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

Copied!
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原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並建立一致性之發展規範及服務品質,特訂 本作業原則。

二、用詞定義: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允許使用者自 行下載安裝行動應用軟體之個人化裝置。

(二)行動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簡稱A pp):指民眾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軟體。

(三)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與購買行動應 用軟體之平台。

(四)適地性服務(Location-Based Service,

簡稱LBS):指透過無線通訊網路定位或衛星定位系統(Glo 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GPS)

取得智慧型行動裝置之位置資訊,在電子地圖系統的支援下,為使 用者提供與位置相關的行動應用服務。

(五)政府資料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 、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三、發展原則:

(一)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宜優先透過政府資料開放平台,鼓勵民間 運用開發,以擴大民眾參與並降低開發成本。經評估不適合由民間 開發者,由機關採自行或委外方式開發。

(二)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應考量其他機關或民間是否已有相同功能 產品,避免重複開發類似功能之產品。

(三)各機關應優先發展擴充服務、牽涉隱私性質或需要信任基礎之行動 應用軟體,並以多數或弱勢族群為使用對象,以提供便民服務、發 揮最大服務效能。

(四)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應衡酌機關之資源及後續維護推廣之財務 及人力規劃,以確保提供持續之服務。

(五)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應考量其服務是否適用於行動應用特性,

並以提供主動服務為內涵,善用智慧型行動裝置主動通知及適地性 服務功能,以達成簡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與創新使用體驗為 目標,兼顧行動應用技術創新及提供便民服務。

(2)

(六)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並設 有意見回饋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七)各機關應配合各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工具版本更新 ,進行穩定性調整作業,以確保服務穩定運行。

四、採購評估:

(一)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前,應依預算程序完成相關預算編列。

(二)各機關進行行動應用軟體採購作業前,應依前點之發展原則,就目 標對象、功能、技術、綜合效益、經費與推廣等事項,完成自我評 估,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審核同意,確認其必要性及成本效益。

(三)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應檢附自我評估表,於預算審查程序時

提送本府智慧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智慧發展中心)審查確認,完成預算 編列。

五、行銷推廣:

(一)各機關於軟體市集發布行動應用軟體時,除各機關自有帳號者,應 使用智慧發展中心以本府名稱所申請之帳號上架,不得使用開發廠商名 稱。

(二)智慧發展中心應建立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入口網頁,供民眾瞭解及取得本 府行動應用軟體。各機關於軟體市集發布、變更或註銷行動應用軟 體時,應同步通知智慧發展中心更新該網頁資料。

(三)各機關發布行動應用軟體時,應根據其屬性選擇適當類別發布之。

(四)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得嵌入行政院「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推播 元件」,以串連其他機關服務,並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績效管理:

(一)各機關應定期蒐集行動應用軟體之下載量、使用者評論與意見回饋 ,並依據使用情境、服務狀況及後端支援程度,決定持續精進服務 內容或中止服務。

(二)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資訊蒐集結果,應定期於每月十日前回報智慧發 展中心,以供智慧發展中心查核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績效。但以智慧 發展中心統一上架者得免回報。

(三)智慧發展中心對於績效欠佳之行動應用軟體,得要求該機關提出檢討報 告及改進措施。

(3)

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原則 修正總說明

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於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為配合臺南市政府資訊中心改制為智慧發展中心,並 使本作業原則契合運作現況,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資訊中心」修正為「智慧發展中心」。(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 點)

(4)

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原則 修正對照表

現行規定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整合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

並建立一致性之發展規範及服 務品質,特訂本作業原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整合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

並建立一致性之發展規範及服 務品質,特訂本作業原則。

本點未修正。

二、用詞定義: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 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 允許使用者自行下載安裝行 動應用軟體之個人化裝置。

(二)行動應用軟體(Mob ile Applicat ion,簡稱App):指民 眾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 動裝置之軟體。

(三)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 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 與購買行動應用軟體之平台。

(四)適地性服務(Loca tion-Based S e r v i c e , 簡 稱 L B S):指透過無線通訊網路定 位或衛星定位系統(Glob al Positioni ng System,簡稱G PS)取得智慧型行動裝置之 位置資訊,在電子地圖系統的 支援下,為使用者提供與位置 相關的行動應用服務。

(五)政府資料開放:政府資 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

二、用詞定義: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 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 允許使用者自行下載安裝行動 應用軟體之個人化裝置。

(二)行動應用軟體(Mob ile Applicati on,簡稱App):指民眾 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 置之軟體。

(三)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 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 與購買行動應用軟體之平台。

(四)適地性服務(Loca tion-Based Se rvice,簡稱LBS):

指透過無線通訊網路定位或衛 星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 ystem,簡稱GPS)取 得智慧型行動裝置之位置資 訊,在電子地圖系統的支援 下,為使用者提供與位置相關 的行動應用服務。

(五)政府資料開放:政府資 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

本點未修正。

(5)

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 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 連結下載及利用。

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 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 連結下載及利用。

三、發展原則:

(一)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宜優先透過政府資料開放 平台,鼓勵民間運用開發,以 擴大民眾參與並降低開發成 本。經評估不適合由民間開發 者,由機關採自行或委外方式 開發。

(二)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應考量其他機關或民間是 否已有相同功能產品,避免重 複開發類似功能之產品。

(三)各機關應優先發展擴充 服務、牽涉隱私性質或需要信 任基礎之行動應用軟體,並以 多 數 或 弱 勢 族 群 為 使 用 對 象,以提供便民服務、發揮最 大服務效能。

(四)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應衡酌機關之資源及後續 維 護 推 廣 之 財 務 及 人 力 規 劃,以確保提供持續之服務。

