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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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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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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附表一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一) 姓 名 選(就)任 日 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二)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現 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 在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三)

目前兼任本 行及其他公 司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他主 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一: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二:填列首次擔任銀行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三: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二)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2)

第2頁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 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 董事家數

商 務 、 法 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 業務所須相 關科系之公 私立大專院 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

律師、會計師或 其 他 與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 務 、 財 務、會計 或公司業 務所須之 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銀行或其母公司、銀行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

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銀行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 東。

(7)非為銀行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

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3)

第3頁

附表一之一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註 1: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職 稱

(註 1) 姓 名 選(就) 任日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 子女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2)

目前兼任其 他公司之職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姓 名

(4)

第4頁

附表一之二(彙總配合級距揭露人數)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本附表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人數,銀行如自願採行個別揭露,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各欄金額,無須填列酬金 級距表;如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請於酬金級距表中填列姓名而非人數。)

(1)董事之酬金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及 C 等三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 及 E 等 五項總額 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 (註 11)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司以外轉 投資事業 酬金(註

12) 報酬(A)

(註 2)

盈餘分配之 酬勞(B)

(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C) (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D) (註 5)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E)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F)

(註 7)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人數

前三項酬金總額(A+B+C) 前五項酬金總額(A+B+C+D+E) 本行 (註 9)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10) G

本行 (註 9)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10) H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 列本表及下表(3)。

註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 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銀行 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各種獎 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 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 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 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數,並另應填列附表 一之三。其股票紅利金額上市上櫃公司應以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計算之;若非上市上 櫃公司則以盈餘所屬年度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淨值計算之。

註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

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 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9:本行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法人董事所領取部分應平均分配至指派代表人後再予以區分各級距人數。另若銀行自願 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董事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董事姓名」。

註 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銀行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董 事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董事姓名」。

註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董事「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之 G 及 H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銀行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 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5)

第5頁

(2)監察人之酬金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 及 C 等三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司以外轉 投資事業

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盈餘分配之 酬勞(B)

(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C) (註 4)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給付本行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人數 前三項酬金總額(A+B+C)

本行 (註 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 7) D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

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 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銀行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行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銀行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監察 人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監察人姓名」。

註 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銀行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 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監察人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監察人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監察人「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 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D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 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6)

第6頁

(3)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

(註 2)

獎金及 特支費

(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註 4) 前三項總

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 比例(%)

(註 9)

取得員工 認股權憑 證數額(註

5)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註 6)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註 6)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 6)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註 6)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註 6)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註 6)

司以外投 資事業酬 (註 10)

現金 股利

股票股利(註 4)

現金 股利

股票股利(註 4)

股數 市價 金額 股數 市價 金額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 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人數

本行(註 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8) D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均應予揭露。

註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 註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

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 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銀行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 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數,並另應填列本附表(4)。其股票紅利金額上市上櫃銀行應以公開發行銀 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計算之;若非上市上櫃銀行則以盈餘所屬年度會計期間結束日 之淨值計算之。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 十六。

註 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7:本行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銀行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總經 理及副總經理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銀行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 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10: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 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D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 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7)

第7頁

附表一之三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之 經 理 人 姓 名 及 配 發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 1)

姓名

(註 1)

股票紅利 現金紅利

總計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 股數 市價(註 2) 金額 金額

( 註

*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經理人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 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數。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1: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盈餘分配情形。

註 2:其股票紅利金額上市上櫃公司應以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計 算之;若非上市上櫃公司則以盈餘所屬年度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淨值計算之。

註 3:經理人之適用範圍如下:

(1)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等。

(3)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財務部門主管。

(5)會計部門主管。

(6)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註 4:若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領取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除填列附表一之二,另應再填列本表

(8)

第8頁

附表二

董事會運作情形資訊

最近年度董事會開會 A 次,董事監察人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註 1) 實際出(列) 席次數B

委 託 出 席次數

實際出(列)席率(%)

【B/A】(註 2) 備註 董事長

董事 a 董事 b

獨立董事 a 獨立董事 b

監察人 a 監察人 b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證交法第 14 條之 3 所列事項暨其他經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之董事會議決事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獨立董事意見 及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二、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 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三、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例如設立審計委員會、提昇資訊透明 度等)與執行情形評估。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法人股東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註 2:

(1)年度終了日前有董事監察人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 其在職期間董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董事監察人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 欄註明該董事監察人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 間董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9)

