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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承辦人:李靜雯
電話:(02)2513-2259
電子郵件:moi1468@moi.gov.tw 傳真:(02)2513-2262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6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資字第103018398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部憑證管理中心為提供簡政便民服務,於本(103)年7月 1日起開放自然人憑證部分憑證作業可由受託人代為辦理 之服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
二、自然人憑證各項憑證管理作業規定,除憑證申請及憑證廢 止外,其他各項目均得委託他人至各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
,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並確認自然人憑證代辦事 項委託書之內容正確性並親筆簽名及用印,並由受委託人 攜帶該委託書、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各戶政事務所辦 理。
三、有關自然人憑證業務委託代辦相關訊息公布於本部憑證管 理中心專屬網站(http://moica.nat.gov.tw),如有自 然人憑證相關問題諮詢,請電洽客服中心(0800-080-117)
。
正本: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中央各部會、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 政府、本部各單位、中部辦公室各單位、地政機關、所屬各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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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本部資訊中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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