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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銀行業電子商務之發展動向與監理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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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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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論 銀 行 業 電 子 商 務 之 發 展 動 向 與 監 理 法 制

A Study on E-Commerce in Banking Industry and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指導教授:王志誠教授 研 究 生:陳怡華

中 華 民 國 一 ○ 五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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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互聯網金融係指新創事業以網際網路科技提供創新金融服務之 新形態商業模式,這些非銀行業所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務對銀行業帶來 威脅,銀行業亦已意識到這些新興創新對銀行業傳統金融商業模式所 帶來的挑戰,而轉向金融科技方案以提升競爭優勢。金管會自 2014 年起積極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 3.0 計畫」,目前已開放銀行業 開辦行動支付服務、線上申辦信貸與信用卡,經金管會核准後銀行業 可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另外,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可 100%轉 投資於金融科技產業。

對風險控管的能力為銀行業之主要競爭優勢,我國銀行業刻正投 入開發新產品以加速發展電子商務,如紛紛投入資金打造數位信貸平 台、發展便利的手機信用卡等行動支付業務,或依「電子支付機構管 理條例」第 39 條規定申請許可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銀行業應強 化電子商務交易資訊安全,以確保消費者受到適當的保護。

為了促進我國行動支付服務發展,行政院開放 Apple Pay 國際行 動支付業者來台營業,使用 Apple Pay 交易之本地信用卡的結算與清 算都必須在台灣,且未限制由國內或國外 TSP 業者提供代碼化服務,

本研究將針對使用者保護及有效監理等面向進行討論。另因台灣銀行 業可跨業兼營第三方支付服務,本研究就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相 關監理法制之妥適性、完備性為核心進行研析,對我國現行法制提出 建議,供金管會做為未來修正該條例之參據,以強化我國政策方向與 建立有效監理制度。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行動支付、互聯網金 融、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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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Abstract

“The Internet Finance” is defined as a new type of financial business model whereby internet start-ups make use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o provide innovative financial services. These non-banks have posed a threat to banks by providing online and convenient financial services.

Banks have also been aware of the emerging innovation is challenging their business model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many are turning to FinTech solutions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In respons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SC) began to advance “Digital Financial Environment 3.0” program in 2014. Banks are allowed to provide various mobile payment services, as well as online services including applying credit loan and credit card. Meanwhile, banks are also allowed to engage in electronic payment institution businesses with FSC’s approval. Moreover, Banks and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could invest in Fintech industry and could hold the equity shares of the companies up to 100%.

Risk Management of banks has been seen as their principal competitive advantage. Banks in Taiwan are developing new products to facilitate e-commerce, some are investing in creating faster and better online lending experiences for customers, offering convenient mobile payment services, the others are applying to become an authorised electronic payment institu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39 of The Act Governing Electronic Payment Institutions. Banks should strengthen the overall security of e-commerce transaction to ensure proper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use of mobile payment services in Taiwan, Executive Yuan has approved Apple Pay’s introduction of to Taiwan.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of transactions with cards issued domestically will have to be done in Taiwan. However, the token service provider, the authenticating entity for the service, may be operated by institutions based either abroad or in Taiwan. Consumer protection issues and effective financial regulation will be discussed in thi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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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Banking industry in Taiwan can become an authorised electronic payment institution, the research will focus on the suitability of The Act Governing Electronic Payment Institutions, and provide comments for FSC on specific issues in the regulation to strengthen policy direction and establish effective supervision.

Keywords: Third-party Payment, The Act Governing Electronic Payment Institutions, Mobile Payment, The Internet Finance, Fin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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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9)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3

第三節    研究方法...3

第四節    文獻回顧...4

第五節    論文架構...7

第二章 互聯網金融對金融業務經營之影響 ...9

第一節    互聯網金融之發展趨勢...9

第一項    互聯網金融之特性...9

第二項    P2P 網路借貸、群眾募資及第三方支付之發展 ...10

第二節    金融互聯網與互聯網金融之競爭...20

第一項    金融互聯網之特性...20

第二項    金融互聯網搶攻互聯網金融市場大餅...21

第三節    金融業之因應對策...25

第一項    發展數位能力...25

第二項    推動創新、改善客戶服務體驗...26

第四節    金融服務與金融科技的未來...27

第一項    金融服務的未來...27

第二項    金融科技的未來...35

第三章 銀行業電子商務之發展 ...41

第一節    外國銀行業電子商務之發展...41

第一項 分行減少及轉型...41

第二項    利用社群媒體與巨量資料...44

第三項    行動支付、電子貨幣及儲值市場...46

第二節    我國銀行業電子商務之發展現況...49

第一項 金管會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 3.0 計畫 ...49

第二項    我國銀行業發展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之情形...53

第三項    我國銀行業發展第三方支付與行動支付情形...56

第四章 我國銀行業電子商務之法制環境及監理機制 ...59

第一節 第三方支付專法通過前之法制環境...59

第一項    現金儲值卡及電子票證等電子貨幣...59

第二項    第三方支付專法之需求...61

第二節 當前之法制環境...64

第三節    金融管制及監理狀況...69

第四節    銀行業跨業互聯網金融之渠道...77

第五章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法律爭議 ...79

(10)

VI 

第一節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主體之爭議...79

第二節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妥適性與完備性之爭議...93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01

第一節    結論...101

第二節    建議...102

參考文獻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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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近年來網路技術蓬勃發展,在各國相繼興起之互聯網金融,相較 於傳統金融業受到高度監理的法規限制及繁複手續,憑藉其低成本、

回應迅速之金融創新服務,如個人或小微企業可藉由 P2P 網路借貸平 台或透過群眾募資平台取得資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業者經營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以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業務,

以填補傳統銀行業無法滿足各種小額需求之電子金融服務。互聯網金 融積極發展之各種借貸與支付工具,正持續快速且大幅地衝擊傳統金 融業之業務,以搶攻電子商務及零售支付市場,各國銀行業實體分行 數量持續減少中,如何因應互聯網金融帶來之衝擊,利用互聯網技術 提供金融服務,以發展金融互聯網電子商務,為近年來各國銀行業之 重大議題。

我國金融管制向來較為穩健,因此互聯網金融之發展已較其他國 家緩慢,為順應各國發展趨勢,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我國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汲取外國經驗,自 2014 年 6 月開始 積極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 3.0 計畫」,從鼓勵創新網路金融服 務、普及行動支付與第三方支付應用、推動金融巨量資料分析應用等 三方面推動,目的在掌握數位化發展趨勢,以提升我國金融產業的競 爭力。

為因應非銀行業者加入金融行動服務,金管會目前已推動「打造 數位化金融環境 3.0 計畫」之措施,包括調整法規規範,開放線上申 辦信貸、信用卡與行動支付等服務,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以及金融業 可 100%轉投資與金融核心業務高度相關之金融科技產業等。另外,

金管會亦就純網路銀行之國際發展趨勢及經營情形等進行研究,未來 綜合考量國內金融市場競爭及科技變化趨勢等因素後,將適時評估開

(12)

放純網路銀行之可行性。

我國銀行業為順應數位化潮流,積極推動數位金融,以發展電子 商務,紛紛投入資金,如打造數位信貸平台以迅速核貸、發展手機信 用卡等行動支付業務以搶占零售支付市場,更積極成為第三方支付平 台業者等。銀行業對風險控管之能力,係其與非銀行業者之競爭優 勢,應強化電子商務資訊安全,以強化消費者信心、維護消費者權益。

