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要說明的主要涉及的兩個層次的東西:首先是說明研究現場的東西,釐 清研究問題:為什麼要做犯罪少年的心理治療研究?探討受保護管束犯罪少年心 理治療的臨床處遇。其次是談本研究操作的後設分析,說明討論研究者和治療師 角色的釐清,研究者使用現象學分析方法的理由,釐清心理分析取向的治療者和 現象學研究方法論上的辯證關係,移情詮釋和互相構成之間的勾連。
第一部份:受保護管束犯罪少年心理治療
有關受保護管束犯罪少年心理治療相關文獻的探討,共分四節。第一節說明 青少年犯罪問題、臨床特徵與相關影響因素。第二節介紹犯罪少年攻擊性的起源 與展現。第三節說明犯罪少年心理治療的困難與挑戰。最後,於第四節介紹保護 管束之下的司法心理治療的發展與現況。
第一節 青少年犯罪問題、臨床特徵與相關影響因素
一、青少年犯罪問題
國內近年來爆發多起少年犯罪的駭人故事,透過新聞媒體的傳播,人們見證 了兒童和青少年被扭曲的心智世界,如何投射到外在世界,造成無可挽回的毀滅 和悲劇。例如社會新聞一:「新竹縣竹東警分局宣佈偵破一宗青少年集體凌虐殺 人事件。十三名竹東青少年男女,涉嫌私行拘禁休學的國中少女長達五天,其間 予以輪流凌虐致死,而後掩埋棄屍。…警方說,逞兇青少年的手段殘暴,…(中 國時報,1997 年 10 月 4 日)。」又如社會新聞二:「台北市新湖國小女教師八年 前慘遭姦殺命案宣告偵破,兇嫌是當年十五歲的黃姓少年和十一歲的王姓少年,
其中王姓少年和受害人係師生關係,兇嫌指稱當時因觀看鎖碼頻道,受到不當的 性刺激,才會衝動逞兇。輿論嘩然,受害者家屬基隆市警察局吳局長呼籲社會關 注青少年犯罪問題(中國時報,2002 年 8 月 11 日)。」當警察局長本人都成為了
青少年所犯下的重刑案受害者家屬時,人們對於青少年犯罪與暴力攻擊不免感到 驚恐,當警察局長本人站在受害者家屬的立場語重心長的呼籲社會大眾關注青少 年犯罪問題時,我們敢有一刻鐘的怠慢和疏忽嗎?楊瑞珠(1998)強調青少年犯 罪問題日益嚴重,不僅是社會不安的影響因素,更是國家未來資源的折損。今天 我們不努力解決這個問題,明天我們恐怕將付出更大的代價。
黃富源(2002)指出:當前台灣地區少年犯罪問題呈現多量化、暴力化、一 般化以及女性少年犯增加,少年竊盜仍居首位等現象與趨勢。過去累積許多的青 少年犯罪相關研究指出:中輟生和犯罪少年之間具有高度關連性,想要解決中輟 學生的問題涉及極為複雜的層面,其根源仍是家庭功能不彰所導致的影響,其次 長年以來以升學考試為目標的制式化學校生活,讓部分青少年無法喘息和承受,
造成逃學、中輟,轉變成犯罪行為的惡性循環過程(王淑芬,1991;宋根瑜,1982;
吳芝儀,2002;法務部,1997;許文耀,1998;商嘉昌,1995;詹志禹,1996;
賴保禎,1988)。
多數中輟生被社工師找回來並歸建學校,然而,這群學生難以融入常態性的 校園生活秩序,學校所推動的潛能開發班或是本著建教合作精神的技藝班均有其 美意與功效。然而,受限於師資和輔導專業人力的不足,多數復學生無法繼續穩 定地完成義務教育,再輟率相當高(林家興、洪雅琴,2002)。為了因應這個難 題,遂有形式不一的中途學校成立,有些設在中學裡或是公辦民營的方式,甚至 有獨立設校的趨勢(吳芝儀,2002;吳嫦娥,1998;黃木添、王明仁,1998)。
因為青少年兒童保護法的限制、多數工作要求高中職畢業以上的學歷等因 素,讓許多中輟生難以持續一份穩定的工作;又因家庭的疏忽或是親子衝突,常 讓少年以逃家來逃避其痛苦。在逃家的生涯裡,既需餬口或想要享樂,往往鋌而 走險,或偷或搶,因為有案底,身份轉變成受保護管束少年,管理教育的機構也 由地方教育輔導機構,提升到司法系統的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因為少年潛在的 犯罪可能性,並且考量到為了社會治安和民眾生命財產的保障,這群犯罪少年開 始由國家公權力介入和監督(吳芝儀,2000)。
青少年犯罪問題對犯罪少年本人、家庭以及社會治安造成的傷害,在現今開 放多元的社會當中更形嚴重(蔡德輝、楊士隆,2002)。誠然,警方不遺餘力處 理青少年犯罪和幫派組織問題,卻有「春風吹又生」的無奈,即便司法觀護系統 和社會工作機構積極投入人力、經費於青少年犯罪預防與矯治工作上,整個青少
年中輟和犯罪問題仍令社會大眾感到憂心不已。中途輟學和少年犯罪往往成為旋 轉門下的持續性狀態,人們甚至戲謔嘲諷地將少年輔育院稱為另外一種「犯罪研 究所」,研究如何進階其犯罪手法和技術,廣結幫派人脈和資源等,一旦感化教 育結束,反而是成熟犯罪生涯的肇端。
二、犯罪少年的臨床特徵:人際與社會與關係的破裂
Winnicott(1958)認為犯罪行為起源於育兒室,嬰幼兒期母職的剝奪和嚴重 的環境缺陷,易造成日後孩子的心理偏差和犯罪行為。Winnicott 的說法適當嗎?
研究指出少年在早年家庭環境中的貧窮或其他不利因素,將導致兒童的失功能和 青春期的犯罪行為,發生犯罪行為的少年經歷各種家庭的壓力源與多重的失落
(Rogers,1989)。一項有關於青少年犯罪行為的後設分析研究指出:家庭環境因 素是青少年犯罪行為問題的發展基礎,其間最有力的預測變項是缺乏親職督導、
父母對孩子的拒絕和親子關係衝突,中等程度預測變項才是父母婚姻關係和父母 親的犯罪史(Loeber & Stouthamer-Loeber,1986,cf.Rogers,1989)。國內學者也支持 上述觀點,他們認為兒童成長早期在家庭中所接受的教養與關愛品質,對日後是 否產生犯罪行為具有相當高的預測力。家庭因素中有幾項對青少年犯罪行為影響 甚鉅,分別是缺乏父母的愛、父母親的拒絕、父母管教因素、家庭成員偏差(鄭 瑞隆,2002;蔡政霖,2002),無能的親職常導致少年社會化的失敗(Young,1999)。 犯罪少年多半以前是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被害經驗可以預測少年偏差或犯罪 行為的 31.5%(鄭瑞隆,2001)。Sampson & Laub(1993)進一步指出家庭結構並 非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家人之間的互動過程才是主要的影響因素。從上述得 知,犯罪少年攻擊性的展現,與其以家庭關係為主體的人際與社會關係的發展失 敗,甚至是破裂,有最主要的關係。
(一)診斷與衡鑑
許多犯罪少年呈現至少一種以上的偏差行為,而被診斷為行為障礙症
(Conduct Disorder);行為障礙症的特質是青少年侵犯他人基本權益,或違反與 其年齡相稱的社會標準或規範的重複而持續的行為模式。其行為可分為:攻擊性 行為造成或威脅他人或動物的身體傷害、非攻擊性行為造成財產損失或破壞、詐 欺或偷竊、及嚴重違反規範。在過去一年間表現至少三種上述行為,其中一種行
為發生於過去六個月之內,此行為障礙造成青少年社會、學業或職業功能的重大 損害(APA,2000)。行為障礙症的急性失控徵兆包括了:1.先前就有會引發暴力 行為的精神異常狀況;2.外表邋遢或不適宜,面部表情緊張或是目光呆滯;3.
