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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於 學校的教育目標已有明確的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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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高 職 教 育 的 特 性

高 職 學 校 教 育 的 主 旨 在 培 育 青 年 的 生 產 知 識 和 技 能 , 其 目 標 則 是 針 對 國 家 整 體 建 設 的 需 要 , 傳 授 學 生 職 業 知 識 和 基 本 技 術 、 培 養 職 業 道 德、養 成 健 全 的 基 本 技 術 人 員,為 落 實 高 職 學 校 教 育,

強 化 技 學 素 養 , 分 別 就 教 育 目 標 、 類 科 設 置 、 課 程 教 學 、 行 政 組 織、師資素質、技能實習、建教合作等七方面闡述之。

壹 、 教 育 目 標

根 據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一 條:「 職 業 學 校,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 以 教 授 青 年 職 業 智 能 , 培 養 職 業 道 德 , 養 成 健 全 之 基 層 技 術 人 為 宗 旨 和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第 二 條:「 職 業 學 校 為 實 施 職 業 教 育 之 場 所 , 依 本 法 第 一 之 規 定 實 施 左 列 各 項 教 育 與 訓 練:(1)充 實 職 業 智 能;(2)增 進 職 業 道 德;(3)養 成 勞 動 習 慣;

(4)陶 冶 公 民 道 德;(5)鍛 練 強 健 體 格;(6)啟 發 創 業 精 神。」對 於 學校的教育目標已有明確的釐訂。

自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起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正 式 全 面 實 施 新 課 程 標 準 其 教 育 目 標 為 職 業 學 校 教 育,以 充 實 職 業 知 能、涵 養 職 業 道 德、

加 強 繼 續 進 修 能 力 、 促 進 生 涯 發 展 、 培 育 健 全 之 基 層 技 術 人 員 為目的。為實現此一目的,輔導學生達到下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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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實職業知能,教育行職業工作之基本能力。

二 、 陶 冶 職 業 道 德 , 培 養 敬 業 樂 群 、 負 責 進 取 , 及 勤 勞 服 務 等 工作態度。

三 、 提 升 人 文 及 科 技 素 養 , 豐 富 生 活 內 涵 , 並 增 進 創 造 思 考 及 適應社會變遷之能力。

四 、 培 養 繼 續 進 修 之 興 趣 與 能 力 , 以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及 生 涯 發 展 之基礎。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的 「 技 職 教 育 白 皮 書 」 中 指 出 , 技 職 教 育 應 該 配 合 國 家 經 建 政 策 需 求 及 因 應 高 科 技 發 展 趨 勢 , 培 養 健 全 的 技 術 與 管 理 人 才 , 以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 同 時 也 應 重 視 通 識 教 育 的 全 人 發 展 , 建 立 全 民 化 及 終 身 學 習 的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 以 增 進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 促 進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 因 應 新 世 紀 現 代化國家的挑戰。

綜 合 歸 納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具 有 下 列 的 特 性 ( 廖 錦 文 , 2002):

一、主要在於培養國家經濟建設所需之基層技術人才。

二 、 強 調 認 知 、 技 能 , 及 情 意 領 域 目 標 的 實 現 , 兼 顧 職 業 道 德 與人文素養的陶冶。

三 、 強 調 對 產 業 結 構 與 科 技 變 遷 的 調 適 能 力 , 重 視 培 養 學 生 創 造與適應變遷的能力。

四 、 重 視 生 涯 規 劃 : 職 業 教 育 是 重 視 終 生 性 的 生 涯 教 育 。 在 學 期 間,指 導 學 生 自 我 瞭 解、自 我 定 位、協 助 學 生 自 我 發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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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達 到 適 應 性 發 展 的 目 的 , 以 及 學 生 就 業 後 , 仍 應 提 供 在 職 進 修 的 機 會 , 激 勵 從 業 人 員 不 斷 地 進 修 , 以 促 進 其 專 業 成長,達到自我實現的目標。

五 、 是 準 備 教 育 , 亦 是 繼 續 教 育 :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生 不 但 可 以 直 接 就 業 , 亦 可 升 讀 四 技 二 專 、 科 技 大 學 ; 就 業 者 可 以 參 加 在 職 進 修 , 繼 續 接 受 成 長 性 或 專 業 性 訓 練 , 以 促 進 自 我 發 展與自我實現。

貳 、 類 科 設 置

職 業 學 校 的 學 制 分 為 日 間 部 、 夜 間 部 、 建 教 合 作 班 、 實 用 技能班、特殊教育實驗班及進修學校等。

職 業 學 校 的 類 別 可 大 分 為 下 列 七 類 : 工 業 、 商 業 、 農 業 、 家 政 、 海 事 水 產 、 醫 事 護 理 和 藝 術 等 , 其 中 醫 事 護 理 於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起 改 制 隸 屬 專 科 學 校 。 類 科 設 置 以 群 集 的 觀 念 融 入 各 類 科 , 並 著 重 在 統 整 相 關 、 相 似 的 技 能 , 以 便 讓 工 作 者 有 較 大 的 職業適應性與轉換性。

一、在群集的概念

Maley( 1975)針對職群的選定是依照五個原則進行:

( 一 ) 職 群 必 須 與 研 究 計 畫 的 目 標 符 合 , 也 必 須 與 工 業 職 業 教 育的範圍符合;

(二)職群必須包括製造程序、材料及產品等的共同性;

(三)職群必須足夠大,以包括足夠的技術與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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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職 群 中 的 各 個 職 種 , 其 最 初 雇 用 標 準 不 超 過 中 學 以 上 的 教育水準;

( 五 ) 職 群 中 的 職 業 內 應 具 有 提 供 在 職 訓 練 , 及 地 域 流 動 的 機 會。

二、職業學校設班

職 業 學 校( 含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的 設 班 現 階 段 可 分 為 :

( 一 ) 正 規 班 : 日 間 部 修 業 三 年 , 夜 間 部 修 業 四 年 , 目 前 職 業 學 校 皆 辦 理 學 年 學 分 制 , 修 滿 一 定 學 分 即 可 畢 業 ; 而 如 三 年 或 四 年 內 未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 則 可 採 補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修業年限方式辦理。

( 二 ) 建 教 合 作 班 : 由 學 校 與 有 關 工 廠 或 廠 商 合 作 , 其 合 作 型 態 為 由 學 校 負 責 理 論 及 基 本 技 能 教 學 , 廠 商 負 責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在 就 學 期 間 由 工 廠 負 擔 或 補 助 學 雜 費 , 並 按 月 支 給 建 教 生 生 活 津 貼 , 學 生 三 個 月 在 校 學 習 , 三 個 月 在 工 廠操作,而學生有服務年資之相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

( 三 )實 用 技 能 班:為 提 供 未 升 學 的 國 中 畢 (結)業 生 學 習 一 技 之 長 的 職 業 進 修 班 , 採 年 段 式 教 學 , 共 分 三 年 段 , 修 完 三 年 段 經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即 授 予 證 書 。 為 了 配 合 國 民 中 學 職 業 試 探 的 推 行 ,「 實 用 技 能 班 」 已 納 入 職 校 的 正 式 學 制 中 , 未 來 國 中 畢 業 生 未 繼 續 升 學 及 就 業 的 學 生 , 將 採 強 迫 方 式 要 求 學 生 繼 續 學 習 一 年 的 技 藝 教 育 ,「 實 用 技 能 班 」 並 將 銜 接 第 十 年 的 技 藝 教 育 之 後 , 提 供 已 完 成 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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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技 藝 教 育 之 國 中 畢 業 生 第 二 、 三 年 段 的 職 業 技 能 進 修 教育。

( 四 ) 進 修 學 校 : 職 業 學 校 有 許 多 在 夜 間 附 設 , 於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配 合 改 制 國 立 及 適 法 性 改 為 進 修 學 校 , 招 生 時 放 寬 年 齡 限 制 , 修 業 年 限 為 三 年 , 經 過 資 格 考 驗 後 發 給 證 書 。 進 修 學 校 所 設 科 別 通 常 與 日 間 部 正 規 班 類 似 , 係 充 分 利 用日間之師資及設備,提供半工半讀學生的進修機會。

( 五 ) 推 廣 教 育 : 部 份 職 業 學 校 為 因 應 成 人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的 發 展 , 附 設 有 成 人 教 育 推 廣 中 心 辦 理 各 項 職 業 技 能 進 修 班,提供社區人士學習生涯技能的機會。

三、類科設置與調整

根據「技職教育白皮書」對類科設置與調整的具體做法是:

