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1.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經濟部國貿易局貿服字第108015179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316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項 次
違 規 事 實
違反規定 二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警告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二 產地標示不實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 二十四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三
出口非我國產製自行車或工具機 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產地 標示 不 實 ( 如 臺 灣 製 造 、 產 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 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 六十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百二十萬
元
罰鍰新臺幣三 百萬元並廢止 出進口廠商登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記
第一項第六款
四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除外),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 造 、 產 地 : 臺 灣 、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 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 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 二十四萬元
罰鍰新臺幣 四十八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五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標示其他 文字(如 TAIWAN TAIPEI、多國產 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 公司 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 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 誤認其產地之虞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 八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三十二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註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行為人之出口報單數認定之。
註2:上表所稱初次違規係以違規行為時認定。自初次處分送達後倘有案件違規行為在初次處分前發 生者,仍以初次行為論。一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 送達後,一年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註3:處分機關(貿易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獲利益及受
處罰者之資力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就個案 敘明理由另行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