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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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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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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修正對照表

第10節 抗微生物劑 Antimicrobial agents

(自104年12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0.7.3.Lamivudine 100mg(如 Zeffix);entecavir (如

Baraclude);telbivudine 600mg (如 Sebivo);tenofovir 300mg (如 Viread):(92/10/1、

93/2/1、93/8/1、94/10/1、

95/10/1、95/11/1、97/8/1、

98/11/1、99/5/1、99/7/1、

100/6/1、102/2/1、104/12/1) 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 性 B 型及慢性 C 型肝炎治療試辦計 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患 者:

1.HBsAg (+) 且已發生肝代償不全 者;(98/11/1)

(1)以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1.0mg、或 telbivudine 600mg、或 tenofovir 300mg 治療,療程 12~36個月; (98/11/1、

100/6/1、102/2/1、

104/12/1)

(2)HBeAg 陽性病患若治療療程36 個月內有 e 抗原轉陰者,則可 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療。

(98/11/1) 註:

Ⅰ.肝代償不全條件為

prothrombin time 延長≧3秒

10.7.3.Lamivudine 100mg(如

Zeffix);entecavir 0.5mg (如 Baraclude);telbivudine 600mg (如 Sebivo);tenofovir 300mg (如 Viread):(92/10/1、

93/2/1、93/8/1、94/10/1、

95/10/1、95/11/1、97/8/1、

98/11/1、99/5/1、99/7/1、

100/6/1、102/2/1)

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 性 B 型及慢性 C 型肝炎治療試辦計 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患 者:

1.HBsAg (+) 且已發生肝代償不全 者;(98/11/1)

(1)以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 或 telbivudine 600mg 或

tenofovir 300mg 治療,療程 12~36個月; (98/11/1、

100/6/1、102/2/1)

(2)HBeAg 陽性病患若治療療程36 個月內有 e 抗原轉陰者,則可 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療。

(98/11/1)

註:肝代償不全條件為

prothrombin time 延長≧3秒

或 bilirubin≧2.0mg/dL,

(2)

或 bilirubin≧2.0mg/dL,

prothrombin time 延長係以 該次檢驗 control 值為準。

Ⅱ.Entecavir 每日限使用1粒。

2.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 HBsAg(+):(98/11/1)

(1)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B 型肝炎發作者,可長期使用。

(98/11/1)

(2)接受癌症化學療法中,B 型肝 炎發作者,經照會消化系專科 醫師同意後,可長期使用。

(93/2/1、94/10/1、98/11/1) (3)接受肝臟移植者,可預防性使

用。(95/10/1、98/11/1) (4)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

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 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

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

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

(98/11/1)

(5)肝硬化病患,可長期使用。

(99/7/1)

註:肝硬化條件為需同時符合下 列二項條件: (99/7/1) I.HBsAg(+)且血清 HBV

DNA≧2,000IU/mL 者。

II.診斷標準:

a.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 或 Ishak F5以上,血友病 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 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 不作切片);或

prothrombin time 延長係以 該次檢驗 control 值為準。

2.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 HBsAg(+):(98/11/1)

(1)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B 型肝炎發作者,可長期使用。

(98/11/1)

(2)接受癌症化學療法中,B 型肝 炎發作者,經照會消化系專科 醫師同意後,可長期使用。

(93/2/1、94/10/1、98/11/1) (3)接受肝臟移植者,可預防性使

用。(95/10/1、98/11/1) (4)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

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 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

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

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

(98/11/1)

(5)肝硬化病患,可長期使用。

(99/7/1)

註:肝硬化條件為需同時符合下 列二項條件: (99/7/1) I.HBsAg(+)且血清 HBV

DNA≧2,000IU/mL 者。

II.診斷標準:

a.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

或 Ishak F5以上,血友病

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

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

不作切片);或

(3)

b.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 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 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 大。若患者因其他臨床適 應症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 共振檢查而被診斷為肝硬 化時,可做為診斷依據。

(6) 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

(104/12/1)

