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登記資料查閱申請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
(二)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4 條至第 18 條。(附件 1) 二、流程:
流 程 權 責 人 員 作 業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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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查閱:
(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 查訪及查閱辦法(下稱本辦 法)係提供查閱管道,至於 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有無 強制查閱之必要,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於業管法令明定
(參照本辦法第14 條修正說 明)
(二)為避免濫行查閱,本辦法第 14 條業明定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審認核轉,故申請查閱 機關、機構、團體應檢附之相 關證明文件,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負責審核。(參照本 辦法第15 條修正說明)
二、核轉查閱: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
應核對申請機關、機構、團體 之身分、申請事由及佐證資料 無誤後,於3 個工作日內函 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 理。
(二)經審核申請查閱人條件不符、
所附資料不全或無法證明查 閱等事由時,受理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請其補正。
(參照本辦法第17 條第 1 項)
三、查閱函復: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接獲 核轉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 務者」函文3 個工作日內查閱 函復。(參照本辦法第17 條 第2 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接獲 核轉查閱「現職人員」函文,
名冊人數未達500 人者,於 接獲函文5 個工作日內查復;
達500 人未達 1000 人,於 接獲函文7 個工作日內查復;
每增加500 人,加給 2 個工 作日,並以此類推適用。
四、轉送查閱結果:
為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業管法令予 以明定轉送查閱結果予所屬機關、機 構、團體之內容、方式及保密措施。
(參照本辦法第17 條修正說明)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OOO政府教育局、內政部兒 童局/社會司、OOO政府社會局、行政 院衛生署、OOO政府衛生局、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及OOO政府勞工局等)
機關、機構、團體
(符合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 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 條各款之一)
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分局(戶口組、
偵查隊/警勤區、刑責區)
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加 害人評估小組每次評估後:
1.評估為中、高再犯危險者,至少 每週查訪1 次。
2.評估為低再犯危險者,則依治 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每月 查訪1 次。
至多為期3 年。
注意事項:
警察(分)局 加害人未報到 3 個工作天內 函文縣市府裁罰。
縣市府裁罰並限期 加害人報到。
副知警察(分)局。
警察(分)局 加害人仍未報到 3 個工作天內
函文縣府函送地檢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申請查閱之機關、機構、團體所在地警察局)
3 個工作日 核轉查閱 (附件 2、3)
3 個工作日 查閱函復 (附件 4、5) 僱用專職、兼職人員
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 申請查閱 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定應
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轉送查閱結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 定轉送申請查閱之機 關、機構、團體之內 容、方式及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