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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名 稱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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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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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名 稱 說 明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 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本要點名稱。

規 定 說 明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 規範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 下簡稱各校)教師參加進修學位 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特訂定本 要點。

本要點訂定目的。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桃園 市所屬公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 學及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正式教 師。

本要點適用對象。

三、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在公 立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但利用 公餘時間進修者,不在此限。

前項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擔任正 式教師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 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得予採 計。

教師申請進修之年資採計。

(2)

四、進修條件

(一)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在不 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下,得由 各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依序審酌後,同意 報考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 關之大學校院系所。

(二)考取各大學研究所一般生及在職 生,各校每學年新增申請部分 辦公時間進修人數不得超過教 師編制員額百分之五,且每學 年累計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總人 數不得超過教師編制員額百分 之十,每人每週公假一日或兩 個半日,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 限,但教學須親授、業務須自 理,且不得再以其他假別從事 進修活動。

(三)前款得以部分辦公時間方式進修 員額計算後,小數點採四捨五 入;教師編制員額未滿二十人 之學校,每學年參加進修名額 以一人計,每學年累計不得超 過二人。

(四)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進修、校

教師申請進修之條件及部分辦公時間 進修人數限制。

(3)

長或新進教師依本要點第九點 規定申請繼續進修者,其名額不 列入第二款人數限制之計算。

五、進修程序

(一)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本府 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基於 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 指派。

(二)教師參加國內各項進修應於報 名前檢附申請表件及甄試簡章 影本,向各校提出申請,並經 同意後始得報考。

(三)各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 數超過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 百分之五限制時,應排定進修 先後順序,其排定辦法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考取後 由各校自行核定,免再報本局 核備;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 期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者,錄 取後應即檢具相關文件報本局 備查。

(五)參加進修人員應檢附課表或由 指導教授或進修學校出具證

教師申請進修之程序。

(4)

明,辦理請假手續,若有異動 應隨時告知教務及人事單位;

公餘時間進修者不得於上班時 間申請任何假別前往進修。

(六)教師申請赴國內外大學校院留 職停薪進修者,應於錄取或申 請核可入學後報本局核備。

(七)教師參加各項進修未依規定之 程序報經核准,或未依本要點 第六點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 重議處。

六、教師於學期中有休學情形,應主 動以書面向學校報備。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有修課時間 減少或課程提前修畢等情形時,

應立即減少或註銷公假登記。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及全時進修人員 有休學、課程提前修畢等情形 者,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復職復 薪。

教師進修期間有休學、修課時間減少或 課程提前修畢等情形之義務。

(5)

七、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不得超 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留職停薪於國內進修者,以二 年為原則,如須延長,至多以 一年為限;留職停薪至國外進 修者,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 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 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上開留職 停薪須配合學期辦理;延長留 職停薪,皆須由指導教授或進 修學校出具證明,經學校同意 後報請本局核備。

(三)教師進修期間,得提出申請並 由各校視實際需要,報經本局 核備變更進修方式,並以學期 為單位。

教師申請進修之修業期限。

(6)

八、教師進修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期間,除留 職停薪進修外,不得拒絕學校 指派之行政及教學工作,寒暑 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 項,亦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留職停薪進修人員申請復職,

悉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暨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 進修,應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 三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教師進修之義務。

九、新進教師,如仍於進修中,應於 報到後檢附原主管機關或學校同 意進修文件,主動向學校申請繼 續進修。

前項除公餘進修外,須符合本要點 第三點規定,於本市新申請案應 報本局核備。

新進教師申請進修之程序。

十、校長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且須 於報考前及錄取後報本局核准。

校長準用本要點。

(7)

十一、各校於每年九月底前應將當學 年度所有參加各項進修之教師

(含校長)進修名冊自行造冊 列管。

各校應自行列管教師進修情形。

十二、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方式進修 者,同等級學歷以一次為限,

與原學歷同等級之進修須以公 餘時間方式前往。但進修博士 學位者,不在此限。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次數限制。

(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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