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国》引言
有一位歌颂老对大洋国
①
曾作过这样的 礼赞:“啊,大洋国,你是天地间最幸运的 国家!你得夭独厚而又当之无愧。你那永远 五谷丰登的原野不会被冰雪所封,也不会有 赤日流浆的时候。塞里斯和巴克斯②
永远是 你那里形影不离的一对座上客。你的森林不 是食人猛兽的窝巢;你那一望无际的草原也 不是毒蛇的渊薮,而是无数牛羊的牧草,供 给你——牛羊的放牧者,丰美的乳汁和金黄 色的羊毛。夜幕并没有把你笼罩在黑暗的恐 怖中,反而使你产生一种柔和的感觉。你的 白画是我们珍视生命的原因,也是最长的白① 根据传统说法,大洋国指的是英国。诗人汤姆森(Thomson)
对这种传统会作详细描叙。早在击欧无敌舰队以前,英国在文 学传统中就被称为“天然的海上皇后”。本书中有两句话说:
“海洋为威尼斯的成长定下了法律,而大洋国的成长则为海洋 定下了法律。”英国历史和考古学家坎登(Canlden)说英国是 一个,‘海上贵妇”。这些似乎都明确地说明,英国人把自己 的国家看作是威尼斯的后继者。十九世纪,符洛德(Froude 写 了一本书,名为《大洋国或英国及其殖民地》,他的概念就是 从本书作者这里取得的。
② 根据神话,塞里斯(Ceres)是专司谷物的女神,巴克斯
(Bacchus)是酒神,意谓大洋国永远五谷丰登,酒食不愁。—
—译注
画。”正象只蒂厄斯
③
所说的,普里尼这段 狂热的赞颂④
看来既是指大洋国本身,也是 指现在己成为这个共和国的两个殖民省的 玛辟细亚和庞诺辟亚⑤
。至于这三个地区的民族情况,大洋国人 虽是那样地温驯,但又是全世界最富于尚武 精神的民族。维罗拉密厄斯
①
说:“励精图 治的国家应该注意它们的贵族和士绅是不 是增加得太快了,因为这样会使一般臣民变 成垂头丧气的村夫和卑贱的乡下佬,实际上③ 皮尔・贝蒂厄斯(PierreBertius,1565—1629)的许多著作中 并没有这段话。作者可能是在假托他人,暗示这书写的是英国。
——译注
④ 这一段话在英国作家的著作中是常出现的,作者虽税是出自 普里尼(Plinie)的手笔,然而实际上却可能是从塔西伦的《农 夫集》中取材编写成的。根据已有材料来看,罗马的两个普里 尼都没有写过这种话。
⑤ 作者可能是通过希腊文将英国的情形烘托出来。玛辟西亚
(Marpesia)指的是伊达山的丛林或希腊神话中阿美逊女王及 其勇敢的人民,并以此隐喻苏格兰,因为作者描叙苏格兰时,
说它主要垦一个以战士著称的国家。庞诺辟亚(Panopea),指 的是古战场佛西斯,作者的描述可能使读者想起沉寂而富于牧 歌情调的佛西斯惨遭战祸后的景况,这里暗指爱尔兰。
① 维罗拉密厄斯(Verulamius)暗指培根,原语出自《培根论说 文集》(1958 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中译本,水天同译。本书所引 培根语多系根据拉丁文核对。)——译注
也就是使他们成为士绅的奴仆。正如同灌木 林的情况一样,如果树苗留得太多,就不可 能得到青秀的矮树丛,而是一片杂乱的小灌 木丛。国家的情况也是这样,如果士绅到处 充斥,平民就会卑污不堪。其结果是,一百 个人里也挑不出一个适于带盔甲的;对于军 队的主体——步兵来说,情况尤其是这样。
在那种情形下,人口虽多,但实力却很薄 弱。要证实我们说的话,最好把大洋国和法 国作一比较。大洋国的幅员和人口虽然差得 很远,但在实力上却又远为优越!因为大洋 国的庶民是优良的兵种,而法国的农民就不 是。”
在这一段话中,维罗拉密厄斯就象马基 雅弗利
②
在他以前所做的那样,谈了一段很 不完整的道理。其实这就是所有权或产权的 均势。他在歌颂大洋国君主潘纳古斯③
的高 瞻远瞩而个人赞叹的计划时,这一点倒说得 比较明白。他说这计划“为田庄和农舍立下 了一个标准。也就是说,使田庄和农舍保有 不大的一份定额土地,其数量能使每个臣民 都能丰衣足食,而不陷入奴役状况;同时要② 马基雅弗利(Machiavelli,1469—1527),意大利著名政治思 想家,以《君主论》等书传世。
③ 潘纳古斯(Panurgus)是希腊文,原义为灵活,狡猾。此处暗 指英王亨利七世的朝政。
使耕者有其田,而不由雇工耕种田地。”他 说,“这样就的确能达到维琪尔追怀古意大 利时听说的‘土地丰饶,兵强马壮,国势强 盛’
④
的境地。”耕地培养了英勇的士兵,因而也就培育 了强盛的共和国。维罗拉密厄斯在歌颂潘纳 古斯的时候,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潘纳 古斯也不配受到这种歌颂;因为如果掌犁锄 的也拿上了剑的话,他就会用来保卫自己的 财产。因此,大洋国人民的则产愈多,就愈 能永远享受自由。大洋国的特征,和古意大 利的情形有些相象。古意大利一切都是为了 共和国。罗马在意大利境内立国时,也最为 重视农村中的部族,并且从农民中选拔执政 官。这个国家的政府采取了议会的形式,使 村野农民一直能过问国家大事。人民永远厌 恶君主的朝廷。爱慕虚荣和逢迎拍马的野 心,被认为是都市行会作风。农民或乡村的 生活方式虽然比较粗野,但被认为是共和国 的菁华。亚里士多德说:“有农民的民主才 有最好的共和国。”他认为这种共和国是保 卫自由的最坚强的卫士,是最不易发生变革 或骚乱的国家。因此,除非是国家的基础(这 一点下面将要谈到)崩溃,这种人民是极少
④ 见维琪尔(virgil)叙事诗《伊尼特》,其中仿荷马体裁描述 伊尼特在漫游非洲最后到意大利建立新王国的故事。
发生动摇和变乱的。凡是城市生活有较大影 响的共和国,就很少或从来没有平静的时 候,雅典的情形就是这样。在最好的情况 下,也会由于做得过分,而使事情受到损 害。因此罗马的城市部族便是由人民大会的 群众组成的,这些人都是通过释放令才获得 自由的自由民,在声望上与农民不能相比。
的确,威尼斯的情况也许有些不同,因为他 们那里的士绅(一切有权进入政府的人的称 谓)完全习惯于过城市生活,但是人民大会 的群众、职员、公民以及其余的老百姓却完 全被排斥于城市生活之外。除开威尼斯以 外,由一个城市组成的共和国无疑都是动荡 不安的,因为人人都会进行野心活动。但国 家如果是由乡村组成的,同时又做到耕者有 其田的话,那么人民就会安居乐业,并且会 产生一种最淳朴和最稳定的共和国,象大洋 国就是这样。
玛辟细亚在同一岛屿的北部,是艰苦勤 劳而人口众多的民族的保育者。过去,这个 地方的树苗太密了,因而人民的勇敢和他们 的艰苦精神不能相称;但那里的贵族却是例 外,他们用一种与波兰相类似的方式统治那 个国家,只是国王不象波兰那样由选举产 生。后来大洋国粉碎了那里贵族的奴役,使 人民得到了自由。玛辟细亚为了报答大洋国 的措施,就成了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辅助部队的兵源。庞诺辟亚是邻近的一个岛 屿,它是一个懒惰而懦弱的民族的慈母。这 个地方在古代就被大洋国的武力所征服。