(五)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應考量其服務是否適用於 行動應用特性,並以提供主動 服務為內涵,善用智慧型行動 裝置主動通知及適地性服務 功能,以達成簡化服務流程、

提升服務效能與創新使用體 驗為目標,兼顧行動應用技術 創新及提供便民服務。

三、發展原則:

(一)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宜優先透過政府資料開放平 台,鼓勵民間運用開發,以擴 大民眾參與並降低開發成本。

經評估不適合由民間開發者,

由機關採自行或委外方式開 發。

(二)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應考量其他機關或民間是否 已有相同功能產品,避免重複 開發類似功能之產品。

(三)各機關應優先發展擴充 服務、牽涉隱私性質或需要信 任基礎之行動應用軟體,並以 多數或弱勢族群為使用對象,

以提供便民服務、發揮最大服 務效能。

(四)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應衡酌機關之資源及後續維 護推廣之財務及人力規劃,以 確保提供持續之服務。

(五)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應考量其服務是否適用於行 動應用特性,並以提供主動服 務為內涵,善用智慧型行動裝 置主動通知及適地性服務功 能,以達成簡化服務流程、提 升服務效能與創新使用體驗為 目標,兼顧行動應用技術創新 及提供便民服務。

本點未修正。

(6)

(六)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應 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 訊或圖像,並設有意見回饋功 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 精進服務內容。

(七)各機關應配合各智慧型 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開 發工具版本更新,進行穩定性 調整作業,以確保服務穩定運 行。

(六)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應 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 或圖像,並設有意見回饋功 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 精進服務內容。

(七)各機關應配合各智慧型 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 工具版本更新,進行穩定性調 整作業,以確保服務穩定運行。

四、採購評估:

(一)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前,應依預算程序完成相關 預算編列。

(二)各機關進行行動應用軟 體採購作業前,應依前點之發 展原則,就目標對象、功能、

技術、綜合效益、經費與推廣 等事項,完成自我評估,經機 關首長或授權人審核同意,確 認其必要性及成本效益。

(三)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應檢附自我評估表,於預 算審查程序時提送本府智慧 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智慧發展 中心)審查確認,完成預算編 列。

四、採購評估:

(一)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前,應依預算程序完成相關 預算編列。

(二)各機關進行行動應用軟 體採購作業前,應依前點之發 展原則,就目標對象、功能、

技術、綜合效益、經費與推廣 等事項,完成自我評估,經機 關首長或授權人審核同意,確 認其必要性及成本效益。

(三)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應檢附自我評估表,於預 算審查程序時提送本府資訊中 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審查 確認,完成預算編列。

配合資訊中心 改制,機關名 稱修正為「智 慧發展中心」

五、行銷推廣:

(一)各機關於軟體市集發布 行動應用軟體時,除各機關自 有帳號者,應使用智慧發展中 心以本府名稱所申請之帳號 上架,不得使用開發廠商名 稱。

五、行銷推廣:

(一)各機關於軟體市集發布 行動應用軟體時,除各機關自 有帳號者,應使用資訊中心以 本府名稱所申請之帳號上架,

不得使用開發廠商名稱。

(二)資訊中心應建立本府行

配合資訊中心 改制,機關名 稱修正為「智 慧發展中心」

(7)

(二)智慧發展中心應建立本 府行動應用軟體入口網頁,供 民眾瞭解及取得本府行動應 用軟體。各機關於軟體市集發 布、變更或註銷行動應用軟體 時,應同步通知智慧發展中心 更新該網頁資料。

(三)各機關發布行動應用軟 體時,應根據其屬性選擇適當 類別發布之。

(四)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得嵌入行政院「行動電子化 政府服務推播元件」,以串連 其他機關服務,並共同整合推 廣政府服務。

動應用軟體入口網頁,供民眾 瞭解及取得本府行動應用軟 體。各機關於軟體市集發布、

變更或註銷行動應用軟體時,

應同步通知資訊中心更新該網 頁資料。

(三)各機關發布行動應用軟 體時,應根據其屬性選擇適當 類別發布之。

(四)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得嵌入行政院「行動電子化 政府服務推播元件」,以串連 其他機關服務,並共同整合推 廣政府服務。

六、績效管理:

(一)各機關應定期蒐集行動 應用軟體之下載量、使用者評 論與意見回饋,並依據使用情 境、服務狀況及後端支援程 度,決定持續精進服務內容或 中止服務。

(二)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 資訊蒐集結果,應定期於每月 十日前回報智慧發展中心,以 供智慧發展中心查核各機關 之行動應用軟體績效。但以智 慧發展中心統一上架者得免 回報。

(三)智慧發展中心對於績效 欠佳之行動應用軟體,得要求 該機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 措施。

六、績效管理:

(一)各機關應定期蒐集行動 應用軟體之下載量、使用者評 論與意見回饋,並依據使用情 境、服務狀況及後端支援程 度,決定持續精進服務內容或 中止服務。

(二)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 資訊蒐集結果,應定期於每月 十日前回報資訊中心,以供資 訊中心查核各機關之行動應用 軟體績效。但以資訊中心統一 上架者得免回報。

(三)資訊中心對於績效欠佳 之行動應用軟體,得要求該機 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

配合資訊中心 改制,機關名 稱修正為「智 慧發展中心」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府授研品字第 1100048247 號函頒.. 一、 臺

十八、經本府人力專案小組審查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核定

簡化內、外部作業流程,擴大本機關(單 位)或第一線機關(單位)服務措施的運 作彈性,提升服務效率。. (二)跨機關(單位)整合(50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為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

在締約國需要特定服務之提供授權之情況下,締約國合格之管理

1、 與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矯正機關)合作入監辦理

1.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 服法)第 56 條及「雇主聘 僱外國人 許可及管理辦 法」第 45 條規定,受聘 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 繫或聘僱關係 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