第9頁

附表二之一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A 次,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

數B

委 託 出 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B/

A】(註) 備註

獨立董事 a 獨立董事 b 獨立董事 c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證交法第 14 條之 5 所列事項暨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 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 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註: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 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獨立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 該獨立董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 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10)

第10頁

附表二之二 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銀行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 題之方式

(二)銀行掌握實際控制銀行之主要 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 者名單之情形

(三)銀行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 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銀行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 情形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一)銀行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二)監察人與銀行之員工及股東溝 通之情形

四、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 形

五、資訊公開

(一)銀行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 及本行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二)銀行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

(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 負責銀行資訊之蒐集及揭 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

(11)

第11頁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明會過程放置銀行網站等)

六、銀行設置提名或薪酬委員會等功 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七、請敘明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運作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八、請敘明本行對社會責任(如人權、員工權益、環保、社區參與、供應商關係、監督及利害關係權利等)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 社會責任情形:

九、其他有助於瞭解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風險管理政 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 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十、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敍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 及改善情形:

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 定。

註二: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公司治理執行情形。

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12)

第12頁

附表二之三

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辭職解任情形彙總表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到任日期 解任日期 辭職或解任原因

註:所稱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係指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等。

(13)

第13頁

附 表 三

會計師公費資訊

表一:

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姓名 審計公費

非審計公費 會計師之 查 核 期間

是否涵蓋完整會計年度

制度設計 工商登記 人力資源 其他(註2) 小 計 是 否(註1) 查核期間 備 註

表二:

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姓名 審計公費

非審計 公費

制度設計 工商登記 人力資源 其他(註2) 小 計 查核期間 備 註

註 1:■本欄勾否者,請於「查核期間」欄註明查核期間及續填表二。

■表二請按本年度各前任會計師依序揭露所支付之審計與非審計公費等資訊。

註 2:非審計公費請按服務項目分別列示,若非審計公費之「其他」達非審計公費合計金額 25%者,應於備註欄列示其服務內容。

(14)

第14頁

附 表 三 之 一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者 更 換 日 期 更 換 原 因 及 說 明

說明係委任人或會計 師終止或不接受委任

當事人

情 況 會計師 委任人

主動終止委任

不再接受(繼續)委任 最新兩年內簽發無保

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 告書意見及原因

與本行有無不同意見 有

會計原則或實務 財務報告之揭露 查核範圍或步驟 其 他

無 說明 其他揭露事項

(本準則第十條第五款 第一目第四點應加以 揭露者)

(15)

第15頁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者

事 務 所 名 稱

會 計 師 姓 名

委 任 之 日 期

委 任 前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或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 之 意 見 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前 任 會 計 師 不同意見事項之書面意見

三﹑前任會計師對本準則第十條第五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事項之復函。

(16)

第16頁

附 表 四 之 ㄧ

持股比例占前十大股東間互為關係人資料

姓名(註 1)

本人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 子女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義 合計持有股份

前十大股東相互間具有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 係人之關係者,其名稱及

關係。

備註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比

名稱 關係

股東 A 股東 B

註 1:股東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

註 2:持股比例之計算係指以自己名義、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數。

(17)

第17頁

附 表 十 二

金 融 債 券 發 行 情 形

金 融 債 券 種 類

(註 1)

第 次(期)金融債券

(註 6)

第 次(期)金融債券

(註 6)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 發 行 日 期 面 額 發 行 及 交 易 地 點 ( 註 2 )

幣 別

發 行 價 格 總 額 利 率

期 限 年期 到期日: 年期 到期日:

受 償 順 位

保 證 機 構 受 託 人 承 銷 機 構 簽 證 律 師 簽 證 會 計 師 ( 註 3 ) 簽 證 金 融 機 構 償 還 方 法 未 償 還 餘 額 前 一 年 度 實 收 資 本 額 前 一 年 度 決 算 後 淨 值

履 約 情 形

贖 回 或 提 前 清 償 之 條 款 轉 換 及 交 換 條 件 限 制 條 款 ( 註 4 ) 資 金 運 用 計 畫 申報發行金額加計前已發行流 通在外之餘額占發行前一年度 決算後淨值之比率(%)

是否計入合格自有資本及其類 別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 及 其 評 等 等 級 ( 註 5 )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 2:屬海外公司債(包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者填列。