后来为了摆脱桎梏,那儿的人口几乎被 杀绝了,到最后才重新充实了一个新的民 族。但是由于土质或空气上的某种不良因 素,新的种族后来又衰落了。这个地方既不 可能产生适宜征战的战士,而且事实上又没 有这种必要。于是对大洋国本身的利益说 来,最好是通过对国库最有利的方式来整顿 这个士质肥沃、商港遍布的省份。在我看来
(如果我考虑这个问题还算及时的话),完 成这项工作的最好方法是让犹太人移民到 那里去,允许他们保有自己的仪式和法律。
因为这样做就能立刻使足够数目的犹太人 从世界各地纷纷来归。
①
虽然现在的犹太人 已完全商业化了,但是在迦南乐土(Landof Canaan)②
上,他们全部是以农为业的。直 到从那里流放出来以后,他们才不再是土地 的主人。毫无疑义,犹太人有了物产丰富的 地区和优良的港口以后就会兼擅农业与商① 根据历史记载,爱德华一位在 1290 年曾把犹太人全部驱逐出 境。而经过三百五十年左右以后,哈林顿之所以提出向爱尔兰 移殖犹太人的计划,显然是由于扰太人在这段漫长的岁月以 后,又开始大量进入英格兰,并获得允许定居。
② 即今巴勒斯坦西部地方。——译注
业。庞诺辟亚只要具有足够的人口,就能提 供四百万镑净地租,这还没有把农业和贸易 的利益计算在内。象这样勤劳的民族,后两 种利益至少会多过地租数字的一倍。这样,
庞诺辟亚就能永远为犹太人和他们的子孙 所耕作。在七年的时间内,他们应供养保卫 他们的殖民省的军队。七年期满后,则应每 年缴纳二百万镑赋税。此外,对犹太人和本 共和国来说,供养殖民省军队的关税都是一 项莫大的好处,双方都无法用其他任何方式 获得。共和国如果用任何其他方式接纳犹太 人,都会伤害国本。因为在一切民族中他们 是最不顾进行合作的民族,他们只会在分散 的地区找一席栖身之地,对于整个共和国决 没有任何用处,但他们却吸去了能够维持本 地有用成员的养料。
如果用这种方式来整顿庞诺辟亚,就会 形成一个军需供应处, 再加上玛辟细亚的 附庸军,就会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 库。
这些地区都处在海岛之上,就好象是上 帝专为一个共和国设计出来的。从威尼斯的 情形就可以看出这种地形对于类似的政府 是多么有利。但是威尼斯由于无险可守,同 时又缺乏正式军队,所以便只能成为一个自 保的共和国。但这种地形却使我们这类似的 政府成了一个进取的共和国。它的基础是开
天辟地以来最坚强的基础。
“海神用镣铐聚紧地把前者铐起;
而用海水的两臂拥抱着后者。”
海洋为威尼斯的成长定下了法律,而大 洋国的成长则为海洋定下了法律。
上面所讲的那些地区在古时是彼此独 立而相互为敌的王国。
直到后来玛辟细亚的摩菲厄斯
①
根据袭 位权利继承了大洋国的王位后,这些国家不 仅统一在一位君主之下,而且好象着了魔一 样, 浸沉在酣睡中②
;直到最后才被内战的 号角声惊醒。这些事实产生了一些后果,下 面的讨论就是谈这些后果,一共分为四部 分:(1)绪言:说明政府的原理。
(2)立法议会:说明建立共和国的艺 术。
(3)大洋国的典章制度:说明上述艺 术的效果。
(4)结论:说明这种政府的一些后果。
① 、
② 摩菲厄斯(Morpheus)是罗马神话中的睡神,此处暗指英王 詹姆斯一世。意思是说,那时所实行的临时应付的政策已把国 家送人睡乡,直到内战爆发的时候,才惊醒过来。
绪 言
(说明政府的原理)
詹诺蒂
①
是威尼斯共和国情况最杰出的 描述者,他会把整个政府的发展体系分成两 个时代或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随着罗马自 由的终结而告终。这一过程也可以称为古代 经纶之道的过程或帝国。这种经纶之道首先 是由上帝在创立以色列共和国时亲自启示 给人类的,后来人们从上帝在自然界的足迹 中体察出来。希腊人和罗马人一致遵从了这 种作法。另一个阶段是从凯撒的武功开始 的。这种武功窒杀了自由,是古代经纶之道 变成近代经纶之道的过渡时期。近代经纶之 道是由于匈奴人、哥特人、汪达尔人、偷巴 底人、撒克逊人等的侵入所造成的,他们攻 破了罗马帝国,用许多恶劣的政府形式丑化 了世界的全部面貌。在这个时期,那些恶劣 的政府在西方世界尤为腐化。但威尼斯却是 个例外,它由于有金城汤池之固,所以便逃 避了蛮族的毒手,并一心遵行古代经纶之 道;其完美的程度甚至高于自己的典范。
① 詹诺蒂(Janotti,1492—1593)是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家,著有
《威尼斯共和国》一书。他认为,理想的政府是由君主、贵族 和民主三种政体溶合而成的。——译注
上述两个时代之间是有关系的。根据法 律或古代经纶之道来给政府下定义,它便是 一种艺术。通过这种艺术,人类的世俗社会 才能在共同权利或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织 起来,并且得到保存。根据亚里士多德和李 维
②
的说法,这就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 的王国。根据事实或近代经纶之道来给政府了 定义,它也是一种艺术。通过这种艺术,某 一个人或某一些人使。一个城邦或一个国家 隶属于自己,并按他或他们的私利来进行统 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是按照一个人 或少数家族的利益而制定的,因而就可以说 是人的王国,而不是法律的王国。
力图恢复前一种政府的只有一位政治 家——马墓雅弗利,但他的著作却没有受人 重视。“利维坦”
①
则要消灭这种政府,他② 李维(Livy,公元前 59— 公元 17 年),罗马著名的历史学家,
著有《罗马史》一百四十二卷,但保存下来的仅三十五卷。—
—译注
① “利维坦”本来是《圣经》中的一个人怪物。英国杰出的唯物 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Hobbes,1588—1679)就用这个 象征性的名字来称呼国家,并用它作书名。这里实际上是指霍 布斯及其国家学说。他认为在国家组成以前的自然状态下,“人 对人似虎狼”。整个社会部进行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为了安全,人们不得不订立契约,自动地把无限制的自然权利
想把自己的著作强塞给各个大学。因为“利 维坦”说:“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的 另一个错误是,他认为一个秩序良好的共和 国,不应该由人来统治,而应该由法律来统 治。但是,一个人只要具有自然的感官,虽 然既不能读书,又不能写字,也全都能发现 自己是被自己所惧怕的人统治着,如果不服 从时,就将被这种人杀死或伤害;法律仅仅 是白纸上写黑字,不假手于人和刺刀,他不 会相信能伤害他;情形难道不是这样吗?”
