色課程。另外,亦有認為在職專班與 日間部、進修部並無差異。

【意見評析】

1. 按技術及職業教育原以實務導向為授業重點,則據各校之說明,尚無 法瞭解在職專班與日間部或進修部之實質差異。

2. 自職業繼續教育乃為提昇成人就業能力及為促使成人充分就業之教育 目的言,則現階段提供在職專班學校所規劃之課程內容應檢討其是否 具備職業繼續教育之特定化、更新化及速成化之特點;而其具體指標 則得以所規劃之課程是否具備「提供增進生活品質之教育課程」、「提 供成人增加收入之教育課程」 、「提供未來導向之教育課程」 、「提供成 人瞭解經濟發展係以融入自然為最高指導原則,並應內化於生產、創 新、傳播及應用之教育課程」、「提供成人有關工作態度及溝通技巧之 教育課程」、「提供成人能對未來工作場所可能面臨之問題,具有意識 性之教育課程」、「提供成人能為自己爭取尊嚴、公平之經濟收入與發 展自我能力之教育課程」及「提供整合後之不同職業間所形成之新聚 合之專業知能與技能之教育課程」等八項標準,檢視之。

問題四:學校在職專班之師資是否以學校專任教師為主?若否,則兼任

教師之聘任來源?及對兼任教師之要求為何?

(35)

【歸納訪談意見】

1. 十一所提供在職專班學校之在職專班師資,除嶺東技術學院謂其碩士 在職專班及正修科技大學謂其二技在職專班非以學校專任教師為主 外,其餘學校之在職專班之師資皆係以本校專任教師為主。

2. 各校兼任教師之聘任來源則以業界、學界及政府單位人士擔任為主,

而對教師之聘任要求則係著重於其學歷、知名度、具備之職業證照、

相關工作經驗或論文篇數。

【意見評析】

1. 自職業繼續教育之教育過程及教育模式觀點言,則如何促使學校專任 或兼任教師能將「提高成人之職業認識」 、「促進成人之職業發展」及

「調和成人之職業學習、職業知識掌握及職業活動發展與探索」之要 素蘊含於教育過程中,乃為學校建立各校在職專班特色應予發展之重 點。

2. 是以,為確實彰顯職業繼續教育之協助就業、增強轉業及精進職業三 大功能,則有關職業繼續教育之教的活動問題,亦即「職業繼續教育 之師資培訓及檢覈機制問題」 、「教育模式之選擇與運用問題」、「教學 評鑑或評量及教師再進修機制建立問題」與「教授反饋」等問題,自 應於學校層級範圍內儘速加以檢討改進。

問題五:學校在職專班之上課地點、時段為何?是否採取遠距教學?學

生能否依個別學習速度自訂學習時程?

(36)

【歸納訪談意見】

1. 十一所提供在職專班之受訪學校,其上課地點除輔英科技大學表示係 以校園與業界兼具外,其餘十所受訪學校之上課地點皆以校園為主,

且十一所學校皆未採取遠距教學方式辦理。

2. 上課時段之安排則有五所學校(龍華科技大學、亞東技術學院、國立 台北科技大學、朝陽科技大學、嶺東技術學院)係排課於週一至週末 夜間,二所學校(樹德科技大學及正修科技大學)排課於週末,三所 學校(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南台科技大學)

於週一至週五夜間及週末皆有排課;此外,輔英科技大學則隨選讀系 別不同而異其上課時段。

3. 至學習者之學習時程之訂定,十一所提供在職專班之學校中,計有八 所學校(龍華科技大學、亞東技術學院、台北科技大學、朝陽科技大 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嶺東技術學院、南台科技大學及正修科技大 學)係由學校統一安排規定;另有二所學校(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及樹德科技大學)則是由學生自行安排,而輔英科技大學乃是先參酌 學生意見後,再由學校安排。

【意見評析】

1. 上課地點之安排應與課程規劃緊密結合,而時段之安排亦與學生能否 依個別學習速度自訂學習時程相關。

2. 鑑於社會流動之主要驅動力業已自「出身」轉變為「成就」取向,則

對於如何關照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者能將傳統被動之「接受學習」轉

化為「自主學習」之角色扮演問題,乃是職業繼續教育接受者自身及

(37)

職業繼續教育提供者雙方皆應調整之課題。

3. 另外,目前遠距教學雖然尚未普遍,惟自職業繼續教育之「在地與國 際取向」、「市場取向」、「個人化取向」及「流動化取向」層面言,我 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擴展空間實為寬廣;此外,如自科技運用層面言,

則如何經由學習科技之支援,而得使「互動」 、 「整合」與「即時反饋」

顯現於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過程中,則為吾人應予努力之方向。

問題六:學校在職專班是否會成為辦學主力?