各國監理機構對行動支付及第三方支付業務之監理措施,採高度 監理或低度監理之策略標準不一,但在各國不同之金融環境下,都必 須在金融創新與消費者保護間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點。我國為因應電 子商務之新興支付型態,於 2015 年 1 月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 理條例」,一般稱為第三方支付專法,規範對象包括專業經營電子支 付機構以及兼營之銀行業等,其中並規範開辦行動支付業務應經主管 機關核准。為滿足民眾對金融服務行動化之需求,我國銀行業已積極 推展如手機信用卡等各項行動支付服務,另為提升銀行業電子化服務 效能,金管會亦督促銀行公會訂定「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 控管作業基準」等自律規範。

經整理我國與外國銀行業電子商務之發展,以及電子支付相關金 融監理法制等,針對我國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所通過之電子支付機構 管理條例加以研析,期能排除銀行業為該條例之規範主體,避免增加 銀行業原有負擔,本研究並以我國電子支付相關監理法制之妥適性、

完備性等為核心,就我國現行法制提出建議,提供主管機關未來修正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參考,以強化我國整體監理方向與政 策,主要研究內容如下:

(一)銀行業可否在銀行法第 3 條規定之經營業務範圍內,經營電子 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 條所規範之業務?銀行業依該條例第 39 條規定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準用規範,是否對銀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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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利之處,如是否在原銀行法之規範外另增加對銀行之規範 密度,進而限制銀行業之電子商務發展?銀行業違反電子支付 機構管理條例第 39 條準用規範之罰則,是否較銀行法相關罰 則為重?以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規範主體究竟是否應 包括銀行業?

(二)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對電子支付機構之實 收資本額門檻是否過高?該條例第 44 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經 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罰則是否合理?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 者間之紛爭解決機制是否完備?現行條例第 38 條有關清償機 制之規範是否妥適?

(三)針對 Apple Pay 等國際行動支付業者申請來台營業,其監理重 點、資料結算及投資人保護等爭議問題。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以銀行業發展電子商務之金融監理機制為方向,文獻主 要以中文與英文為主,除學術論文之探究外,尚包含國際清算銀行及 我國中央銀行等研究報告,兼具實務與學理論述,另本研究參酌外國 之監理法制,包括但不限於美國,以兼顧各種規模經濟體之監理考 量。試就我國相關金融監理法制進行檢討,提出改善建議,期能於金 融創新與金融監理間尋求平衡。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係透過月旦法學知識庫、法源-論著資料庫、臺灣期刊論 文索引系統、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Lexis.com, ProQuest Research Library, SSRN, Westlaw International, Westlaw Next 以及 Wiley Online Library 等資料庫進行資料檢索,獲得國內外相關期刊論文、研究報 告等資料,輔以搜尋檢視國內外相關新聞、電子商務新訊、相關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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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及專書等,將前揭參考文獻研讀後,配合本論文擬定之章節予以 歸納及整理後,加以進行研究分析,為文獻歸納分析法;另為研究我 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監理問題,藉由瞭解國外相關監理法制 規範,以比較研究法比較分析我國監理法制不足之處,提出本論文之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文獻回顧

本研究所參考之文獻,係以學者所著之期刊論文為主,另金融業 專家所著之書籍、國際組織出版之研究報告等亦為本研究參考之範 疇,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主題:

一、互聯網金融之發展趨勢及其對金融業務經營之影響

王文宇教授在「網路金融的發展與法制」一文提到,隨著網路技 術發展,帶動非銀行業者發展 P2P 網路借貸平台、群眾募資及第三方 支付業務等較具代表性之互聯網金融服務態樣,以及銀行業面對異業 競爭之發展1;另外,王志誠教授於「小微企業籌資管道-捕捉新興 影子銀行」指出,隨著非銀行業者推出創新金融,成為新興影子銀行,

相較於傳統銀行業者所提供門檻較高且手續繁雜之各種服務,不僅因 門檻降低以及講求速度效率等,已大幅搶占金融服務市場,成為小微 企業之籌資管道2

台灣經濟研究院簡淑綺研究員於「ICT 引領金融創新大趨勢」一 文亦提到,隨著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以及虛擬貨幣等創新零售支付 工具之興起,未來支付行為之趨勢,包括非現金支付之比例將快速上 升,另外,電子商務交易中,非銀行業占零售支付之金額與筆數也將

       

1  參閱王文宇,網路金融的發展與法制,月旦法學雜誌,第 238 期,頁 6,2015 年 3 月。 

2  參閱王志誠,小微企業籌資管道-捕捉新興「影子」銀行,台灣銀行家,第 51 期,頁 22,201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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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上升3

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於《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研究報告,描述 11 種創新金融服務於 6 大核心金 融服務功能之概況4,另外提出《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研 究報告,有助瞭解金融科技產業如何提供中小企業相關替代籌資管道

5

二、銀行業電子商務之發展與因應對策

全球銀行創新之父 Brett King 在《Bank 3.0》一書裡呼籲銀行業 者,為因應數位時代來臨及面臨互聯網金融之競爭,除減少分行與思 索轉型外,因儘速推動金融創新,積極發展數位能力,推動行動支付 業務,利用經營社群媒體與巨量資料分析,以改善客戶服務體驗6。 金融趨勢專家 Chris Skinner 在《Digital Bank》一書提到各國銀行分 行持續關閉,數位銀行則日益茁壯,應設計出符合客戶需求且不倚賴 分行之數位銀行7

另外,在「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競爭策略分析:金融業者觀點」一 文中,陳欽雨教授、葉承達教授認為台灣銀行業者在面對第三方支付 服務業者競爭,應發展相關之因應策略,如互相合作以創造雙贏8

三、我國第三方支付專法之需求及相關監理機制之探討        

3  參閱簡淑綺,ICT 引領金融創新大趨勢,台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38 卷第 5 期,頁 17,2015 年 5 月。 

4  See 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 12 (World Economic Forum, 2015),  available at 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The_future_of_financial_services.pdf (Date Last  Reviewed: May 16, 2016). 

5  See 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Future of FinTech 3 (World Economic Forum, 2015), available at  http://www3.weforum.org/docs/IP/2015/FS/GAC15_The_Future_of_FinTech_Paradigm_Shift_Small _Business_Finance_report_2015.pdf (Date Last Reviewed: May 16, 2016). 

6  參閱孫一仕譯,Bank 3.0:銀行轉型未來式,頁 422‐25,第 2 版,2015 年 7 月。 

7  參閱孫一仕譯,數位銀行:銀行數位轉型策略指南,頁 21,初版,2014 年 10 月。 

8  參閱陳欽雨、葉承達、宋俊慶,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競爭策略分析:金融業者觀點,電子商務研 究,第 13 卷第 1 期,頁 33,2015 年 3 月。 

(16)

為應市場需求,我國電子金融服務由單純之代收代付、提供履約 擔保之中介平台,進而發展到可供交易扣款之儲值帳戶。參考賴文智 律師、梅文欣律師於「台灣爲何以及需要什麼樣的第三方支付專法?