註 3:係指該次發行金融債券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未有相關法令所列情事之會計師。

註 4:如次順位債券、限制發放現金股利、對外投資或要求維持一定資產比例等。

註 5:無者免填。

註 6:屬私募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註 7:金融債券未償還期(次)餘額得依主管機關同一核准文號別彙總列示。

(18)

第18頁

附 表 二 十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資 料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2)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註 4)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貼 現 及 放 款

應 收 款 項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採 權 益 法 之 股 權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 註 3 )

無 形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存 款 及 匯 款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金 融 商 品 之 未 實 現 損 益 累積換算調整數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股東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19)

第19頁

註 1:信託投資公司應將自有資金及信託資金合併列示,惟應扣除指定用途信託資金部分,並註明該項信託資金之金額。

註 2 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3: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4: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 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5: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6: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20)

第20頁

簡明損益表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2)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3)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放 款 呆 帳 費 用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前損益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後損益 停 業 部 門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非 常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 稅 後 淨 額 ) 本 期 損 益 每 股 盈 餘

註 1:信託投資公司請依自有資金及信託資金分別列示。

註 2: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3: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4:停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示。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21)

第21頁

附 表 二 十 一

財 務 分 析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註 3)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註 2)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 能力

存放比率 逾放比率

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 額比率

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信餘 額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第一類資本報酬率(%)

資產報酬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 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固定資產占股東權益比率 成長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流量滿足率 流動準備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授 信總餘額之比率

營運 規模

資產市占率 淨值市占率 存款市占率 放款市占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併揭露合併財務比率分析。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 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3: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經營能力

(22)

第22頁 (1)存放比率=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2)逾放比率=逾期放款總額/放款總額

(3)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額比率=利息支出總額/年平均存款餘額。

(4)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信餘額比率=利息收入總額/年平均授信餘額。

(5)總資產週轉率=淨收益/資產總額

(6)員工平均收益額(註7)=淨收益/員工總人數 (7)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2.獲利能力

(1)第一類資本報酬率=稅前損益/平均第一類資本總額。

(2)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資產總額。

(3)股東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股東權益淨額。

(4)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5)每股盈餘=(稅後淨利-特別股股利)/加權平均已發行股數。(註5)

3. 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2)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固定資產淨額/股東權益淨額。

4. 成長率

(1)資產成長率=(當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

(2)獲利成長率=(當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

5.現金流量(註8)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應付商業本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之金融負債+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之應付款項)

(2)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現金股利) (3)現金流量滿足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投資活動淨現金流量。

6.流動準備比率=中央銀行規定流動資產/應提流動準備之各項負債。

7.營運規模

(1) 資產市占率=資產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資產總額(註6)

(2) 淨值市占率=淨值/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淨值總額 (3) 存款市占率=存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存款總額 (4) 放款市占率=放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放款總額 註4:負債總額係扣除保證責任準備、買賣票券損失準備違約損失準備及意外損失準備。

註5:前項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以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股數為基礎。

2.凡有現金增資或庫藏股交易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股數。

3.凡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者,在計算以往年度及半年度之每股盈餘時,應按增資比例追溯調整,無庸考慮該增資 之發行期間。

4.若特別股為不可轉換之累積特別股,其當年度股利(不論是否發放)應自稅後淨利減除或增加稅後淨損。

5.特別股若為非累積性質,在有稅後淨利之情況,特別股股利應自稅後淨利減除:如為虧損,則不必調整。

註6: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信託投資公司。

註7:收益額指利息收益與非利息收益合計數。

註8: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2.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3.現金股利包括普通股及特別股之現金股利。

4.固定資產毛額係指扣除累計折舊前固定資產總額。

(23)

第23頁

資本適足性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資 本 適 足 率(註 2)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資 本 適 足 率 ( 註 5 ) 年 年 年 年 年

普通股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

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 預收股本

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除外)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虧 少數股權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減:商譽

減: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 減:資本扣除項目

第一類資本合計

永續累積特別股

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 益之 45%

可轉換債券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長期次順位債券 非永續特別股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無到期 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合計超 出第一類資本總額百分之十 五者

減:資本扣除項目 第二類資本合計 第 三

類 資

短期次順位債券 非永續特別股 第三類資本合計 自有資本

信用 風險

標準法 內部評等法 資產證券化 作業

風險

基本指標法

標準法/選擇性標準法 進階衡量法

市場 風險

標準法 內部模型法 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資本適足率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三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普通股股本占總資產比率

