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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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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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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談兒童權利公約 主講人/林 月 琴 台灣兒童權益聯盟理事長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國立空中大學生活應用科學系助理教授.

(2) 什麼是人權呢? • 人權是人類行為的道德標準,而受法律所保障者之謂。人權 的保障具有平等性,且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剝奪。 當代國際人權保障起源於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人權的觀念起源於啟蒙時代(1620-1780)自然法(natural law). 的傳統。例如,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在其自然權 (natural rights)的論述裡,認為應包括生命、自由及財產三者, 並表示此等基本權不得在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內被臣服。.

(3) 聯合國至今通過了多少人權文件? 聯合國成立於1945年,一直致力於促進及維護人權,至今已通 過許多人權相關的宣言及公約。 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  1949年禁止販運人口及取締意圖營 利使人賣淫公約  1951年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  1954年難民地位公約及1967年之議 定書  1960年關於無國籍人地位公約  1966年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1966年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  1969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  1979年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公約  1984年禁止酷刑公約  1989年原住民及部落人民公約  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  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 公約  2003年保護移徙工人及其家屬權利 國際公約  2008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2010年保障所有人免於執法失踪國 際公約.

(4) 什麼是兒童人權呢? 20世紀前. *歷史中不被 重視的人 *父系尊長的 財產. 20世紀初. 1978-1987年. *兒童權利公 約草擬及協 商的10年 *兒童應享有 哪些權利? *權利的主體. *國際兒童宣 言所保障的 對象 *慈善、福利 的客體. 4. 1990年後. *「兒童為 權利主體」 理念的具 體闡釋與 釐清 *確認權利後, 如何落實?.

(5) 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價值 近代兒童權利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聯合國大會於 1989年11月20日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 這份公約除了是締約國最多、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之外, 更重要的是它確立了一項具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 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過去時常將兒童視為需 要被保護或關注之客體的對待方式,在現代社會中已經不符合 公約的規範標準。 透過這份兒童權利公約,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會盡最大力 量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發聲的權利,並使每一位兒 童皆有機會發展其潛能並為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

(6) 公約之精神及理念 公約所欲彰顯及傳達的思維:全面性的保障,不僅 僅是福利的客體,而是已蛻變為權利的主體 (1). 除應受特殊保護外,為具有獨立人格之權利持有 者. (2) 強調其逐步發展之成熟度及自主的能力. (3) 權利的落實有賴國家主動作為及相關機制之建置.

(7) 兒童權利公約制定歷史(1) 1924-日內瓦兒童宣言. • 史上第一份與兒童權利直接 相關的國際文件 • 第五屆國際聯盟大會,確立 了兒童權利的五項原則。宣 言中規定所有國家的男女不 分種族、國籍都應承認人類 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福利之 義務。.

(8) 兒童權利公約制定歷史(2) 1959-兒童權利宣言 •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 國基於兒童因其身心尚未 發展成熟,應受特別保護 與照顧等理由,發表了兒 童權利宣言,共有10大原 則。 • 該宣言對於「兒童權利」 理念的形塑扮演相當重要 的角色。.

(9) 兒童權利公約制定歷史(3) 1979- 「兒童權利公約」於 聯合國獲得正式討論. ,. • 以1959年宣言為基礎,提 出公約草案該宣言對於 「兒童權利」理念的形塑 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 1989年11月20日通過, 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 2016年已有196個締約國。.

(10) 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制化過程 1989. 1995. 2009、2011. 2012. 2014. 2016. • 聯合國通過 • 我國向國際 • 我國相繼通 • 民間團體積 • 立法院三讀 • 提出首次國 的兒童權利. 社會宣示台. 過「兩公約. 極倡議推動. 通過兒童權. 公約. 灣落實兒童. 施行法」和. 利公約施行. 權利公約內. 「消除對婦. 法,並正式. 容之意願與. 女一切形式. 於11月20日. 決心. 歧視公約施. 國際兒童人. 行法」. 權日當天開 始施行. 家報告.

(11) 政府部門面對兒童權利公約的應作為 • 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正式推行 前. 2015. 2016. 2017. 2019. 2021. • 成立兒童及 • 提出優先檢 • 提出首次國 • 完成法規之 • 完成其餘法 • 提出第二次 少年福利與. 視清單(§9). 家報告. 增修或廢止. 規之制(訂) 國家報告. 權益推動小. 及行政措施. 定、修正或. 組(§6). 之改進(§9). 廢止及行政 措施之改進 (§9).