我承认,长官制度就是武装起来的法律。法 庭上的法官之于法律;正象砲床上的袍手之 于大砲。不过,我并不敢以下述方式和一位 具有任何机智的人进行辩论说:整个一支军 队,尽管他们既不能读书,也不能写字,并 不会惧怕砲床,因为他们知道那不过是一堆 泥士和石头。同时他们也不会惧怕大砲,因 为没有人动手去点燃它,就不过是一堆顽 铁。因此,整个一支军队所惧怕的只是一个 人。“利维坦”的全部政治学说中都贯穿着 这种推论(往后在不同的地方遇到这问题 时,还要加以说明)。更糟的是,他说,“亚
交给统治者,这样就形成了国家。他认为国家是根据十七条自 然法建立起来的,统治权是绝对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让渡。
人民不能反抗统治者,一切生杀子夺、宣战媾们都必须由统治 者掌握。他任意杀戮平民,也不算不义。——译注
里士多德、西塞罗以及其他生活在民主国家 的希腊人、罗马人,不是从自然的原则中推 论出这些权利,而是从自己共和国的实践中 转抄到自己的害中去的,就好象是文法学家 根据诗来叙述语言的规则一样。”
①
这种说 法正如同一个人告诉大名鼎鼎的哈维②
说,他编写血液循环的论文,不是根据自然原则 推论出来的,而是根据这衣或那次的人体解 剖推论出来的。
因此,本绪言往了的部分将根据相应于 詹诺蒂的两个时代所制定的两项政府的定 义,分成两部来继续讨论。首先是按照古代 经纶之道对政府的原理作一般讨论,其次是 根据近代经纶之道,对大洋国以往的政府作 特别讨论。
按照古人
③
和他们的渊博的门徒马基雅 弗利(后世唯一的政治家)的说法,政府共 分三类:即一人政府、贤人政府和全民政 府;用比较精辟的名字来称呼,就是君主政 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他们认为,这三 种政体都有退化的倾向,所以都是恶的。因 为统治者应该按照理智去治理;如果治理天① 见霍布斯:《利维坦》,第 2 篇,第 21 章。
② 哈维(WilliamHarvey,1578—1657),英国著名的医生,血 液循环的发见者。最著名的著作是《心血运动论》。——译注
③ 指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人。
下时竟一本情欲之私,那么他们便是倒行逆 施。理智和情欲既是两回事,因而以理智为 本的政府是一回事,以情欲为本的政府的蜕 化又是另一回事。但这两种政治并不一定出 现在两个不同的政府中;正好象活的人体是 一回事,死的人体又是另一回事,但死与活 的 状 况 并 不 一 定 发 生 在 不 同 的 人 身 上 一 样。不过一种政府的蜕化最后会造成另一种 政府的诞生。蜕化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 民主政体分别叫做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无 政府状态。立法者发现这三种政府纵使在最 好的时候也是没有价值的,于是便发明了另 一种把三者混合在一起的政体,只有这种政 体才是好的。这就是古人之道。
但是“利维坦”却肯定,他们全都受了 骗。他认为除了上述三种政体的一种以外,
自然界中再也没有其他政府;他还认为这三 种政体是永远不朽的,它们的蜕化名称不过 是人们的幻觉罢了。关于这一方面,在我们 讨论其中哪一种是由罗马的元老和公民组 成的时候,就会了解了。
现在还是让我来遵古人之意,抒一己之 见。我认为政府的原则可以分成两方面:一 方面是内在的或心灵的素养;另一方面是外 表的或时富的条件。心灵的素养包括先天的 和后天获得的品质,例如智慧、智虑、勇敢 等等都是。财富的条件就是资财。另外还有
一种躯体的条件,包括健康、美丽、体力等。
但是躯体的条件在这儿不拟加以讨论,因为 如果一个人或一支军队能够获得胜利或建 立帝国,这是由于他们的纪律、武器和勇 敢,而不是由于先天的健康、美丽或体力;
因为被征服的民族也许比征服者更健康、更 美丽和更有体力,但这些都无济于事。因 此,政府的原理就存在于心灵的素养或财富 的条件之中。相对于心灵素养方面,产生的 就是权威。而相对于财富条件方面,产生的 就是权力或帝国。由此可见,“利维坦”说 财富就是权力时虽然是正确的,但是他说经 纶之术或经纶之术的名誉就是权力时,都是 错误的,因为一个人的学问或经纶之术不是 权力,正如同一本书或一位作者的学问或经 纶之术不是权力一样。正确地说来,这就是 权威。一位学问高深的作家虽然没有权力,
但可能有权威。一个愚笨的地方长官虽然有 权力,但除此以外却不一定有权威或尊严。
这两者的区别在李维叙述有关伊凡德
①
的事 迹时曾经谈到过。他认为,与其说伊凡德以 权力来统治,不如说他以权威来统治。首先谈谈财富。人的依靠财富,不象对 其他东西那样是出于选择的,而是出于生活 必需。因为一个人如果需要面包,那么他就
① 罗马神话中的人物,罗马人以之与希腊人相连系。——译注
会成为面包施与者的仆人。如果一个人用这 种方式来供养全体人民,那么人民就在他的 统治之下。
国家有两种,一种是本上或民族国家,
另一种是国外的或殖民有的国家。
本上国家是建筑在所有权上的。
所有权就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也 就是对土地、金钱或商品的产权。
一个或多数的土地所有主或地主将以 某种比例占有土地或全国倾上的各部分。产 仅的均势或地产的比例是怎样的,国家的性 质也就是怎样的。很少土地或根本没有土地 的城市,收益在于贸易,不在此例。
如果一个人是一片领土的唯一地主,或 者他的土地超过人民所有的土地(比如占有 土地的四分之三),那么他就是大君主。因 此,土耳其皇帝的称号就是根据财产得来 的,他的国家也是极权君主政体的国家。
如果少数人或一个贵族阶极,或者是贵族连 同教士一起,成为地主;他们所拥有的土地 也可能按上述比例超过人民,这就形成哥特 型的均势(关于这个问题,将在本书的第二 部分详加讨论)。这样的国家就是混合君主 政体的国家,如西班牙、波兰和以往的大洋 国等都属于这一类。
如果全体人民都是地主,他们所拥有分 给他们的土地,使少救人或量族阶层的范围
内没有一个人或相当数目的人能够压倒他 们,那么这种国家如果不受武力干预,就是 一个共和国。
这三种政体的任何一种一回果用武力 加以干涉,那么不是用政府来迁就基础,就 必然是用基础来迁就政府。如果不按均势的 原则来维系政府,便不是自然的做法,而是 暴力的做法。因此,如果这种做法只是为了 一位君主,就成了暴君政体;如果是为了少 数人,就成寡头政体;如果是由人民的仅力 掌握,就成了无政府状态。
上述的每一种混乱局面中,均势都发生 了偏差,所以都只能维持一个短暂的时期。
因为这违反了均势的性质,均势是决不会被 摧毁的,被摧毁的只是违抗它的一切。
但是,另外还有某些混乱的种子深深地 潜伏在均势之中,其存在的时期校长,所造 成的恐怖也较大。首先,如果贵族阶层拥有 一半或一半左右的财产,而人民又拥有另一 半财产时,那么要是不改变均势,就只有让 一方吃掉另一方,没有其他补救的办法。例 如在雅典,人民就吃掉了贵族;而在罗马,
贵族就吃掉了人民。其次,如果君主拥有一 半左右的所有权,而人民拥有另一半,那么 政 府 就 会 变 成 君 主 和 人 民 双 方 屠 杀 的 场 所;一部分以军事殖民地为基础,一部分以 元老和人民为基础的罗马帝国的情况就是
这样。今天,某些政府还多少具有这种性 质。据说它们正是依靠混乱的局面生存的。
在这种情况了,确定均势就会招致灾 难。但是在前三种情况了,不确定均势则又 会使政府废弛。在上耳其,除了大君主之 外,任河人拥有土地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均 势已经由法律确定了,国家也就是稳固的。