(24)

第24頁

請說明最近二期資本適足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應併揭露合併資本適足率。

註 1:未經會計師複核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本表自有資本與加權風險性資產額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 表格」之規定填列。

註 3:銀行依過渡期間規定計算信用風險者,請填入信用風險標準法之風險性資產額。

註 4:年報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自有資本=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第三類資本。

2.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3.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5.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二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6.第三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三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7.普通股股本占總資產比率=普通股股本/總資產。

註 5: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6: 各該年度若為實施 Basel I 年度,本表填列方式如下:

(1)Basel I 資本扣除項目百分之五十填列為第一類資本扣除項目,另百分之五十列為第二類資本扣除項目。

(2)Basel I 信用風險資本需求列為信用風險「標準法」之資本需求。

(25)

第25頁

附表二十二

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信用風險策略、目標、政策與流程

2. 信用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4. 信用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監控

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與流 程

5. 法定資本計提所採行之方法

信用風險標準法之風險抵減後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

年 月 日(註)

暴險類型 風險抵減後暴險額 應計提資本

主權國家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 銀行(含多邊開發銀行)

企業(含證券及保險公司)

零售債權 住宅用不動產 權益證券投資 其他資產 合計

註:請依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一季止之資料填寫。

(26)

第26頁

附表二十三

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資產證券化管理策略與流程

2. 資產證券化管理組織與架構

3. 資產證券化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 點

4. 資產證券化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監 控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與 流程

5. 法定資本計提所採行之方法

從事資產證券化情形

年 月 日(註)

券 別 發 行 總 額 流 通 餘 額 自 行 購 回 餘 額

註:請依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一季止之資料填寫。

資產證券化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

年 月 日(註)

暴險類別

非創始銀行 創始銀行

買入或 持有之 證券化 暴險額

應計提 資本

暴險額

未證券化 前之應計 提資本

非資產基礎商業本票 資產基

礎商業 傳統型 組合型 本票

留有部位 不留部位 留有部位 不留部位

合計

註:請依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一季止之資料填寫。

(27)

第27頁

附表二十四

作業風險管理制度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作業風險管理策略與流程

2. 作業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3. 作業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4. 作業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監控

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與流 程

5. 法定資本計提所採行之方法

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

年 月 日(註)

年度 營業毛利 應計提資本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計

註:請依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一季止之資料填寫。

(28)

第28頁

附表二十五

市場風險管理制度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市場風險管理策略與流程

2. 市場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3. 市場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4. 市場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監控

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與流 程

5. 法定資本計提所採行之方法

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

年 月 日(註)

風險別 應計提資本

利率風險 權益證券風險 外匯風險 商品風險 合計

註:請依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一季止之資料填寫。

(29)

第29頁

附 表 二 十 七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資 料

日 期

項 目

年 月 日 (註1)

年 月 日 (註1)

私募有價證券種類(註2)

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

數額(註3)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註4)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辦理次數調整,若有分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應分別列示。

註 2:係填列普通股、特別股、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普通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附認股權金融債 券、海外轉換金融債券、海外存託憑證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私募有價證券種類。

註 3:屬私募金融債券而無需股東會通過者,應填列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

註 4:辦理中之私募案件,若已洽定應募人者,並將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與銀行之關係予以列明。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之 執 行 情 形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種 類 : 價 款 繳 納 完 成 日 期 :

報 本 會 備 查 日 期 :( 註 1)

私募對象

(註2)

資格條件

(註3)

認購數量 認購價格 與銀行關係

註 1:若有分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應分別列示。

註 2:欄位多寡視實際辦理次數調整。

註 3:係填列經核准辦理募集發行之法規依據。

(30)

第30頁

附表二十八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止 子 公 司 持 有 或 處 分 本 行 股 票 情 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股;%

子公司 名稱

(註 1)

實收 資本額

資金 來源

本行 持股比例

取得或 處分日期

取得股 數及金額

(註 2)

處分股 數及金額

(註 2)

投資 損益

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持 有股數及金額(註 3)

設定質

權情形 本行為子公 司背書保證金額

本行貸與 子公司金額

本年度截至 年報刊印日

註 4

註 1:請依子公司別分別列示。

註 2:所稱金額係指實際取得或處分金額。

註 3:持有及處分情形應分別列示。

註 4:並說明其對本行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之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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