行為躁動不安、有藥物濫用的徵兆、言語恫嚇或以武器威脅,過去曾有暴力行為 等(Flannery,1999)。犯罪少年經常很早開始性行為、喝酒抽煙、使用非法物質等,
導致少年中途輟學、工作適應困難、法律糾紛、性病、意外懷孕,及因意外或鬥 毆而受傷。在性別差異上,少年常表現鬥毆、偷竊、野蠻行為,以及學校管教困 難;少女較多說謊、逃學、逃家、藥物濫用以及賣淫(APA,2000)。我們由上面 的討論可以得到這樣一個印象或瞭解,犯罪少年很重要的一個特徵是,少年的攻 擊性與少年的社會關係的破裂、或者是少年沒有辦法和其他人相合在一起有關。
犯罪少年的行為不僅侵犯到他人,也對少年自身的健康、安全與福祉造成威脅與 傷害。
Welldon(1997)提到犯罪行動往往是慢性憂鬱之下的躁狂防衛。的確,犯 罪青少年傾向於描述自己是不好的、自私的、被忽略的,他們多數對自己感到不 滿意,容易產生負向的自我意象和低落的自尊心。一般而言,犯罪少年對挫折的 容忍度低、易怒及行事魯莽,發生意外事件的機率也比一般人高。他們的人格特 徵經常被描述為猜忌、破壞性、孤獨感、缺乏責任感、虐待狂等。他們的自殺意 念、嘗試自殺以及自殺身亡的發生率也比一般人高,學業成就常低於其年齡、智 能所預期應有的水準(Atwater,1992;張華葆,1988;APA,2000)。我們從上面的 描述中理解到一件事情:犯罪少年不僅處於人際與社會關係破裂的困境中,他們 和自己相處的情況顯然也一樣不理想。少年不僅攻擊他人,也同時攻擊了自身,
而敵意、憤怒與攻擊行為似乎也是他們的求助信號。
(二)分類方式
Flannery(1999)認為孩子的行為障礙症的產生是持續性的惡化過程,並會 出現由輕到重的特定徵兆:1.輕度是孩子缺乏正常的依附關係、缺乏基本的生 活能力、生活意義的瓦解;2.中度是孩子陷入於憂鬱、藥物濫用、創傷後壓力 症候群中;3.重度的行為障礙症狀則是反社會人格失調的前兆。事實上,Winnicott
(1956)很早以前就已提到:反社會傾向遍及於所有年齡層,包括了正常的孩子,
以及神經質的、精神病患者等。當孩子的家庭生活中被剝奪掉特定的基本特質 時,這些孩子成為了「被剝奪的孩子」。通常,反社會傾向被視為孩子適應不良
的徵兆,而中途學校的設計就是為了處遇這些適應不良的孩子。當孩子的攻擊行 為無法被控制時,他們將被帶到法庭上。這時,孩子的身份不僅是犯罪少年,也 同時是司法處遇之下的受保護管束少年,或者被送到少年撫育院。當孩子的家庭 失去功能時,兒童福利局將接管孩子,給予必要的照顧和保護。如果所有的這些 措施都失敗了,孩子將發展成為人格病態者,被送進監獄裡。人格病態者傾向於 反覆犯罪,通常,我們稱之為「累犯」。Winnicott 的說法呼應了 Flannery 所提到 的:青少年犯罪具有發展性特徵。亦即,青少年的攻擊行為與犯罪問題其實是有 跡可尋的,屬於持續性的個人發展議題。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少數罹患嚴重行為障 礙症的少年,後來會演變成為反社會人格患者的原因。
Flannery 的分類是從適應能力好壞與精神症狀的嚴重性來加以區別,Young
(1999)則是直接從少年犯行的嚴重程度來加以分類,他將犯罪少年分為四類,
包括:初犯少年(The Delinquent Dabbler)、神經質的犯罪少年(The Neurotic Delinquent)、社會病態的犯罪少年(The Common Sociopath)與人格病態的犯罪 少年(Psychopathic Character)。Goldstein, Sprafkin, Gershaw, & Klein(1980)將青 少年反社會行為分為以下的類型與特質:1.暴力:打架、擾亂、破壞、易怒和 髒話,尋求注意、不負責任、打架和低罪惡感;2.退縮:害怕、焦慮、病痛、
不快和痛苦困難,自卑、害羞、憂鬱和膽小;3.晚熟幼稚:注意力短暫、笨拙、
玩伴比自己年幼、被動、白日夢、低能力。上述 Goldstein 等人的分類中的前兩 個類型,分別符合了 Young 所分類的社會病態少年和神經質的少年。而第三類的 晚熟幼稚型的反社會行為,暗含著智能不足與發展遲緩等相關臨床診斷的可能 性。研究者認為 Young 對於犯罪少年的分類方式區分度頗清晰,概念上也能夠和 其他學者的分類方式有所融合,因此,研究者以下的說明將以 Young 的犯罪少年 分類方式為主,再佐以其他學者的看法。但是,研究者認為再怎麼清楚的分類方 式都不足以將每一個犯罪少年所有的特徵含括在裡面,所有的分類方式僅能提供 理解犯罪少年的一種參考,不少犯罪少年可能跨了至少兩種的犯罪類型在內。
1.初犯少年
初犯少年的反社會行為的表現,有別於他過去的個人史和家庭社會背景,通 常是「晚發的」反社會行為,意指當事人進入青春期之前的發展是順利的,而非 從十到十二歲之前即發展出行為問題。他們的犯行常是偶發而無目的,如順手牽 羊等低危險性的犯罪行為,鮮少涉及對他人嚴重的傷害。多數初次犯行少年被捕
之後,經歷法庭過程、保護管束之後,能夠自我節制,不會再犯。然而,初犯少 年如果沒有得到家庭和社區的回應和介入,未來將身陷於反社會行為危機中
(Young,1999)。研究者認為以嚴格的角度來看,大多數初犯的犯罪少年仍不算 是行為障礙症患者,至於晚發型的犯罪少年是否受到青春期身心發展變化的影 響,研究者後續將有進一步的討論。
2.神經質的犯罪少年
神經質的犯罪少年承受著許多內在的衝突、焦慮和不確定感。犯罪少年在敵 意、輕蔑的態度底下,伴隨著自我懷疑、焦慮和憂鬱的困擾。因為情感上的受傷,
以及伴隨的憎恨感,少年總是機警地不去信任任何人。少年對情感的過度控制,
使他們容易有衝動的行為,甚至是暴力的反應,所幸少年仍然沒有放棄得到愛、
自尊和前途。憂鬱情緒反應在少年的敏感易怒、睡眠困擾和對未來的消極空虛感 上,他們的社交技巧也是有限的。當神經質的犯罪少年被孤立時,會發現有一群 犯罪同儕隨時準備接納他,這將導致少年開始對家庭和社會的認同產生動搖。若 少年和犯罪同儕之間長期的連結,則少年未來的成人生活將愈離不開反社會行 為。多數神經質的犯罪少年過渡到未來不快樂的成人,伴隨著偶然的犯罪事件、
自我毀滅和藥物濫用,甚至可能出現嚴重的犯罪行為(Young,1999)。
3.社會病態的犯罪少年
林瑞欽(2002)的研究指出:第一次被逮捕的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比十六至 十七歲者較傾向反社會人格疾患。通常,越早發作的行為障礙症病人,往後越有 可能成為反社會人格患者。監獄、拘留所、矯治機構裡面存在著許多社會病態的 少年,他們承認多數的犯罪,並且報復式地摧毀這個社會,他們並未承受內在的 緊張、懷疑的困擾,也不會特別為自己感覺到不快樂或憂慮,他們只擔心因為犯 行被逮捕。社會病態的少年的衝突是外在的,存在於個體和社會之間的衝突,他 們通常認為社會對他們是不公正的,包括父母親、老師、警察、法官等。他們不 會為自己的犯行而後悔,他們極力為自己的行為辯解,並把錯誤歸咎於他人,他 人的痛苦和困境對他們而言,只是用來提供娛樂的。由於社會病態的少年的衝突 是外在的,他們對治療介入的反應通常很少是正向的(Young,1999;APA,2000)。