大洋国的君主虽然常常垮台,但是王权却始 终没有动摇过。直到让渡法向贵族让了步,
允许他们出售自己的产业,因而破坏国家的 基础时,情况才改变。古语说得好:“土地 一失,海洋就冲进了爱奥尼亚。”当拉栖第 梦
①
遵守莱喀古斯②
所 制 定 的 土 地 分 配 法 时,便是稳固的;一旦破坏了这项原则,就 不能再存在下去了。这种确定土地均势原则 的法律,叫做土地法,是上帝亲自首先采用 的;他把迦南的土地用抽签的办法分给他 的人民。
①
这种土地法具有这样的性质,以① 拉洒第梦(Lacedemon)即斯巴达。——译注
② 莱喀古斯(Lycurgus)是古斯巴达国家制度的创立者,据推断,
他生活在公元前八世纪左右,是斯巴达王的叔父兼训导人。传 说他公布了“瑞特拉”(Rhetra)公约,并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 革,把领土按斯巴达国民军的男子数目,划分为九千到一万段 等量的“份地”,平均分配给每个人。——译注
① 见《圣经》旧约《约书亚记》各章。
致在它实行的时候,政府的形式除非得到上 帝的同意,否则便没有发生过变更。发生变 更的情形就是以色列人那桩史无前例的事 情:当他们有自由时,竟要求有一位国王。
②
不论是君主国家、贵族国家,还是民主国 家,没有土地法便都不能长期存在动产或金 钱的所有权,往往会刺激莫利乌斯或曼利阿 斯③
这样的人物;如果共和国不拥有某种独 裁的权力,这种所有权便是很危险的,虽然 它很少或根本不会成功。因为国家是在产权 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便需要一定的根基或 立足地。但除了土地以外,就不可能有根 基。因为没有土地,它就象空中楼阁一样。不过象荷兰和热那亚这类的城邦,土地 很少,或根本没有土地,大部分依靠贸易维 持。因此他们在钱财方面的均势就相当于上 述情形下各种土地的均势。
② 据《圣经》旧约《撒母耳记》上第 8 章记载,以色列入原来 只有士师秉上帝之意治理。但后来他们要求立国王,触怒了上 帝。立王后他们的土地法就被破坏了。田地被占去,人身被奴 役。
③ 指罗马执政官马尔库斯・曼利阿斯・卡匹托利奴斯
(MarcusManliusCapitolinus)。他曾为平民债务人辩护,反对 苛刻的贵族债权人;次年就被控以叛国罪,并被护民官从山峰 推下坠死。此处即指其与动产或金钱的所有权——债务的关 系。
“利维坦”看来虽然是在谈古代的体 制,但实际上却在追随他盛气凌人的老师卡 足底斯
④
,抓住了公众的剑,并把政府的全 部形式和实质都贬低在这把剑之下。因为他 断言:“有人认为一切君主的权力都是通过 契约得来的,也就是说,君主接受权力是有 条件的;其实这种意见是由于不了解一个简 单的真理,即契约不过是空口说白话,除开 从公众的剑上得到的权力以外,并没有其他 权力来强迫、限制、约束或保护任何人。”①
不过他谈法律时又说,没有这把剑,法律 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这时他也应当想到 这把剑要是没有人的下去运用,便不过是一 堆冷冰冰的铁而已。掌握这把剑的手就是一 个国家的武力。而一个国家的武力不是战场 上的军队, 就是随时准备走上战场的军 队。但是军队是一头食量惊人的野兽, 必 须加以喂养。因此,这就需要看你具有什么 样的牧场,而你所具有的牧场又要取决于财 产的均势。没有财产的均势,公众的剑只不④ 卡尼底斯(Carneades,公元前 213—129 年),希腊哲学家,
不可知论者,西塞罗的《论讲演》说:“卡尼底斯的演说雄劲 过人,变化万千,令人景仰。没有确证的事情他就不为之辩护,
没有推翻的事情就不提出攻击。”作者此处嘲讽霍布斯的推理 方式。
① 见霍布斯:《利维坦》,第 2 篇,第 18 章。
过 是 徒 负 空 名 或 一 只 咯 咯 乱 叫 的 青 蛙 而 已。因此,如果把“利维坦”关于武力和契 约的话说得更直截了当一点,情形就是这 样:任何人要是能象土耳其皇帝对待他的封 土骑兵那样喂饱这只食量巨大的野兽,便大 可以嘲笑“利维坦”这样的人,认为他是通 过契约而得到权力的,或是对任何这类东西 负有义务。事实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契 约才是空口说白话。但是,如果拥有佃户与 扈从的贵族的财产是这头野兽的牧场,那么 这头公牛是认识它的主人的牛舍的。在这样 的体制下,国王除了根据契构进行统治之 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方式。如果国王破坏 契约,那些字句就会打在他的头上。
不过,“利维坦”说:“当一个人民的 议会成为主权者时,就没有人会相信任何这 一类的契约曾在会议成立时被通过。”
②
但 是普布利科拉③
所订立的、有事提交人民决 定以及人民得到保民官的契约,又是怎么一 回事呢?可是,“利维坦”说:“呸,谁也 不会傻到说, 罗马的人民大会曾和罗马人 订立了一项契约,规定在某某条件下握有主 权:如果这项契约没有履行,罗马人就可以② 同上。
③ 普布利科拉(Publicola),罗马共和国伽图后的第一任执政官,
属于罗马一大家族,布鲁士斯的同僚。——译注
废黜罗马的人民大会。”
④
在“利维坦”的 话中有几点是值得汪意的。因为他认为罗马 共和国只有一个单一的议会,然而事实上它 却拥有元老院和人民大会。他又说,元老和 人民大会并不是根据契约来办事的,然而事 实上他们所制定的每一项法律都是他们之 间所订立的契约。他说,单一的议会成了主 权者,然而事实上只有人民大会才是主权 者。他们古老的契约或法律规定,人民定法 令,元老只审核。这说明他们从一开始就是 主权者。他说,一个委员会如果成为主权 者, 就不可能是有条件的。然而事实上十 人团①
就是成为主权者的委员会,而且是在 某种条件下成为主权者的。“利维坦”又说,一切产生主权者的条件或契约在主权者产 生后,本身就无效了
②
。这样说来,十人委 员会选出以后就应该永远是罗马共和国的 合法政府;罗马共和国废除十人委员会是不合法 的。同时西塞罗的著述如果对共和国另有看 法,那就不是根据自然法则写的。现在再让
④ 同①。
① 十人团或十人委员会(Decemvirs)是罗马在公元前 452 年选 出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元前 450 年又选出斩的十人委员会。著 名的罗马十二铜牌法就是这个委员会制定的。——译注
② 见霍布斯:《利维坦》,第 2 篇,第 18 章。
我们谈谈其他对均势问题认识得更清楚的 人的看法。
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在不同的地 方,特别是在他谈论过分的财富的时候,都 充分地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说:“当一个人 或少数人拥有的财富超过平等法则或共和 国组织所能容忍的程度时,就是发生暴乱的 原因。其结果大半是产生君主政体。也正因 为如此,贝壳流放法(Ostracism)
③
才能在 阿各斯和雅典等地实行。但是最好还是在暴 乱刚开始发展时就防止,这比在发生以后再 寻求补救的办法要强。”马基雅弗利没有澈底了解到,如果一个 共和国受到贵族的危害,就是因为他们在均 势上压倒了别人;这样一来,他便差之毫 厘、失之千里了,这是十分危险的。他说贵 族和民主政府是不两立的,民主政府和贵族 也是不两立的。因此就使我们认为,在这种 政府下,人民是这样地痛恨贵族,以致每遇 到一个就要杀掉一个。但是,除了在内战时 期以外,就决找不出任何例证。我们看到,