兼論立法對現行電商的影響」,以及葉奇鑫律師、陳品安律師於「銀 行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法律辨異-

兼論數字科技案」等期刊論文,由於我國新型態網路金融服務需求之 腳步早於法律之規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未將第三方支付服務 納入規範,為避免預付儲值服務落入電子票證之定義,進而可能面臨 相關刑事責任9,故電子商務業者引領期盼我國第三方支付專法之誕 生;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通過後,亦有馮昌國律師、江欣玲 律師於「台灣第三方支付制度初探」一文,對該條例之監理機制提出 相關探討10

四、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機制

隨著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發展,雖為客戶帶來許多便利之 處,惟存有許多潛在風險,Isabel Peres 於《The Evolution of Banking:

A Flexible Fiduciary Duties Approach Will Help Better Protect Mobile Banking Consumers》一文提到,客戶仍期待與使用傳統金融服務有相 同程度的保護11,而 Erin F. Fonté 於《Mobile Pay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How Disintermediation May Affect Delivery of Payment Functions, Financial Inclusion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Issues》一文 認為應加強電子交易資訊安全,以維護金融消費者之權益12

       

9  參閱賴文智、梅文欣,台灣爲何以及需要什麼樣的第三方支付專法?兼論立法對現行電商的影 響,全國律師,第 19 卷第 2 期,頁 9‐10,2015 年 2 月;葉奇鑫、陳品安,銀行法、電子票證 發行管理條例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法律辨異-兼論數字科技案,全國律師,第  19  卷第  2  期,頁 19‐21,2015 年 2 月。 

10  參閱馮昌國、江欣玲,台灣第三方支付制度初探,全國律師,第 19 卷第 2 期,頁 43‐47,2015 年 2 月。   

11  See Isabel Peres, The Evolution of Banking: A Flexible Fiduciary Duties Approach Will Help Better  Protect Mobile Banking Consumers, 2015 U. ILL. J.L. TECH. & POL'211, 244 (2015). 

12  See Erin F. Fonté, Mobile Pay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How Disintermediation May Affect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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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研究係以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立法例,與銀行業發展 電子商務適用該條例可能產生之問題等為研究主軸,輔以介紹國外相 關法制,以檢視我國依該條例發展電子商務,相較於其他國家是否有 過度規範等情形。本研究共分為六章,僅就各章內容,依序簡要說明 如下:

第一章「緒論」

本章主要係就本研究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

文獻回顧、論文架構進行說明,俾利增進對於本研究之初步瞭解。

第二章「互聯網金融對金融業務經營之影響」

本章主要係介紹互聯網金融之特性與發展趨勢、金融互聯網之特 性及其與互聯網金融之競爭情形、金融業應之因應對策,並進一步就 金融服務與金融科技的未來加以研究。

第三章「銀行業電子商務之發展」

本章延續前所討論之金融業之因應對策,就外國銀行業電子商務 之發展,針對分行減少與轉型、利用社群媒體與海量資料,以及前進 行動支付、電子貨幣及儲值市場等趨勢進行探討;另探討我國銀行業 電子商務之發展現況、金管會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 3.0 計畫,以 及我國銀行業發展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第三方支付及行動支付業務 等情形。

第四章「銀行業電子商務之法制環境及監理機制」

       

of Payment Functions, Financial Inclusion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Issues, 8 WASH. J. L. TECH. & 

ARTS 419, 437 (2013). 

(18)

本章延續前所討論之銀行業電子商務之發展趨勢,就我國第三方 支付專法通過前及目前之法制環境、金融管制與監理狀況,以及銀行 業跨業互聯網金融之渠道等方面進行分析探討。

第五章「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法律爭議」

本章主要係就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有關銀行業是否可依 銀行法規定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就電子支付機構規範主體之爭 議,以及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妥適性與完備性等進行討論。

第六章「結論及建議」

綜合先前各章之論述內容與分析,本章擬就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 法律爭議加以總結,嘗試提出各項具體明確建議,期能提供未來主管 機關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參考。

(19)

第二章 互聯網金融對金融業務經營之 影響

互聯網金融(The Internet Finance),又稱網路金融,係藉助於互 聯網技術、移動通信技術,以實現資金融通、支付與信息中介等業務 之新興金融模式13。本文以下將介紹 P2P 網路借貸平台、群眾募資及 第三方支付平台這三種較具代表性之互聯網金融模式,這些互聯網金 融模式最初起源於英美,近幾年卻以中國的發展最為快速,成為新興

「影子銀行」,雖然非屬特許經營的金融機構,不受銀行法規範,卻 發 揮 了 銀 行 的 功 能 , 提 供 具 有 市 場 基 礎 的 融 資 ( Market-based Financing)或金融中介功能(Market-based Credit Intermediation)14。為 因應互聯網金融之潮流,我國於 2015 年 1 月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 構管理條例」,以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務,而我國銀行業近年來亦 積極發展數位金融以呼應消費者所需,本章擬就互聯網金融的崛起對 於金融業務經營有何影響做一探討與分析,先簡介互聯網金融發展趨 勢,分析金融互聯網與互聯網金融之差異及競爭關係,進而討論金融 業之因應策略。

第一節 互聯網金融之發展趨勢

第一項 互聯網金融之特性

近年來,世界各地接續興起互聯網金融業務之熱潮,中國的發展 亦相當快速,自 2005 年開始至今已呈現多元創新面貎。互聯網金融 係指金融交易雙方皆透過網際網路進行之金融交易活動,其特性是憑 藉著網際網路擁有跨實體、地域、時間以及低成本等優勢,貼近使用 者需求,獲取訊息即時快速15。以下先簡介互聯網金融之現況及未來 發展趨勢。

       

13  參閱何澤欣,邁向行動支付的新金融消費時代,經濟前瞻,頁 108,2014 年 11 月。 

14  參閱王志誠,同註 2,頁 22。 

15  參閱王文宇,同註 1,頁 6。 

(20)

10 

第二項 P2P 網路借貸、群眾募資及第三方支付之發展

一、P2P 網路借貸之發展

P2P 網路借貸(Peer to Peer Lending)平台,為互聯網金融的代 表類型之一,主要係透過網路技術平台與成本優勢,將有閒錢的放款 人與有需要融資的借款人,利用線上平台進行配對,由放款人與借款 人透過網路連線之架構,直接進行資金借貸,係個人或企業通過借貸 平台,在收取一定費用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或小微企業提供小額資 金借貸的互聯網金融模式。藉由平台管理者所制定之各種交易規則,

放款人得以就借款人所欲借款金額、期限、利率與擔保品等相關要素 加以評估,自行決定是否放款,而平台作為借貸關係之中介角色,藉 由網際網路向不特定用戶提供貸款理財服務,幫助用戶了解對方的身 分及使用資訊,並使放款人瞭解借款人的還款進度等狀況,從而促成 交易。

P2P 網路借貸平台成為個人與個人間資金借貸關係的橋樑,借貸 的利率、擔保品等條件較傳統金融業更具彈性,多數有金融借貸服務 需求的消費者,轉向 P2P 網路借貸平台的理由,不外乎就是方便、資 訊流通迅速、省時等,且許多資金需求者所需借款金額不大,僅因收 入不足或沒有擔保品,以致無法向銀行業借到錢,而這類資金需求者 在 P2P 網路借貸平台卻很容易找到願意借出資金的供給者。P2P 網路 借貸平台之發展對傳統銀行業產生了衝擊,因為資金的流通不再經由 傳統金融機構,而改由資金供給者透過新管道,直接將資金提供給資 金需要者,跳脫金融機構作為中介機構之間接融資方式,也就是所謂 的金融脫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16