許多學者把焦點放在社會病態的犯罪少年以自我為中心的認知曲解上,他們 相信認知曲解造成青少年錯誤的道德判斷和社會認知,最後導致少年的反社會行
為。認知曲解有四種類型:(1) 自我中心:對自己的看法期待、需求、權力和 當下感受、慾望,賦予特別的地位;以致對於他人的意見或自己的長遠利益,不 考慮或全然忽視。(2) 錯誤標示:將反社會行為說成無害、可接受、甚至是可 敬的。(3) 做最壞的假設:任意地推斷他人有敵意,傾向對社交情境做悲觀最 壞的打算。(4) 歸咎他人:將自己的傷害性行為,如喝醉、迷幻、亢奮等,歸 咎於外在因素。犯罪少年運用這些認知曲解來保護自我形象,沖淡因反社會行為 所帶來的罪惡感,以持續其自我中心的心理運作(Gibbs,1991;Barriga, Harrold, Stinson, Liau & Gibbs,1996)。
4.人格病態的犯罪少年
犯罪少年中較不常見的,卻是最危險的、受到最密切研究的是人格病態者,
如具有掠奪性的性侵害、連續殺人者。他們往往是衝動的、小心眼的,複雜精密 的白領階級犯罪,迷人的外表底下蘊藏著剝削他人的動機,以及不尋常的專注 力,他們即使不是終其一生犯行,也通常會持續一段長時間。人格病態犯罪者完 全無法社會化,他們毫無焦慮和畏懼的經驗,他們對行為和衝動的調節產生困 難,這些潛藏的特質似乎是天生的、穩定的氣質結構(Young,1999)。由於人格 病態犯罪少年屬於犯罪少年之中特殊而少數的人口,並不符合本研究中代表著絕 大多數犯罪少年人口的受保護管束少年的基本特徵,研究者不擬進一步的探討。
三、青春期的發展階段因素和少年犯罪的關係
行為障礙症通常在兒童期晚期或青春期早期初發,多數患者到成人期即緩 解 , 但 部 分 患 者 進 入 成 人 期 後 仍 繼 續 表 現 符 合 反 社 會 人 格 疾 患 的 準 則
(APA,2000)。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青春期的發展特性和犯罪少年的違犯特質 交互作用之下,促發其犯罪行為。青少年犯罪通常是為了尋求快速的物質滿足、
尋求刺激或是無聊乏味生活的解脫,以及團體壓力使然(West,1973)。我們需要 瞭解到:青少年初次犯行通常只是想要試探家庭、社區,包括警察和法庭的反應,
他們無意於傷害或剝削別人,他們需要明確的回饋,讓他們確認反社會行為是無 法被忍受的,他們需要清楚的知道自己應該遵循怎樣的社會規範和價值 (Young, 1999)。從實務觀察中,我們的確發現到有相當比例的保護管束少年並不會再犯,
也不會變成反社會人格者。初犯的犯罪少年主要是青春期的身心變化,造成他們
心智狀態的退化,少年需要足夠的時間和耐心繼續發展成熟,以便克服難關。
Gibbs, Potter & Goldstein(1995)提到犯罪少年之所以有反社會行為問題,在 於他們沒有具備足夠的社會能力來因應成長過程所遭遇的種種挑戰,無法負荷並 轉化成長過程當中的掙扎和壓力,這使少年處在危機之中。此外,青春期階段正 是少年開始尋求自主的時期,此時父母的影響力日漸減弱,同儕影響力與日遽 增,同儕團體容易成為少年茫然無助、不滿、抗拒與缺乏自信時,獲取慰藉與認 同的對象(許文耀,1998)。臨床上也發現,少年與品行不端的同儕交往,可能 會促發其犯罪行為(APA,2000)。青少年的偏差行為和環境之間的惡性循環,導 致青少年偏差行為惡質化、集體化之後,甚至可能發展出幫派問題(吳芝儀,
1999;2000)。
少年逃離家庭的理由可能是發生了真實的性虐待或身體虐待,或者是少年沒 有被家庭所包容的感覺,其中,拋棄和拒絕是主要的問題。離開有害的家庭之後,
脆弱的少年可能得不到外界的幫助,即使在有幫助的情況之下,少年也常顯得暴 躁易怒而不合作。處於危機中的少年心裡則有一種無家可歸的感覺,其情緒困擾 衍生出各種生活適應問題。遺憾的是,遊蕩街頭使得少年處於被剝削的、賣淫與 藥物濫用的危機之中,他們缺乏正常的發展機會(Copley,1993)。Henry(1974)
指出這些情緒困擾的少年遭受了雙重剝奪:1.是早期不利環境傷害;2.是為了因 應這些痛苦所發展出的僵化防衛。Gross & Capuzzi(1989)認為這些少年面臨以 下五大發展危機,包括:1.選擇中輟來降低他們在教育過程中所面臨的壓力和挫 折;2.選擇以酒精、藥物的方式,來補償他們的抑鬱和沮喪;3.選擇懷孕來作為 逃離不利的家庭環境的方法;4.選擇加入幫派作為增加自我認同和被接納需求的 方法;5.選擇以自殺作為從無望的處境中逃離的方式。
第二節 犯罪少年攻擊性的起源與展現
我們從上一節文獻探討中瞭解到:犯罪少年的攻擊性造成其社會關係斷裂,
是一個很明顯而且嚴重的臨床特徵。為了要進一步瞭解這中間的內涵,研究者將 藉助心理分析的理論觀點,來細緻化攻擊性和社會關係建立與破壞之間的動力關 係。過去以來,心理分析對於本能和環境何者是影響人格發展的第一因素,何者 為第二因素,激烈爭辯著,然而,無論是當代或傳統精神分析均無法忽略本能驅 力的強大力量,也同樣肯定環境因素的影響力。Freud 所謂的「驅力(drive)」並 沒有特別指向人或客體。他觀察到病態的哀悼讓病人退縮回自戀狀態,病人停留 在病態不肯好起來的現象等。後來,他從上述現象的探究中發現,原來,個體除 了生存與愛欲的本能之外,同時存在死亡與毀滅的本能(Freud,1920)。Klein 追 隨 Freud 的思路,她同樣認為本能是影響人格發展的第一因素,而環境則為影響 人格發展的第二因素。Klein 的論點是有進展的,她指出:不論是攻擊或者是慾 望,驅力總是指向客體,當代心理分析治療也往這個方向繼續發展,因此,人們 稱呼 Klein 為「客體關係理論之母」(林玉華,2002)。Winnicott(1939)認為:所 有人類均傾向於攻擊,特別是隱藏修飾過的攻擊,當攻擊顯現時,總是難以追溯 源頭。事實上,嬰兒充滿了愛恨的人類情感張力,其中都包含了攻擊,攻擊是恐 懼的表現。本能力量對個體與團體均具有潛在的危險性,瞭解攻擊性的源頭是重 要的。
以下研究者將順著 Klein 的思路,以及 Klein 的後繼者,包括:Winnicott 以 及 Bion 等理論開拓者的觀點,探討犯罪少年的攻擊性,及其與社會關係(或稱 為客體關係)破壞與建立之間的動力內涵。其次,研究者將進一步探討母親對嬰 兒的施虐與報復現象,及其對犯罪少年心理治療的啟示。
一、攻擊性與社會關係破壞與建立的動力內涵
Freud 提出人格結構的地誌學論述,他說人格結構包括了本我、自我和超我,