甚至在瑞士,贵族不仅仅安全,而且还受到 尊敬。马基雅弗利虽然没有看到我所提出的 均势原则,但这项原则倒解释了他的学说,
③ 按希腊史,人民用投票的方法将不良分子逐出国外十年或五 年,投票时用破陶器片或贝壳,故称贝壳流放法。——译注
而且他在下一句话中和其他许多地方的判 断也都证实了这项原则。他下结论说:“准 备在士绅众多的地方建立共和国的人,除非 首先消灭士绅,否则他的事业就不可能成 功。准备在人民的生活条件很平等的地方建 立君主政体的人,除非他离间人民当中最好 事和最有野心的人,使他们在实质上而不是 在名义上成为士绅或贵族,否则是决不可能 实现的。这就是说,要用土地、城堡和财宝 使他们富起来,从而使他们在其余的人之间 获得力量,并使其余的人依靠他们。这样就 可以使他们依赖君主来满足自己的野心,而 君主就可以通过他们来维持自己的权力。”
在下边这一点上,我是同意马基雅弗利 的:当贵族或士绅的力量压倒民主政府的时 候,他们就会彻底消灭或破坏民主政府。同 样的道理,往后我将诣出,在民主政府中,
贵 族 或 士 绅 的 力 量 如 果 没 有 超 过 民 主 政 府,那末他们便是这个政府的生命和灵魂。
根据以上的话来看,有关公众的剑或军 队的权利的争论,似乎可以搁不提了。因为 不管政府将采取什么政体,也不管它怎样变 化,这种争论总是和所有权失去均势分不开 的。即使象罗马共和国那样,法律与习惯另 有规定,指明执政官不通过人民大会提出并 经元老院制定的法律批准,就不得干预军 事;因之,人民就掌握了剑,而贵族则在所
有权上占优势。象这种办法除了走向毁灭之 外,决不会有其他结局。因为正象一座建筑 物脱离地基必然要倒塌一样,法律离开了理 智、军队离开了所有权的均势,也必然要垮 台。关于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民族或本土国家 的均势问题,谈到这里为止。
国外或殖民省的国家的均势问题在性 质上就相反了。人们大可以说,如果一个政 府,有了正当发展,拓殖了疆土,而拥有殖 民省是不合法的,那就等于说诚实无欺地购 得土地的人拥有佃户也是不合法的。但是,
怎样才能合乎正义地获得一个殖民省的问 题则属于另一个范畴。在这儿我不准备多 谈,只是想说明一下怎样去保持一个殖民 省,或是在哪一种均势的原则下去保持一个 殖民省。为了说明这一点,我首先要指出不 应该在哪一种均势的原则下保持一个殖民 省。我已经说过,不论是哪一种民族国家或 独立国家,都是由那些在国内维持适当的所 有权均势的人来治理的。但是,殖民省国家 或附属国家却不应由那些在省内维持所有 权均势的人来统治。因为这样就会使殖民省 的附属政府变成民族的独立政府。象土耳其 人那样的绝对君主制,在国内外安置人民 时,不是把它的人民当作终身的佃农就是当 成任意使其退租的佃农。因此,他们的本民 族政府和殖民省政府就是一个整体。但是在
允 许 公 民 或 臣 民 享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政 府 中,最富有的人就是国内拥有最大权力的 人。但在殖民省中,最富有的人不论是本地 臣民还是移民,却是最不易被容许进入殖民 省政府的人。因为人正象花草或树根一样,
会被移殖区的土质所同化。因此,罗马共和 国把公民的殖民区设立在意大利境内时,就 以最好的方式繁殖了自身,并归化了那个地 区。如果它不以意大利境界为限来设立这种 殖民区,这就会疏远它的公民,并把自由的 根苗移殖到海外,而这种自由的根苗又可能 产生非本国的或野蛮与敌对的后果。因此,
罗马共和国从来没有用这种方式来分散自 己和自己的力量,直到它陷入皇帝们的奴役 下,情况才改变。罗马皇帝们,由于对人民 在海外所能作出的事情比他们在国内所能 作出的事情恐惧小,所以便抛却了人民,采 取了倒行逆施的路线。
马末娄克
①
是外国人,是统治埃及的萨① 马末娄克(Mamaluke)为阿拉伯文,原意是奴隶。特指十世 妃伊斯兰教法蒂米(Fatimite)王朝的哈里发和后来艾尤彼得
(Ayupite)王朝的苏丹据入埃及并训练成军队的奴隶。许多马 末娄克获得了自由,掌握大仅,有些还成了拥有奴隶的都督。
1250 年,艾尤彼得的最后一位苏丹突然死去,于是马末娄克便 掌握了政权,成为马末娄克王朝,延续达二百五十年之久,埃 及也在这个王朝的统治之下。马末娄克的统治者又分属两个朝
卡辛民族,因此他们决不敢把自己的统治建 筑在所有权上。所有权自然会和当地的民族 利益结合起来,因而也就必然会瓦解那一殖 民省的外国羁绊。除非有人能以相反的理由 说服我,我将认为马末娄克的国家是一个由 军队组成的共和国。在那里,普通的士兵就 是人民,中高极军官就是元老院议员,而将 军就是君主。
我们可以说,威尼斯也有某些相同的地 方,而人们往往错看了那里的政府。因为威 尼斯虽然不能容纳全体人民,但也从没有排 斥过他们。威尼斯共和国的元老院实行优越 的输流执政制,所以它的制度是所有制度中 最民主的。它在刚建立制度的时候,就容纳 了全体人民。目前生活在威尼斯政府之下而 不参与政权的人,不是在制度建立后自顾不 参加政府的,就是被武力征服的人。因此,
威尼斯的臣民是以殖民省方式统治的。上面 已经说过,所有权的均势和殖民省的政府无
代:前期的巴哈莱特(Bahrites)朝(1260—1382 年)和后期的 柏吉特(Burjite)朝(1382—1517 年)。巴哈莱特朗主要是土 耳其人和蒙古人,定居在尼罗河畔的一个岛上;柏吉特朝主要 是萨卡辛人(Circassians),定居在开罗。1517 年,当士耳其人 征服埃及的时候,马末娄克仍留在军队里;1798 年,他们为拿 破仑所败。到了 1811 年,他们实际上就被穆罕默德・阿里消灭 了。
关。马末娄克不敢在各省把政府置于所有权 的均势之上,唯恐民族的利益会根除非本上 的利益;威尼斯人也是一样,不敢在这种均 势上来容纳它的臣民,唯恐外国的利益连根 消灭本民族的利益。这种利益正是当时三千 位统治者的利益。
同时他们也伯把共和国扩展到全部领 土上去,因为象这佯就可能丧失地形上的有 利条件,而它的生存则大都需要依靠这种地 形上的有利条件。西班牙政府在西印度
①
采 取的办法也是这样,它委派本国出生的人士 出任这些殖民省的统治者,而不允许“克利 奥尔”②
进入这些殖民省的政府,尽管他们 的祖先是西班牙人也不准。可是,如果一位君主或一个共和国可以 用这种方式来保有一块国外的领土,那么也 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他不可以用同样的方式 来维系本国的领土呢?对于这个问题,我的 回答是:因为他能够用本国的领土来维系国 外的领上,但不能用国外的领上来维系本国 的领土。在这以前我已经说明,维系殖民省 的不是该省的均势。通过这个答案则可以说 明怎样才能维系殖民省,这就是以本国领土 的优势压倒国外的领土。因为如果一个国家
① 指西班牙帝国在南美洲秘鲁和墨西哥等地的殖民地。
② 克利奥尔(Creoles)指西班牙或欧洲人在殖民地生长的后代。
的均势是按比例分配财产得来的,那么它压 倒另一个国家的优势就可以利用各种不同 的有利条件来取得。举例来说,罗马共和国 压倒它的殖民省时是利用比较优越的政府 的活力来对待比较混乱的政府,或者是利用 一支比较优越的军队来制胜一支在勇气或 训练上比较差的武力。
马末娄克人以强悍的民族性来对付温 顺的埃及人,也是这一类的例子。地形上的 均势在这问题上也可以收到极好的效果。我 们知道,丹麦的国王决不是最有势力的君 主,但是他却能在松德(波罗的)海峡向最 强大的君主收取过境税。因为这位国王利用 陆地的有利地势,可以使大海向他纳贡
③
。 而威尼斯利用海洋的有利条件,则使陆地来 供养它的海湾。在海洋的环抱中,它是牢不 可破的。至于西印度的殖民地则还是婴儿,没有母城哺乳就不能生活。但是象这样的殖 民地如果是到了断奶的年龄而没有断奶,那 就是我判断错了。使我大惑不解的是君主们 却乐于用该断奶而不断奶的方式来耗尽自
