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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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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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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1.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經濟部國貿易局貿服字第108015179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316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項 次

違 規 事 實

違反規定 二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警告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二 產地標示不實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 二十四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出口非我國產製自行車或工具機 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產地 標示 不 實 ( 如 臺 灣 製 造 、 產 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 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 六十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百二十萬

罰鍰新臺幣三 百萬元並廢止 出進口廠商登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記

第一項第六款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除外),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 造 、 產 地 : 臺 灣 、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 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 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 二十四萬元

罰鍰新臺幣 四十八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標示其他 文字(如 TAIWAN TAIPEI、多國產 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 公司 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 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 誤認其產地之虞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 八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三十二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註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行為人之出口報單數認定之。

註2:上表所稱初次違規係以違規行為時認定。自初次處分送達後倘有案件違規行為在初次處分前發 生者,仍以初次行為論。一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 送達後,一年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註3:處分機關(貿易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獲利益及受

(2)

處罰者之資力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就個案 敘明理由另行簽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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