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的基本原理
從人的經驗,人自己本身的存在、與事物之存在是事實。但形上學是科學知識 除了存在的事實之外,還需要對存在有普遍及確定的知識,故形上學的基礎,
是存在者的內在結構、存在者的根源、及人如何由此而行成科學知識。因此,形 上學的原理可以從兩方面論之:(1)是存在之物體本身。從其內在結構而言是 潛能與實現、本質與存在等原理;從其存在的根源而言則有因果與分享原理;
(2)是思想的基本規律,這是存有的超越特徵引伸而出,就是不矛盾律;同一 律;排中律;及三者衍生而有的因果原理。
一、原理的意義
(1) 希臘文:arche;拉丁文:principium(太初)意指根源;源頭;開始等 意義。
(A)柏拉圖認為,原理指知識的來源,而人知識的來源,是靈魂回憶其未 進入身體之前,在觀念界所默觀的。其中有一重要的根據,就是「不 相似的事物是不同,相同的事物不是不同。」
(B)亞理斯多德:「原理指先有者,他物由之而有、或被認知。」
亞理斯多德在討論科學知識時,對第一原理做一個系統性的說明。科 學知識,是使經驗事實成為已證明的事實,即認識事實的原因。證明 必須有一個對我們而言是顯明的起點,否則無法成為確定的知識。所 以,科學知識之形成,要求有自明、不須證明及、必然為真的第一原 理。
(C)多瑪斯(補充說明):人存在是為追求幸福,為獲得幸福必須有真 實完整的知識,而真實完整的知識,必須是絕對確定。如果我們認識 一個事實不得不如此,我們對此事實有確定完整的認識。科學知識是 認識實在及其原因,因此,必須以基本原理為基礎。不同的科學知識 有不同的基本原理。形上學的對象是普遍存有,其最基本的原理是
「有不是無」,此也是一切知識的根據。
(2) 第一原理中「第一」的指義:指優先。
(A)時間上的第一,指先於一切從他而來的效果。
(B)源頭:優先是從基礎或根源方面而言,是指原因或根據。
(3) 優先與原理的次序:優先可以是時間上優先或本質上優先。
(A)時間上優先:指先後次序中的「在前」。
(B)本質上優先:指一為根據;一為寄託,時間上可以有先後,也可以 同時。
(C)源頭與由其發出之物的關係:原因與效果。
(4) 原理可從形上學或知識論的角度探討。
(A)形上學的原理指存有的基本因素,是思想的基礎,同一原理優先。
(B)從知識論方面而言,原理是思想最基本的規律,是最普遍的判斷,
不矛盾律優先(參考:曾仰如「形上學」P.41-3)。
(C)知識論的原理是邏輯原理(如三段演繹法之大前提),是最基本的 命題,其他的命題由此衍生。
(D) 形上學的原理指的是存在的關係,如(自立體與依附體);潛能 與實現等。
二、原理的條件
(1) 自明:第一原理是一切原理的基礎,應是自明的,否則此原理必須依靠 另一原理說明,就不是第一了。從邏輯方面而言,則是分析命題,不必經 過證明或推理作用,便一目了然,故是分析命題。
(2) 最確定:有客體為基礎,是思維的法則,也是事物的法則,思想能認識 實體,但應有客體為根據才確實,才是客觀的知識。
(3) 最確實也必然有效,因是建立於事物真實的本質上,必然也指普遍,才 能是最確定;最客觀的。
(4)不能是假設:假定指一思想應隸屬於另一思想,第一原理既是第一,就不
三、說明
(1)原理的形成
(A)人有認識能力:
(一)認識的三個因素,主體;客體;與過程。認識過程是抽象作用,認識 過程的結果是概念的形成及判斷。這一切都發生在人心靈之中,
即有東西,我能認識。
(二)認識一方面使物體呈現心中,成為認識對象,一方面是主體使自己臨 在於自己,發現對象中的某些因素,再回到對象,肯定所發現 的因素,與存在客體中的因素相符。
(B)存在客體有許多,能變化。
(一)認識能力詢問,這些變化共同原因是什麼?變化的來源是什麼?許多 東西共同根源是什麼?