P2P 網路借貸平台最早興起於英國,最成功的實例為英國的 Zopa 以及美國的 Prosper 等。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16  參閱王文宇,同註 1,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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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Commission, SEC,以下簡稱證管會)於 2008 年以 P2P 網路借貸平台 向投資者分銷債權憑證之行為,屬於證券之發行而加以監管,監管重 點為對訊息之揭露;惟亦有論者認為,P2P 網路借貸平台由證管會監 管將不利該行業自由發展,應改由監理程度較低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Bureau of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加以管制為宜。英國金融行 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則於 2014 年發布 P2P 網路 借貸平台相關監管規則17,主要包括訊息揭露、爭議調解及補償等,

以確保投資者能理解其承受風險及保護投資者權益18

P2P 網路借貸平台在 2007 年被引進中國開始萌芽發展,到了 2013 年則有爆炸性的成長,2015 年中國 P2P 網路借貸平台交易規模高達 9,823 億人民幣,較 2014 年成長 288.6%19。中國的 P2P 模式主要分 下列三種類型:(一)單純中介型 P2P:透由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 收入,任一方違約平台都不負責;(二)複合中介型 P2P(亦稱線下 交易模式):由平台於線上提供中介,平台工作人員於線下與客戶完 成交易手續並辦理對借款人之信用審查,平台亦對貸款人本金提供擔 保,是中國目前 P2P 模式的主流類型,與銀行提供之功能相似;(三)

自融自用平台 P2P(亦稱標準債權打包讓與模式):將企業之借款債 權分割為數個債權,透過平台供投資人認購,是風險最高的一種20。 由於 P2P 網路借貸平台以普惠金融的特性,滿足中國小微借貸的需 求,相關監理機關大部分採取的監理態度,都是先讓他們野蠻發展一 陣子再發展監理法制,而目前中國 P2P 網路借貸平台仍屬低度監管的 狀態,這些平台官網可能未揭露財務資訊,或僅公開註冊人數及借貸 交易量,甚至未在其官網公開任何訊息,投資人對平台所知有限,故 引起各界擔憂 P2P 潛藏許多令人擔憂的金融風險。

       

17  PS 14/4: 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 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news/ps14‐04‐crowdfunding (Date Last Reviewed: May 16, 2016). 

18  參閱王文宇,同註 1,頁 7‐8。 

19  自由時報,望洲董事長  捲款 10 億人民幣跑路,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81735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 

20  參閱王文宇,同註 1,頁 12‐13。 

(22)

1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自 2014 年開始 朝積極監管方向邁進,經由與業者召開多次會談,期能明確訂定該行 業設立標準,借鏡英國的 P2P 網路借貸監管規則,要求最低資本額限 制及揭露資訊等21,避免 P2P 業者非法吸金,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截至 2016 年 3 月底止累計成立近 3,984 家平台,其中已有 1,523 家倒 閉,問題平台比例高達 38%,中國國務院 2016 年間宣示將啓動為期 1 年的網路金融領域專案整治,其中銀監會將發布網路借貸之整頓細 則,中國公安機關也將配合打擊非法集資等犯罪22

台灣因銀行業眾多,金融服務相當便利,相較於中國,台灣的融 資管道充足,近幾年來各銀行也開始推廣網路銀行、行動支付業務,

因此 P2P 在台灣開放的誘因並不大。但因為我國銀行業存款利率較 低,2014 年有中國 P2P 網路借貸平台以其高利率為誘因,開放台港 澳註冊會員,吸引台灣會員投資已高達新台幣 12 億元,惟當有借款 人違約、利率浮動或借貸平台倒閉時,這些投資糾紛恐面臨無法可管 之窘境。金管會為因應國際趨勢,亦曾研究開放 P2P 網路借貸平台業 務之可行性,但時任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以中國 P2P 網路借貸平台也尚 未成熟,業者雖極力爭取開放,但假如民眾被倒帳,將很容易引發紛 爭,故認為國內發展 P2P 的時機點還未到23。目前我國首家 P2P 借貸 平台「鄉民貸」已正式上線,金管會認為其非屬金融特許業務,不受 金管會監管,故其成立也不需金管會同意,而係屬民間借貸型態,可 參考民法消費借貸契約處理24,惟當該平台未從事存款或吸金時,適 法性當然沒有問題,但若經營模式超出借貸範圍,仍有相關違法風        

21  參閱何啟嘉、呂桂琳,中國大陸非金融機構經營網路金融之現況、影響及監理,中央銀行國 際金融參考資料,第 67 輯,頁 161,2014 年 12 月。 

22;自由時報,中國擬整頓網路金融  重點擺在 P2P 網貸,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1666921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 

23  參閱鉅亨網,純網銀、P2P 開放?曾銘宗:到時連 10 個主委都不夠賠,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50626/20150626162043017958612.shtml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24  參閱蘋果日報,「鄉民貸」成立 金管會:屬民間借貸,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24/823524/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23)

13 

險,主管機關未來應積極面對如何適度監管25。 二、群眾募資之發展

群眾募資(Crowdfunding) ,又稱大眾籌資,或簡稱眾籌,係指專 案發起人透過網路平台展示其創意發明、設計或產品,並向不特定大 眾募集資金的一種商業模式,通常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事先設定募 資金額之目標,即為募資成功。群眾募資之類型主要分五種類型:(一)

捐贈模式(Donation Model):為單純的贈與模式,資金需求者對出資 人無相關義務;(二)回饋模式(Reward Model):資金需求者會給予出 資人如產品等回饋;(三)預購模式(Pre-purchase Model):出資人對 資金需求者提供資金,視為預購產品之對價;(四)借貸模式(Lending Model):資金需求者必須依約定償還出資人給付之資金,與 P2P 借貸 平台之結構相同;(五)股權模式(Equity Model):出資人給付之資金,

為購買該融資新創事業之股權。最常見的模式是回饋模式與預購模 式,而借貸模式及股權模式則通常較容易引起相關爭議26

群眾募資這種商業模式興起於美國的 Kickstarter,美國為使新創 事業於資本市場取得資金之限制降低,當符合特定要件時,得以豁免 證券法規管制,故於 2012 年美國國會通過 JOBS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法案後,股權模式的群眾募資即有合法地位。

雖然美國證管會尚未依該法案發布相關規定,但美國已有許多州允許 依 1933 年證券法規定,豁免在州內發行之證券可不受 1933 年證券法 之規範27

中國群眾募資的發展尚處萌芽階段,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證監會)目前亦未對群眾募資有相關之法令規範,因股權模式可        

25  參閱王志誠,科技金融環境下之金融監理政策方向,台灣金融研訓院 2016 我國金融政策展望 學術研討會,頁 15,2016 年 5 月。 

26  參閱王文宇,同註 1,頁 9。 

27  參閱王詠心、陳銘賢、詹淑貞,出席 2015 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國際監理官會議 及美國期貨頁協會(FIA)年會並考察紐約國際業務報告,頁 44,2015 年 3 月。 

(24)

14 

能有非法集資的問題,故證監會之監理態度係認為股權模式之群眾募 資係屬違法28

我國金管會參考美國 JOBS 法案對於群眾募資之相關規範,以 及各國群眾募資之發展情形,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建置股權模式之「創櫃板」,以提供資本規模 較小且缺乏資金來源之微型創新企業一種「籌資」管道,另金管會亦 於 2013 年 12 月 13 日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0231 號令,使創櫃 板公司募集及發行普通股股票之行為,得以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 規定29。而我國最大之群眾募資平台 flyingV,其群眾募資型態多屬捐 贈、回饋或預購模式,並未涉及經營股權模式之群眾募資。

