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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謝雅婷 電 話:04-37061538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690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一年之時點,如在屆滿 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其辦理留職停薪日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5月6日桃教人字第1040030602函及依據教育 部104年6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75455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二、...患重病或安 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 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 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 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同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 已滿第4條第6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 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 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 日復職。...。」準此,教育人員之起訖期間係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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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爰所詢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1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 之上班時間內者,屆滿日均應以延長病假登記,自次日起 始予留職停薪。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除外)
、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大學附屬高中職附設進修學校(人事室)、各國立國 民小學
副本:本署人事室 2015-06-16
15: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