是 指 三 種 心 理 功 能 , 三 種 心 理 狀 態 的 隱 喻 , 而 非 實 體 性 的 心 理 結 構
(Rapaport,1956;Friedman,1978)。Freud 從兒童期性創傷記憶的研究中發現真正 影響病人症狀的是內在世界的潛意識幻想與慾望,而非外在世界真實發生過的事 件,精神分析的焦點也從外在事件對心理的影響,轉移到內在世界對心理發展與
適應的影響上(Bateman & Holmes,1995)。Freud 敢於思考文明中的規範和禁忌與 個體慾望、衝動之間的衝突爭戰,他認為自我的功能是如何壓抑住本我不斷湧現 出來的慾望與衝動,保護本我不受外在現實世界種種規範與禁忌的壓迫,繼續維 持生活與人際秩序。然而,個體最大的困擾是無法被實現的慾望與衝動常常以各 種精神官能症狀表現出來。
當我們想要釐清心智健全的標準時,會提到病人能否區分幻想生活與現實生 活的差別,瞭解其行為責任。Freud 認為幻想生活與現實生活分別代表著人類所 依循的兩種心智功能原則:幻想生活所依循的是初級思考過程(primary process): 前語言期的感官思考,主要靠觸覺、視覺和聽覺等,沒有時間、空間觀念,因此 沒有過去、現在及未來的順序,以夢、幻想和嬰兒期生活模式等代表著「內在真 實(intra-psychic reality)」的潛意識生活。現實生活所依循的則是次級思考過程
(secondary process):語言期的,理性的,有時間、空間及邏輯觀念的原則,即 所謂的「外在現實(external reality)」。
Klein(1946)認為嬰兒早期的自我缺乏整體性,內在死亡本能的運作之下,
嬰兒經驗到害怕毀滅、死亡和被迫害等基本焦慮,以及對不可控制的全能客體的 恐懼。出生創傷和生理需求受挫被嬰兒經驗為是客體故意造成的,這些客體被內 射為內在的迫害者。剛出生前三個月的嬰兒早期發展階段稱為「被迫害妄想分裂 心智狀態(paranoid schizoid position)」。嬰兒把有敵意的內在世界投射到外在世 界,使外在世界變壞;再反過來內射進來一個有敵意的外在世界,如此增加了嬰 兒的被迫害恐懼,投射更多的敵意到外在世界。上述說明了 Klein 如何從客體關 係的角度來理解死的本能,Klein 認為嬰兒第一個客體是母親的乳房,嬰兒死的 本能來自於嬰兒嫉羨母親所擁有的好乳房,想要攻擊、破壞母親的好乳房,佔有 母親的好乳房,但又害怕遭受報復。廣義來講,害怕別人發現自己的攻擊性,因 而報復自己,也都是死的本能的表現(林玉華,2002)。
Klein 說明了多數孩子在正常的發展中,好的外在客體(通常是指母親)可 幫助嬰兒克服被迫害妄想分裂心智狀態,使嬰兒的心智獲得極大的復原力和彈 性。出生四到六個月的嬰兒發現它所愛和所恨的母親是同一個人,由於發現它把 太多的攻擊衝動指向所愛的客體(母親),嬰兒開始害怕失落母親,並伴隨強烈 的罪惡感,此即憂鬱心智狀態(depressive position)的到來。孩童早期幾年間經歷著 上述兩種心智狀態之間的來回移動和修飾,焦慮的程度下降,客體不再那麼理想
化,也不再那麼可怕,這個過程促進了嬰兒自我的整合,增加嬰兒對心理的真實 和外在世界的瞭解,修復和他所傷害過的可愛客體之間的關係,以達到更令它滿 意的客體關係(Klein,1946)。
Bion(1959;1961)進一步提出「母親做為嬰兒情緒的包容器(container)」
的概念,Bion 與 Freud 談的概念頗為相似,只是他用比較科學的語言來說明嬰兒 不同的心智狀態,分別叫做α波和β波。Bion 認為嬰兒無法包容對死亡的恐懼所 帶來的強烈情緒,此時,嬰兒混亂的腦波呈現為α波狀態,它會把這些感覺分裂 掉,投射到母親身上。母親需要包容嬰兒的情緒,把嬰兒投射出來的混亂訊號、
莫名壓力、需求、愛恨衝動等,轉換成為可忍受的經驗,並將這些經驗回應給嬰 兒。如此,嬰兒將感受到生存是有秩序的,並不會因為它焦慮的情緒而崩潰掉。
嬰兒逐漸認同這個包容器,學會母親的思考方式,腦波也從α波狀態轉換成β波 狀態。
Winnicott 師事 Klein,他和 Klein 一樣認為欲力是指向客體的,不同的是 Winnicott(1958)從比較積極的觀點來解釋人類的攻擊性,他認為攻擊是為了測 試它的身體和能力的界限,以獲得現實感;攻擊是嬰兒和外在客體建立關係最原 始的方式。本能的攻擊可能是表達恨意的管道,也可能傳達出本能的愛,嬰兒有 可能因為興奮而攻擊,而不只有因為挫折而攻擊(Winnicott,1956)。嬰兒攻擊的 目標是為了達到滿足和身心的平靜,發展中的嬰兒能夠經驗到暴怒而不需要有罪 惡感,被證明是有價值的事情。事實上,孩子有能力破壞,也有能力保護他所愛 的客體免於受傷,如果外在客體能夠容忍嬰兒的恨意,嬰兒會開始將攻擊由所愛 的客體身上區分出來,轉向沒有感覺的客體上。意識或潛意識的毀滅念頭存在於 孩子的夢和遊戲之中。所有的遊戲、工作和藝術都是在為潛意識中的傷害哀悼,
潛意識渴望修復,把東西放在對的地方。足夠好的母職扮演其促進性的環境,孩 子從中學習接受他天性中的破壞欲的責任,是健康的象徵(Winnicott,1939)。如 此孩子在全然的攻擊摧毀衝動之中能保留原始的客體關係,在摧毀之中仍保有 愛。嬰兒在其中能保有愛欲和攻擊的經驗以及客體關係,矛盾能夠被抵達
(Winnicott,1963)。
Winnicott(1939)認為貪婪是嬰兒原始的愛意與攻擊的融合,被視為孩子對 於剝奪所做出的反應顯現,是一種反社會傾向,它可以是殘酷、傷害的和危險的
(Winnicott,1956)。假使孩子內在世界的殘酷或破壞力威脅到愛時,孩子可能會
把內在世界演出來,做出破壞的角色,由外在權威者來控制他,孩子需要透過有 力量的權威,讓自己在某個安全限度之內可以表現並享有其惡意,並且孩子會透 過被懲罰來降低內在的罪惡感。或是孩子由內在產生控制,扮演自身的懲罰者,
例如臨床所見的憂鬱症患者展現其嚴厲超我。
上面這些精神分析理論的說法,提供給我們對於攻擊性與社會關係的破裂與 建立之間的關係更細緻的了解,而且未必要是精神分析的信仰者才可以使用它。
基本上,幾個心理分析師觀點的走向是一致的,Freud 談到嬰兒從潛意識幻想的 初級思考過程,發展到具有語言和邏輯思考能力的次級思考過程,代表孩子逐漸 學會區分內在幻想世界與外在現實生活的界限,這是一種心理適應與發展的指 標。Klein 認為嬰兒從被迫害妄想分裂心智狀態,走到憂鬱心智狀態,代表嬰兒 從一個自我中心的全能幻想與攻擊敵意的關係中,走到具有現實感的整合關係 中。Bion 也提到透過母親的包容,嬰兒從混亂焦慮腦波會從α波狀態,轉換成具 有思考能力的β波狀態,事件的意義能夠被嬰兒所製造,而不是破碎、混亂的。
上述發展順利與否的關鍵,在於母親的包容性。母親的包容慢慢讓孩子的攻擊性 在這個氛圍中慢慢消化掉,母親所提供的有意義的互動,幫助孩子把情緒轉換成 有意義的溝通,這就是社會關係建立的基礎。反之,若母親所提供的包容性不足,