(12) 54條主文,21篇一般性意見書. 兒童權利公約.

(13) 兒童的定義(§1) 第一條: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 滿十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 我國相關法規 《兒少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 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 人。.

(14) 未滿 18 歲 未出生(胎兒) 兒少法14 條、50條 民法7條. 嬰兒. 新生兒 人生發展的一 个獨特的决定 性階段(聯合 國,2016). 幼兒. 出生. 在幼兒期落實 兒童權利(聯 合國,2006). 兒童 青少年 14.

(15) 年齡門檻  年齡門檻的條件是『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 量、禁止歧視及確保兒童獲得最大程度的生存 與發展。  以保護兒童目的應盡可能提高,涉及兒童自主 事項,以年齡為區隔反而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 益。 • 在無父母同意之情況下,獲得法律或醫療諮詢 之最低年齡 • 在無父母同意之情況下獲得治療或手術之最低 年齡.

(16) 年齡門檻 • 童工之最低年齡(包括全職與兼職)以及從事 危險行業之年齡限制 • 得結婚之年齡 • 合意性行為之最低年齡 • 入伍之最低年齡(自願或強制) • 因司法、尋求庇護或福利措施而遭逮捕、拘禁 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情況 • 承擔刑事責任之最低年齡 • 於民事及刑事法庭作證之最低年齡.

(17) 應就各最低年齡之 規範進行整體性檢 視,同時注意規範 間的相互關聯性. 年齡門檻. • 完成義務教育之年齡 • 無法定代理人許可之情形下,是否得向法 院或其他機關提出聲請或申訴 • 於司法及行政程序中是否獲得參與程序 • 具備「同意」改變其姓名、收出養等身份 事項之能力 • 取得有關原生家庭資訊之年齡 • 得投票之年齡.

(18)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指導原則. 免受歧視. 生存發展. 權利(§2). 權利(§6). 兒童最佳. 社會參與. 利益(§3-1). 權利(§12).

(19) 原則一/免受歧視權利(§2) 第二條 一、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 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 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二、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 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 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我國相關法規 《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 之實質平等。.

(20) 1. 免受歧視 性別 依據《醫療法》、《人工生殖法》、《優生保健法》、《醫師法》及《 醫事檢驗師法》等相關法規,禁止醫院、醫師進行性別篩選行為。. 教育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0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幼兒教 保服務之機會。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教育班,以 利就學,並維護其文化。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對處於經濟、 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 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 件之幼兒 。.

(21) 1. 免受歧視 醫 療 境內兒少如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9條明定之投保資格者, 均應參加健保,獲得醫療保障。. 特殊兒少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明定,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 遲緩、身心障礙或中低或低收入戶家庭為由拒絕收托。  《CRPD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74條規定,對其 教育、醫療、居住、遷徙、就業等權益,不得有歧視對待;傳播媒體也不得 為歧視或偏見報導。  《特殊教育法》第9條、第22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優 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 入學或應試。  對於感染愛滋病毒之兒少,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 保障條例》第4條規定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 住或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22) 1. 免受歧視 國 籍 對於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少,依《兒 少法》第22條規定,如有就醫、就學、就養之需要,應依法提供保障, 確保非本(無)國籍兒少,在國內享有與本國兒少同等權益。並依據《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視個案需求提 供醫療補助與生活扶助。. 福 利  我國對於兒少所提供之福利與教育措施,不因兒少、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等因素而有所歧視,且針對非婚生子女、經濟弱勢、單親、高 風險家庭、遭受性侵或性剝削、受刑人子女、隔代教養、新移民、 無依、自立少年、性取向、性別特質、發展遲緩、特殊教育、族群、 偏鄉、輟學、學習低成就、接受感化教育少年等弱勢族群規範特別 措施,並透過教育宣導及課程教學以保障兒少權益。.

(23) 有害做法的原因、形式和表現 • • • •.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童婚及強迫婚姻 多配偶制 所謂名譽犯罪 (婚前發生性關係、拒絕同意包辦婚姻、未經父母同意結婚、通姦、尋求離異、 衣著方式不為社區所接受、外出就業或不符合陳規定型觀念中的性別角色).

