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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異議案件審定書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貿聲字第1112250053號
異議人:麗○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左營區新○一路 1○7 號 代表人:郭○裕
異議人因違反貿易法事件,不服本局民國(下同) 111 年 3 月 28 日貿服字第 1110100806 號函處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 之處分,提起聲明異議。經本局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第 271 次 會議(111 年 4 月 27 日)審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緣異議人於 111 年 1 月 21 日以第 BC/11/244/00113 號報 單,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製 STEAM ROOM OTHER ACCESSORIES (蒸汽房配件)1 批,經高雄 關查驗結果,來貨第 3 項外箱印刷「麗○」字樣,且貼有正體 中文「國產觸控式」之標籤,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爰就其違 反貿易法部分移請本局核處。
案經本局 111 年 3 月 15 日函請異議人檢證說明,其以同 年月 17 日函復略以,本件貨品外箱上印有「麗○」字樣,係 用以辨別異議人出售之商品;又外箱正體中文「國產」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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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中國大陸產製;至於使用正體原因,係中國廠商體恤異議 人未諳簡體字,而使用正體字等語。本局審酌本件貨品產地為 中國大陸,外包裝紙箱上卻印有麗○字樣,且貼有包含「國產」
正體中文之標籤,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爰依「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 不實處分原則」項次 5 裁罰基準,按貿易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處以 6 萬元罰鍰之處分。異議人不服,遂向本局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 由
一、 按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 不實之行為,為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出進口人有第 17 條各款所定禁止 行為之一者,本局得予以警告、處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 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 出入貨品。次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第 1 點第 1 項明定,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
或標示其他文字(如…國內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 誤認其產地之虞者,由本局酌情議處,合先敘明。
二、 本件異議理由略謂:本件「國產」意思,係指中華人民共 和國(即中國大陸)國產,而非臺灣產製;至於使用正體中 文,係因中國大陸廠商體恤異議人員工不諳簡體字,主動 改為正體字。又前揭外箱印刷之「麗○」及貼有「國產觸 控式」正體字之標籤均無外流。且已告知中國大陸廠商,
日後進口貨品,須印有進口商麗○建材有限公司,爰請撤 銷原處分等語。
三、 案經開會審議,異議人未派員列席說明。查貿易法第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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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 2 款明定,進口人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是 不論貨品標示產地係出於法令強制規定,或業者自主管 理需要,進口人倘進口有標示產地之貨品,即負有與實 際產地相符之義務。異議人固稱本件「國產」意思,係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中國大陸)國產,至於使用正體中文,係 由中國大陸廠商主動提供等語。惟異議人報運進口前揭貨 品,產地為中國大陸,經檢視高雄關移送之查驗照片,本 件貨品外箱標示有代表異議人公司名稱之「麗○」字樣,
且未加註「進口商」文字,易使一般消費大眾引發前揭 貨品係異議人產製之聯想;再者,審諸目前兩岸一般文 字使用之差異與習慣,貼有「國產觸控式」之正體中文 標籤,客觀上亦易使民眾誤認為該貨品係我國產製,堪 認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出進口人不得有產地標示 不實行為之規定。所辯事項,要難執為本件免責之理由。
至其另稱前揭「麗○」及貼有「國產觸控式」正體字之標籤 均無外流一節,尚不影響本件違法事實之成立,併予指 明。異議人既為以出進口為常業之廠商,對於輸入貨品產 地標示及相關法規,本負有遵守之義務卻未為注意,自應 依法裁罰。按本局 109 年 2 月 18 日貿服字第 1090150341 號令修訂之「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5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 字(如 TAIWAN TAIPEI、…、國內廠商名址、XX 公司榮譽 出品…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1 年內初次違 規,應裁處 6 萬元罰鍰。本件輸入貨品產地標示不實之 行為,核屬前揭處分原則項次 5 明定之違規態樣。本局 考量異議人前揭違規情節及受責難程度,於貿易法第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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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異議人以最低之 6 萬元罰鍰之 處分,尚屬允妥,要屬有據,核無違誤。
四、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爰依貿易處分案件聲 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局長 江 文 若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5 月 ○ 日
如不服本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訴願書、
原處分書、本審定書等資料影本,經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