③ 根据詹姆斯・斯蒂芬逊(JoannesStephanius)《丹麦和挪威王 国》一书的记载:整个欧洲的大型海船往返于瑞典海面或东西 方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时,必须通过所谓“松德”(sound)海峡 到了那里必须降帆向克隆贝根(Cronenburgum)砲台致敬,并 须缴税,否则就将货物没收。
己的精力。以上所谈的是权力的原则,不管 是民族国家还是殖民省国家,也不管是本国 的还是外国的都能适用。这些原则都是外在 的,都是以财富的条件为基础的。
接着要谈的是有关权威的原则;这是内 在的原则,是以心灵的各种素养为基础的。
能够把心灵的素养和财富的有利条件在政 府里结合起来的立法者,就是接近上帝的业 绩。上帝的政府包括天国和尘世。柏拉图 说:当君主是哲学家,或哲学家当了君主的 时候,世界就幸福了。他所用的语言虽然不 同,但是谈的却是上面的道理。所罗门说:
“我见日光之下有一件祸患似乎出于掌权 的错误(不论是显贵才智之士或奴仆,就国 王的利益来说,国王都把他们放在武力之 下),就是愚昧人立在高位,富足人(可能 是在德行和智慧上,或心灵的素养上的富 足,也可能是财富方面很富足,其均势能使 他们体会到国家的利益)坐在低位。我见过 仆人骑马,王子象仆人在地上步行。”
①
有 人忧郁地抱怨说,权力和权威的原则、心灵 的索养和财富的条件,并没有在帝国的桂冠 或皇冕上相遇而并存过!因此,如果我们多 少还有些爱国心或经纶之术的话,就让我们 从私人利益的泥潭里跳出来,沉思美德,伸① 见《圣经》旧约《传道书》,第 10 章,第 5 — 7 节。
出手来消除这种“光天化日之下的祸患”
吧。凡是不能防止这种祸患的政府,就不可 能是好政府。凡是能免于这种祸患的政府,
就必然是完美的政府。所罗门告诉我们,产 生这种祸患的原因是由于“掌权的人”,是 由于那些排斥天国的珍贵美德和美德对政 府的影响——权威,而以尘世秽物为均势基 础的权力原则。我们找寻权力的均势时是在 地面上行走。但是正象前面所说的,如果要 寻求权威的原则,就必须上升到更接近于天 国或上帝圣象的境地,上帝圣象就是人类的 灵魂。
人类的灵魂(它的生活或运动就是永不 间断的玄思或思维)是理智和情欲这一对劲 敌的情妇。他们一直在追求她;她属意于两 者或其中之一时,便决定了人类尘世生活中 的苦乐。
不管情欲在一个人的思维中是什么,只 要通过一个人的意志体现在行动上,就成了 恶行或罪恶的镣铐。同样,不管理性在一个 人的思维中是什么,只要是通过他的意志体 现在行动上,就成了美德和精神的自由。
还有,一个人的恶行必然会为自己招致 痛悔或耻辱,同时也会使别人感到可耻或可 怜。同样,一个人的德行必然会为自己带来 荣誉,同时也会给别人一种具有权威的威 觉。
政府正是一个国家或城邦的灵魂。因 此,在共和国事务的辩论中,由决议体现的 理性必然是美德。如果一个国家或城邦的灵 魂是主权,那么国家或城邦的美德就必然是 法律。但是如果政府的法律就是美德,美德 就是法律;那么它所治理的国家就是权威,
权威也就是它所治理的国家。
再者,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存在于他的理 智的王国中,那么缺乏理智便会使他成为情 欲的奴隶。由此可见,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 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 受暴君的恶政。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和李维 所说的‘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 国”就是以这些原则为根据的。但“利维坦”
竟无端地指责这种说法不以自然原则为基 础。他们决不能这样说。因为“利维坦”说:
“古希腊和罗马人的历史和哲学著作、以及 政治学方面所有继承上述诸贤的人所写的 书籍和论述中经常称道的自由,并不是个人 的自由,而是共和国的自由。”如此说来,
他也大可以说,共和国里的个人财产并不是 个人财产,而是共和国的财产。因为财产的 平等就会产生权力的平等,而权力的平等则 不仅仅是整个共和国的自由,而且也是每一 个人的自由。老实说,一个人要是对真象没 有肯定的证明,就 不可能这样无礼地对待最 伟大的作家,也决不会这样断然反对所有的
古代学说。但是证明究竟是什么呢?这还用 得着问。“虽然直到今天路迦
①
城的楼阁上 还写着‘自由’两个大字,可是谁也不能就 此推断说,这里的人比君士坦丁堡②
的人得 到了更多的自由或豁免国家劳役的权利。所 以下论是君主国家还是民主国家,个人的自 由都是一样的。”③
这真是皮头蛇星的说法,使人成到模棱两可。因为“路迦人不受路迦 法律约束的自由或豁免权并不比土耳其人 下受君士坦丁堡法律约束的自由或豁免极 大”是一句话;“路迦人根据路迦法律而享 有的自由或豁免权并不比土耳其人根据君 士坦丁堡法律而享有的自由或豁免极大”又 是另一句话,这两句话是完全不同的。第一 句话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政府,第二句话则非 但不适用于任何两国的政府,而且与下述事 实也相去很远。因为大家都了解,土耳其最 显赫的官僚也是个佃农,他本人和他的财产 都得听他主子摆布。而拥有土地的最卑贱的
① 路迦(Luca 或 Lucca)是意大利的城市名,在 1370 年以前就 获得了独立,最后在 1860 年为意大利所并。十七世纪有些作家 把它当作自由的坚强堡垒。
② 君士坦丁堡曾被土耳其奴役达五百年之久,所以这话的意思 是,民生政体下的人民并不比君主政体下的人民更自由。——
译注
③ 见霍布斯:《利维坦》,第 2 篇,第 21 章。
路迦人则是人身和土地的自由主人;除了法 律之外,不受任何东西约束。法律是由全体 平民制定的,目的只是在保护每一个平民的 自由。不然,他们就是咎由自取了。通过这 个办法,个人的自由便成了共和国的自由。
我们知道,一个共和国之中制定法律的 是人。因而主要的问题似乎是:怎样才能使 一个共和国成为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 国?由于一个共和国之中进行辩论并作出 决定的也是人,因而问题便是:怎样才能保 证一个共和国的辩论和决议是根据理智作 出的?理智既然常常和个人冲突,所以个人 也常常是和理智冲突的。
有人认为这话是俏皮话,但没有大害 处。纵使理智就是利益,那么有各种不同的 利益,就有各种不同的理智。
首先是个人的理智,这也就是个人的利 益。
第二是国家的理智,这也就是所罗门说 得不够正确的“统治者”的利益,实际上这 就是指君主的利益、贵族的利益或人民的利 益。
第三种理智是全体或人类的利益。“甚 至 在 那 些 缺 乏 思 想 意 识 的 自 然 界 动 物 身 上,我们都能看到有一种法则在指导它们采 取哪些方式来达到自己的完美境界,此外还 有一种法则把它们当成一个整体的组成部
分来约制它们,这种法则使每一成员为其他 成员的福利服务,把整体利益放在任何私利 之上。他们就象是听到了命令,叫他们放弃 私人利益,设法群策群力减轻眼前的自然灾 害。其情形有如石头或其他沉重的东西抛却 了习惯部位或重心往上飞。”
①
共同权利、自然法则或整体利益比局部权利或利益要 优越,各个体也都承认这一点。“因此,我 们虽然可以说,动物会自然而然地发挥自己 的作用或奔赴自身的利益,但是这句话却不 能说得太笼统。因为我们看到有许多动物对 于同类动物,或至少对它们的下一代,会约 制自己,不求自身的利益。”
②
