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9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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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書函
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497
承辦人:巫旻諭 電話:02-82366479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103392143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3F00D11733-01.pdf)
主旨:關於勞動部函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相關疑義之解釋令一 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03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5號函 辦理。
二、查為旨揭性平法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該如何請陪 產假一事,本部前參酌勞動部本(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 字第1030132626號函規定,於本年12月19日以部法二字第 1033919179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
,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本部於本年10月28日陳報考試 院審議並於本年12月11日經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完竣,
刻正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 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修正草案,已配合修正請陪產 假日數及期間與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一致,是於請假規 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陪產假得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 定辦理。本部上開書函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供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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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查參。
三、茲以案內勞動部本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 令規定,受僱者配偶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 仍在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日請假期間內,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 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是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之配 偶分娩情形如與上開令釋相同者,其請陪產假得依該令規 定辦理。
四、檢附勞動部本年12月22日函及其附件影本供參。
正本:中央暨地方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含附件)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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