孩子社會關係建立過程將受到阻礙。
我們可以從上述討論中,獲得有關於攻擊性與社會關係建立或破壞之間的關 係的重要線索:(一)攻擊性和孩子因為缺乏而對他人嫉羨,並進行摧毀有關係;
(二)攻擊性和孩子的不安全感有關,孩子投射出具有敵意的關係,並因此進行 反擊;(三)攻擊性與孩子的罪咎感有關係,孩子毀壞外在世界的好客體,來讓 自己受到毀壞、懲罰有關係;(四)攻擊性和孩子尋求客體,尋求注意力、包容 和限制,好讓自己安靜下來,有能力思考和製造意義也有關係。上述讓攻擊性的 意涵豐富化與細緻化,我們發現攻擊不一定是壞事,我們從上述討論中得知攻擊 性與社會關係的建立或是破壞有關係。底下的文獻探討,我們將以上面的論述為 基礎,進一步探究犯罪少年其攻擊性展現的動力內涵。
二、犯罪少年攻擊性展現的動力內涵
Klein(1932)從實務觀察中發現到,犯罪問題幾乎均源自於兒童期的困擾,
我們可以從許多駭人聽聞的成人犯罪情節當中,找到兒童心智世界中的攻擊幻想 痕跡。Copley(1993)進一步指出:青少年犯罪是一種退化到原始的「被迫害妄 想分裂心智狀態」的結果。他說青少年感受到被成人世界所排擠,為了展現其如 同成人般的身體力量,他們往往透過偷竊尋得立即的滿足。其他理論角度對犯罪 少年的心智狀態的看法也是如此嗎?Gibbs, et al.(1995)將青少年反社會行為分 為以下的類型:1. 暴力;2. 退縮;3. 晚熟。上述三種類型所反映的是一種退化 的反應。Gibbs(1991)認為反社會行為青少年的特質是以自我為中心的認知曲 解,導致青少年的錯誤道德判斷和錯誤的社會認知,和反社會行為。通常,同理 心越低落,少年的攻擊性越高(Dykeman, Daehlin, Doyle, & Flamer ,1996)。林瑞欽
(2002)針對受保護管束少年的調查研究亦認為:犯罪少年比較衝動,並且不顧 慮別人的反應。Dykeman, et al.(1996)認為衝動性越高,則少年的攻擊行為也越 多。Welldon(1997)觀察到,犯罪行為的發生包括強迫性、衝動性、行動化之 前沒有能力思考等特性,犯罪者往往沒有能力瞭解自己的罪行。上述研究發現和 學者觀點都說明了犯罪者處於原始而退化的情緒狀態。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不 難瞭解精神疾病的診斷與統計(APA,2000)所提到的:「罹患行為障礙患症的犯 罪少年不具有同情心,也不關切別人的感受、願望或福祉。在狀況不明的情境中,
較具攻擊性的患者時常將他人的意向當成敵對且具有威脅性的,對於自己的攻擊 行為理直氣壯。」以上文獻回顧中所得出的結果和心理分析理論觀點有著類似的 瞭解,亦即:少年將敵意投射到外在世界,並且主動發動攻擊與破壞。
Klein(1934)在正常兒童的分析工作中,發現孩子會不斷把犯罪傾向行動化 出來,孩子在潛意識幻想中對父母進行各種殘酷的攻擊,孩子因此恐懼著父母將 對他進行嚴厲的懲罰與報復。孩子幻想著被父母切碎、斬首、吞噬等,一如他們 在潛意識幻想中對父母所做的,這些潛意識幻想內容引發強烈的焦慮,並驅使孩 子做出各種攻擊與破壞行為,以便得到和幻想內容相符的懲罰。通常,對現實的 良好適應使孩子能夠從真實的父母身上得到支持,來對抗潛意識幻想,這個過程 成為了孩子罪惡感的基礎,孩子會想修復他在潛意識幻想中已經破壞的。然而,
有些孩子有強大的虐待欲和焦慮,恨意、焦慮和毀滅傾向的循環無法被打破,使 得孩子停留在早期的焦慮狀態中並維持防衛。假使父母真實的懲罰孩子,便確認 了孩子潛意識所期待的殘酷父母形象,以及父母對他們所進行的狂暴攻擊。Klein 認為犯罪者並非超我太脆弱,或缺乏超我,相反的,犯罪者有著過度嚴厲的超我,
對潛意識幻想中殘酷報復的父母形象的恐懼,驅使孩子摧毀他人,這也是犯罪行
為發展的基礎。犯罪者感受到被迫害,以致於他要摧毀和報復他人。從 Bion(1961)
的思考角度來看,停留在被迫害妄想分裂心智狀態中的犯罪少年,可能是β波狀 態一直不能發展出來,少年無法理性思考,也比較沒有能力充分用語言與他人溝 通他的困擾和慾望,如此阻礙了少年對現實生活的適應。
心理分析史上,專事犯罪少年研究的先驅人物是 Winnicott,他認為反社會傾 向和情緒的剝奪有直接關係,特別是發生在嬰兒期晚期以及學步兒階段,大概在 一至兩歲之間的情緒剝奪。孩子經驗中曾經是美好的事物失落了,孩子退縮到無 法保有這些記憶的階段(Winnicott,1956)。現實生活中母親不可信任的形象,讓 嬰兒所有建設與修復的努力破碎掉,罪惡感變得無法被嬰兒所忍受。此時,恐懼 取代了罪惡感,嬰兒遂抑制攻擊的衝動,或是失去對原始所愛客體的衝動。如此,
孩子將無法發展出對任何事物的整體性,也沒有辦法發展出完整的責任感
(Winnicott,1966)。孩子抑制愛欲和攻擊的結果,將變得更加沮喪而去個人化,
到 最 後 , 甚 至 孩 子 無 法 感 受 到 任 何 真 實 的 事 物 , 只 剩 下 暴 力 的 真 實
(Winnicott,1946)。孩子表現出反社會傾向,代表著真實剝奪的確存在,然而,
由於孩子沒有能力因應這些問題和壓力,迫使孩子重組出新的自我防衛方式,但 是防衛的品質卻變的更差。反社會傾向的孩子將演變到犯罪少年,少年沒有辦法 產生道德感,也沒有臨床上的罪惡感(Winnicott,1956)。
孩子的反社會傾向通常透過兩個軸線表現出來,一條軸線是偷竊,另一條軸 線則是摧毀。偷竊代表孩子在找尋客體,孩子仍抱持著希望。而摧毀則代表孩子 尋求環境的穩定性,來包容其攻擊衝動,孩子尋求著原本已經失落的環境的提 供,孩子渴望獲得一種可信賴的人性化態度,來讓他們在關係之中自由的運動,
並且感受到興奮 (Winnicott,1956)。在這些反社會傾向的孩子從偷竊和摧毀的行 動中得到次級收穫之前,我們需要對他們有所瞭解,實際上,不得不去偷竊和摧 毀讓孩子感覺到自己的瘋狂,他們需要也渴望獲得幫助(Winnicott,1956)。孩子 透過反社會行為來重新獲得希望感,希望強迫社會回到他過去讓事情變壞的狀 況,讓他們曾經被剝奪的事實重新被社會所認知。當孩子因此有機會重新回到被 剝奪之前的時刻時,孩子將重新發現好客體和良好的人類控制環境,這將幫助孩 子重新體驗到內在壓抑已久的衝動和破壞欲(Winnicott,1966)。
Winnicott(1958)相信足夠好的母職照顧和促進性的環境,可幫助嬰兒發展 與適應,這也是健全人格發展的基礎。從這個角度來思考:犯罪少年的身體已經
長成,卻仍繼續停留在對這個世界的攻擊之中,是否因為少年長期處在被忽略、
被扭曲的環境中,心智狀態掙扎著渴望獲得和這個世界產生有意義的連結和關 係?1968 年 Winnicott 的文章「犯罪行為是一種希望的標記 (Delinquency as a Sign of Hope)」提到:偷竊的心理機轉包括了對客體的攻擊,以及傳遞出一種希望感,