这样说来,人类要不是比动物更不公 正,就必须同样承认他们的共同利益就是共 同权利。如果理智不是别的东西,只是利 益,而全人类的利益又是正确的利盆;那 么,人类的理智就必然是正确的理智。现在 我们可以好好推论一下,要是民主政府的利 益最接近全人类的利益,那么民主政府的理 智就必然最接近正确的理智。
们是,也许有人要说,困难还是存在
① 参看胡克(Hooker):《教会体制》,1622 年伦敦版,第 1 卷:第 3 章,第 5 节。
② 参看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 年阿姆斯特丹版,
序言第 2 页。
的。因为尽管民主政府的利益是正确的理 智,人们却不是就理智本身的正确与否来看 理智的,而是就理智是否有利于自己来看理 智的。所以要懈决这个困难,就必须办到这 一点,即指出一个政府的律令正象上帝在大 自然中的法则那样,能迫使这个或那个人放 弃自身特殊的打算,而从共同的福利或利益 的角度来打算。这一切都只是为了说服民主 政府下的每一个人,不要把自己想吃的东西 一把夺过来,而是要在公共餐桌上表现得克 己复礼,把自己所具有的最好的一切以礼让 的方式献给共同的利益,这种法令是可能建 立起来的。它可能,甚至必然会让共同权利 或利益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占上风,尽管吝啬 是个人私利中牢不可破的性质。实现这一切 的方式既确实又方便,甚至连小姑娘都知道 这不过是她们在不同场合普遍实行的办法 而已。比方说,假如有两位姑娘共同接到一 块没有分开的饼,两人都应分得一份。这时 其中一位对另一位说:你分吧,我来选。要 不然就我分你选,分法一旦决定下来,问题 就解决了。分者如果分得不均,自己是要吃 亏的,因为另一位会把好的一块拿走。因 此,她就会分得很平均,这样两人都享受了 权利。“深哉:上帝丰富的智慧和知识”,
①
“从婴孩或吃奶的口中,建立了能力”,②
卓 越 的 哲 学 家 争 论 不 休 而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以至国家的整个奥秘,竟由两位娇憨的 姑娘给道破了。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 择。如果我们能了解上帝在自然界的业绩,就会明了他甚至连谁应该分、谁应孩选的问 题都没有留下让人类去争论,而是把人永远 分成两个阶级。一个阶级有均分的自然权 利,另一个有选择的自然权利。举例来说:
一个共和国不过是人类的世俗社会。让 我们取某一数目(如二十)的人,然后立即 把他们组成一个共和国。这二十人如果不全 是白痴(也许他们全是)的话,那么聚在一 起时就必然会有这样的差别,即其中约有三 分之一的人比较聪明,或者至少不象其余的 人那么傻。这六位虽然与其余的人分别不 大,经过熟悉之后,终于被发觉出来,并且 象头上长着最大的角的雄鹿一样,领导着全 体。因为当这六位在互相讨论和争辩问题的 时候,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才能,使其余十四 位看到了他们从来没有想到的事,或是弄清 了他们过去莫名其妙的各种真理。每遇到有 关大家的重大事件,不论是困难还是危险,
这十四位就要听他们的话,正象一群孩子指
① 见《圣经》新约《罗马书》,第 11 章,第 33 节。
② 同上书旧约《诗篇》,第 8 篇,第 2 节。
望他们的父亲一样。于是这六位的杰出才能 和他们所取得的影响,就成了其余十四位的 依靠和慰藉,这就是父辈的权威。这种权威 只能是上帝为了达到这项目的而在人类团 体中传播的一种自然的贵族政体。因此,作 为人民来说,把这些人当作指导者,不仅是 他们自然应负担的义务,而且也是他们应正 面负担的义务。所以以色列人民就曾接受命 令,“按着务支派,选举有智慧、有见识、
为众人所认识的,为他们的首领”。
①
在目 前的例子中说来,被公认的那六位就成了元 老。不过,这并不是出于继承的权利,也不 单纯是看他们的财产多,而是根据他们卓越 的才能选举出来的。他们的产生如果取决于 财产,就会造成强迫或勒索人民的权力,而 根据才能的选举则能提高他们领导人民的 权威或美德的影响。因此,元老的职务并不 是人民的司令官,而是人民的顾问。顾问的 应 有 职 务 首 先 是 讨 论 他 们 所 要 参 议 的 事 项,然后就他们讨论过的事项提出建议。因 此,元老的指示决不是法律,而且也决不能 称为法律,它只是元老的建议。在建议酝酿 成熟以后,他们就有责任向人民提出。因 此,元老只不过是为共和国的事项进行辩论 而已。进行辩论就是辨别或区别表面相同而① 见《圣经》旧约《中命记》,第 1 章,第 13 节。
实际并不相同的事物,或者是分别并权衡各 种理由。这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均分。
既然元老已诬做了均分的工作,那么究 竟谁来选择呢?这事去问分饼的两位姑娘 就行了。因为如果均分的人叉是选择的人,
那么另外一个人的情形就等于是这人根本 不分而一起拿走了。这人既自分自选,她就 会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分。由此可见,如果元 老除了均分以外还有更多的权力,共和国就 庆不可能平等。但是在实行单一议会制的共 和国里,除了进行均分的机构之外,就没有 其他机构进行选择。因此,这种议会就必然 会发生争夺,也就是会发生内讧。因为在这 种情况下,除了自行把饼瓜分以外,就没有 其他分法。
除 了 成 立 另 一 个 进 行 选 择 的 议 会 以 外,再没有其他任何补救的办法。少数人的 智慧可以是人类的光明,但是少数人的利益 却不是人类的利益,也不是共和国的利盆。
我们既经承认利益就是理智,所以他们就决 不能担任选择的任务,否则就会窒息这种光 明。进行分配的议会既然包含着共和国的智 慧,所以选择的任务就应当由包含着共和国 利益的代表会议或议会担任。共和国的智慧 既然在于贵族,所以共和国的利益就在于全 体人民。在共和国包括整个民族的情况下,
人民本身就必然太大而难于集会。因而这个
担任选择任务的议会就应当由平等的代表 会议组成,其中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之外,
不考虑其他任何利益。建立这种议会的方式 最好是举实例说明。关于这一点,我留待以 后讨论典章制度时再谈。就目前所举的例子 说来,六人进行均分,十四人进行选择,就 必然会把二十人的全部利益考虑进去。
所谓均分和选择,用共和国的词汇来 说,就是辩论和决定。凡是元老辩论过的任 何事项,得向人民提出。经人民批准之后,
就 通 过 长 老 的 权 柄 和 人 民 的 权 力 加 以 制 定,两方面汇合起来就制成了法律。
“利维坦”说,不假手于人和剑,制成 的法津不过是白纸上写的黑字而已。共和国 中的这两个组织——元老院和人民大会—
—只是立法机构,因而必须有第三个机构来 推行制定的法律,这就是行政机构。行政机 构加上其余人为的东西,共和国便包括提议 案的元老院、批准议案的人民议会和执行议 案的行政机构。共和国既通过元老院而具有 量族政体的性质,通过人民大会而具有民主 政体的性质,通过行政机构而具有君主政体 的性质,所以便是完美无缺的,除了这种人 为的或自然的共和国之外,再也没有其他形 式的共和国了。马基雅弗利如果说,古人认 为这是唯一优良的政府形式,那就不足为奇 了。对我来说,如果古人认为此外还有任何
其他形式的共和国,倒的确是值得奇怪的。
因为如果有纯君主制这种政体存在,那么,
就 应 该 有 纯 贵 族 制 或 纯 民 主 制 的 政 体 存 在。然而据我了解,这些都是不存在的。行 政机构的数目和职能,在各国都有所不同,