(一)配合產業結構變化調整系科。

(二)根據科技變遷增設或擴充系科。

(三)結合地區產業特色合理設計和調整專業分佈。

配 合 技 術 人 力 的 需 求 , 與 產 業 關 係 密 切 的 職 業 教 育 需 結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 依 據 國 家 經 濟 政 策 、 國 內 企 業 結 構 、 科 技 發 展 、 產 業 環 境 改 變 、 就 業 市 場 人 力 供 需 及 國 外 演 變 趨 勢 等 因 素。

職 業 學 校 類 科 設 置 應 參 考 中 華 民 國 職 業 分 類 典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2000)的 內 涵,回 應 就 業 市 場 的 變 化,適 時 配 合 企業界發展調整,以培育適質適量的實用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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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科設置的改進策略

根 據 九 十 學 年 度 全 國 技 職 教 育 檢 討 會 議 報 告 ( 教 育 部 , 2001),就類科設置之具體改進策略如下述各點:

( 一 ) 修 正 技 職 教 育 類 科 設 置 之 法 令 規 定 , 賦 予 各 校 彈 性 自 主 的空間。

( 二 ) 政 府 機 關 應 先 確 立 技 職 教 育 重 要 政 策 方 向 , 作 為 技 職 教 育發展之指標。

(三)針對稀有類科人力需求問題提出因應方案。

( 四 ) 通 盤 檢 討 目 前 技 職 校 院 類 科 之 設 置 , 就 人 力 培 育 、 課 程 修訂、政府政策、社會需求等方向進行檢討。

( 五 ) 教 育 部 將 繼 續 鼓 勵 學 校 規 劃 年 度 所 系 科 班 時 , 針 對 環 境 變 遷 (如 學 生 數 減 少 )、 國 際 環 境 與 競 爭 (如 加 入 WT0)、

產業需求、學生需求等方面,持續加強研究探討。

五、類科設置的特性

廖錦文(2002)綜合歸納職業學校類科設置具有下列的特性:

(一)參考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調整類科設置。

(二)配合國經濟建設之人力需求。

(三)配合產業結構變化調整類科。

(四)根據科技變遷增設或擴充類科。

(五)結合地區產業特色合理設計和調整專業分布。

(六)符合就業市場之需求。

(七)兼顧人力供需平衡與地區性需求

(八)因應國外演變趨勢,靈活彈性調整類科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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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 課 程 教 學

職 業 學 校 的 課 程 為 配 合 社 會 變 遷 、 科 技 發 展 之 需 求 ,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九 月 至 八 十 八 年 間 陸 續 公 佈 職 業 學 校 新 課 程 標 準 計 有 七 大 類 七 十 科 , 並 於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一 年 級 新 生 正 式 實 施。

一 、 根 據 九 十 學 年 度 全 國 技 職 教 育 檢 討 會 議 報 告 指 出 , 今 後 課 程改進的策略應重視下列各點:

(一)課程改革應兼顧理想與實際面,並朝多樣化設計。

(二)職業教育與職業訓練應相互配合。

(三)重視技職教育課程縱向聯繫與橫向統整,及其關聯。

( 四 ) 基 礎 課 程 應 增 廣 、 加 深 , 例 如 數 學 、 物 理 、 化 學 及 外 語 文能力等。

( 五 ) 技 能 領 域 課 程 , 朝 向 自 手 藝 → 技 藝 → 技 能 → 科 技 等 過 程 發展。

(六)強化學校本位課程發展之能力。

二 、 2001 年 教 育 改 革 之 檢 討 與 改 進 會 議(教 育 部 , 2001), 針 對 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方面,提出下列發展方向:

( 一 )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的 高 級 中 學 新 課 程 標 準 、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的 職 業 學 校 新 課 程 標 準 均 朝 向 下 列 三 項 目 標 發 展 : (1) 賦 予 課 程 規 劃 彈 性 , 建 立 學 校 本 位 的 課 程。(2)增 加 課 程 選 修 彈 性,促 進 學 生 遍 性 發 展。(3)舒 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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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負擔,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 二 ) 修 訂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課 程 應 將 「 課 程 標 準 」 改 為 「 課 程 綱 要」,以落實學校本位課程,激勵學校發展特色。

( 三 ) 考 慮 規 劃 語 文 、 數 學 、 自 然 、 社 會 、 藝 術 、 體 育 、 生 活 科 技 、 及 綜 合 活 動 等 八 大 學 習 領 域 , 作 為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共同領域。

( 四 ) 為 強 化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課 程 的 整 合 , 未 來 課 程 可 採 「 統 整 領 域 、 分 科 編 書 、 分 科 或 協 同 教 學 」 的 方 式 , 以 延 續 國 中教育採取「統整領域、領域編書、協同教學」方式。

( 五 ) 揭 示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學 生 必 須 具 備 的 「 通 識 素 養 」 培 養 共 同 的 知 識 與 能 力。基 本 的 通 識 素 養 ,如 團 隊 合 作、社 會 關 懷 、 民 主 法 治 素 養 、 藝 術 素 養 、 科 技 素 養 、 解 決 問 題 能 力、生涯規畫能力、創造思考能力、批判思考能力等。

( 六 )畢 業 學 分 數 以 不 高 於 160 學 分 為 原 則,降 低 必 修 學 分 數 、 增 加 選 修 課 程 的 空 間 , 充 分 落 實 適 性 教 育 以 激 發 學 生 潛 能。

( 七 ) 繼 續 推 動 學 年 學 分 制 , 然 應 更 明 確 規 範 畢 業 要 求 , 且 宜 研擬「高級中等教育共同成績考查辦法」。

( 八 ) 繼 續 推 動 綜 合 高 中 與 落 實 學 校 社 區 化 ,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適 性課程並隨時評估其績效。

( 九 ) 目 前 高 職 學 生 升 學 意 願 逐 漸 提 高 , 但 新 課 程 的 規 劃 難 以 同 時 兼 顧 基 礎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的 上 課 時 數 , 應 考 量 教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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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量、難易度及實用性。

目 前 正 規 劃 技 職 教 育 一 貫 課 程 , 加 強 各 級 各 類 技 職 課 程 的 連 貫 與 統 整 , 並 強 化 技 職 教 育 資 源 的 統 合 運 用 。 此 一 跨 世 紀 技 職 教 育 一 貫 課 程 的 規 劃 將 不 僅 只 是 課 程 內 容 的 局 部 修 正 , 而 是 從 根 本 著 手 , 先 從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在 我 國 學 制 中 的 定 位 、 目 標 與 功 能 開 始 探 討 , 並 配 合 進 行 課 程 修 訂 哲 理 及 技 職 課 程 修 訂 模 式 的 探 討 , 以 實 際 進 行 各 類 科 系 課 程 及 教 材 的 規 劃 並 特 別 注 意 各 教 育 層 級 間 的 課 程 連 貫 、 銜 接 , 與 各 類 科 系 之 間 及 各 科 目 之 間 的 統 整 , 最 後 將 顧 及 實 施 新 課 程 的 各 項 配 套 措 施 的 規 劃 , 包 括 師 資 、 設 備 、 建 教 合 作 、 技 能 檢 定 、 職 業 證 照 等 都 納 入 規 劃 的 範 疇 , 以 求 新 課 程 的 周 延 完 整 、 具 體 可 行 , 為 我 國 二 十 一 世 紀 技 術 及 專 業 人 才 的 培 育 規 劃 出 完 美 的藍圖。

三 、 2001 年 教 育 改 革 之 檢 討 與 改 進 會 議 , 針 對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的 教學方面,提出下列重點方向:

(一)創新教學與運用教學科技。

( 二 ) 再 活 用 與 創 新 教 學 策 略 方 面 , 教 學 方 法 在 師 資 培 育 階 段 往 往 成 為 重 要 課 程 ,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化 後 , 教 師 教 學 方 法 已較以往能有較多創新。

( 三 ) 運 用 教 學 科 技 與 資 源 整 合 方 面 , 若 能 將 教 學 科 技 整 合 於 教 學 中,尤 其 電 腦 科 技 之 應 用,當 可 大 幅 提 昇 教 學 成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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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 實 施 多 元 評 量 方 面 , 當 前 教 師 再 實 施 教 學 評 量 時 已 較 注意總結性評量之外的方式(如檔案評量)。

( 五 ) 建 立 教 師 支 援 系 統 ( 如 教 學 輔 導 團 ) 並 充 實 教 學 設 施 , 以利教學創新。

( 六 ) 建 立 教 師 分 級 制 度 、 證 照 制 度 , 改 革 終 身 保 障 制 度 , 激 發教師專業成長。

( 七 ) 落 實 教 師 研 究 會 與 教 學 觀 摩 , 研 究 教 學 及 發 表 教 學 心 得 並上網供全體師生共享。

( 八 ) 舉 辦 教 學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研 討 會 , 強 化 教 師 應 用 教 學 科 技 能 力 , 並 確 保 教 學 科 技 運 用 之 便 利 性 , 使 普 通 教 師 專 業 化。