三、第三方支付之發展

有關零售支付系統及其工具的安全性及效率是各國央行關注的 重點,零售支付(Retail Payment)係指消費者、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相 對低價值之支付款項,通常一個經濟體內大部分的付款都屬於零售支 付,但零售支付之合計值僅占一小部分,有關零售支付相關的工具包 括轉帳卡、信用卡、貸項撥轉(Credit Transfers)、直接付款(Direct Debit)、支票、電子貨幣產品及匯款。那些提供零售支付服務而不向 大眾收受存款轉貸之企業,被定義為「非銀行業」(Non-banks),而隨 著非銀行業在零售支付領域的發展,對金融系統及實體經濟面已扮演 關鍵的角色。而驅動非銀行業在零售支付領域發展之原因,包括銀行 將支付及科技相關服務外包的趨勢,消費者的偏好與支付習慣的改 變,包括新支付需求的出現,技術和付款方式之創新,另外監管環境 也會影響非銀行業在零售支付之發展30

       

28  參閱王文宇,同註 1,頁 14。 

29  參閱高啟仁,我國推動「創櫃板」與「群眾募資」之情形,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32 卷第 4 期,

頁 7‐9,2014 年 4 月。 

30  See 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 Non‐banks in Retail Payments 4‐18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14), available at http://www.bis.org/cpmi/publ/d118.pdf (Date 

(25)

15 

第三方支付是零售支付的一種類型,所謂的「第三方支付」可區 分為廣義與狹義之定義,廣義之第三方支付,係指在一項交易中,由 付款人將應支付款項委託以營利為目的之第三方支付機構轉付給受 款人,亦可稱為資金傳輸服務(Money Transmitter);狹義之第三方支 付,係指於線上交易的框架中,作為付款之中介機構,其具有大量小 額支付、沉澱資金等特性,本文所稱之第三方支付即為上述狹義之定 義。台灣所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Third-Party Payments),在各國法規 範的名稱雖然不盡相同,但都著重在其資金移轉功能,如中國稱為「非 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日本為「資金移動業」、美國為「資金服務業」

(Money Service Business),而歐盟則是稱為「支付機構」(Payment Institution)。

第三方支付服務之基礎營運模式為代收轉付,並提供交易擔保機 制,在網路交易過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個為使交易順利進行而 提供保障的獨立機構與中介角色,由付款方收取資金後,將款項存放 於銀行,俟一定條件滿足後,或基於付款方指示,第三方支付平台再 將資金移轉給收款方。基本上,透過第三方支付服務進行交易資金的 移轉,雙方僅需要提供對方第三方支付帳戶,而不需提供銀行帳號或 信用卡號等資訊,可以避免個人資訊外洩的風險。

買賣雙方藉由平台之運作,買方於選購商品後,使用第三方支付 平台帳戶進行貨款給付,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賣家貨款到達並可進 行送貨;如買方檢收物品無誤後,便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給賣 家,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接到指示後即將款項由買方第三方支付帳戶 撥至賣方之第三方支付帳戶,賣方如有提領現金需求時,必須先將款 項由第三方支付帳戶轉至個人銀行存款帳戶,始能進行現金提領。綜 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係指透過資訊技術,串連商家、消費者以及金融

       

Last Reviewed: May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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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機構,進行貨幣支付、資金流動與清算之機制31

1.第三方支付在美國-PayPal

PayPal 為最早出現也是目前規模最大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

2002 年 10 月全球最大拍賣網站 eBay 以 15 億美元收購 PayPal,成為 eBay 的主要付款途徑。目前全球有超過 1 億 7 千 3 百萬個活躍帳戶,

且能夠直接於平台上轉換 26 種不同貨幣,服務範圍遍及全球 203 個 市場,於跨國電子商務之使用上極為方便,而其營運模式也因用戶不 斷增加而推陳出新

PayPal 的使用者於使用 PayPal 服務前,須以有效之電子郵件信 箱申請一個專用帳戶,成功申請後,該使用人即可選擇以一般匯款方 式、連結使用者之往來銀行帳戶或信用卡預存金額於帳戶內,並以此 預存款項作為日後交易主要付款方式,使用者於支付時,亦可選擇由 所連結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付款,惟其流程與直接支付予受款人不 同,由 PayPal 先行自使用人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取款,再由 PayPal 付 款予受款人,如此即可避免受款人得知付款人之財務機密資料。同 時,該帳戶亦不限申請時之幣別,可以選擇直接經由 PayPal 之匯兌 系統換成預設幣別,或是在同一帳戶下另設該幣別專戶以為存入32

PayPal 未於台灣設立子公司,非境內之電子支付機構,而係屬境 外之電子支付機構。買家付款後,交易款項通常會立即出現在用戶的 PayPal 帳戶中,用戶可以選擇付款給供應商,也可以在接受 PayPal 的商店購物,或是可以透過目前與 PayPal 獨家合作之玉山銀行,將

       

31  參閱王文宇,同註 1,頁 10‐11;謝孟珊,第三方支付營運基本法制議題探討‐‐以銀行法及電 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為討論中心,萬國法律,第 191 期,頁 15‐29,2013 年 10 月;李智仁,

第三方支付的中國經驗觀察,萬國法律,第 191 期,頁 2‐3,2013 年 10 月;王興詠、林佩諭、

張尹,第三方支付產業現況與發展,彰銀資料,第 63 卷第 1、2 期,頁 2,2014 年 1、2 月。 

32  參閱蔡宗霖,從美國 PayPal 經驗與歐盟支付服務指令論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現狀與未來,

科技法律透析,第 21 卷第 10 期,頁 49,2009 年 10 月。 

(27)

17 

款項透過「玉山全球通」結算,提領到玉山銀行的帳戶內33

2.第三方支付在中國-支付寶

近年來,中國大陸由於經濟持續發展、網路使用普及化,加上其 地廣人多,民眾對於網路購物之需求日益增加,中國最具規模之線上 購物商城「淘寶網」,其所使用的支付系統「支付寶」(Alipay)之註冊 會員已突破八億,成為中國地區市占率最高之第三方支付平台34。支 付寶由阿里巴巴集團於 2004 年 12 月開始營運,目前支付寶營運範圍 包括貨幣匯兌、線上支付、行動電話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 卡收單、信用卡還款、話費卡充值、公共事業費繳款、預定金繳納、

大型活動購票、基金扣款及公益募款收費等多種業務類型35

支付寶在中國之市場占有率為百分 46.9%,在 2010 年交易高達 62.3 億筆,為同年銀行卡消費筆數的 70%,而其業務項目也不斷的 推陳出新,如 2013 年 6 月推出「餘額寶」,支付寶帳戶的錢轉到「餘 額寶」後就會轉投資於貨幣基金,以獲得貨幣基金的收益,資金可隨 時轉入轉出,因為資金被投資於一般人沒辦法買、相對投資報酬率高 的標的,餘額寶可以支付比銀行更高的利息,因此使用者更願意把銀 行存款轉存到餘額寶,這也是支付寶取得更多資金的策略,但若無法 賺取足夠利潤,致其基金收益降低到比一般銀行存款還低時,恐將面 臨用戶贖回資金的壓力36;2013 年 11 月推出「支付寶錢包服務」,其 功能包括進行手機轉帳儲值、信用卡還款,以及可使用於計程車與電 影院等場所之「當面付」37。到了 2014 年,阿里巴巴成立螞蟻金融服 務,旗下囊括支付寶、支付寶錢包、餘額寶、以及透過網路營運之網        