(二)使自己臨在於自己(反思能力)肯定對象與客體之關係。回答詢問時,
肯定有事物。肯定是判斷,而判斷有許多方式,而一切判斷來源 是肯定:有物存在,這是最普遍的判斷。
(2)原理
(A)思想有許多活動,其中有一個最基本的就是肯定活動。
(B)經驗到的事物,及物之變化有許多,其中有一個共同基礎,是實在性,
這是基本原理。
(A) 思想最基本的活動與事物最基本的共同基礎就是第一原理。
(3)第一原理的發現:
(A)第一個發現:我不說沒有東西,如果說沒有東西,就是否定自己。“凡 存在的皆為存有”。
(B)有東西才能判斷,判斷的對象不能是無。最基本的判斷就是判斷有物,
是對存有的判斷,即存在判斷,“有物存在”。
(C)不同的原理:思想注意事物有相同,又相異,但每樣事物,不論怎樣 變,都是自己(同一性),且肯定必須在有無之中擇其一(排中)
…等。
小結:原理是能力本身的結構與規律涉及存在事物的結構與規律而形成。原理包 括事物之本質與特性,包括一切,也包括使事物存在的一切條件,第一 原理是學問的基礎,沒有第一原理則科學知識不能成立。第一原理是思想 最基本的規律,沒有大前提,則無法推理。
四、邏輯第一原理的形式
是邏輯原則及作為邏輯原則的根據。第一原理皆由命題表達。
(1)不矛盾律:
(A)不矛盾律的表達方式:
“謂詞對於同一主詞,不可同時又肯定又否定”。
肯定、判斷與命題:判斷是知識完成的活動,最基本的判斷是肯定,
以語言表達成為命題。
(B)表達內容:思想不能同時,在同一觀點下,對某一對象,又肯定又否定 (C)重要:同時,同一觀點,同一條件,同一對象……。
(D)主要根據:
(一)有與無分明。
(二)存有不能同時在同一方面,又是存有又是無。
(2)同一律
(A)“謂詞與主詞同一,則肯定判斷乃正確”。
(一)同一的意義:將主詞實際所包含的謂詞,歸諸主詞。
(二)抽象作用所分離的,肯定時合一。
(B)肯定同一律的根據:
(一)存有的單一性:“存有之物不能與自身分開,常與己同,與己合一,
是其自身”。(李震—基本哲學探討)。
(二)有與無分明
存有是其自身。有就是有,非有是非有,若與自身分開則為二物,
不是其自身,與其自身對立,此為無。這等於說:有就是無,這是 矛盾。
(二)存有者必有其本質。存有者皆為其自身是因其固有限定之內容,此即本 質,有限定的本質指其具有結構但其有內在之統一性,故有無分 明(外在分明)。
(4) 排中律
(A)在判斷中,只有在肯定或否定間擇其一,不能兩者兼之(either / or)另 一方式:“同一判斷,不能又是真又是假”。
(B)建立於有及非有之觀念上,因二者對立,一物在二者之中必居其一。
(一)一物或有或非有,二者必居其一,沒有第三個可能性。
(二)“或此或彼,二者必居其一”。
(C)排中律是從矛盾律之有效性而衍生。
存有的超越性質
十三世紀的基督宗教的神學思想,面對亞里斯多德的挑戰,必須說明其哲學 基礎。亞里斯多德使用分析法,由繁而簡、由後而先、最後至思想之第一概念,
作為一切知識之根據。十三世紀的神學家,基於信仰立場,認為一切的根源是唯 一神。所以,他們在探討知識的來源,以建立神學理論,第一概念應是最普遍的 概念,可以描述一切存在者,包括神及靈智體在內,故稱為超越觀念
(transcendentals)。超越觀念實際上是最普遍的性質,即一切存在者必具有之 性質,此為超越性質(或超越特徵)。換言之,超越性質指一切存在者皆具有之 性質。
一、 超越之意義(Transcendence and tanscendentals)
1、 神學:(Transcendence)
(一) 跨過:超越是跨過,指神與人之間之距離,跨過人之思想,
人不能完全掌握。人雖可在宇宙萬物中發現神之痕跡,但神之內 在生命及他的本質,超越人之所思。
(二) 內存(immanence):在神學上,與超越對立的是內存,
內存指神是萬物之根源,存在萬物之內,由萬物之能力展現出來。
(三) 神之照顧:指神保護、照顧、及維持萬物之存在。
2、 形上學:
(一) 邏輯意義:人認識事物,為能說明事物是什麼,即為之下定 義。
定義是由「類相」與「種差」構成,欲求定義之概念為「種相」。與
「種相」相似的是「類相」,與之相異的為「種差」。如人之定義,人 為理性動物,人是種相,理性是種差,而動物類相。
(二) 超越概念:無法辨別與此概念想相似之「類相」,及與之相異