( 九 ) 鼓 勵 教 師 善 用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 使 評 量 方 式 更 具 彈 性 , 並 將多元評量之行動研究公開發表,分享經驗。

在 「 技 職 教 育 白 皮 書 」 針 對 教 學 方 面 , 則 提 出 未 來 的 教 學 方 向 應 朝 向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教 學 ,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教 學 及 專 業 實務能力教學等的培育。

四 、 江 文 雄 〈 2000〉 在 現 階 段 課 程 教 學 的 論 點 提 出 技 職 課 程 的 特性:

(一)課程能兼顧理想與實際面,並朝多樣化設計。

(二)重視技職教育課程縱向聯繫與橫向統整,及其關聯。

(三)強化學校本位課程發展之能力。

(四)增加課程選修彈性,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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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具備的「通識素養」培養共同的知識與能力。

(六)充分落實適性教育與激發學生潛能。

(七)強化基礎學科的學習,以厚植未來學習新知的能力。

( 八 ) 加 強 溝 通 的 技 巧 , 以 便 未 來 在 工 作 中 能 與 人 分 工 合 作 , 互相學習。

(九)能創新教學與運用教學科技,提昇教學成效。

(十)能運用教學科技與資源整合。

(十一)能注意總結性評量之外的方式(如檔案評量)。

( 十 二 )建 立 教 師 支 援 系 統( 如 教 學 輔 導 團 ),並 充 實 教 學 設 施,

以利教學創新。

( 十 三 ) 落 實 教 師 研 究 會 與 教 學 觀 摩 , 研 究 教 學 及 發 表 教 學 心 得並上網供全體師生共享。

( 十 四 ) 舉 辦 教 學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研 討 會 , 強 化 教 師 應 用 教 學 科 技 能 力 , 並 確 保 教 學 科 技 運 用 之 便 利 性 , 使 普 通 教 師 專業化。

(十五)能重視教學品質的提昇。

(十六)能提昇職業學校教師對教學方法與教學績效的重視。

(十七)強調適應個別差異的方式。

(十八)重視能力本位的教學。

(十九)具有選擇性、即時性、特殊性的教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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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行 政 組 織

依 據 職 業 學 校 法 及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之 規 定 , 職 業 學 校 置 校 長一人綜理校務,並設下列各處室:(教育部技職司,1994) 一 、 教 務 處 : 設 教 學 設 備 、 註 冊 兩 組 ; 二 十 班 以 上 分 設 教 學 、

註冊、設備三組。

二 、 訓 導 處 :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設 訓 育 及 體 育 衛 生 兩 組 ; 十 三 班 以 上 未 滿 二 十 五 班 者 , 設 訓 育 、 生 活 輔 導 及 體 育 衛 生 三 組 ; 二 十 五 班 以 上 者 , 設 訓 育 、 生 活 輔 導 、 體 育 運 動 及 衛 生 保 健四組。

三 、 總 務 處 : 設 文 書 、 庶 務 及 出 納 三 組 , 設 有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之 職業學校設經營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及建教合作三組。

五 、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 以 每 十 五 班 設 置 一 位 輔 導 教 師 的 原 則,負責辦理學生輔導工作。

六、圖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與 高 級 中 學 在 行 政 組 織 上 是 大 同 小 異 , 其 中 職 業 學 校 有 別 於 高 級 中 學 的 有 下 述 各 點 : (江 文 雄 ,2000;

張明輝,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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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科 的 組 織:職 業 學 校 規 程 第 三 十 條:「 職 業 學 校 每 科 置 科 主任一人,由各該職業學校專任教師兼任之。」

(二)實習輔導處

1.實 習 組:包 括 秉 承 實 習 主 任 指 示,辦 理 有 關 實 習 輔 導 業 務;

擬 定 實 習 處 行 事 曆 及 工 作 計 畫 ; 查 閱 實 習 報 告 及 工 場 日 誌 ;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及 技 藝 競 賽 業 務 ; 督 導 各 科 執 行 實 習 設 備 、 工 場 之 保 養 、 整 潔 、 維 修 及 實 施 工 業 安 全 教 育 , 導 正 職業倫理觀念等。

2.就 業 組 : 包 括 開 拓 就 業 機 會 , 輔 導 畢 (結 )業 生 就 業 ; 畢 業 生 就 業 、 升 學 之 追 蹤 輔 導 ; 定 期 編 輯 出 版 校 友 會 刊 , 報 導 學 校 近 況 及 辦 理 勞 委 會 所 主 辦 之 各 項 技 能 檢 定 參 驗 報 名 事 宜等。

3.建教合作組:辦理各項建教合作相關事宜。

4.實 習 輔 導 會 議 : 依 據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第 四 十 條 指 出 , 職 業 學 校 設 實 習 輔 導 會 議 , 以 實 習 輔 導 主 任 、 教 務 主 任 、 各 科 主 任 、 實 習 科 目 教 師 及 技 術 人 員 組 成 之 , 以 實 習 輔 導 主 任 為 主席,討論有關輔導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三)技術職員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職 業 學 校 職 員,由 校 長 任 用 之,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職 業 學 校 規 程 第 三 十 一 條 指 出 ,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 幹 事 、 管 理 員 、 書 記 、 醫 師 、 護 士 、 技 術 人 員 等 員 額 編 制 ,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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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所 稱 技 術 人 員 , 其 職 務 名 稱 視 各 學 校 之 性 質 , 於 「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職 務 等 級 表 」 各 表 中 選 用 。 其 詳 細 內 涵 如 下述:

1.技 士 : 農 業 、 工 業 及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類 科 , 每 科 置 一 人 : 商 業、護理助產及家事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2.技 佐 : 工 業 及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類 科 , 每 科 置 一 人 ; 農 業 職 業 學校設有農業機具工廠之科,每科置一人。

3.管理員:農業、工業及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4.醫 護 人 員 : 每 校 置 護 士 一 人 , 七 十 二 班 以 上 增 置 一 人 ; 十 班 以 上 未 滿 四 十 班 者 置 約 聘 校 醫 一 人 ; 四 十 班 以 上 者 置 約 聘校醫二人,必要時校醫得以兼聘方式行之。

( 四 )教 務 實 習 教 學 研 究:職 業 學 校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指 出:「 職 業 學 校 各 科 教 學 應 活 用 教 材 、 注 重 實 驗 及 實 習 , 並 應 成 立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以 加 強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及 進 修 。 」 包 括 會 同 各 科 教 師 研 訂 教 學 及 作 業 預 定 進 度 表 、 聯 合 命 題 人 員 、 協 同 教 學 、 實 習 工 場 等 相 關 事 宜 安 排 , 協 調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選 定 教 科 書 、 參 考 書 及 教 具 等 、 查 閱 教 師 自 編 講義及補充教材及學生課外研習指導等。

職 業 學 校 設 有 實 習 工 場 進 行 實 習 課 程 的 教 學 。 而 實 習 場 所 管 理 是 否 得 當 也 直 接 影 響 實 習 教 學 的 成 效 。 做 好 實 習 場 所 的管理的確是技職學校教學方面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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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習 場 所 管 理 的 內 容,包 括 場 房 設 備 與 設 置、工 具 儀 器、

實習材料的管理、工場安全與衛生以及意外事故的預防。

依據江文雄(2000)就職業學校的行政組織方面指出:

( 一 ) 行 政 組 織 發 展 趨 勢 為 落 實 校 園 民 主 化 、 教 育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化 、 加 強 辦 理 教 育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 設 研 究 中 心 加強研究及推廣工作、重視管理方法科學化。

(二)強調層級節制及溝通協調。

伍 、 師 資 素 質

九 十 年 度 全 國 技 職 教 育 檢 討 會 議 報 告 , 就 師 資 素 質 方 面 , 分職前養成及在職兩階段提出下列重點方向:

一、職前養成階段

(一)釐清高職定位、任務與功能。

( 二 )明 確 區 分 高 職 教 師 與 一 般 高 中 教 師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與 能 力。

(三)全盤檢討師資培育機構開設的課程與師資。

( 四 ) 加 強 教 育 學 成 學 生 通 識 素 養 , 實 務 技 能 與 因 應 時 代 變 遷 的能力。

二、在職階段

( 一 ) 強 化 教 師 分 級 , 提 供 制 度 化 之 經 驗 傳 承 模 式 與 專 業 成 長 誘因。

( 二 ) 形 塑 評 鑑 文 化 , 兼 顧 形 成 性 評 鑑 與 總 結 性 評 鑑 等 多 元 評 量方式以改進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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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 供 多 元 且 多 樣 的 進 修 機 會,並 鼓 勵 教 師 從 事 行 動 研 究,