(24) 原則二/兒童最佳利益(§3) 第三條 一、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 關或立法機關之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與保護和照顧,應考量其父母、 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之個人之權利與義務,並採取一切 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之。 我國相關法規 《兒少法》第5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少相關事務時,應以兒少最佳 利益為優先考量,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兒少之權益 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25) 不得以對兒童最 大利益的負面解 釋貶損任何權利 (聯合國,2013). 兒童的最大利益. 權利. 原則. 行事規則. 實質性權利. 基本的解釋性法律原則. 決定的程序. 25.

(26) 兒童的最大利益 • 實質性權利:當審視各不同層面的利益時,兒童有 權將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為一種首要的評判和考慮, 且每當涉及某一兒童、一組明確或不明確指定的兒 童,或一般兒童的決定時,都得保障這項權利。 • 基本的解釋性法律原則:若一項法律條款可作出一 種以上的解釋,則應選擇可最有效實現兒童最大利 益的解釋。 • 行事規則:每當要作出一項將會影響到某一具體兒 童、一組明確和不明確指定的兒童或一般兒童的決 定時,該決定進程就必須包括對此決定可對所涉兒 童或諸位兒童所帶來(正面或負面)影響的評判。.

(27) 判斷兒童最佳利益的依據 1.單個兒童? 群體? 2.直接?間接? 3.現在?未來? 4.異族收養? 兒童的 受教權. 兒童表 示意見之 權利. 維護家 庭聯繫. 兒童之 身份 兒童之照 顧、保護 與安全. 兒童的 健康權 弱勢族群. 27. 步驟:1.個案狀況 2.建置評估機制.

(28) 兒童最大利益的條款       . 第9條:與家長的分離; 第10條:家庭團圓; 第18條:家長責任; 第20條:喪失家庭環境和替代照料; 第21條:收養; 第37條(c)款:與成年人分開羈押; 第40條第2款(b)項第㈢分項:程序性保障,包括家長出席參與有 關與法律相衝突兒童刑事事務的庭審。  《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 書》(序言和第8條)  《公約關於來文程序的任擇議定書》(序言及第2和3款)也提及了 兒童的最大利益。.

(29) 原則三/生存發展權利(§6) 第六條 一、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二、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我國相關法規 《憲法》第15條、第155條至第15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揭示人民的生存權應予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 應予扶助與救濟;且應保護母性,實施婦幼福利政策;推行衛生保 健及全民健康保險;扶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的自立與發展。.

(30) 3.生存及發展權. 生存權. 愛滋病 兒童. 墮胎. 殺嬰 (女嬰). 自殺率. 交通事 故傷害. 出處: 韓國資料通訊部的資料.

(31) 現行法令/政策 • 為禁止醫師進行非醫療上必要之胎兒性別篩選或性別選擇性墮胎,推動 相關作為,包括成立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將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 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 流產等行為,視為《醫療法》中禁止之醫療行為;醫事檢驗師執行產前 胎兒性別檢驗行為,亦視為《醫事檢驗師法》所列業務不正當行為。 • 《刑法》第63條明定對於未滿18歲者,不得處死刑,本刑為死刑者,應 減輕其刑。 • 《兒少法》第49條、第56條,禁止任何人使兒少處於生命、身體易發生 立即危險或傷害、影響身心健康等情形,並應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 其他必要處置。 • 為避免誘發道德風險,以保障兒少生存權,《保險法》第107條規定,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 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 •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未滿1歲嬰兒死亡率及死因統計、1 歲以上未滿18歲兒少分齡死亡率、事故傷害死亡率、兒少自殺死亡率。.

(32) 原則四/社會參與權利(§12) 第十二條 一、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 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 衡。 二、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能夠 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 達意見之機會。 我國相關法規 《憲法》第11條、第14條及第16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與出版、集會與結社等自由,及請願、訴 願、訴訟權。.

(33) 4. 社會參與 教育權  有關學生對校務之表意,《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及第55條規定 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對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 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 作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規定所置之各委員會得聘學生代表。. 勞動權  有關建教生於工作環境之表意,政府提供多項公開資訊管道,包括 編印《建教生勞動權益手冊》、設置建教生申訴專線、建置「建教 合作資訊網」,並提供建教生申訴流程圖。  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建教合作考 核與學生進行訪談,了解在合作機構實習訓練情形。.