(三) 存有不能定義:為存有下定義時,必須說明與存有相似之概 念,此為存有;同時說明與存有相異的概念,此為無。如此,存 有的定義是:存有、及與存有無差異的存有,所以,我們不能為 存有下定義。多瑪斯認為,存有是最明顯、是理性首先知道(意 識到)的概念。
(四) 康德:超越指超越經驗(transcendental),指不源自經驗 而有、在經驗之先(a priori),因此,一般稱為超驗。康德之超 驗局限於人之意識範圍內,在意識範圍之外的,對康德而言則為 超越。
(五) 多瑪斯:
(a)「論真理」(De veritate):一切知識是根據已知推論至 未知而形成,擁有知識不是擁有一大堆的資訊,而是培養一 種心靈的狀態,即認知心態(habit of science)。
(b)認知的方法:推理與領悟或理解。
(c)由分析追溯至第一、至最根本之思想,可有二方向:(1)
科學知識:由推理而獲得,從結論追溯至結論所根據之原理;
(2)定義的形成,由抽象作用追溯至領悟。追溯不能至無 限,必須回到一個無法分析、但十分明顯的起點,此為存有。
(六)超越觀念指可以涵蓋一切存在者,是最基本、最普遍的觀念,及 其最明顯之內容。對此內容,在哲學史上有不同的說法。
二、 存有與超越觀念
物之存在本身,是一獨立存在之個體,此為自立體,簡稱物之「體」
或稱為存在者。物體能展現自己的性質及活動,此為物之「用」。
1、 在活動中分辨:
(一)物之體與用不同,但二者之間有關係,而且是相連之關係。
(二)「體」指存在者,指個別存在之實體或自立體,「用」即為存有者在活 動時所展現的性質,可稱依附體。
2、 體與用有關係,但二者之間的關係有程度上之不同:
(一)性質與存有在的本質(本性)有密切關係,是物之首要性質。凡 是與物之本性關係較為密切的性質,從形上學的角度而言,即源 自物之形式,此為某種存在者所特有的,是其特性或主要性質。如 動物之間互相溝通的方法,動物能使用某種符號的能力,與人能 創造符號,人之語言能力,及人之能藉概念認識,這些表示人具 有理性;這些首要的性質又稱為物之屬性。
(二)次質與物之本性之關係較不密切,是源自物之質料,雖然含在定義 中,但是同類的存在者所共有的。 如:高度、重量、顏色,表現時 各有特點,但是恰巧如此,不是必然如此,這與前者不同。
3、體與用之不同表示物體有限制。若物體與其所展現的性質,在存在界不可 分,但人之思想可以將之分開,此表示物有部份、有結構,有結構之存 在者即有限。
(一)本質:是回邏輯上之「種相」,用語言表達某類事物基本相同的因素 可以下定義。傳統邏輯的定義是:類相+種差。本質與屬性有區分。
(二)屬性與次質皆依賴自立體而有,對性質而言,自立體是他者,因與 之有區分,所以屬性與次質是依附體,皆可稱為物之性質。性質是 可說明,因為是根據本質定義而有。
4、存有之性質:
嚴格而言,不能為存有下定義。存有只與無對立,屬性、次質皆與本質有區 分,區分是無。但從思想肯定的活動而言,區分也是存有。如此存有的 性質的定義就成為:無+無=無(不通)。或是:無+有=有,這不是 定義。
(二) 超越一詞,當代哲學上有許多爭論,但在傳統士林哲學中,表示是 超乎一切範疇,包括存有的十範疇在內。超越觀念指一切存在者皆 具備,不屬於「種相」或「類相」;故稱為超越性質,或最普遍的性 質,但因是以觀念表達,故又稱超越觀念。(the transcendentals)。
三、 超越觀念之數目:
1、多瑪斯:在「論真理」中,多瑪斯指出五個,即:物(thing)、某物
(something 異己、他者)、單一、真、善,而存有是一切的基礎。
物、與單一:指存在者本身之關係,某物指存在者與其他存在者之關係,
而真與善,則是從人思想與存在者之關係而言。中世紀所討論的,除了 多瑪斯的主張之外,其他的思想家,大致所承認的是:單一、真與善,
這三個超越觀念。
2、當代美學發達,中世紀思想家,如文都拉與多瑪斯等人,雖然沒有系統性 的討論存在者之美,但他們廣泛的討論「美」,文都拉甚至建議,將美 列入超越觀念之中,故當代有人稱「美」為被遺忘之超驗觀念。思想家如 馬里旦與祁爾松,對美學有特別的貢獻,他們將「美」加入存有之超越 特徵。但究竟美是否是超越觀念,雖是可爭議的問題,但從整個古希臘 與中世紀的傳統而言,美的超越性質是不可否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