Ⅰ.捐贈者之 HBsAg 為陽性反 應,則捐贈者可自其確認為 移植捐贈者後開始使用預防 性抗病毒藥物治療,原則上 治療到血液中偵測不到 HBV DNA;若捐贈者符合10.7.3 之3至5項治療條件,則依其 規範給付。

Ⅱ. 受贈者之 HBsAg 為陽性反 應,或捐贈來源之 HBsAg 為 陽性反應,則受贈者可在經 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 後,於移植前一週起至移植 後免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 月內,給付使用抗 B 型肝炎 病毒藥物以預防發作。

3.HBsAg(+)超過6個月及 HBeAg(+)超 過3個月,且 ALT 值大於(或等於) 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ALT≧5X),

符合前述條件者,其給付療程為 12至36個月。若治療療程36個月 內有 e 抗原轉陰者,則可再給付 最多12個月治療。(98/11/1、

99/5/1)

b.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 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 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 大。

3.HBsAg(+)超過6個月及 HBeAg(+)超 過3個月,且 ALT 值大於(或等於) 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ALT≧5X),

符合前述條件者,其給付療程為 12至36個月。若治療療程36個月 內有 e 抗原轉陰者,則可再給付 最多12個月治療。(98/11/1、

99/5/1)

(4)

4.HBsAg(+)超過6個月及 HBeAg(+)超 過3個月,其 ALT 值介於正常值上 限2至5倍之間(2X≦ALT<5X),且 血清 HBV DNA≧20,000 IU/mL,或 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 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 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之患者,符合前述條件者,

其給付療程為12至36個月。若治 療療程36個月內有 e 抗原轉陰 者,則可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 療。(93/8/1、95/11/1、

98/11/1、99/5/1)

5.HBsAg(+)超過6個月及 HBeAg(-)超 過3個月,且 ALT 值半年有兩次以 上(每次間隔3個月)大於或等於正 常值上限2倍以上(ALT≧2X),且 血清 HBV DNA≧2,000 IU/mL,或 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 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 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之患者,符合前述條件者,

其療程為12至36個月。(93/8/1、

95/11/1、98/11/1)

6.若上述治療中出現 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telbivudine 抗藥性病毒株,可改換對於抗藥 株有效之 B 型肝炎抗病毒藥劑治 療,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 10.7.4.之 1至4項。(98/11/1、

99/5/1、99/7/1、102/2/1、

104/12/1)

7.符合第2至5項條件者,若使用

4.HBsAg(+)超過6個月及 HBeAg(+)超 過3個月,其 ALT 值介於正常值上 限2至5倍之間(2X≦ALT<5X),且 血清 HBV DNA≧20,000 IU/mL,或 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 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 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之患者,符合前述條件者,

其給付療程為12至36個月。若治 療療程36個月內有 e 抗原轉陰 者,則可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 療。(93/8/1、95/11/1、

98/11/1、99/5/1)

5.HBsAg(+)超過6個月及 HBeAg(-)超 過3個月,且 ALT 值半年有兩次以 上(每次間隔3個月)大於或等於正 常值上限2倍以上(ALT≧2X),且 血清 HBV DNA≧2,000 IU/mL,或 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 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 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之患者,符合前述條件者,

其療程為12至36個月。(93/8/1、

95/11/1、98/11/1)

6.若上述治療中出現 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抗藥性病毒株,可改 換對於抗藥株有效之 B 型肝炎抗 病毒藥劑治療,治療藥物及療程 之規定詳如10.7.4.之 1至3項。

(98/11/1、99/5/1、99/7/1、

102/2/1)

(5)

entecavir,劑量為每日0.5mg。

(104/12/1)

10.7.4.Adefovir dipivoxil (如 Hepsera Tablets 10mg) ; Entecavir (如 Baraclude 1.0mg);tenofovir 300mg (如 Viread):(95/9/1、95/10/1、

97/8/1、98/11/1、99/5/1、

99/7/1、102/2/1、104/12/1)

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 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

之下列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患者:

1.經使用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 或1.0mg、

telbivudine 治療或預防 B 型肝炎 發作出現抗藥株(指於治療中一旦 HBV DNA 從治療期間之最低值上升 超過一個對數值(1 log

IU/mL),以下條件擇一給付:

(98/11/1、99/5/1、102/2/1、

104/12/1)

(1)得以原治療藥物再加上

adefovir 進行合併救援治療

(rescue therapy)3年;

(95/9/1、95/10/1、97/8/1、

98/11/1、99/5/1、99/7/1) (2)改用 entecavir 1.0mg(僅限

於 lamivudine 產生抗藥性之 病人)單一藥物治療3年;

(98/11/1、99/5/1、

99/7/1)

(3)以 Interferon alpha-2a(如 Roferon-A)或 interferon

10.7.4.Adefovir dipivoxil (如 Hepsera Tablets 10mg) ;

Entecavir (如 Baraclude 1.0mg) (95/9/1、95/10/1、97/8/1、

98/11/1、99/5/1、99/7/1、

102/2/1)

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 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

之下列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患者:

1.經使用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 治療或預防 B 型肝炎發作出現抗 藥株(指於治療中一旦 HBV DNA 從 治療期間之最低值上升超過一個 對數值(1 log IU/mL),以下條 件擇一給付: (98/11/1、

99/5/1、102/2/1)

(1)得以原治療藥物再加上

adefovir 進行合併救援治療

(rescue therapy)3年;

(95/9/1、95/10/1、97/8/1、

98/11/1、99/5/1、99/7/1) (2)改用 entecavir 1.0mg(僅限

於 lamivudine 產生抗藥性之 病人)單一藥物治療3年;

(98/11/1、99/5/1、

99/7/1)

(3)以 Interferon alpha-2a(如

Roferon-A)或 interferon

(6)

alpha-2b(如 Intron A)或 peginterferon alfa-2a(如 Pegasys)治療1年。

(98/11/1、99/5/1、

99/7/1)

(4)改用 tenofovir 300mg 單一藥 物治療3年。(104/12/1)

(5)原已接受其他口服抗病毒藥物 救援治療,治療期間出現抗藥 株,或治療未達預期之病毒學 反應,得改以 tenofovir 單一 藥物救援治療,並給付其原救 援治療剩餘之期間。

(104/12/1)

2.若停藥後復發,得以合併療法或 tenofovir 單一藥物再治療一次,

療程為3年;或以干擾素再治療1 年。(99/7/1、104/12/1)

3.慢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帶原者:

(1)肝硬化之病患。(99/7/1) (2)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發作

或接受肝臟移植,須持續接受 免疫抑制劑時。 (95/10/1、

97/8/1、99/5/1)上述病患長 期使用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以治療或預防 B 型肝炎發作,若出現抗藥性 病毒株者,治療藥物及療程之 規定詳如10.7.4.之1項。

(95/10/1、97/8/1、

99/5/1、 99/7/1、102/2/1)

alpha-2b(如 Intron A)或 peginterferon alfa-2a(如 Pegasys)治療1年。

(98/11/1、99/5/1、

99/7/1)

2.若停藥後復發,得以合併療法再 治療一次,療程為3年;或以干擾 素再治療1年。(99/7/1)

3.慢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帶原者:

(1)肝硬化之病患。(99/7/1) (2)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發作

或接受肝臟移植,須持續接受 免疫抑制劑時。 (95/10/1、

97/8/1、99/5/1)上述病患長 期使用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以治療或預防 B 型肝炎發作,若出現抗藥性 病毒株者,治療藥物及療程之 規定詳如10.7.4.之1項。

(95/10/1、97/8/1、

99/5/1、 99/7/1、102/2/1)

(7)

4.臨床上若產生多重抗藥病毒株時 可給予 tenofovir 300mg 單一藥 物治療,或合併 entecavir 1.0mg 及 tenofovir 300mg 治療3年。

(104/12/1)

註:多重抗藥病毒株指病毒對 lamivudine、telbivudine、

entecavir 或 adefovir 產生二種 (含)藥物以上之抗藥性。

(104/12/1)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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