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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0 年度國外藥廠 GMP 管理溝通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110 年 1 月 22 日 (星期五) 下午 2 時 00 分 地點:本署忠孝辦公室C201 會議室
主席:品質監督管理組 遲蘭慧組長 記錄:陳濬黌 出席人員(職稱敬略)
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假)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張明岳、楊健宏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吳孟玲、黃麗霖、蘇子婷、施美光(請假) 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張淑慧、潘秀雲、鄭皓中(請假)
台灣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詹淑雲、鄭雅玲 列席人員(職稱敬略)
品質監督管理組:陳映樺、謝綺雯、梁玉君、王湘瑜、吳佩純、戴予辰、黃薇 羽、杜若綺、王品蓉、陳詩穎、施佳伶、吳伃雯、陳濬黌。
藥品組:潘香櫻、陳業勝、許梅芳
壹、 主席致詞:略。
貳、 報告事項:略。
參、 討論事項與決議:
案由一:109 年 8 月 31 日修訂之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主要更新處。 決議:後續檢送PMF 資料時,代理商應檢視原廠所送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並依須知所列文件清單順序排列,以利快速審查。更新事項摘要說明如下:
一、放寬引用之相關規定:放寬「原 GMP 核備函持有者申請新增劑型及/或 品項以引用方式申請PMF」及「非原 GMP 核備函持有者申請不同劑型 及/或品項」,皆可引用「海外查廠」、「定期檢查」及「PMF 審查」之效 期內核備函,惟,此類案件仍須依「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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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送件;申請引用方式審查者,免除簽證文件。
二、新增國外工廠兼製動物用藥、草藥/順勢藥物及一般商品之審查原則,
並修訂PMF 查檢表表 C-1 之 1.8.3.2.2。
三、代理商應依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及其附表 B 列出可用電子檔案 送件之文件項目供參;本署將視電子檔案準確性與完整性,保留要求廠 商提供紙本資料之權利。
四、於PMF 表 C-1~C-5 註明申請擴廠時必須檢附資料之項目。
五、其他項目詳見公布於本署官網之國外藥廠管理工廠資料審查須知。
案由二:疫情期間國外藥廠管理因應措施。
決議:疫情期間有關國外藥廠管理之後續因應措施,內容如下:
一、海外查廠:海外查廠案件依 109 年 9 月 26 日 FDA 品字第 1091105911 號 函辦理,摘要如下:
(一)新申請案:疫情期間,暫停審理及收費,已繳費者先行退費。倘有特 殊情形(申請防疫需求之藥品、新藥、罕藥、遷廠及生物藥品等),可 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並來函說明其檢查之急迫性(如有緊急用藥或缺 藥情形者),本署依個案審酌是否改採書審方式進行(保留後續實地 查廠權力)。
(二)後續實地查廠案:109 年及 110 年原訂後續海外查廠者,改以書面審 查併同辦理退費。另本署將視文件完整性與正確性,保留後續實地 查廠權力。
二、PMF 與定期書面審查:依 109 年 4 月 20 日 FDA 品字第 1091101976 號 函辦理。
(一)適用範圍:PMF 審查、領有許可證之輸入原料藥符合 GMP 備查、
定期檢查書審案、海外查廠補件、GMP 核定事項變更申請案。
(二)疫情期間放寬規定摘要如下表
原規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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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簽證相關規定 1. 原需檢附簽證之相關文件包括: SMF、GMP 影本、
CPP 影本、代理權移轉之原廠聲明函、領有許可證 之輸入原料藥符合 GMP 備查之 GMP 正本及影本 等。
2. 上述須簽證文件,得先檢送未經簽證文本,經審核 後先予以條件式核備(代理商仍應於核備函發文後 一年內補到經簽證之證明文件)。倘未於期限內補到 者,原核備函或備查函將予以註銷。
證明文件(原應檢送 GMP 正本、CPP 正 本)
1. PMF、非 PIC/S 會員國境內藥廠之 GMP 核備函 登記事項變更案:得先檢送影本,經審核後先予以 條件式核備(代理商仍應於核備函發文後一年內補 到證明文件正本紙本)。倘未於期限內補到者,原核 備函或備查函將予以註銷。
2. 後續、PIC/S 會員國內藥廠之 GMP 核備函登記事 項變更案:得先檢送影本,正本應保留於廠內或代 理商,本署有要求檢附正本之權力。亦可檢附 eGMP、eCPP 者替代本項文件。
原廠聲明函(原應檢 附正本或經數位簽 章之電子檔)
PMF 原廠授權函、後續(含原廠切結書)、國外藥廠 GMP 核備函登記事項變更案(含原廠切結書)、領有許 可證之輸入原料藥符合 GMP 備查:可檢附正本掃描 檔或影本,正本得保留於廠內或代理商,本署有要求 檢附正本之權力。
補件時間(原為 90 天)
倘仍無法在補件期限內以本表所列方式提交補件者,
代理商得來函檢具原廠說明函說明無法如期補件具體 理由及預計展延補件之期限,本署審核後將依個案給 予一定補件期限或暫予結案,且不受原規定 90 天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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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三:輸入藥品國外製造廠變更管理制度說明。
決議:國外製造廠各類型變更之管理措施,依本署 109 年 9 月 2 日「輸入藥品 國外製造廠變更管理(第二版)」辦理;廠商申請變更類型若屬「來函報備 變更」,本署收悉後不回函,若變更內容涉及擴建,本署將盡速通知廠商 辦理GMP 檢查。列舉變更樣態如下表供參:
變更類別 核備函登記
事項變更 GMP 檢查 來函報備 併入後續 定期檢查 變更內容 • 廠名、廠址
(以門牌整 編者為限)
• 核 定 名 稱
(以修正名 稱或內容為 限)
• 藥商名稱
• 代理權移轉
涉及輸台產品 之:
• 製造廠遷移
• 變 更 原 核 定 之作業內容
• 擴建廠房(相 同 核 定 廠 址 內 新 增 未 經 審 查 之 建 築 物 或 樓 層 之 生產區)
涉 及 輸 台 產 品 之 重 大 變 更(依據藥廠 品 質 系 統 之 變 更 管 制 規 定 及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規範)
• 未影響輸台 產品之重大 變更
• 關鍵人員
申請時機 變 更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九 十日內
變更事項經當 地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後、於 新區域生產之 產品輸台前
獲 知 原 廠 通 知 後 九 十 日 內、且最遲應 於 產 品 輸 台 前
後 續 檢 查 時 一併說明
檢附資料 依「輸入藥品 國 外 製 造 廠 GMP 核備函 變更申請表」
規定
• PMF 申請資 料(打*欄位)
• 海 外 查 廠 申 請資料
輸 入 藥 品 國 外 製 造 廠 變 更 管 理 規 定 文件
後 續 檢 查 申 請資料+輸入 藥 品 國 外 製 造 廠 變 更 管 理 規 定 額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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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審查及結
案方式 • 資料不齊全 發文通知補 件
• 齊全後核發 變更後之核 備函
• PMF 或海外 查廠
• 通 過 後 核 發 GMP 核 備 函,取得核備 函 後 產 品 才 可販售
• 送件後產品 即可輸台
• 資料不齊全 發文通知補 件
• 資料不齊全 發文通知補 件
• 補件齊全後 展延原核備 函
肆、 臨時動議:無。
伍、 散會時間: 下午 4 時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