(34) 4. 社會參與 司法程序  《民法》第1055條之1明定法院審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注意子女之 意願。  為保障兒少之表意權,《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108條明定滿7歲以上 未成年人就特定事件有程序能力,法院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 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 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 兒少於少年司法程序中之表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規定,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 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 之權利。另有少年調查官為審前調查,且設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 之人、輔佐人、刑事案件辯護人在場陪同及陳述意見之機制。  少年矯正機關內之表意,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 條、第8條規定,少年除得對矯正學校所實施各項矯正教育措施陳述意 見外,少年於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 不當處置時,其本人亦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申訴。.

(35) 4. 社會參與 福利權  《兒少法》於2011年修法時納入表意權精神,包括第5條增訂政府及 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少事務,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並依心 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第10條,有關主管機關召開兒少諮詢會議, 必要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增訂第38條,規範政府應結合民間 機構、團體鼓勵兒少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 障其參與權。實務上,地方政府多數已自行遴選兒少代表、辦理培 力課程、參與各縣市兒少諮詢會議 。  有關兒少接受替代性照顧之表意權,地方政府應督促兒少安置機構, 使兒少於機構內可參與相關會議,允許擁有合宜的自主權,並建立 適當的申訴制度。此外,兒少經地方主管機關給予保護安置期間, 其父母、監護人等申請兒少探視及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之意願。 此並列為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指標。  對於遭受性騷擾、性侵害兒少之表意,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 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給予當事人(含兒少)充分陳述意見 及答辯機會。.

(36) 4. 社會參與 健康權  針對遭受性侵害、亂倫、愛滋檢驗、墮胎等特定情況下所特別訂定 之被害人隱私保護及醫療同意權等規定,則分別規範於《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11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 障條例》第15條之1、及《優生保健法》第9條中 。依上開規定,若 未成年人實施緊急手術,得不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即可實 施。  有關醫療照護情況之兒少表意,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 ,未成年人實施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其同意書得由其 法定代理人簽具。但情況緊急者,得不須簽署同意書,即可實施。.

(37) 執行兒童發表意見權的步驟 準 備. 聽取意見. 評估兒童的能力. 負責聽取兒童意見的 人必須確保兒童瞭解 她或他對影響到其本 人的一切事項發表其 意見的權利. 兒童應當在支持和 鼓勵的環境下行使 其發表意見權. 在具體分析表明兒童 有能力形成自己的意 見時,應對其意見予 以適當看待.  在民事司法訴訟中 離婚和分居、與父母分 離與替代照料、收養和 伊斯蘭法的‘卡 法拉’(監護)  在刑事司法訴訟中 兒童罪犯、兒童受害者 和兒童證人  在行政訴訟中. 申訴、補救和賠償 當兒童發表意見的權利 以及要求對其意見予以 適當看待的權利被忽視 和受到侵犯時,法律應 為兒童提供申訴程序和 補救 37. 反 饋 兒童有權要求對其意 見予以適當看待,因 此決策者必須告訴兒 童該進程的結果,並 說明對其意見是如何 考慮的.

(38) 在不同環境和情況下執行兒童發表意見權 • • • • • • • • • • •. 家庭 替代照顧 單個兒童的權利 保健 兒童群體的權利 教育和學校 工作場所 暴力環境 預防戰略的制定 遊戲、娛樂、體育和文化活動 移民和庇護程序 緊急情況 國家和國際環境.

(39) 兒童權利公約五大面向. 公民權與自由 §7、§8、§13、. 家庭環境 與替代性照顧 §5、§9、§10、. §14、§15、§16、 §11、§18.1、 §17、§37.1. 基本健康 與福利. 教育休閒 與文化活動. 特別保護措施. §6.2、§18.3、. §28、§29、§31. §22、§30、§32、. §23、§24、§26、. §33、§34、§35、. §18.2、§19、§20、§27.1、§27.2、. §36、§37、§38、. §21、§25、§27.4 §27.3. §39、§40.

(40) 公民權與自由 ◎ 出生登記、姓名、國籍與受父母照顧之權利 (§7) ◎ 兒童身分權之維護(§8) ◎ 兒童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13) ◎ 兒童思想、自我意識與宗教自由之權利(§14) ◎ 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之權利(§15) ◎ 兒童之隱私權(§16) ◎ 適當資訊之獲取(§17) ◎ 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 罰(§37.(一)).