33  參閱 Paypal,https://www.paypal.com/tw/webapps/mpp/merchant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34  參閱王興詠、林佩諭、張尹,同註 31,頁 17。 

35  參閱陳欽雨、葉承達、宋俊慶,同註 8,頁 38,2015 年 3 月;支付寶,

https://appstore.alipay.com/container/web/index.htm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36  參閱 Inside,剖析支付寶「入台」真相,真是一齣木馬屠城?

http://www.inside.com.tw/2015/11/25/alipay‐taiwan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37  參閱王文宇,同註 1,頁 14。 

(28)

18 

路商業銀行等服務。

支付寶目前跟 PayPal 一樣,都是台灣境外的電子支付機構,為 了讓陸客到台灣觀光旅遊時,不需要兌換新台幣也能方便地使用支付 寶付款服務,支付寶和台灣元大銀行及玉山銀行合作,以透過支付寶 APP 的方式,讓陸客或店家開啟 QRCode (Quick Response Code,快 速響應矩陣碼)進行掃描後就可完成付款,目前在台灣的夜市、便利 商店和百貨公司、電信業者以及知名商圈等有超過 3,500 家商店可以 使用。支付寶的境外支付服務,除了台灣之外,也已經擴展至包括日 本、韓國、新加坡、澳洲、泰國等國家38

中國人民銀行為保護非金融業支付服務使用者之相關權益,防範 非金融業支付機構捲款倒閉等風險,於 2010 年通過「非金融機構支 付服務管理辦法」等金融監理機制,該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接受客戶 備付金的,應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存放備付金39;支 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並禁止支付機構以 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40;另外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應 當對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有權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 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41;備付金存管銀行應按規定向 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資料,中國人民銀 行並可對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及相關帳戶等進行現 場檢查42。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惟 中國仍有支付機構透過特殊管道將客戶備付金挪作投資與放款等用 途,或有備付金存管銀行未落實監督管理,進而造成支付機構周轉不 靈、破產倒閉,甚至波及銀行等情形,除損及使用者權益並破壞金融 安定外,顯示中國有關第三方支付之金融監理法規仍存有監管漏洞。

       

38  參閱 IThome,支付寶與國內銀行合作,陸客來台可以支付寶付款,

http://www.ithome.com.tw/news/101141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39  參閱中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 

40  參閱中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 

41  參閱中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 

42  參閱中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 29 條及第 37 條規定。 

(29)

19 

3.第三方支付在台灣之發展

台灣第三方支付業務最早可以溯及 1996 年的綠界公司、1998 年 的紅陽公司以及 2000 年的藍新公司,這三間網路金流業者一開始是 以提供 IPSP(Internet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代收特約店業務為主,

即以金流資訊傳輸服務作為基礎,對特約商店提供資訊傳輸服務,使 不特定持卡人得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支付款項給特約商店,早期的第三 方支付並沒有提供履約交易保證、信託、儲值、糾紛排解或是物流等 衍生出來的服務,僅只單純的提供信用卡資訊傳輸、線上支付之服 務 , 屬 於 企 業 對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的 一 種 支 付 模 式 (Business to Consumer, B2C)。

此類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發展,係因早期與銀行簽約的信用卡特約 商店若倒閉或是盜刷等問題,銀行必須承擔 100%的金額,因此銀行 若評估這些中小型的商家沒有足夠的資金與資安技術能力,銀行就不 會和這些商家簽約成為特約商店,而這些電子商務平台的業者依據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提供收單銀行與中小型商家間的代收 代付服務,當買家透過各種方式和中小型商家進行交易時,買家便先 刷卡付款至這些電子商務平台金流業者,而中小型商家出貨給買家 後,再依照指定約定日期撥款給簽約中小型商家。原來這種第三方支 付,僅有較具規模的職業賣家,或是中小型商家使用,較少應用於消 費者對消費者電子商務模式(Consumer to Consumer, C2C)上,同時也 不具有履約保證機制,因此早期電子商務平台業者僅是解決中小型商 家無法與收單銀行簽約的問題,對買家來說沒有任何安全上的保障。

一直到了 2003 年,藍新公司成立了 ezPay「個人帳房」的個人電 子金融服務,ezPay 是專為 C2C 所設計的支付工具,只要在 ezPay 註 冊登錄帳戶,即可於網路購物交易中,經由此帳戶來進行支付及取款 的動作,也就是只要利用 email 帳號就可以移轉金錢。藍新公司也在 2004 年與當時台灣兩大拍賣網站 Yahoo 奇摩拍賣和 eBay 拍賣鏈接,

(30)

20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在當時累積不少會員,成為市占率最大的業 者,一直到 2006 年,金管會以其涉及儲值業務為由,終止了藍新公 司 ezPay「個人帳房」的服務,使藍新業務量大幅下滑43

台灣第三方支付業者大致可區分為下列兩大類型:第一種類型是 為了因應 C2C 拍賣業務而提供的配套服務,如 Pchome 自 2012 年底 開始力推的「支付連」,以及 yahoo 奇摩拍賣的「輕鬆付」,針對各 拍賣平台及賣家,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另一種類型則是以既有會員 為基礎,再跨足到第三方支付服務,如網路遊戲公司推出的「歐付 寶」、「智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使遊戲玩家有更安全便利的支 付工具,以避免寶物或點數被詐騙。

2015 年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通過後,目前已獲得金管會許可 設立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計有 4 家,包括歐買尬旗下的「歐付寶」、

橘子集團旗下的「樂點行動支付」、智冠集團旗下的「智付寶」、PChome 集團旗下的「國際連」44

第二節 金融互聯網與互聯網金融之競爭

第一項 金融互聯網之特性

金融互聯網,係指傳統銀行業為因應非銀行業跨足金融業務範 圍,而以結合互聯網的方式來發展金融業務以服務客戶45。銀行業對 風險控管能力為其核心存在價值,是傳統銀行業累積已久的極大優 勢,更是銀行業者能與互聯網金融在金融服務市場上競爭,保有重要 一席之地的關鍵。

       

43  參閱王興詠、林佩諭、張尹,同註 31,頁 3。 

44  參閱科技新報,詹宏志最後一塊拼圖到手了?國際連終於取得第三方支付專營許可, 

http://technews.tw/2016/01/29/pchome‐online‐electronic‐payment‐2/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6

45  參閱何澤欣,同註 13,頁 108。 日)。 

(31)

21 

第二項 金融互聯網搶攻互聯網金融市場大餅

非銀行業如果能從規模經濟或範圍經濟獲得優勢,將能夠比銀行 業以更低成本提供後端(Back-End)支付服務,另外不斷變化的支付需 求也可能會誘發非銀行業提供前端(Front-End)支付服務或終端至終 端(End-to-End)支付服務,而這些非銀行業與銀行業共同競爭最終用 戶(End User)之行為,能改善零售支付系統的效率,包括:為最終用 戶帶來收費的調降;為最終用戶拓展更多全新或改善後的支付替代方 案;為以前從未使用過支付服務的人口提供服務,即開發新市場;銀 行業因應非銀行業之競爭,發展創新支付服務;銀行業和非銀行業透 過彼此合作,各自利用其競爭優勢,以促成效率改善,並為雙方帶來 經濟效益46