以提昇教學品質。

(四)輔導教師發展第二專長因應新時代的變革與需求。

(五)建立分級、評鑑與進修三者相聯結的配套措施。

技 職 教 育 白 皮 書 針 對 教 師 晉 用 與 進 修 方 面 , 指 出 教 師 的 實 務 之 能 與 進 修 成 效 是 職 業 學 校 聘 任 、 升 遷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 教 師 的 進 修 不 應 只 限 於 學 位 或 學 分 的 取 得 , 更 應 鼓 勵 在 企 業 界 的 實 務 專 題 進 修 。 職 業 學 校 應 依 教 學 的 需 要 , 聘 任 專 業 教 師 、 技 術 教 師 及 專 業 技 衛 人 員 , 以 提 升 教 學 效 益 。 為 能 強 化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教 學 及 實 務 能 力 , 在 技 職 教 育 白 皮 書 中提出下列具體措施為:

(一)加強技職教育學程學生實務能力

(二)鼓勵現職教師繼續進修

(三)擴大高職教師與產業界交流

(四)建立技職教師教學評鑑制度。

江 文 雄 〈 2000〉 認 為 在 師 資 素 質 方 面 , 應 加 強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 鼓 勵 教 師 取 得 職 業 證 照 ,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研 定 教 師 分 級 制 度 、 加 強 特 殊 類 科 教 師 培 育 、 加 強 教 學 方 法 與 主 管 人 員 學 校 經 營 及 教 育 研 究 之 研 習 、 全 面 建 立 教 師 評 鑑 級 績效評量制度等以提昇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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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技 能 實 習

職 業 學 校 的 教 學 依 據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八 條 指 出:「 職 業 學 校 之 教 學 科 目 , 以 著 重 實 用 為 主 , 並 應 加 強 實 習 與 實 驗 ; 其 課 程 標 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訂定之。」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第 四 十 一 條 明 文 規 定 在 實 習 教 學 如 下 述 各 點:

(一)個別實習:如劃區耕種、點件製作、指定事件等。

(二)分組實習:如同級或異級學生合作。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之 目 的 旨 在 培 育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之 技 術 人 才 , 增 進 學 生 終 生 學 習 能 力 , 以 及 培 養 職 業 道 德 。 其 目 標 為 提 供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所 需 的 人 力 資 源 及 解 決 社 會 就 業 問 題 。 因 此 , 如 何 配 合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的 技 能 檢 定 , 以 落 實 技 能 教 學 , 可 視 為 達成技術及職業教育目標之有效手段。

康 自 立 (1993)的 研 究 綜 合 歸 納 國 內 外 文 獻 , 提 出 技 能 檢 定 之 定 義 為:「 按 照 一 定 的 標 準,透 過 學 科 與 術 科 測 驗,對 各 級 各 類 技 術 人 員 所 具 有 技 能 的 專 精 程 度 加 以 測 定 ; 測 驗 合 格 者 由 政 府 或 公 證 機 關 頒 發 技 能 證 書 , 作 為 個 人 執 業 、 就 業 及 升 遷 依 據 的一種制度」。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 技 能 檢 定 制 度 具 有 下 列 的 功 能 (經 建 會 , 1978;黃靖雄, 1994;康自立, 1995;鍾瑞國,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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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學生學習技能的興趣。

二、提高技術及職業教育技術教學的成效。

三、緩和升學壓力。

四、強化技術及職業教育的功能。

五、簡化企業界甄選人才的手續。

六、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

因 應 未 來 國 家 技 術 人 力 的 需 求 , 以 適 應 未 來 產 業 升 級 的 人 力 結 構 趨 勢 , 技 職 教 育 應 培 育 具 備 靈 活 而 有 彈 性 的 應 變 能 力 , 良 好 的 溝 通 知 能 ,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 具 備 創 新 能 力 以 及 紮 實 的 語 文 與 數 理 基 礎 者 , 使 其 能 吸 收 新 知 、 適 應 新 科 技 、 身 處 知 識 經 濟 的 環 境 中 有 效 的 解 決 問 題 , 並 能 與 國 際 社 會 接 軌 (陳 金 進 , 2002)。 因 此 在 高 職 (或 五 專 前 三 年 )的 教 育 階 段 , 不 僅 是 培 養 學 生 一 技 之 長 的「 終 結 教 育 」,也 是 厚 植 未 來 進 入 高 等 技 職 教 育學習的接續性職業準備教育。

柒 、 建 教 合 作

建 教 合 作 ( cooperative education) 係 指 「 建 」 與 「 教 」 雙 方 相 互 合 作 , 目 的 在 增 進 彼 此 利 益 ( 蕭 錫 錡 , 1993 ; Mayer,Crowford, & Klaurens,1975)Evans( 1979)則 認 為 建 教 合 作 教 育 式 學 校 與 業 界 雇 主 合 作 下 的 伊 種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方 案 , 使 學 生 一 方 面 在 學 校 接 受 職 業 教 育 , 另 一 方 面 到 企 業 界 接 受 工 作崗位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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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自 立 ( 1986) 則 基 於 學 生 需 求 之 考 量 , 認 為 建 教 合 作 係 根 據 學 生 的 生 涯 目 標 , 所 進 行 之 職 業 準 備 的 伊 種 教 育 措 施 ; 透 過 學 校 與 雇 主 之 周 詳 規 劃 、 聯 繫 、 嚴 密 督 導 與 執 行 , 並 在 經 常 性 的 評 鑑 下 , 期 望 對 學 生 之 得 志 體 群 美 等 教 育 成 長 與 就 業 能 力 之增進有所助益。

林 清 江 ( 1975) 認 為 建 教 合 作 教 育 , 就 廣 義 而 言 , 係 指 訓 練 或 教 育 制 度 與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或 經 濟 發 展 的 全 面 協 調 措 施 ; 就 狹 義 而 言 , 則 指 企 業 界 與 正 式 教 育 機 構 合 作 , 從 事 職 業 或 技 術 訓練與教育之工作。

鍾 瑞 國 ( 1996) 將 建 教 合 作 之 廣 義 和 狹 義 的 定 義 更 近 一 步 的 明 確 的 界 定 , 認 為 廣 義 之 建 教 合 作 係 指 學 校 與 業 界 雙 方 的 相 互 配 合 與 支 援 , 包 括 業 界 運 用 學 校 支 援 以 促 進 其 發 展 , 學 校 利 用 企 業 界 之 資 源 推 展 教 學 或 研 究 活 動 , 以 及 雙 方 的 彼 此 互 動 交 流 ; 狹 義 的 界 定 係 指 學 校 利 用 業 界 資 源 推 動 教 學 活 動 , 使 學 生 的 學 習 環 境 由 學 校 擴 展 至 有 關 之 工 作 世 界 , 以 期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的 一 種 教 育 方 案,例 如:工 作 見 習( work observation)、一 般 工 作 經 驗( general work experience)、工 讀、專 業 實 習 等 屬 之。更 具 體 的 指 出 , 建 教 合 作 是 以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為 導 向 , 且 有 明 確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之 建 教 合 作 方 案 , 不 僅 要 求 企 業 機 構 的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必 須 與 學 校 教 育 密 切 聯 繫 , 而 且 應 有 教 師 連 絡 員 及 現 場 指 導 員 負 責 整 個 教 育 及 訓 練 計 畫 之 協 調 、 執 行 、 督 導 , 及 有 關 學 習評量之工作。例如: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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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高 中 ( 職 ) 學 校 實 施 的 建 教 合 作 教 育 的 型 態 包 括 輪 調 式 、 階 梯 式 、 走 讀 式 、 員 工 進 修 方 式 、 補 校 式 、 建 教 訓 式 …...

