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 19 NO. 11 NOV. 16, 2011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 行 措 施
商標行政管理國際研討會 服 務品質向前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 月 13、14 日舉辦「100 年度商標行政管理國際研討會」,邀請澳洲智 慧財產局、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日本特許 廳、新加坡智慧財產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等商 標主管齊聚一堂,交換實務經驗,以促使我國 商標審查及服務品質能有效提升,國內外嘉賓 約 230 人參加。
本次研討會是智慧局繼 2005 年以來,辦理的 第 4 次商標國際研討會,之前主要是以商標法 制議題為主軸。今年是首次以商標行政管理面 為議題主軸,與會的專家有新加坡智慧財產局 副局長 Ms. CHIAM Lu Lin、日本特許廳審查業
務部部長橋本正洋及審查業務部商標課商標 審查基準室室長平山啟子、美國專利商標局商 標處副處長 Ms. Mary Boney DENISON 及管理 律師 Ms. Odette BONNET、澳洲智慧財產局商 標 及 設 計 處 助 理 處 長 Mr. Kumudu RAMASUNDARA、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首席 經濟學家 Mr. Nathan WAJSMAN。議題從商標 電子業務、資料庫與檢索工具管理、商標行政 作業手冊維護、審查品質管理、訓練與宣導,
談到顧客服務,充分地進行經驗分享與交流,
並共同就商標行政管理現狀及未來發展等相 關議題進行深入討論。
澳 洲智 慧財 產 局 代表 表 示 組織 文 化 非常 重 要,強調第一次就做到最好,是澳洲審查員共 同的信念,可以避免日後爭議程序及顧客抱
怨,澳洲每年舉行顧客滿意度調查,其顧客滿 意度高達 97%,令人印象深刻;美國代表則就 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供員工激勵措施,包括對表 現優良的審查人員給予獎金,讓員工可以在家 工作,兼顧衡平工作與家庭,都是提升效率之 重要法寶;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代表則表示,
在 歐 盟 以提 供 獎 金方 式 激 勵員 工 是 不可 能 的,只能提供以升遷、職輪調到不同地方工作 或給予至其他地方學習機會等精神上之激勵。
各國專家代表均表示以客為尊,提升服務品質 及加強為民服務,是文化改變的象徵,即時、
有效率的服務及審查結果一致性,是服務的核 心,員工激勵是提升服務品質的原動力。專家 代表認為相互汲取實務經驗,對各國彼此均能 受益,因而建議應定期辦理研討會以促進國際 交流,並極為肯定智慧局規劃本次研討會的用 心。
各國代表都表示將會把本次研討會所習得的 經驗帶回本國,重新思考如何再提升高品質及
高效率兼具的友善環境,期能做到以「顧客至 上」之服務標準,最後在滿懷感謝及期待下次 會議的陣陣掌聲中,劃下圓滿成功的句點。
執 行 措 施
智慧財產局發佈「商標協處通 報作業要點」
為保障臺灣地區廠商商標權益及著名產地名 稱,防止在大陸地區被惡意搶註或登記為商 標、企業名稱、商號名稱或侵權仿冒等不正競 爭行為,2010 年 6 月 29 日兩岸簽訂海峽兩岸 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並於同年 9 月 12 日生效。該協議第 7 點明定商標協處機制,期 以建立兩岸商標主管機關溝通平台,透過協商 方式,有效解決兩岸商標保護相關問題。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為確實執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 權保護合作協議並提高執行成效,爰訂定「商 標協處通報作業要點」。
商標權保護具有屬地性,商標是否應予以保 護,尤其是商標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或著 名商標等之認定,除考量客觀具體事證外,尚 須斟酌當地法律、風俗、習慣、文化及消費者 認知等因素加以判定,故兩岸商標協處機制之 運作應本於平等互惠及相互尊重之原則,不干 涉對方基於其商標法令或審理標準規定所作 之判斷結果,協處結果如對請求人不利,仍應 依據對方之制度尋求救濟。
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台灣地區之政府機關、法 人、團體、個人及大陸地區的台資企業。所謂 台資企業,雖可泛指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個 人 赴 大 陸投 資 或 轉投 資 經 營之 農 工 商等 事 業,惟是否適用本要點,仍須本於海峽兩岸智 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簽訂精神,審酌事件案 情認定之。
台灣廠商之商標在大陸地區被惡意搶註為商 標、企業名稱、商號名稱或遭仿冒侵權等,該 商標所有人依大陸地區法令規定申請註冊或 維護商標權之過程中,遇有不合理或不公平對
待,或陸方之處理有違反大陸法令或其商標審 查及審理標準等情事,且案件尚繫屬於大陸地 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 局)所轄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 下簡稱商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 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及縣市工商局 者,得向智慧局請求協處,經智慧局審核後,
始通報工商總局協助。若為請求人個人之故意 或過失所致而受不利益裁定,例如:商標註冊 申請遭駁回,係因引證商標為請求人自己的註 冊商標,卻因疏忽未辦理變更商標權人名稱之 情形者,尚非得協處事項,並非一經請求,智 慧局即進行協處。上開要點並將商標協處案件 應符合之要件列明有(一)請求人已依大陸地 區法令踐行救濟程序;(二)案件尚繫屬於工 商總局所轄機關(適用之案件類型有註冊申請 案及駁回復審案、異議案及異議復審案、撤銷 案及撤銷復審案、爭議案、維權管理及違反不 正當競爭行為管理案、其他案件或行政復議案 其他案件);(三)請求人遭不合理及不公平對 待;(四)工商總局所轄機關處理違反大陸法 令規定;(五)工商總局所轄機關處理違反大 陸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
而在請求協處之程序方面,係對適用本要點之 案件,均屬發生在大陸地區之事件,並為兩岸 合作協議之架構下特別程序,協處案件之性質 屬於緊急或屬企業赴陸投資計畫者,常非一般 商標代理人可得知悉或經常處理之事務,為能 發揮協處機制之功能,宜由商標所有人本人提 出協處之請求,同時提供充分資訊,俾利智慧 局審酌是否進行通報協處。代理本人向本局請 求協助者,須檢附代理人委任狀及與本人聯繫 之方式與電話號碼。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轉送請求者及大陸地區的台資企業,亦同。
在請求之方式上,請求協處得以書面或電子郵 件方式為之。為利通報工商總局,以書面請求 者,須一併檢附請求書件及相關證據資料之電
子檔案。關於請求之書件,請求協處時應備具 理由及相關事證,清楚敘明請求協處事項、案 件之事實及說明遭受不合理、不公平對待,或 有違反大陸法令或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適用 原則之理由與具體事證,並檢附案件之申請 書、裁定(或決定)書、中國商標網商標信息等 相關事證,以書面(寄)送智慧局或以電子郵件 傳送至智慧局指定之信箱。如以電子郵件傳送 者,請於傳送後,另以電話確認是否送達。
其他有關通報協處方式及不予通報協處時 之作業方式等內容並於該要點中有載明,可 供各界於遇有商標協處需要時,向智慧財產 局提出協處協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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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陳武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蔡練生 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 106 復興南路一段 390 號 12 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賴嘉倫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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