孩子瞭解他失落了父母的愛,透過偷竊,想要尋回早期失落的精神撫慰。從 Winnicott 的角度來看,犯罪少年沒有完全被死的本能所淹沒,他停留在一個掙扎 裡面。透過犯罪行為的確讓少年成功地得到注意力,譬如少年將因此進入保護管 束過程之中,並從中得到約束和照顧。少年可以選擇利用這樣的機會來修復其心 智世界與社會關係,或者是繼續破壞機會,這其間呈現的是少年內在生的本能跟 死的本能之間的掙扎。
第三節 犯罪少年心理治療的困難與挑戰
一、撫育關係與治療關係之平行關係結構
我們已經達到對於犯罪少年攻擊性的展現與客體關係建立或破壞其間動力 內涵的瞭解,關鍵就在於母親的包容性。同時我們也知道,撫育關係與心理治療 關係具有一種平行結構。那麼有一個顯而易見的結論是:犯罪少年過去的撫育關 係缺乏包容性。如果心理治療想要幫助少年處理其攻擊衝動與行為的話,是不是 也要提供一種如同母親般的包容給他?Segal(1981)的看法支持了上述的假設,
他認為治療師必須允許自己被病人影響到某個程度,就像母親包容嬰兒的投射的 般包容病人,治療關係對病人來說,就好像是母親的乳房,提供接納、包容和支 持的功能,而治療師的語言詮釋,則提供了病人滋養與成長的環境。Bion(1959;
1961)的說法則是:治療情境見證了病人早期的生活場景,治療師要準備好容忍 病人投射的強烈情感,治療師的包容能力決定精神分析的初始效果。按照上述 Segal & Bion 的講法,治療師對於少年的攻擊性的包容,是治療產生效果的關鍵。
這個邏輯似乎很簡單,問題是,在真實的治療場景中,治療師在面對犯罪少年所 發動的攻擊時,真的那麼容易做到對少年的包容與同理嗎?還是其實這樣的互動 關係會顯現出某些困難呢?我們知道人們在面對來自他人的攻擊時,有可能可以 包容他,當人們無法包容時,可能就會感覺到自己是無能和無力的。同樣的,治 療師在面對犯罪少年的攻擊性時,也有可能出現這種無力感,所以 Winnicott 提 出了治療師對犯罪少年「反移情的恨」的概念,就是要求治療師保持自我覺察與 自省的能力。我們要問的是:治療師在面對犯罪少年的攻擊時,可能像母親一樣 提供包容性的環境嗎?如果不能,又會是怎樣的情況?為了對這件事情多加考 核,我們先來看看母親對子女的虐待或攻擊現象,以及這樣的現象對犯罪少年心 理治療的啟示。
Winnicott(1952)認為:犯罪行為起源於育嬰室。他從臨床工作中觀察到,
嬰幼兒時期親職的剝奪和嚴重的環境缺陷,容易造成孩子日後的心理偏差和犯罪 行為;他甚至認為,青少年犯罪是母職失敗的象徵。Winnicott(1949)提到母親 在照顧嬰兒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負面情感,母親需要瞭解自身對嬰兒的矛盾情 感,有能力容忍對嬰兒的恨意,而不做出任何傷害嬰兒的事情,不過,他並未留 意到母親對嬰兒的恨意中的主動創造角色(cf.Parker,1994)。針對這點,Raphael-Leff
(2001)提出「原始的母性迫害(primary maternal persecution)」的概念,她說:
當母親自身曾有過被潛抑的受虐或創傷經驗未被修通時,母親可能會把自身無法 接受的部分自我投射到嬰兒身上,成為一種「惡意的自我結構(maligned self structure)」。在這種狀況之下,嬰兒正常的需求,在母親看來變成是沒有道理的 或是侵害性的。在被迫害妄想關係中,嬰兒各種需求似乎顯現為在和母親競爭資 源、抱怨母親的供應不足、批評母親慈愛的能力等。甚至,在母親的自我預言實 現中,引發其對嬰兒進行殘酷的報復。
Green & Manohor(1990)的研究結果支持了上述觀點,亦即:女性所謀殺的 對象之中有 45%是十六歲以下的兒童,其中的 45%被謀殺的兒童在母親剛生下他 們的二十四小時之內,已被謀殺死亡,社會壓力、人格問題、智力等都是影響因 素。Jane(1999)也認為人們低估了女性在過渡成母親的正常過程當中的兇暴本 質,女性心智重組運作之際,會將內在世界的暴怒、虐待和沮喪等投射到孩子身 上,孩子成為母親所不想要包容的任何不舒服感受的包容者,更甚於母親將孩子 的感受涵容於其內在心智世界中。嬰兒的外在壓力被母親視為源自嬰兒內在對她 的迫害,當其他生活壓力伴隨發生時,母親將嬰兒視為迫害性的客體,以致於母 親必須殺死嬰兒,以終結被迫害的狀態。
我們從上述探討理解到:一個被認為應該要來照顧、輔育小孩的母親,可能 有能力去反應孩子的需求和攻擊性,然而,對內外在資源不足的母親而言,孩子 巨大的要求像是攻擊一樣,也有可以反映出母親的無能、不夠慈愛以及種種缺 失。母親有可能在面對孩子的攻擊時,感覺到自己無能與被迫害,並加以反擊。
我們要問的是,治療犯罪少年時,如果沒有仔細考慮這件事情,這種情形會不會 在治療室重演呢?治療室裡的治療師也可能感覺到:「是不是我的能力不夠?」
還是怎麼樣?是不是犯罪少年心理治療的失敗,其實同樣重演著幼年時期母嬰愛 恨關係的失敗呢?本研究所關心的是:當攻擊性做為犯罪少年的主要特徵時,治 療師成為一個照顧、撫育的角色應該如何進行?因為犯罪少年勢必會去攻擊這個 治療關係,治療師這種如母親般的包容過程要如何發生?治療師在治療過程中怎 麼去展現包容能力,來幫助犯罪少年消化他的情緒並且學會如何思考,並且從事 件過程中獲得意義?我們必須透過研究過程,進一步展現出此種互動關係與結構 的樣態與內涵來。
二、犯罪少年心理治療的困難與挑戰
在治療脈絡中的青少年,是一群經歷風暴與壓力的族群,他們在混亂和嘗試 的過程中轉化為成人。青少年不穩定性高,反叛權威,在獨立和依賴之間掙扎,
以及青春期性心理的發展等,使得青少年不被認為是理想的治療對象。在心理分 析史上最慢發展、最充滿挑戰的,正是青少年個案問題,Freud 未完成治療的病 人 Dora,就是一位青少女(蔡榮裕,2002)。Winnicott(1963)的觀察是:實際 上青少年並不想要被瞭解,他們需要的是個人探索,成熟才是青少年真正的解 藥,這個過程無法被催逼。遺憾的是,青少年的成熟過程,可能被粗糙的處理過 程所打破和摧毀。所幸多數人都夠通過這個過程,蛻變為具有社會責任的成人。
犯罪少年的心理治療比一般青少年心理治療又更加棘手,有些犯罪少年除了行為 障礙症狀之外,還合併了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智商障礙、發展與學習的遲緩等 問題,而家庭的低社經與失功能,更是造成犯罪少年接受心理治療上的客觀環境 限制。上述種種均使得犯罪少年成為特定而不易實施諮商和心理治療的一個族 群 , 一 般 治 療 師 也 對 犯 罪 少 年 心 理 治 療 感 覺 到 相 當 無 力 。 Loeber &
Stouthamer-Loeber(1986)也說到,過去有關於少年犯罪問題並未發展出有效的 治療方法(cf.Roger,1989)。但是,難道犯罪少年心理治療就受限於此嗎?