(41) 家庭與替代性照顧 ◎父母之引導與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5) ◎兒童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9) ◎因家庭團聚而請求進入或離開締約國(§10) ◎非法移送兒童或令其無法回國(§11) ◎父母之責任與國家之協助(§18(一) 、§18(二)) ◎兒童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19) ◎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20) ◎收養(§21) ◎受安置兒童之定期評估(§25) ◎父母負擔兒童養育費用的責任(§27.4).

(42) 基本健康與福利 ◎生存及發展權(§6.2) ◎就業父母托育措施(§18.3) ◎身心障礙兒童(§23) ◎兒童健康與醫療照護(§24) ◎社會安全保障(§26) ◎適於兒童之生活水準(27.1、§27.2、 §27.3).

(43)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教育(§28) ◎教育之目的(§29) ◎兒童休息、休閒、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31).

(44) 休閒、娛樂 實現第31條需應對的挑戰(聯合國,2013) • • • • • •. 遊戲和娛樂的重要性得不到認可 不安全和危險的環境 世界上大多數貧困兒童面臨物質危險因素 綜合的人為因素也可能使兒童在公共環境中面臨風險 拒斥兒童使用公共空間 排斥兒童的行為對他們作為公民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 平衡風險與安全 • 無法親近自然.

(45) 休閒、娛樂 實現第31條需應對的挑戰(聯合國,2013) • • • • • •. 學業成績的壓力 過於有組織和有計劃的日程 發展計劃忽視第31條 缺乏為兒童文化和藝術活動的投資 電子媒體的作用日益提高 遊戲的營銷和商業化.

(46) 休閒、娛樂 需要特別關注以實現其在第31條之下權利 的兒童(聯合國,2013) • • • • • •. 女童 貧困兒童 殘疾兒童 收容機構的兒童 土著和少數民族兒童 在衝突、人道主義危機和自然災害處境中的兒童.

(47) 特別保護措施 ◎難民兒童(§22) ◎少數民族與原住民兒童(§30) ◎兒童免受經濟剝削之權利(§32) ◎兒童與非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之濫用(§33) ◎兒童性剝削(§34) ◎兒童誘拐、買賣或販運之預防(§35) ◎兒童免於遭受任何其他形式剝削之權利(§36) ◎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37) ◎武裝衝突(§38) ◎兒童被害人之康復與重返社會(§39) ◎兒童司法(§40).

(48)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書 • 兒童權利公約中的條文大多 是原則性的描敘述,對公約 更為細緻的解釋,可從一般 家庭環境 基本健康 性意見書的內容窺知一二 公民權與自由 與替代性照顧 與福利 •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不定 期會針對不同的兒童人權議 題開會,針對和該議題相關 的公約條文更詳細的說明, 做成「一般性意見書」,也 是聯合國的正式文件. 教育休閒 與文化活動. 特別保護措施.

(49)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書 號次. 內容. 1 教育的目的 公民權與自由 家庭環境 與替代性照顧 2 獨立人權機構. 號次. 基本健康 與福利. 6. 7. 內容 遠離原籍國無人陪伴和無父母陪 伴的兒童待遇 教育休閒 特別保護措施 與文化活動 在幼兒期落實兒童權利. 3. 愛滋病與兒童權利. 8. 兒童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 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 4. 少年健康與發展. 9. 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 5. 執行兒童權利公約的一般措施. 10. 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

(50)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書 號次. 內容. 號次. 內容. 11. 原住民兒童及其在公約下的權利. 16. 商業部門對兒童權利之影響與國 家義務. 家庭環境 基本健康 17 12 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 公民權與自由 與替代性照顧 與福利 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 13 18 利. 教育休閒 兒童休閒權 與文化活動. 特別保護措施. 消除一切歧視. 14. 兒童最佳利益. 19. 公共預算編制與兒童權利. 15. 關於兒童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 健康的權利問題. 20. 少年權利. 21. 街頭流浪兒童的處境.

(51)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資料來源:社家署. 51.

(52) 總結 • 關於兒童權利公約更詳盡的說明,可參閱: 1.社家署-CRC資訊網 https://crc.sfaa.gov.tw/news.php 2.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 https://crc.sfaa.gov.tw/show_doc_area.php?loca tion=C02&loc2=126.

(5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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