等,其中以輪調式推行層面最廣、學生人數最多、成效最好。

建 教 合 作 教 育 的 實 施 必 須 是 對 學 生 、 雇 主 、 學 校 三 者 間 , 甚 至 對 社 區 皆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利 益 , 才 能 持 續 不 斷 的 辦 理 , 有 關 實施建教合作教育之利益如下述(康自立,1986):

一、對學生的利益

(一)可將在校所學之理論知識應用實際工作情境。

(二)可以學到學校所沒有的工作方法與技術。

(三)對於所選擇的生涯目標有先試探與嘗試的機會。

(四)易養成積極、進取、精確、快速與革新等企業精神。

(五)易於適應從學校道社會在角色等有關轉變

( 六 )可 以 提 升 體 會 人 生 的 意 義 與 責 任,養 成 勤 儉 習 慣 的 態 度。

( 七 ) 理 解 時 間 在 企 業 經 營 過 程 中 的 意 義 , 養 成 愛 惜 時 間 的 態 度。

(八)養成獨立自主,對人生充滿信心。

(九)增進學習動機,處世待人態度。

(十)認識個體在社會與團體中之權利與義務 二、對學校的利益

(一)減少學校購置與使用機具設備之負擔。

(二)因實施輪調,增加設備、場地、人員等之使用率。

(三)促進學校課程革新、增進學校辦學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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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拉 近 學 校 與 企 業 、 社 區 、 學 生 家 長 等 之 距 離 , 提 升 學 校 公關。

三、對雇主的利益

(一)預先培養及選擇優秀員工及幹部的機會。

(二)有機會影響學生之生涯選擇,掌握人力資源。

(三)對原有員工之生產力產生積極的效果。

(四)提升企業之形象與公關。

四、對社區的利益

(一)提升社區經濟發展。

(二)增加青少年之就學及就業率,減少犯罪問題。

(三)減少社區新生勞動人口之外流。

(四)促進社區祥和發展。

捌 、 小 結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時 空 環 境 轉 換 , 因 社 會 經 濟 的 衰 退 , 而 由 知 識 經 濟 的 取 代 , 在 教 育 改 革 的 浪 潮 下 , 高 職 階 段 面 臨 實 質 上 的 衝 擊 , 然 而 要 肯 定 的 是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的 發 展 應 是 永 續 學 習 的 基 礎 也 是 人 類 生 存 , 社 會 發 展 的 價 值 ; 為 能 提 升 國 民 生 活 的 品 質 , 改 善 生 活 環 境 , 提 升 產 業 高 科 技 技 術 水 準 , 再 創 未 來 發 展 的 契 機 , 仍 有 賴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與 國 家 經 建 政 策 密 切 充 分 的 受 到 重視,共同建立全民化的終身學習,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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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資料所得,高職教育的特性至少應包括:

一、重視適性能力的培養與發展。

二、是就業的準備教育。

三、終生學習的繼續教育。

四、多樣化的教材教法。

五、培養生涯規劃與準備能力。

六、兼重人文與科技整合的教育。

七、豐富的教學內容,具有即時性、調整性、特殊需要性。

八、重視專業素養與強調職業道德。

九、務實導向的建教合作。

十、是創新與發展的基礎。

依 據 上 述 高 職 教 育 的 特 性 , 研 究 者 認 為 在 高 職 校 園 景 觀 配 置 上 , 其 校 園 精 神 與 風 格 的 塑 造 ; 功 能 上 考 量 潛 在 學 習 和 技 藝 傳 承 的 意 象 , 均 應 融 入 高 職 教 育 的 特 性 , 以 彰 顯 高 職 教 育 的 存 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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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校 園 景 觀 的 內 涵

校 園 景 觀 的 內 涵 就 校 園 景 觀 的 定 義 、 校 園 景 觀 的 概 念 和 校 園 景觀的發展,三方面闡述之。

壹 、 校 園 景 觀 的 定 義

一、校園的定義

校 園 ( Campus) 為 任 何 一 所 學 校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部 分,

根據林樂健(1987)的看法,校園的意義有三:

( 一 ) 校 園 , 英 文 是 : Campus-grounds of a school、 college or university where the main buildings are.它 包 括 建 築 物、運 動場及校園(指綠草及種植花木之處)。

( 二 )校 園,並 不 是 一 般 的 公 園 (Park)它 是 教 學 之 場 所,美 化 、 綠化要兼具嚴肅、莊重、美觀及經濟。

(三)校園美化、綠化為教育之投資,必需配合教學之設施。

廣 義 而 言 , 校 園 應 包 括 學 校 校 區 內 之 全 部 實 質 範 圍 , 如 建 築 物 、 戶 外 運 動 場 地 及 戶 外 休 憩 活 動 與 輔 助 教 育 之 場 地 或 附 屬 設 施 , 狹 義 而 言 則 僅 指 休 憩 活 動 及 輔 助 教 育 之 場 地 , 亦 即 學 校 之 庭 園 部 份 (台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1991)。一 般 而 言,一 個 理 想 的 校 園 其 校 舍 約 佔 全 校 面 積 的 十 分 之 二 , 運 動 場 地 佔 十 分 之 三,而 校 園 (含 校 內 各 種 道 路)約 佔 十 分 之 五,幾 乎 為 全 校 面 積 的 一 半 (蔡 保 田,1987)。可 見 校 園 是 構 成 學 校 的 必 備 條 件 , 也 是 學 校 發 揮 教 育 功 能 的 重 要 部 份 。 一 所 學 校 如 僅 有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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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而 無 校 園 , 充 其 量 只 算 是 學 店 罷 了 , 教 育 的 功 能 勢 必 完 全 喪 失 殆 盡 。 學 校 本 為 學 生 生 活 的 重 心 , 校 內 建 築 物 的 配 置 與 使 用, 以 及 環 境 的 綠 化 與 設 備 的 完 整 與 否,都 足 以 影 響 學 生 人格的成長(林來發,1984)。

在 學 校 校 園 的 規 畫 運 用 上 , 範 圍 亦 有 不 同 。 例 如 ,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1991)的「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園 規 畫 」、畢 恆 達 (1994)

「 臺 北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園 環 境 整 體 規 畫 設 計 手 冊 」、Schmertz (1972)「 校 園 規 畫 與 設 計 」 (Campus Planning and Design)及 Dober (1992) 的 「 校 園 設 計 」 (Campus Design)等 專 書 中 , 其

「 校 園 」 的 範 圍 均 採 廣 義 看 法 。 至 於 , Dober (2000) 對 校 園 則 採 狹 義 觀 點 , 認 為 將 校 園 景 觀 分 類 為 : (1)界 線 通 道 , 包 括 周 圍、邊 界 標 示、入 口、校 園 車 道、校 園 人 行 道、腳 踏 車 道 、 動 線 起 迄 點、停 車 場 等;(2)空 間,包 括 傳 統 空 間(heritage spaces) 如 建 築 空 間 、 第 二 空 間 (secondary space) 如 人 的 空 間 、 第 三 空 間 (tertiary space) 如 植 物 空 間 、 濕 景 觀 (wet capes) 如 水 空 間、土 石 空 間、乾 景 觀 (dry capes)如 裝 飾 休 閒 空 間 等。蔡 保 田 (1987)的「 學 校 建 築 學 」和 湯 志 民 (1992)「 學 校 建 築 與 校 園 規 畫」一書中,其專章論述之「校園規畫」即採狹義的看法。

綜 言 之,就 狹 義 的 校 園 而 言,僅 指 學 校 庭 園 或 庭 院 (school garden , schoolyard , or courtyard), 是 學 校 內 校 舍 與 運 動 場 地 所 占 校 地 之 外 的 廣 大 空 間 , 提 供 師 生 課 餘 遊 憩 休 閒 之 所 , 在 空 間 上 可 分 為 前 庭 、 中 庭 、 側 庭 與 後 庭 , 在 規 章 上 則 以 栽 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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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卉 草 木 、 設 置 花 壇 綠 籬 與 配 置 園 景 設 施 , 如 小 橋 流 水 、 亭 臺 樓 閣 、 園 路 水 池 等 為 重 點 。 就 廣 義 的 校 園 來 說 , 係 涵 蓋 學 校 校 地 之 內 的 所 有 空 間 與 設 施 , 舉 凡 校 舍 、 校 園 、 運 動 場 及 其附屬建築和設施皆屬之。

二、景觀的定義

“ 景 觀 ” 一 詞 最 早 出 現 在 希 伯 來 文 的 《 聖 經 》 舊 約 全 書 中 , 它 被 用 來 描 寫 所 羅 門 皇 城 (耶 路 撒 冷 )的 瑰 麗 景 色 (Naveh and Lieberman,1984)。 這 時 , “ 景 觀 ” 的 含 義 和 中 文 的 “ 風 景 ” 、 “ 景 色 ” 相 一 致 , 等 同 於 英 語 中 的 “ scenery” , 都 是 視覺美學意義上的概念。

早 在 十 八 世 紀 之 後 , 各 國 風 行 的 大 規 模 旅 行 和 探 險 推 動 了 地 理 學 的 發 展 , 也 加 深 了 人 們 對 景 觀 的 認 識 , 包 括 對 自 然 地形、地物的觀賞和對其美的再現(文學、藝術活動)。

德 文 的 “ 景 觀 ” (landschaft)已 用 來 描 述 環 境 中 視 覺 空 間 的 所 有 實 體 , 而 且 不 局 限 於 美 學 意 義 (俞 孔 堅 ,1998)。 19 世 紀 中 葉 , 將 “ 景 觀 ” 作 為 一 個 科 學 的 術 語 引 用 到 地 理 學 的 內 涵,並 將 其 定 義 為 “ 某 個 地 球 區 域 內 的 總 體 特 徵 ” (Naveh and Lieberman,1984), “ 景 觀 ” 主 要 用 來 描 述 地 殼 的 地 質 、 地 理 和地貌的屬性。