的確,企圖提供給犯罪少年矯治與重建服務的確是相當具有挑戰性的工作,
原因是少年對於被照顧的感覺是複雜的,少年一開始通常不會表現出來,他們往 往並未感覺到被包容,而是感覺到被迫害。在照顧關係中,少年期待著某種痛苦、
退縮或躲避的經驗,甚至是暴力的出現。少年逃離被照顧可能是基於早期的外在 經驗,或是近期的內在經驗,少年通常承受相當大的內在壓力,然而,多數是存 在於潛意識中被壓抑掉的感覺。犯罪少年常感覺到自己是被人們所拒絕的,他們 不願意主動和照顧者互動,和照顧者之間缺乏情緒上的接觸源自於家庭經驗,這 種共謀的關係讓少年逃避心理痛苦的真實經驗。只有在迫害和暴力顯見出來時,
少年才能稍微經驗到被包容(Copley,1993)。Klein(1932)在「兒童心理分析」
中表達她對暴力問題的關切,她認為犯罪問題幾乎源自於兒童期的困擾,如果孩 子們能及早接受評估並接受心理分析治療,應可防範其未來可能的殘暴行為。她 期盼任何表現出嚴重困擾的孩子都能夠及早接受心理分析,如此將有助於這群孩 子邁向正常,避免未來被監獄、療養院收容,甚至一步步走向破碎的命運。
心理分析取向心理治療目標在於詮釋病人心智世界的潛意識幻想,浮現到意
識層面來。當病人的幻想被詮釋出來之後,原本無法被病人所包容的慾望與焦 慮,變得比較能夠被承受。治療師幫助病人由初級思考過程轉換成次級思考過 程,複雜的心智生活與經驗從無法言說到可以言說。病人的時間感由是建立,理 性邏輯思維也開始運作。人、情境與事件之間的關係可以被病人連結起來,意義 由是生成。當青少年出現適應問題時,我們嘗試提供給青少年心理分析取向的心 理治療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主要是因為青少年最怕別人認為他是怪異的或是 不正常的;由於心理分析取向的治療過程時間比較長,這讓少年有一個可退讓的 空間,在其間產生適應能力。治療師想和青少年建立關係並不容易,青少年會攻 擊任何企圖幫助他們釋放焦慮的分析治療,並以其為可恥,他們害怕退化激起早 期的渴望,包括被關懷、被抱、被照顧等渴望,青少年渴望獨立與渴望被關懷之 間的衝突格外明顯。於是,在青少年的眼中,治療師變成了迫害者,必須為青少 年被激起的依賴需求和痛苦負責任。青少年渴望被照顧、被幫助,但又同時感到 羞恥和罪惡,因此,他們會藉由否認問題的存在來壓抑這些感覺,治療師則需要 繼續面對否認所帶來的壓力(Bateman & Holmes,1995;Chuse,1990)。
Winnicott(1939)發現,無論是成人或小孩都想要找出安全的方法來丟掉內 在不好的東西,正常人在遊戲和工作之中所做的,不正常的人卻僅能夠在分析治 療中處理。犯罪少年反社會傾向的特徵是迫使環境對該傾向做出反應,病人透過 潛意識驅力迫使某人付出心力處理之,而治療師的分析任務就是涉入病人的潛意 識驅力中,處理、包容和瞭解病人的潛意識驅力(Winnicott,1956)。犯罪少年心 理治療的目標朝向促使少年完成情緒發展,及人格的整合,還包括發展出關心和 罪惡感,以及修復早期衝動的渴望。如此,少年才有能力處理自身的成長與同儕 關係,以及少年仍需要面對到複雜問題,例如憂鬱症的媽媽、躁症發作的爸爸、
生性殘酷的手足等(Winnicott,1946)。
我們從 Klein(1934)對犯罪者愛恨情感的分析中得知,犯罪少年主要的問 題是他們缺乏人類善良的情感,當分析抵達最深的衝突時,犯罪少年的恨意和焦 慮被喚起,我們也可以在那裡發現少年對愛的渴望。犯罪少年並非缺乏愛,但是 它被隱藏和埋藏的很深,以致於只有分析能夠把它帶出來。嬰兒懷恨著迫害性客 體,但是該客體也同時是嬰兒所愛和欲求的。犯罪少年同樣處在一個對所愛客體 的懷恨和迫害的位置上,這讓少年無法忍受這種衝突,以致於他必須把對任何客 體的愛潛抑到記憶和意識之外。假如這個世界上只有敵人,犯罪少年可以感覺到
他的恨意和摧毀被證明,而且,恨意的確可以有效地把少年對愛的渴望給遮蓋 住,如此,少年的自我才得以保存。從 Rosenfeld(1987)談到自戀與毀滅本能的 角度來看,源自於嬰兒期的自大全能幻想,讓犯罪少年相信自己不需要客體,少 年傾向於攻擊治療師的思考和介入,證明沒有任何客體有能力幫助他。一旦治療 有所進展,犯罪少年可能因為內在死的本能驅使他強烈嫉羨治療師的詮釋能力,
而退縮到沒有客體的世界之中,少年無法忍受治療師的肯定,因為對客體的需求 和依賴被喚醒,將會威脅到少年的自戀需求。
第四節 保護管束之下的司法心理治療
一、保護管束底下的犯罪少年心理治療運作
行為障礙問題常使犯罪少年無法在普通學校就讀、與父母同住(APA,2000), 他們往往無法適應常規的家庭與學校生活方式,透過蹺家、逃學等流失掉了。只 有具有公權力的社工師、警察和觀護人有機會把他們帶回家庭和學校的常軌生活 中,雖然這個帶回的動作經常是失敗的。Copley(1993)認為犯罪少年的處遇設 計應該以堅定的強制性但非懲罰性的方式,幫助少年接觸其正向積極的渴望以認 知並對抗其內在的反社會自我,少年觀護或者是心理治療應該是適當的。林瑞欽
(2002)的觀點則結合了上述兩者,亦即:少年矯治機構宜特別注重其性格的重 建,由精神科醫師、心理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與教師等進行矯治與重建。Winnicott
(1956)認為犯罪少年最需要的是安置措施,只有在安置之後,心理治療才有意 義可言。然而,犯罪少年的人數與種類是如此之廣,即使是動用國家公權力的資 源,我們仍不可能把大多數的犯罪少年安置於各式教養機構之中。況且,保護管 束的本意是希望透過國家親權對少年再教育和撫育,使少年能夠繼續發展下去,
是一種發展性的概念,而不是把少年完全包容起來,這也是國家的善意。比之家 庭和學校系統,司法系統的保護管束展現出一種更為強大的包容力,這個結構對 心理治療而言,是一個蠻好的準備和起始點。因此,研究者將 Winnicott 的話改 為:「在保護管束的條件之下,才有心理治療可言。」只是,我們終究需要回頭 仔細探究少年的攻擊性,以及社會建制之下的助人者面對少年的攻擊性時的挑戰 與衝擊,否則國家的善意很可能是永遠達不到的一個理想。而心理治療存在於這 中間的目的就是為了試圖填補法令與制度運作底下的不足。Westiwick(1940)即 認為過去以來對司法病人的懲罰性處遇,其效果十分有限。法官、觀護人、社工 師,甚至是教師和家長,應該接受心理分析的告誡,以達成對犯罪本質的一種更 敏銳和非懲罰性的瞭解,如此,專業人員在處理少年犯罪問題時,方不致於陷入 壓倒性的挫折中。Copley(1993)也發現:犯罪少年常會把被指責和被拋棄的感 覺投射到助人者身上,而助人者也同樣容易感受到社會的指責與拋棄。因此,助 人者亟需要專業技術以及體制外的諮詢。
研究者從實務工作經驗中瞭解這種對犯罪本質的「非懲罰性的瞭解」,有助 於助人者對犯罪本質的深刻認識。如此,助人者愈有能力承受工作上的衝擊和壓
力,提供的處遇計畫也較真切而有效能。只是,我們如何在保護管束的社區處遇 之下,以心理分析取向的心理治療方法來達成對犯罪本質的「非懲罰性的瞭解」
呢?上述研究者的關注焦點所在,剛好符合了司法心理治療的發展走向,因為司 法心理治療已經超越了病人和治療師兩人之間的特殊關係,司法心理治療師所要 處理的正是他和病人、社會之間三角關係,特別是指刑事司法系統(society’s criminal justice system),並能夠達成上述對犯罪本質「非懲罰性的瞭解」的目的。