【歸納訪談意見】

上述設有在職專班之十一所學校,除嶺東技術學院表示未來該校之碩 士在職專班及二技在職專班將成為學校辦學主力外,其餘十所學校則 雖表示將繼續提供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但皆認為在職專班並非學校 辦學主力。

【意見評析】

1. 針對訪談意見所獲悉在職專班並非學校辦學主力信息,吾人得對於職 業繼續教育提供者問題予以深思,蓋因自職業繼續教育之教育形式應 具備有「循序漸進」 、「系統化」、「特定之學習目標」及「服務有特定 需要之成人」觀點檢視時,則學校理應成為職業繼續教育之主要提供 者。

2. 進一步言,如何促使學校成為我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推動主體,應為規

劃我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時,審慎著力之重點。

(38)

問題七:學校是否希望能為特定企業開設在職專班並授予學位?學校希 望政府或企業給予之協助為何?

【歸納訪談意見】

1. 受訪之十三所學校,除中國技術學院未表示意見、南台科技大學無特 別意見,及正修科技大學表示不希望專為特定企業開設在職專班,其 原因乃係因為企業界景氣差無意願鼓勵員工進修外;其餘十所受訪學 校皆表示希望政府能制訂專為特定企業開設專班之法令,俾能明確化 學校、學生及特定單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亦希望本專班之名額 不列入學校總量管制計算範圍。

2. 另外,部分受訪學校亦希望企業協助補助進修者進修費用、共同參與 課程規劃、提供符合教學條件與安全規定之學習場地,或能提供實習 操作之儀器設備。

【意見評析】

1. 為特定企業開設在職專班之構想,應有助於學校與企業建立夥伴關係。

2. 另外,針對我國職業繼續教育提供者能否將企業納入,亦為規劃我國 職業繼續教育制度時,須先予釐清之課題,俾以明確化職業繼續教育 之主體範疇,及定位各主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問題八:學校在職專班之提供是否面臨困難?若然,則困難為何?

【歸納訪談意見】

(39)

1. 十一所提供在職專班之受訪學校,僅有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嶺東技術 學院及樹德科技大學之碩士在職專班未面臨困難外,其餘提供各學制 之在職專班學校皆認為在職專班之提供確有困難存在。

2. 各校所面臨之困難包括招生來源不足、課程規劃、適任教師聘任、學 生程度不一,無法統一施教、上課時間僵化、無法確認學習成就與職 場需求是否相符,或任職機構缺乏對人員再進修鼓勵,甚至部分業主 不認同在職進修之需求,在職學生須隱瞞進修事實,或學生因在職工 作,上課時間不易配合等困難。其中,尤以招生來源不足為困難之最。

【意見評析】

1. 按在職專班既係以成人為招生對象,則就其招生來源不足之困難即值 得探究,蓋因,相較於全日制教育(如四技日間部、二技日間部)之 受學習時間限制,在職專班之學習時間業已更具彈性。是以,招生困 難原因之探求應與課程規劃、教學方式、學生程度、上課時間安排及 學校時程訂定各節,緊密結合。

2. 是以,職業繼續教育之教育活動及管理問題,在職業繼續教育制度規 劃上,即有必要予以深化。

問題九:現行法令規定對開設在職專班之助力或阻力為何?希望政府(如 教育部、勞委會、經濟部)如何加強或改善?

【歸納訪談意見】

十三所受訪學校認為現行法令規定對於開設在職專班之助力、阻力及

對政府之建議意見整理如表 4-3。

(40)

表 4-3 受訪學校對現行規範在職專班法令之意見

校名 事項

設 立 依 法 有據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報 考 資 格 統一

Ѵ Ѵ Ѵ Ѵ Ѵ Ѵ

助 力

修 業 年 限 固定

Ѵ Ѵ

報 考 資 格 未有彈性

Ѵ Ѵ Ѵ Ѵ Ѵ

阻 力

無 法 認 定 前 學 習 之 成就

Ѵ Ѵ Ѵ Ѵ Ѵ

修 業 年 限 無 法 由 學 習 者 自 訂 時程

Ѵ Ѵ Ѵ Ѵ Ѵ

上 課 地 點 無彈性

Ѵ Ѵ Ѵ Ѵ Ѵ Ѵ Ѵ

開 班 時 機 受 學 生 數 總 量 管 制 之牽制

Ѵ

建 議

建 立 前 學 習 認 定 機

Ѵ Ѵ Ѵ Ѵ Ѵ Ѵ Ѵ

建 立 學 分 認證機制

Ѵ Ѵ Ѵ Ѵ Ѵ Ѵ

數據

表 4-3  受訪學校對現行規範在職專班法令之意見                校名  事項  龍華科大 中國學院 亞東學院 台北科大 朝陽科大 虎尾科大 嶺東學院 科大高雄第一 屏商學院 南台科大 輔英科大 樹德科大 正修科大 設 立 依 法 有據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Ѵ  報 考 資 格 統一  Ѵ  Ѵ  Ѵ  Ѵ  Ѵ  Ѵ 助力 修 業 年 限 固定  Ѵ  Ѵ  報 考 資 格 未有彈性  Ѵ  Ѵ  Ѵ  Ѵ  Ѵ  阻 力 無 法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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