德 國 生 物 地 理 學 家 Troll 早 在 1939 年 就 提 出 了 “ 景 觀 生 態 學 ” (landscape ecology)的 概 念 。 他 認 為 把 景 觀 看 作 是 人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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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 環 境 中 的 “ 空 間 的 總 體 和 視 覺 所 觸 及 的 一 切 的 整 體 ” , 研 究 景 觀 整 體 的 結 構 和 功 能 (引 自 Naveh and Liebe rman, 1984)。 德 國 景 觀 研 究 學 者 Buchwald 認 為 : 所 謂 景 觀 可 以 理 解 為 地 表 某 一 空 間 的 綜 合 特 徵 , 包 括 景 觀 的 結 構 特 徵 和 表 現 在 景 觀 各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關 係 的 結 果 涵 蓋 了 。 人 的 視 覺 所 觸 及 的 景 觀 、 景 觀 的 功 能 結 構 和 景 觀 的 歷 史 發 展 。 他 認 為 , 景 觀 是 一 個 多 層 次 的 生 活 空 間 , 是 一 個 由 陸 地 和 生 物 圈 組 成 的 、 相互作用的系統(Buchwald and Engelhart,1968)。

可 見 , 景 觀 是 一 種 融 合 科 學 、 藝 術 、 文 化 和 生 活 等 不 同 領 域 , 在 自 然 與 人 造 環 境 之 間 從 事 規 劃 、 設 計 和 經 營 維 護 , 使 其 達 到 最 適 宜 之 土 地 利 用,以 謀 求 人 類 更 佳 的 生 活 品 質 (王 小 璘,1998)。景 觀 的 意 義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社 會 需 要 及 問 題 處 理 的 目 標 差 異 而 不 斷 地 在 改 變 , 現 今 的 景 觀 已 不 再 停 留 於 早 期 表 現 個 人 創 意 的 層 面 , 而 是 將 土 地 和 景 觀 視 為 一 種 資 源 , 依 據 自 然 、 生 態 、 社 區 , 文 化 和 人 類 行 為 等 基 礎 科 學 原 理 , 從 事 環 境 的 規 劃 、 設 計 、 施 工 、 維 護 和 經 營 管 理 的 專 業 工 作,使 人 和 自 然 資 源 之 間 建 立 一 種 和 諧、均 衡 的 整 體 關 係 。

在 中 國 自 古 即 將「 園 」視 為 生 活 空 間 的 一 部 份,此「 園 」 字 所 代 之 實 質 空 間 內 所 涵 蓋 的 自 然 與 人 為 因 素 , 受 到 儒 家 與 道 家 之 哲 學 思 想 , 以 及 佛 教 與 道 教 之 宗 教 思 想 的 影 響 , 使 其 皆 有 安 置 (凌 德 麟,1998)。所 以「 園 」中 的 自 然 元 素 應 包 括花 木 蟲 魚 鳥 獸 , 而 人 為 元 素 則 為 居 室 屋 宇 ; 一 屬 活 動 , 一 有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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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其基本精神即為一個生態平衡的環境。

景 觀 應 為 「 以 天 為 頂 , 以 地 為 底 ,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之 戶 外 空 間 及 其 所 包 含 之 有 機 、 無 機 、 有 形 、 無 形 之 因 子 及 其 相 互 間 之 關 係 所 產 生 的 自 然 效 應 組 合 」(王 小 璘,1998)。其 範 疇 則 包 括 景 觀 規 劃 與 設 計 、 景 觀 建 築 與 工 程 、 景 觀 經 營 與 管 理 、 景 觀 評 估 等 。 可 見 , 景 觀 應 是 具 有 生 態 性 、 社 會 性 、 工 程 性 及 美 學 性 的 應 用 科 學 。 同 時 景 觀 亦 是 一 門 高 度 科 技 整 合 之 學 科 在 學 術 與 研 究 課 題 上 與 生 態 、 地 理 、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畫 、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森 林、園 藝、美 學、遊 憩 與 資 源 管 理 等 科 學 , 皆在極密切的關係。

近 年 來 國 內 外 景 觀 研 究 的 領 域 其 發 展 重 點 包 括 造 園 景 觀 史、生 態 與 文 化 保 育、都 市 景 觀、住 宅 景 觀、校 園 景 觀 規 劃 、 工 業 景 觀 、 庭 園 與 公 園 、 美 質 評 估 與 意 象 分 析 、 環 境 認 知 、 資 源 經 營 、 坡 地 規 劃 、 濕 地 與 海 岸 地 區 規 劃 、 景 觀 植 物 、 休 閒 遊 憩 、 環 境 教 育 及 民 眾 參 與 規 劃 經 營 等 ; 足 見 此 領 域 之 多 樣化與複雜化。

三、校園景觀

由 校 園 和 景 觀 的 定 義 得 知 , 校 園 景 觀 是 學 校 環 境 的 表 現 , 學 校 環 境 亦 有 賴 校 園 景 觀 的 塑 造 , 二 者 間 有 其 相 輔 相 成 的 關 係 , 學 校 環 境 乃 是 在 創 造 一 個 理 想 的 學 習 環 境 , 以 滿 足 人 類 的 學 習 研 究 與 知 識 的 追 求 ; 其 構 成 包 含 了 整 體 校 園 景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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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規 劃 設 計 與 生 活 在 其 中 的 “ 人 “ 所 共 同 構 築 的 , 其 本 身 就 是 教 育 的 一 環,校 園 提 供 學 校 教 育 所 需 之 土 地 與 設 施,直 接、

間 接 影 響 到 學 生 的 學 習 情 緒 與 教 師 的 教 學 績 效 。 所 以 , 校 園 景 觀 的 整 體 意 象 , 絕 非 單 純 由 校 園 視 覺 美 學 上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而 來 , 還 包 含 了 校 園 的 構 成 空 間 、 區 位 和 其 中 的 人 文 活 動 所 共 同 塑 建 。 在 校 園 環 境 中 應 考 慮 到 教 育 的 整 體 規 劃 , 學 校 的 規模、校園空間構成等(張自健,1999)。

(一)教育的整體規劃

如 教 育 目 標 、 教 育 環 境 的 適 應 性 、 教 育 方 法 的 變 化 、 師生生活機能的調適等。

(二)學校的規模

如 學 校 面 積 、 班 級 經 營 與 管 理 、 小 班 小 校 的 可 行 性 、 學 校 與 社 區 的 協 調 、 教 室 的 設 施 、 特 別 教 室 、 實 習 場 所 的 設計等。

(三)校園空間的構成

如 教 學 空 間 的 變 通 性 、 校 園 空 間 機 能 的 創 造 、 活 動 空 間適應性、校舍型態與校舍配置等。

貳 、 校 園 景 觀 的 概 念

校 園 景 觀 的 概 念 的 形 成 , 可 由 校 園 景 觀 的 特 性 、 需 求 、 型 式、風格、情境分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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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園景觀的特性

(一)教育性

校 園 建 築 的 空 間 配 置 和 造 型 風 格 均 透 露 出 教 育 的 隱 喻 訊 息 , 符 應 當 代 教 育 理 念 的 發 展 , 以 及 學 校 設 校 理 念 的 訴 求 , 除 建 築 設 計 外 , 校 園 應 能 蘊 含 學 校 崇 尚 的 價 值 感 , 提 供 特 殊 空 間 展 示 學 生 作 品 以 促 進 教 學 成 效 , 庭 園 景 觀 設 計 與 教 學 內 容 相 結 合,使 校 園 成 為 具 有 審 美 的 大 型「 教 材 園」

等(湯志民,2001)。

(二)獨特性

校 園 有 其 歷 史 、 地 理 與 人 文 上 的 獨 特 個 性 , 校 園 環 境 建 構 應 當 有 不 同 的 強 調 特 質。Moore 和 Lackney( 1995)特 別 提 出 「 設 計 多 樣 性 」( design diversity) 為 美 國 新 學 校 的 27 種 設 計 型 態 之 一 。 可 以 從 學 校 校 地 的 特 性 、 歷 史 淵 源 、 地 域 特 色 、 設 校 理 念 等 , 建 立 學 校 專 屬 之 圖 騰 表 徵 系 統 , 或 在 校 舍 造 型 、 建 材 選 擇 、 色 彩 運 用 或 校 園 景 觀 上 進 行 創 意設計。