銀行業過去著重在存取與兌現支票、貸款、保管存戶款項、協助 客戶規劃資源投資等業務,但隨著非銀行業利用互聯網發展金融創新 服務,除了投入於過去銀行業所忽略或不重視的領域,彌補傳統銀行 業不足之處外,也分食了銀行業原獨占之金融市場,因此銀行業的經 營型態刻正轉變為金融科技創新(Fintech Innovation)之新趨勢,以抓 住商機47。金融互聯網與互聯網金融兩者之間存在一個重疊的領域,

未來將會持續地保持良性的競爭,其共同目標及趨勢,都是為了讓消 費者及客戶無論在家裡透過電腦或是在外面透過行動裝置,都可以方 便地完成金融服務。

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及行動裝置等購物、轉帳等交易金額持續上 升,代表消費者所偏好支付方式之轉變,其中最受關注的包括第三方 支付及行動支付等支付模式之興起。行動支付(Mobile Payment),係 指消費者通過手機及平板等行動設備,對消費之商品或服務進行帳務 支付之方式。如將錢包、信用卡、讀卡機等金融支付整合於智慧型手        

46  See 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 supra note 30, at 19‐20. 

47  參閱簡淑綺,同註 3,頁 17。 

(32)

22 

機中,以完成轉帳、繳費等交易,目前主要技術類型包括:(一)行 動裝置外接感應設備,如手機裝有悠遊卡晶片;(二)使用電信商開 設金融平台;(三)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場通訊) 技術 加 APP(Mobile Application,行動應用程式),以串連金融卡或電子錢 包;(四)APP 軟體利用 QR Code,以二維條碼連接網路刷卡系統或 金融卡轉帳系統;(五)APP 軟體直接使用電子錢包;(六)在手機加 上讀卡機變成行動刷卡機(mPOS)48。由於智慧型手機及行動裝置的普 及,行動支付應用市場前景看好,而行動支付具移動性、即時性及便 捷性之特點,可大幅減少交易的時間與程序,台灣除了三大手機業者 外,主要由 LINE 及 Wechat 等行動通訊業者為主的行動支付,而中 國支付寶錢包的成功,讓後起的 Wechat 與 Line 也複製同樣的模式,

Line 也開始與銀行合作,推出 LINE Pay 儲值支付帳戶49。依據國際 清算銀行 2012 年零售支付創新調查,從 2002 年至 2012 年間,30 個 國家進行之 122 項零售支付創新,其中非銀行在網路創新、行動支 付及卡片支付分別占 64%、 41%、27%;銀行部分則分別為 36%、

22%及 55%。故非銀行業在零售支付創新領域,已占有極大的比重50。 Apple 擁有廣大的使用族群,自 2014 年起, Apple Pay 先後在美 國、英國、加拿大、中國大陸、澳洲、新加坡六國開通,已從各合作 銀行抽取不少手續費用。Apple Pay 係指數位信用卡,支援現有 Visa/Master 的感應式信用卡讀卡機,可以利用 NFC 支付,且 Apple Pay 綁定既有的信用卡,不會對傳統銀行業有太大的衝擊,又能讓銀 行跨足行動支付市場,但我國銀行業若參與 Apple Pay 取得代碼服 務,要和 Visa、MasterCard 等信用卡組織介接,須投入資金建置系統,

無非期望能透過行動載具掌握客戶的生活習慣、小額消費資訊等,取        

48  參閱簡淑綺,同註 3,頁 18;林秀英,風起雲湧的行動支付競賽,台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38 卷第 5 期,頁 56‐61,2015 年 5 月。 

49  參閱數位時代,圖解行動支付兩大模式,你的錢未來這樣用,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37609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50  參閱賴怡伶,非銀行支付機構零售支付服務發展之探討,中央銀行金融業務局出國報告,頁 7,

2015 年 1 月。 

(33)

23 

得大數據以提供顧客加值服務51

行政院同意開放 Apple Pay 等國際行動支付來台營業,且不限由 國內解代碼機構(Token Service Provider, TSP)業者提供代碼化服務,

金管會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我國持卡人的國內信用卡交易依法 應在國內辦理清算;二、要求 Apple 等國際行動支付業者與國內非信 用卡業務(如金融卡、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等)機構合作,得利用其 行動裝置作為載具,推出行動支付服務,以國際、國內服務業者皆能 上線為目標;三、協調國際行動支付業者及 Visa/MasterCard 等信用 卡組織,儘速與國內 TSP 業者洽商合作事宜,進行代碼相關技術、

系統介接及儘快取得國際認證等事項,以利國際行動支付業者與國內 TSP 業者合作52

金管會過去對於行動支付之推動不太順遂,開放 Apple Pay 後,

將有助發展我國行動支付基礎建設與電子商務發展。但有國內 TSP 業者認為由外國業者提供代碼化服務,因其伺服器設在境外,可能會 有個資外洩或資訊安全等問題,央行亦曾就消費者保護不足,或不利 主管機關之監理而提出疑慮53。Apple Pay 使用手機來作行動支付,為 了確保安全性以及避免被盜刷,Visa 等信用卡組織透過提供 Token 服 務,把信用卡卡號與代碼互相轉換,但其實這些信用卡組織除了卡號 外,並無持卡人的個人資訊,所有交易資料也都留在台灣,應無所謂 個資外洩或資訊安全等問題。

金融業務電子化因為打破地域的限制,產生新型態的技術風險,

       

51  參閱 Inside,什麼是  Apple Pay?關於  Apple Pay,你需要知道的幾件事,

http://www.inside.com.tw/2016/05/12/what‐is‐apple‐pay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19 日);天下 雜誌,Apple Pay 要來了,誰獲利?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6272 (最 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52  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對行政院同意開放 Apple Pay 等國際行動支付之說明,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 no=201605110002&toolsflag=Y&dtable=News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53  參閱數位時代,央行要擋 Apple Pay?業者:莫讓台灣變雞肋市場,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39306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19 日);Inside,央 行建議暫緩  Apple Pay  登台,五大理由是否說得通?,

http://www.inside.com.tw/2016/04/22/apple‐pay‐taiwan‐2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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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亦可能增加作業、法律風險等,並將增加主管機關之監督成本54,主 管機關在掌握資訊技術與科技創新、瞭解金融市場需求與趨勢後,同 時考量資訊安全、消費者保護等因素,並評估風險可控制之狀況下,

適度鬆綁金融法令限制,即能有效監理數位化金融業務55。對金融科 技創新資訊技術之了解,似乎是我國金融監理機關的困境,過去金管 會不敢貿然開放 Apple Pay,某種程度上也限制我國金融業務發展,

在行政院加速推動行動支付之政策下,金管會始著手配合辦理協助國 內 TSP 業者取得國際認證等事項;金管會在釐清 Apple Pay 之資訊技 術、系統介接等事項後,似乎未針對國內 TSP 業者所提相關爭議提 出說明,主管機關是否能有效率的監理數位化金融服務,似仍有疑義。

銀行和非銀行業者都想搶進零售市場,銀行業當然也想將銀行交 易、付款、投資產品與使用服務以行動支付的方式進行。我國金管會 已開放銀行業辦理行動支付業務,銀行業得依銀行公會訂定之「信用 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向金管會辦理 手機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 X 卡、行動刷卡機(mobile POS)及 QR Code 業務,部份銀行亦與電信業者合作推出行動支付業務,由電信 營運商與悠遊卡公司合資成立授信服務管理平台(Trusted Service Manager, TSM),中華電信與數家銀行合作推出 NFC 手機信用卡服務 及 QR Code 信用卡服務。