但有一个条件是一切行政机构都必然相同 的;缺乏这个条件,共和国就会解体。也就 是说,行政官员的手既是执行法律的力量,
那么行政官员的心就必须向人民负责,保证 他施政时是按照法律行事的。从这里“利维 坦”就可以看出,运用法律的手或剑就在行 政机构之中,而不是在行政机构之上。
至于我是否正确地以自然为根据写出 了共和国的原理,我将通过以色列共和国的 组织,向上帝求得印证;并通过古代经纶之 道的总系统,向全世界求得印证。不过,关 于这类的共和国,将在讨论立法议会时祥加 论述,目前只是从以色列共和国开始,简单 地谈谈。
以色列共和国包括元老院、人民大会和 元首。
以色列人民第一次划分时,按照家谱分 为十三个支派、家族或宗族。每个支派最早 出生的人就是颁导本支派的首领
①
,只有利 未人被留下来供奉祭坛,他们除了大司祭之① 见《圣经》旧约《民数记》,第 1 章。——原作者注
外,并没有其他族长。在第二衣划分中,以 色列人民就根据土地法按地区划分
②
,或是 把迦南的土地用抽签的办法分给他们,而余 下来的什一税则全部归利未人。根据他们的 地区划分法,支派就只有十二个。这样划分好的人民群众,通过吹号的办 法,有条不紊地参加会议
①
。会众似乎分成 两种;因为如果只吹一只号,便只有备支派 的首领和长老集合②
举行会议;吹两只号 时,则全体人民都参加全民大会③
。全民大 会(Congregation)是英文译名,希腊人称 它为公民大会(Ecclesia),或上帝的大会(the Church of God)
④
,犹太法学者 则称它为大会(Synagoga magna)。古时 在雅典、斯巴达和以弗所等地,公民大会这 个名词也可以通用作“市民会议”或“人民 会议”,因为在《圣经》里,这些地方就用 这个名称⑤
。虽然从事译述的人对这个名称② 同上书《约书亚记》,第 12—24 章。——原作者注
① 见《圣经》旧约《民数记》,第 10 章,第 7 节。——原作者 注
② 同上书,第 10 章,第 4 节。——原作者注
③ 同上书,第 10 章,第 3 节。——原作者注
④ 同上书《士师记》,第 20 章,第 2 节。——原作者注
⑤ 同上书新约《使徒行传》,第 19 章,第 32 节。——原作者 注
有不同的翻法,但我却不认为有什么值得赞 扬的地方。因为我知道他们这种做法使我们 失去了良好的一课。使徒们借用了这个名称 来称呼他们的性灵会议,目的是想使我们看 出他们有意让教会当局民主化或民众化。这 一 点 在 他 们 其 余 的 制 度 中 也 显 然 看 得 出 来。
以色列人民的集会或会议是以军事形 式召集的
⑥
,但具有共和国的批准权或肯定 一切法律的权力。在以色列人民以上帝为王 时,甚至连上帝提出的法律⑦
,也是由这种 会议批准。当他们反对或罢免上帝为世俗的 主宰,选举扫罗为王时⑧
,我们显然看出,上帝并没有为民生政府中的立法者立下否 定或逃避人民权力的先例。当时立法者和人 民的权力是对立的。尽管上帝正确地谴责了 以色列人民的这种负义行为,但是他还是命 令仅次于自己的最高元首撒母耳听取人民 的意见,因为要是人民的选举不算数,就不 成其为共和国了。同时上帝安慰撒母耳说:
⑥ 同上书旧约《士师记》,第 20 章,第 2 节。——原作者注
⑦ 同上书《出埃及记》第 19 章第 5 — 8 节说:“如今你们若实 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 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 民……。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
⑧ 同上书《撒母耳记》上,第 8 章,第 7 节。
“他们不是厌弃你,乃是厌弃我,不要我作 他们的王。”以色列人民不要上帝统治他 们,是把他当作世俗的元首来罢免的。因 此,当上帝为世俗元首时,人民甚至有权罢 免他本人,这使我们无法怀疑,人民对自己 在全部《圣经》中所承认的法律都有权否 决。除开几个部分以外,一般讲来,这些法 律可以归为两大类
①
:一类是和人民在摩押 立约时所制定的法律,一类是和人民在何烈 山立约时所制定的法律。我认为,这两部分 法律等于以色列人民的全部法律。如果以色 列的每一项法律都是由上帝提出的,并且一 律是与人民立约后制定的,那就只有经过以 色列人民决定的法律才是他们的法律。因 此,那个共和国的批准权便在于人民。同 时,人民所享有的批准权并不仅限于法律事 项,而且在某些情形下也包括司法权②
、宣 战权③
、宗毅问题审理权④
以及长官(如士师
① 见《圣经》旧约《申命记》,第 29 章。——原作者注
② 同上书《约书亚记》,第 7 章,第 16 节;《士师记》,第 20 章,第 8、9、10 节。——原作者注
③ 同上书《士师记》,第 20 章,第 8、9、10 节;《撒母耳记》
上,第 7 章,第 6、7、8 节。——原作者注
④ 同上书《历代志》上,第 13 章,第 2 节;《历代志》下,第 30 章,第 4 节。——原作者注
或独裁官
⑤
、国王⑥
、郡主⑦
)选举权等。这 些权力是由大会或以色列大会来行使的,但 行使的方式并不始终一样。因为有时候这些 权力是由人民用口头表决方式来行使的⑧
, 有时候只是用抽签方式来行使的⑨
。在其他 一切情形下,这些权力则都是用表决或表决 与抽签相桔合的方式来行使的,例如伊利达(Eldad)和米达(Medad)的情况就是这样
①
。关于这两个人,我将在讨论元老院时再 谈。在旧约全书中,以色列的元老称为七十 长老,而在新约全书中,则称为长老议事会
(Sanhedrim)。这个名称通常都译为议会
(Council),它是由上帝指定成立的。除 摩西外,由七十位长老
②
组成。这七十位长
⑤ 同上书《士师记》,第 11 章。——原作者注
⑥ 同上书《撒母耳记》上,第 10 章,第 17 节。——原作者注
⑦ 同上书《玛加伯书》上,第 14 章。——原作者注
⑧ 同上书《出埃及记》,第 19 章,第 8 节说:“百姓都同声回 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原文所指的可能是 这一段。
⑨ 同上书《约书亚记》,第 7 章,第 1 节;旧约《撒母耳记》
上,第 10 章。——原作者注
① 参看《圣经》旧约《民数记》,第 11 章,第 26 节。
② 同上书,第 11 章。——原作者注
老首先由人民选出
③
,但选举的方式与其说 是明言,还不如说是暗示④
。然而,据说“伊 利达与米达本是在那些被录的人中,却没有 到会幕那里去。”⑤
关于这一段,我要是不 同意犹太学者的说法,便没法理解。所以我 认 为 伊 利 达 和 米 达 是 由 支 派 中 推 选 出 来 的,因而被录为长官的竞争者。但是后来由 于在抽签中落了空,因而就既没有随同七十 位中签任长老的人到会幕去或上帝批准的 地方去,也没有到元老的会场去。因为会议 的会场开始是在会幕的庭上,后来又设在神 庙的厅里,这个地方后来就叫做“石室”或“铺华石处”
⑥
。以色列的选举如果是这样 的,那么威尼斯的选举便只是同样程序的颠 倒而已。在威尼斯,由于选举人是用抽签办 法来选出的,所以竟选人也可以说是这样产 生的,而行政官员则由大议会或人民大会投 票选举。以色列的长老议事会的组成情形是③ 同上书《申命记》第 1 章,第 13 节说:“你们要按着各支派,
选举有智慧、有见识、为众人所认识的,我立他们为你们的首 领。”
④ 同上书《民数记》,第 11 章。——原作者汪
⑤ 同上。
⑥ 据《圣经》新约《约翰福音》第 19 章,第 13 节记载:“彼 拉多听见这话,就带耶稣出来,到了一个地方,名叫铺华石处,
希伯来话叫厄巴大,就在那里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