(三)聚焦性

校 園 景 觀 設 施 之 佈 置 , 應 有 效 運 用 人 們 對 環 境 的 敏 感 與 適 應 的 心 理 與 行 為 特 性 , 引 發 有 興 趣 的 認 知 反 應 , 塑 造 愉 悅 聚 集 的 空 間 知 覺 。 校 園 中 無 論 是 紀 念 建 築 、 老 樹 或 公 共 藝 術,皆 應 具 有 聚 焦 性( 湯 志 民,2001)。更 進 一 步 形 成 推 動 師 生 互 動 行 為 的 觸 媒 元 素 。 就 學 校 規 劃 而 言 , 在 造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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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與 色 彩 運 用 上 , 宜 具 有 獨 特 、 創 意 、 驚 奇 或 美 觀 的 特 性。

(四)美觀性

美 是 觀 賞 者 內 在 的 主 觀 感 受 , 美 感 的 因 素 存 在 於 客 體 之 中 , 以 「 和 諧 而 適 當 的 整 體 關 係 」 為 準 則 存 在 於 外 在 感 覺反應和生活經驗中(陳朝平,2000)。

(五)歷史性

校 園 應 該 是 一 個 累 積 人 文 氣 息 與 歷 史 感 動 的 場 所 , 重 視 歷 史 、 珍 惜 老 房 子 以 及 老 地 方 的 觀 念 與 實 際 行 動 , 是 使 一 個 校 園 環 境 能 不 能 逐 漸 有 人 文 味 道 的 重 要 因 素 ( 趙 家 麟,1998)。

(六)參與性

學 校 是 一 個 大 家 庭 , 屬 於 全 體 師 生 、 家 長 、 社 區 所 共 有 , 校 園 環 境 的 建 構 亦 應 重 視 使 用 者 共 同 的 參 與 , 進 一 步 發展出對學校的隸屬感和認同感。

二、校園景觀的需求

學 校 環 境 在 其 創 建 的 同 時 , 就 反 映 了 其 教 育 需 求 , 此 需 求 將 會 隨 時 間 有 所 改 變 。 因 此 , 其 空 間 使 用 的 設 計 和 準 備 , 將 會 影 響 學 校 的 未 來 及 其 四 周 環 境 , 它 提 供 了 發 展 機 會 及 深 遠的影響(Colven,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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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off(1994)認 為,傳 統 實 務 上,經 常 是 否 定 了 使 用 者 的 專 業 (非 付 費 者)及 時 設 計 決 策 的 參 與。認 為 將 概 上 非 付 費 的 業 主 整 合 到 設 計 的 決 策 過 程 , 是 一 種 新 的 方 式 。 讓 建 築 師 和 業 使 用 者 群 體 , 納 入 此 過 程 , 將 孩 童 發 展 的 欲 求 聯 結 到 設 施的需求上。

讓 學 校 的 使 用 者 能 夠 參 與 其 規 劃 設 計 過 程 中 。 這 種 使 用 者 參 與 並 不 是 指 因 特 定 需 求 能 夠 被 處 理 而 獲 致 的 滿 意 , 而 是 指 有 影 響 決 策 的 感 受 。 如 此 就 校 園 更 新 而 言 , 對 社 區 、 使 用 者、專業者都有許多好處的。(Sannoff,1994)。

Graves(1993)認 為,在 學 校 設 施 的 規 劃 中,社 區 人 士 如 何 包 含 於 規 劃 過 程 中 , 最 密 切 相 關 者 乃 社 區 的 界 定 以 及 學 校 與 社區關係之問題。

根 據 Colven(1990)所 述 , 將 內 在 環 境 視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實 體(separate entity)提出了改善學校環境品質的四個向度:

(一)教學的向度:空間的配置反映其教育的需求。

(二)情意的向度:使用者適切的空間。

( 三 ) 社 會 的 和 文 化 的 向 度 : 顯 示 了 教 育 過 程 和 集 體 記 憶 附 著 在基地上以及更廣大都市的關係。

(四)美學和文化的向度:象徵方面和文化影響。

Dober(1992)認 為 校 園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結 果 可 以 界 定 與 強 化 地 方 感 ; 傳 達 機 構 的 目 標 、 存 在 意 義 以 及 自 主 性 ; 產 生 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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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徵 意 義 及 歷 史 榮 耀 的 意 象 。 校 園 設 計 的 主 要 構 成 要 件 包 括 了 建 築 、 景 觀 以 及 動 線 系 統 , 因 此 Dober 認 為 校 園 設 計 就 是 利 用 這 些 構 成 要 件 來 進 行 場 所 創 造 (place-making)和 場 所 特 徵 化 (place making)的 工 作 。 場 所 特 徵 化 元 素 包 含 了 地 標 、 建築 風 格 、 材 料 和 景 觀 、 老 樹 , 在 此 多 樣 化 的 組 合 中 , 這 些 具 有 影 響 的 方 式 將 產 生 豐 盛 且 強 烈 的 校 園 意 象 , 其 中 建 築 風 格 是 最具場所特徵化作用者,它充滿著視覺影響和象徵重要性。

在 校 園 的 整 體 發 展 過 程 中 , 必 須 站 在 學 校 發 展 的 歷 史 中 與 都 市 、 社 區 環 境 的 歷 史 以 及 豐 富 校 園 教 學 、 生 活 內 涵 的 角 度 , 審 慎 的 將 珍 貴 的 歷 史 性 建 築 納 入 校 園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之 中 。 同 時 , 從 都 市 空 間 、 都 市 活 動 以 及 都 市 時 間 形 式 意 義 的 組 織 與 表 現 中 , 展 現 出 教 育 環 境 中 更 深 層 的 教 育 意 義 。 更 可 豐 富 校 園 的 教 育 精 神 內 涵 , 增 添 了 使 用 者 、 學 生 、 校 友 等 與 學 校 在 情 感 上 的 聯 繫 。 因 此 , 在 校 園 環 境 經 營 與 更 新 的 過 程 中,必須謹慎處理意涵豐富的校園歷史建築與場所。

教 育 環 境 的 生 產 過 程 裡 , 參 與 人 員 乃 是 重 要 的 關 鍵 , 包 括 了 教 育 者、設 施 規 劃 專 家、建 築 師、工 程 師、社 會 科 學 家 、 設 計 者、製 造 商 以 及 其 他 專 業 者、在 教 育 設 施 的 規 劃、設 計 、 營 建 和 裝 備 過 程 不 斷 地 改 善,始 能 創 造 高 品 質 的 學 校 建 築 (曾 漢珍,1997)。

校 園 環 境 是 學 生 學 習 、 互 動 和 休 憩 的 生 活 空 間 , 校 園 應 該 是 累 積 人 文 氣 息 和 歷 史 感 動 的 場 所 , 校 園 環 境 是 探 討 校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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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教 室 的 空 間 規 劃 原 則 , 惟 有 空 間 與 教 學 真 正 產 生 互 動 , 懂 得「 使 用 空 間、運 用 空 間、創 造 空 間 」,空 間 才 會 變 得 有 生 命 、 有機能,也才能發揮空間的潛能,達成開放教育之目標。

三、校園的型式

Dewey, J.( 1859- 1952)所 言:「 想 要 改 變 一 個 人,必 先 改 變 他 的 環 境 , 環 境 改 變 了 , 他 也 就 自 然 被 改 變 了 。 」 再 從 Lewin, K.( 1943) 的 場 地 論 ( Field Theory)來 看, 行 為 是 人

( people) 和 環 境 ( environment) 互 動 的 結 果 。 杜 威 和 勒 溫 皆 指 出 「 環 境 」 這 個 看 似 不 重 要 , 常 為 人 所 忽 略 的 因 素 , 卻 是決定人的行為內涵與方向的關鍵所在。

高 橋 精 一 ( 1972) 從 模 式 的 角 度 來 探 討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問 題,將 校 園 組 織 按 模 式 歸 納 成 五 大 類( 引 自 黃 定 國,1993):

( 一 ) 一 體 型 : 一 個 連 續 的 體 型 依 情 況 而 變 形 , 分 為 線 型 、 分 枝型、脊椎骨型。

( 二 ) 分 割 型 : 按 適 當 大 小 之 格 子 加 以 分 割 , 自 由 使 用 , 有 蓆 目型、棋盤型。

( 三 ) 結 合 型 : 先 有 連 結 要 素 , 後 連 結 機 能 空 間 , 分 為 線 簇 叢 型、面簇叢型、線面簇叢型。

( 四 ) 集 合 型 : 先 有 各 個 空 間 , 後 加 以 集 合 , 分 為 : 單 位 型 與 佈置型。

(五)廣域分散型:各小組合散置於廣大之面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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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園 主 體 建 築 的 空 間 規 劃 依 其 特 色 可 歸 納 出 六 種 基 本 模 式(彭康健,1985;蔡保田,1987):