由銀行主導行動支付的優點為銀行在處理支付、風險控管和防止 洗錢等方面有豐富的經驗56,於擬定相關策略時,亦必須考量包括目 前的供需狀況、法規面、銀行管理、行動金融服務分類、安全防護/

風險管理及銷售方法等。一直以來,台灣的消費者認為金融卡和信用 卡發卡機構即可滿足他們的付款需求,相對的,民眾對行動支付的信 任度相對地低,主要原因在於行動支付發展的時間尚短,消費者對於        

54  參閱王志誠,金融環境 3.0 時代監理新觀念,台灣銀行家,第 74 期,頁 18‐19,2016 年 2 月。 

55  參閱王志誠,同註 25,頁 17。 

56  參閱遲淑華、侍安宇,我國銀行業從事行動支付業務之評估(上),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  26  卷第 1 期,頁 90‐91,201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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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支付業者資訊安全及處理詐騙情況的不信任感,導致目前使用行 動支付方案之消費者還不多57,且以互聯網作為交易環境潛藏著許多 風險,行動支付的使用者介面需要更謹慎的設計,讓付款方式及流程 更安全與簡便,故銀行投入行動支付服務市場前,應增加安全防護與 風險管理,加強資訊安全,以強化消費者對其信心58

第三節 金融業之因應對策

第一項 發展數位能力

在數位時代,行動裝置與行動網路普及,消費者隨時隨地都在透 過智慧型手機上網連線,一些具強大運算功能的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 手錶等產品,也經由物聯網(IoT, Internet of Things)將行動運算帶到一 個新的境界。物聯網係指全球化的網路基礎建設,透過資料擷取以及 通訊能力,連結實體物件與虛擬數據,進行各類控制、偵測、識別及 服務,科技透過互聯網可串連位於任何地方的物體,人們生活中使用 這些物體所產生的任何細節資料,藉由資料分析及運用,將會是各企 業未來搶攻市占率甚或進一步拓展商務領域的重要關鍵59

隨著科技的進步,數位化生活型態的發展,造成消費者購買商品 與支付行為的改變,以及非銀行業者成為銀行業者潛在競爭對手等因 素,全球銀行業面臨客戶與銀行間互動的變化,如何積極發展數位能 力以因應金融轉型,是全球銀行業必須正面迎擊的挑戰。目前大多數 零售銀行(Retail Banking)的業務模式仍是以實體通路為主、電子通路 為輔,惟在全球經濟社會環境與商業型態皆明顯朝數位化發展之情況 下,銀行業實應思索以電子通路為發展核心,著重數位能力之發展,

如讓客戶可隨時經由其行動裝置連結網路,透過銀行經營之社群網        

57  參閱新通訊,消費者疑慮未除,行動支付安全性仍待考驗,2011 年 11 月,

http://www.2cm.com.tw/coverstory_content.asp?sn=1111090004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6

58 日)。 

  See Lisa Valentine, Payments in Their Sights, 106 ABA BANKING JOURNAL 24‐26 (2014). 

59  參閱數位時代,30 個關鍵字讓你搞懂物聯網,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34549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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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路,即可獲得銀行提供之個人化服務,或藉由巨量資料分析、雲端運 算服務運用等科技,當客戶在日常生活中有支付需求時,能即時的提 供客戶銀行服務,以避免客源流失60

第二項 推動創新、改善客戶服務體驗

相較於非銀行業,銀行業仍較能獲得一般大眾的信任,因此在銀 行業發展數位能力時,應基於該項優勢及其本身核心價值,以改善客 戶服務體驗為目標,提供創新、貼心及便利客戶的金融數位化服務。

銀行業應以客戶需求為導向,推動金融創新數位化服務,如在客戶完 成交易的流程中,減少由客戶端輸入文字,可透過自動取得客戶基本 資料等,以提升服務效率與顧客滿意度;如僅為便利銀行本身或為降 低服務成本,而設計出不符合客戶需求的數位化服務,仍將可能導致 客戶的流失61

客戶滿意度向來是抓住客戶的首要關鍵指標,因此銀行業應打造 全通路(Omnichannel))、吸引全客戶(Omnicustomer),虛實整合數位化 服務與實體分行流程。打造全通路應著重與客戶間之互動,銀行應積 極加強數位通路,並讓客戶不管透過手機、電腦或實體通路交易,都 能將客戶的喜好加以記錄,處理判斷相關資訊後分析出客戶的需求。

而要吸引全客戶首先必須瞭解哪些是目標客戶,並且瞭解其使用金融 服務所偏好的通路以及時間等資訊,積極並適時提供客戶所需之金融 商品與服務。實體分行的優勢是能與客戶實際面對面的互動,以建立 長期性的關係,是行動銀行或網路銀行所無法替代的,但另一方面,

實體分行的成本也較高,而且因為客戶使用行動銀行或網路銀行後,

導致客戶到實體分行的需求相對降低,因此銀行業應思索分行的轉 型,如縮小分行規模、增加微型分行數量等,但前提仍應配合客戶的        

60  參閱盧韻雅、何翠婷,《Bank 3.0》及《Digital Bank》帶動金融創新,財金資訊季刊,第 83 期,

頁 17‐18,2015 年 7 月;蕭俊傑,攜手新興科技  加速推動金融轉型,財金資訊季刊,第 82 期,頁 2‐3,2015 年 4 月。 

61  參閱盧韻雅、何翠婷,同註 60,頁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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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為人的需求設計相關流程,再導入科技加以整合62

第四節 金融服務與金融科技的未來

第一項 金融服務的未來

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為了探索新進入金融服務 領域者之變革潛力與商業模式之創新,邀請了金融業領導者、金融創 新事業以及學術界等,透過訪談與舉辦工作坊等方式,歷經 15 個月 的研究,於 2015 年 6 月提出一份報告描述金融服務的未來,認為即 使是在快速變化的金融創新服務環境中,這些金融服務的核心價值仍 然不會改變,將 11 種對傳統商業模式產生壓力之創新金融服務,架 構成六大核心功能,分別為支付(Payments)、保險(Insurance)、存貸 (Deposit & Lending)、籌資(Capital Raising)、投資管理(Investment Management)及市場資訊供給(Market Provisioning),並試圖回答金融 破壞式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s)所衍生的三大問題:哪些創新對金 融業最相關且衝擊最大?這些創新如何衝擊金融服務的基礎架構、供 給方式以及消費行為?這些改變對客戶、金融機構以及整體金融產業 帶來了什麼影響63

金融創新服務可歸納出以下六點結論:一、金融創新服務是經過 謹慎規劃且可預測的;既有金融服務業者獲取最大收益卻又讓顧客感 覺不便的部分,則最有可能遭受到金融創新服務的挑戰。二、那些採 平台基礎、強化數據及低資本商業模式之金融創新服務,將對既有金 融業產生極大的影響。三、會立即感受到這些破壞式創新影響的是銀 行業,但受到最大影響的則可能是保險業。四、既有金融業者會採並 行策略(Parallel Strategies),即一方面與新進者競爭,但另一方面同時 也會利用既有資源提供新進者需要的基礎建設以進入該金融服務。

五、政府與既有金融業以及新進者必須共同合作,以瞭解這些創新對        

62  參閱蕭俊傑,同註 60,頁 3‐4。 

63  See World Economic Forum, supra note 4, at 10‐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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