所謂的「司法心理治療」(Forensic psychotherapy)是一門二十世紀末產生的新學 科,它是司法精神病學和分析取向心理治療所融合的產物,司法心理治療的目標 是對於犯罪者各種不同程度的犯罪行為,提供心理動力的瞭解,作為處遇上的考 量。其內涵包括瞭解犯罪者心智世界中的潛意識和意識上的犯罪動機,以及病人 特殊的犯罪行為(Volkan,2001)。目的並非譴責罪犯或幫他們辯解,而是幫助犯 罪者認知他們行為的責任,以避免他們自身和這個社會未來遭受更多罪行的傷 害。畢竟,一旦犯罪者透過他的行動展開攻擊,這個社會將馬上遭受波及
(Welldon,1997)。我們希望透過治療犯罪者,使之轉變成為社會當中的良好(至 少無害)公民;然而,在犯罪者的治療過程當中,再度發生犯罪和反社會行為的 可能性依然存在著,這問題一直是心理治療師、分析師,甚至是立法者的兩難困 境。我們必須瞭解到,在以保護社會為優先考量,和以幫助這些因為心理病態導 致犯罪和反社會行為的個人為優先考量;兩者之間存在著一種衝突緊張的關係
(Volkan,2001)。接下來,研究者將進一步探討犯罪少年的保護管束社區處遇,
以及犯罪少年的司法心理治療的主要內涵。
二、犯罪少年的保護管束社區處遇
少年司法(Juvenile Justice)所展現的精神,基本上是一種「國家親權主義」,
對於身心發展不良,貧苦無依、失養、失教及被虐待之未成年人,國家有責任為 其最高監護人,倘使少年父母因故不能行使監護權,或有不稱職、教養失當之情 形,致使少年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則由國家收回予以適當處理(趙雍生,1997)。 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即指出,該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調整其成長環境,矯治其性格。少年司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少年,故有濃厚的 輔導色彩,而非完全強調司法性的制裁,宗旨在於教化、改善與保護少年,而非 偏重報復。因此,對犯罪少年係以保護為原則,刑事處分為例外,其理由為:少
年犯罪原因與成年犯不同,少年自制力低、人生經驗不足、易受外界引誘影響,
無法要求少年負全部的行為責任。其次是少年具有相當大之教育可塑性,學習能 力強,如予以適當再教育,重歸正途之機會甚大(陳孟瑩,1991)。
犯罪少年的處遇模式大致上可分成兩種:一是機構性處遇,指犯罪少年經由 少年法庭的判決,進入法定的處遇機構,如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或因犯罪不 能責付而受容於少年觀護所。二是非機構性處遇,犯罪少年在受緩刑、假釋、保 護管束、受試驗觀察等情形之下,接受觀護人的保護管束,或者在社區及相關輔 導機構中接受諮商輔導(詹志禹,1996)。其中,保護管束的用意在於將無危險 性、非反社會性的虞犯者或觸法者釋放於自由社會中,加以監督、管束、輔導與 保護,而非施以機構性的處遇模式(吳基華,1999)。「保護管束」為我國現行犯 罪矯治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社區處遇,其設置理念在於希望藉由受過專業助人訓練 的觀護人,協助自我意志較薄弱、認知觀念偏差或社會適應不良之少年(包括少 年虞犯),建立正確的行為規範,及人格的健全發展,避免少年再犯罪,並進而 積極表現出符合社會期望的行為,適應社會生活(程又強,1995)。
「保護管束」係指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程序,或是少年刑事案件 的保安處分程序,告知受保護管束少年應該遵守的事項,使少年能繼續保有其原 先的就學、就業的狀態,並由觀護人給予受保護管束少年必要的協助與指導,鼓 勵少年改善自身的行為,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另外,受保護管束少年如經過相當 期間的監禁性或收容性的處分後,行為問題確實已經改善,則無繼續執行處分的 必要,可以釋放於自由社會中,給予假釋並實施保護管束。故保護管束的性質乃 是一種非監禁性的觀護處分,也是一種強制性的輔導措施,二者合而為「保護管 束」(吳基華,1999)。劉作揖(1998)則認為少年觀護工作具有發現與診斷、試 探與調查犯罪少年的行為問題,進而輔導與矯治其行為問題的功效。
一旦少年的犯罪行為被司法系統調查審理確立,進入觀護人的保護管束過 程,觀護人來自法律和社會工作、心理相關專業科系,學科及實務基礎各不相同,
主要的工作是犯罪少年審前調查和保護管束等。由於觀護人輔導案量過於龐大,
每個觀護人保護管束的少年人數動輒數十人至上百人(穆仁和、蕭玉玲,1998);
觀護人必須監督,同時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時,他的監督和輔導角色衝突就發生 了,這對觀護人造成極大的工作困擾(陳淑真,1998)。雖然保護管束具有監督、
輔導、社會工作等多項性質,大部分受保護管束少年是迫於司法體制認定少年需
要輔導的情況下轉介過來,即所謂強制性輔導的案主(mandatory clients),少年 本身並無求助的動機,少年的出現是因著法令或權威壓力、或擔心未參與的後 果,而不得不為。觀護人很容易因為長期面對少年的抗拒,累積的挫敗感和無力 感,彼此的互動形成一種惡性循環的關係,如此影響到保護管束的品質和效果,
甚至流於形式化的報到。Vriend & Dyer(1973)提到受保護管束少年早已習於扮 演生活中的反叛者;他們將觀護人與司法體制劃上等號,認為觀護人是被支付薪 水來整頓他們的。受保護管束少年為了對抗觀護人所代表的「體制」,因而造成 了負向的受輔導態度。在客觀環境的問題上,少年觀護工作在犯罪矯治系統上被 期望能解決很多問題,相對的卻缺乏足夠的經費及足夠的觀護人力。案件負荷量 過重;加上大眾對觀護工作於矯治犯罪人的悲觀看法,令觀護人士氣低落等,都 是觀護人的工作困境(張大光,1981;張甘妹,1986;陳淑真,1998)。
上述文獻均指出,觀護人對受保護管束少年執行實際輔導工作的阻礙和挫 折,然而,冀望觀護人充分發揮輔導成效,顯得不切實際,同時對觀護人有失公 允。整體而言,整個觀護系統對受保護管束少年提供的心理輔導工作仍是杯水車 薪。另外,少年司法系統的心輔員編制仍在建立的階段,功能未臻成熟。
三、犯罪少年司法心理治療
Freud 提出了「犯罪源自於病人幻想生活中的罪惡感,偏差行為的基礎隱匿 於病人的潛意識意念。」的概念,此概念為司法心理治療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
(Kahr,2001)。 Winnicott(1958)推崇 Freud 對司法議題的貢獻,他認為沒有任 何人像 Freud 一樣為反社會行為和犯罪議題提供理解的方向。Winnicott(1949)
本人則啟蒙了社會大眾對犯罪問題的瞭解,讓人們瞭解到心理分析對於協助嚴重 受苦的個人可能具有的貢獻。Winnicott(1950)以人道主義的精神呼籲罪犯和精 神病人同樣有權力爭取心理治療處遇。畢竟,恨意的表達仍然比真實的謀殺來得 仁慈許多(Winnicott,1952)。Winnicott 在犯罪少年心理治療領域上的貢獻卓著,
被視為司法心理治療的先驅人物,該專業領域指導了具有經驗的專業工作者如何 在治療室中,面對這些狂暴無比的司法病人所帶來的衝擊和挑戰(Kahr, 2001)。
(一)司法心理治療的目的和內涵
Moellenhoff(1966)將當代司法心理治療 (Forensic psychotherapy)定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