( 一 ) 集 中 模 式 : 由 點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 亦 即 由 獨 棟 或 簇 群 集 合 於一點所構成的形式,如淡江大學。

( 二 ) 線 型 模 式 : 各 個 空 間 順 著 一 條 線 發 展 , 因 量 體 、 機 能 的 變化而隨時產生不同的造型及活動,如台灣大學。

( 三 )結 合 模 式( 簇 群 模 式 ):是 結 合 多 個 相 同 功 能 或 屬 性 的 空 間,並藉由線面的串連而形成的複合體,如東海大學。

( 四 ) 格 子 模 式 : 當 線 型 組 織 從 一 條 線 發 展 至 數 條 之 後 , 線 與 線之間有了連,形成格子模式,如逢甲大學。

( 五 ) 集 合 模 式 : 是 一 種 自 然 有 機 成 長 的 簇 群 所 形 成 , 如 中 原 大學。

( 六 ) 分 散 模 式 : 分 散 模 式 亦 稱 為 細 胞 模 式 , 即 在 寬 闊 的 校 園 中 , 各 小 群 體 分 散 各 處 , 獨 立 發 展 , 而 依 一 主 要 素 ( 如 交通動線)來聯繫如政治大學、成功大學。

校 園 景 觀 依 校 園 區 位 現 況 特 性 分 成 三 種 不 同 的 類 型 ( 郭 瓊瑩,1994):

( 一 ) 都 會 型 : 受 限 於 都 會 環 境 之 土 地 發 展 , 缺 乏 充 足 之 開 放 空 間 與 綠 地 。 因 緩 衝 空 間 不 足 , 受 外 面 環 境 影 響 衝 擊 甚 鉅。而夾雜於都市停車問題日益嚴重,成為校園最大負擔。

( 二 ) 郊 區 型 : 因 腹 地 較 廣 或 受 都 市 化 影 響 較 有 限 , 在 凸 顯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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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 環 境 空 間 品 質 上 較 佔 優 勢 。 如 位 於 坡 地 或 郊 野 的 校 園 , 因 地 形 變 化 而 具 獨 特 風 格 , 環 境 品 質 較 都 會 校 園 為 高,並具有較多樣化之校園生態環境。

( 三 ) 都 會 中 之 「 綠 洲 」 校 園 : 因 設 立 時 間 悠 久 , 在 都 市 核 心 區 擁 有 廣 大 腹 地 , 擁 有 鬧 中 取 靜 、 可 及 性 高 、 具 豐 富 綠 敷 率 或 具 都 市 之 肺 機 能 與 便 捷 性 等 優 點 , 宛 如 都 會 中 之

「 綠 洲 」,成 為 都 市 市 民 之 休 閒 樓 所,如:台 灣 大 學、中 興大學、成功大學。

湯 志 民 ( 1992) 提 出 校 園 空 間 規 劃 的 原 則 有 :(1)整 體 規 劃 原 則,(2)全 民 參 與 原 則,(3)學 生 中 心 原 則,(4)個 性 化 原 則,

(5)多 用 途 原 則 , (6)多 樣 化 原 則 , (7)無 障 礙 原 則 , (8)兩 性 平 權 原 則,(9)本 土 化 原 則,(10)社 區 化 原 則,(11)減 少 禁 制 原 則。

畢 恆 達 ( 1996) 提 出 教 室 設 計 六 項 發 展 趨 勢 , 說 明 規 劃 原 則:(1)規 格 形 式 彈 性 化,(2)空 間 規 劃 多 樣 化,(3)物 理 環 境 舒 適 化,(4)情 境 佈 置 教 育 化,(5)設 施 配 置 生 活 化,(6)教 學 設 施現代化。

四、校園景觀的風格

在校園景觀上,風格取向有五種(Dober,1992):

( 一 ) 景 觀 設 計 服 務 並 支 援 功 能 , 如 設 置 室 外 憩 息 區 或 在 卸 貨 區設置視覺屏障。

( 二 ) 設 計 配 合 當 地 的 生 態 環 境 , 如 植 物 園 與 當 地 氣 候 與 地 形 聯結的大規模植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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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設 計 模 仿 或 詮 釋 較 古 老 的 現 存 風 格 , 如 毗 連 的 新 方 院 景 觀或景觀性步道的延續。

( 四 ) 設 計 反 映 校 園 所 在 地 的 歷 史 , 如 紀 念 性 廣 場 或 校 友 鐘 樓 和花園。

( 五 ) 設 計 為 當 代 藝 術 的 個 人 性 表 現 , 校 園 景 觀 相 等 於 一 幅 風 景油畫。

Dober 認 為 風 格 是 可 認 知 的 、 特 殊 的 、 明 確 的 方 式 , 藉 由 這 個 方 式 建 築 的 各 部 分 形 塑 為 形 式 的 語 彙 , 而 這 些 形 式 匯 集 為 特 殊 的 與 重 複 的 樣 式 。 風 格 是 一 個 外 在 的 組 構 物 , 其 材 質 的 選 擇 與 形 式 和 樣 式 結 合 一 起 。 這 整 體 的 組 織 和 設 置 , 乃 是 用 來 協 助 實 現 功 能,在 視 覺 上 能 表 現 學 校 的 態 度 和 價 值 觀。

五、校園景觀的情境

校 園 景 觀 的 情 境,從 文 化 藝 術 角 度 來 看,有 其「 表 徵 性 」 意 義 , 並 能 「 實 質 性 」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教 育 , 在 整 體 情 境 意 象 則力呈現「人文性」風格,分述如下(湯志民,2001):

(一)表徵性的情境

表 徵 的 情 境 , 係 指 校 園 空 間 、 建 築 、 景 觀 和 設 施 , 透 過 象 徵 性 意 義 , 傳 達 教 育 訊 息 , 校 園 的 教 育 情 境 有 其 教 育 隱 喻 和 場 所 精 神 , 皆 具 表 徵 性 , 如 情 境 佈 置 、 造 形 色 彩 、 象徵符號和標誌等,傳達教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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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質性的情境

實 質 的 情 境 , 係 指 校 園 空 間 、 建 築 、 景 觀 和 設 施 , 具 有 「 實 質 性 」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教 育 之 功 能 , 如 學 校 的 光 榮 歷 史 、 特 有 事 蹟 、 優 良 傳 統 等 , 常 因 某 種 獨 特 物 質 文 化 的 存 在,而得以繼續發揚。

(三)人文性的情境

學 校 環 境 不 僅 是 一 個 遮 風 避 雨 、 傳 授 知 識 的 場 所 , 而 是 具 有 引 人 入 勝 、 發 人 深 省 、 陶 冶 身 心 、 涵 融 性 情 的 文 化 環 境 ; 學 校 是 教 育 「 人 」 的 場 所 , 應 重 視 人 文 教 育 環 境 的 規 劃 , 如 在 庭 園 中 , 高 聳 的 百 年 老 樹 和 學 生 休 憩 平 台 、 涼 亭 、 廊 道 , 形 成 靜 謐 的 精 緻 校 園 。 古 希 臘 Plato 的 「 學 苑 」

( academies)( 387B.C.) ─ 位 處 森 林 地 帶 , 拱 樹 成 蔭 , 林 野 廣 闊 , 可 做 運 動 與 休 息 之 用 , 講 堂 之 外 , 還 有 多 處 可 供 師生聊天及飲食的場所(林玉體,1980)。

參 、 校 園 景 觀 的 發 展

一、新校園運動

校 園 是 師 生 朝 夕 相 處 在 一 起 的 知 識 環 境 。 如 何 讓 學 校 的 校 園 景 觀 注 人 更 多 的 活 力 , 發 揮 更 大 的 境 教 功 能 , 使 得 校 園 景 觀 在 學 校 教 育 改 革 與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扮 演 具 有 生 命 力 的 角 色,成為大家關心的話題(林海清,2001)。

數據

圖 2-3  半開放空間的示意圖
圖 2-5  封閉的水平空間示意圖
圖 2-8  植物外形的基本型示意圖(張自健重繪)  3.植物的質地   植 物 的 質 地 是 指 個 體 或 群 體 在 視 覺 上 的 粗 細 感 。 樹 葉 的 大 小 、 枝 條 的 粗 細 、 樹 皮 的 外 貌 以 及 整 株 的 生 長 習 性 都 能 影 響 視 覺 上 的 質 感 。 在 近 距 離 觀 賞 時 , 質 地 是 植 物 視 覺 特 性 中 特 別 重 要 的 因 素 , 可 影 響 組 合 的 統 一 性 與 變 化 性 、 視覺上的趣味性、以及設計的情調。植物的質地可以
圖 2-10  Cullen 的城鎮景觀的透視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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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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