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奧爾胡斯公約
檢視我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中民眾參與之規範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王毓正
壹、前言
貳、民眾參與的性質在國際法律文件中之變遷:
從「布倫特蘭報告」到「奧爾胡斯公約」
參、奧爾胡斯公約中環境決策程序之民眾參與之簡介 肆、奧爾胡斯公約透過歐體法以及於德國法中的實踐
伍、對於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中民眾參與的檢討與建議
-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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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民眾參與的性質在國際法律文件中之變遷:
從「布倫特蘭報告」到「奧爾胡斯公約」
(一)民眾參與從偏重協助公部門獲得完整與周延的資訊,
以做出正確或適當之決策的客觀功能面向,逐漸轉 變為兼具權利性質的主觀功能,最後更進一步地使 變為兼具權利性質的主觀功能,最後更進一步地使 民眾的程序參與權在遭受公部門侵害時,亦能獲得 司法權保障的可能。
司法權保障的可能。
(二)民眾參與從早期的簡略的口號式術語,進一步透過 精細的法律條款規範內容獲得制度化的機會,例如 何謂相關之民眾、有效的民眾參與應有的時機、資 訊性的前提要件、民眾參與之範圍以及民眾參與權 訊性的前提要件、民眾參與之範圍以及民眾參與權 之司法保障等。
貳、民眾參與的性質在國際法律文件中之變遷:
貳、民眾參與的性質在國際法律文件中之變遷:
從「布倫特蘭報告」到「奧爾胡斯公約」
(三)由於奧爾胡斯公約係屬硬性規範,因此締約國必須 得去面對將公約轉換為內國法的壓力,而在轉換為 得去面對將公約轉換為內國法的壓力,而在轉換為 內國法的同時,不僅成為更為精細且具體可行的制 度,且讓各國亦藉此機會檢視內國既有相關制度之 完善性,或甚至讓部分向來對於資訊公開與程序參 與權較為輕忽之法制先進國家,亦能獲得重新檢討 的機會(E 德國)。
的機會(Ex.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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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簡介
‧烏山頭水庫概述
名詞簡介
水庫蓄水面積1,300公頃,
集水區林地面積高達 6 000公頃,是台灣最大 6,000公頃,是台灣最大 之人工湖。
一開始純粹只作為農業 一開始純粹只作為農業 用水,後來曾文水庫完 工後,也把水引進烏山 工後 也把水引進烏山 頭水庫,運用烏山頭水 庫的既有的供水系統。
事業廢棄物掩埋場
事業廢棄物掩埋場
永揚掩埋場開發案之七大疑點:
1.將非既成道路,認定為既成道路。 將非既成道路 認定為既成道路
2.偽載開發場址附近半徑1.5公里內無村落或社區 3.偽載地下20公尺都無地下水 。
4.掩飾湖泊濕地存在事實 。 4.掩飾湖泊濕地存在事實 。
5.基地位置標示錯誤誤導地下水流向。
6.偽載及漏列地震相關資訊 。
參、奧爾胡斯公約中環境決策程序之民眾參與之簡介 參、奧爾胡斯公約中環境決策程序之民眾參與之簡介
一、公約的基本理念與目標
z 環保民主 → 全面強化民主(客觀功能)
z 人權保障獲得生態面向之擴張(主觀功能)人權保障獲得生態面向之擴張 主觀功能
有無民眾參與請求權?
得否透過訴訟主張權利救濟?
參、奧爾胡斯公約中環境決策程序之民眾參與之簡介 二、資訊公開-民眾參與-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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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奧爾胡斯公約中環境決策程序之民眾參與之簡介 三、環境決策程序中民眾參與之簡介
Art. 6 與特定行為有關之決定的民眾參與
A t 7 環境有關之計畫、方案與政策決定的民眾 Art. 7 環境有關之計畫、方案與政策決定的民眾
參與
Art. 8 規範性措施決定的民眾參與
(一)民眾參與的範圍: Art. 6 I a 相關之附錄I(強制性 應增進行眾參與)
1. 核能電廠與設備相關與其他之能源設施 2 金屬冶煉工業
2. 金屬冶煉工業 3. 礦業
4. 化學工業
5. 廢棄清除處理設施 6. 廢污水處理設施
7. 紙漿、造紙業與紡織業
8. 重大交通建設,例如鐵路、機場、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與四線路以上道路 9 水道與商港工程
9. 水道與商港工程
10. 地下水取水系統與地下水補注系統 11. 水資源改道工程
12. 石油鑽探工程. 石油鑽探工程 13. 堰壩工程
14. 石油、瓦斯與化學物質輸送管道工程 15. 禽類與豬隻密集畜養設施
採砂場與露天採礦設施 16. 採砂場與露天採礦設施 17. 高壓電輸送設施
18. 石油貯存設施
19 其他各國法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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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其他各國法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開發許可程序或是計畫確定程序
(二)參與之主體:Art. 6 II
「受到環境相關之決策影響或影響之虞,或對其有興趣之 民眾」
民眾」
1. 利害關係人 1. 利害關係人
z 利害關係人參與(Betroffenenbeteiligung)
z 權利保護 z 權利保護
2. 環保團體
z不僅侷限於決策作成之當時受影響或有受影響之 z不僅侷限於決策作成之當時受影響或有受影響之
虞的民眾
z 客觀或主觀功能?
z 客觀或主觀功能?
(三)參與程序上之要求-適時與公平的參與:Art. 6 II z不能只被理解為,民眾在決策最終定案前曾享有
陳述意見的機會
z決策的任何選項皆仍舊存在,藉此讓民眾意見之 表達仍保有影響決策的可能
z環境決策程序進行之初期,以適當的、適時的、
有效的方式(in an adequate, timely and ff i )告知以下五大項資訊 effective manner)告知以下五大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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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項資訊:
五大項資訊:
(a)預計進行的開發行為及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請;
(b)可能作成決定的方式或決定的構想;可能作成決定的方式或決定的構想
(c)作成決定之主管機關;
(d)預計採取之決策程序;
( )該開發行為係屬實施一國或跨國環評程序者。
(e)該開發行為係屬實施一國或跨國環評程序者。
在前開「(d)預計採取之決策程序」項目,進一步包括 i) 程序的開始;
ii) 民眾參與的機會;
iii) 公聽會的時間與地點 iii) 公聽會的時間與地點
iv) 屬於重要訊息的官方陳述意見,以及重要的訊息與資訊可於 何處閱覽或取得;
何處閱覽或取得;
v) 民眾應向哪一個主管機關或其他單位提送意見或問題與提送 的期限;
vi) 對於計畫中之開發行為相關的重要環境資訊,可以如何獲取。
Art 6 III 確保分階段式的民眾參與 Art. 6 III 確保分階段式的民眾參與
z 在民眾參與程序方面,應該針對不同階段個別規定適當 的期間,以供民眾有充分的時間吸收資訊,以便民眾在 決策程序中有充分的時間進行有效的準備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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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程序進行的時機:Art. 6 IV
z 盡早舉行的民眾參與 -- 決策的所有選項仍舊存在,
有效的民眾參與能夠進行的時間點(when all 有效的民眾參與能夠進行的時間點(when all
options are open and effective public participation can take place)
p p p
z 僅僅告知民眾決策的結果與結論,或僅在程序終 結前形式性地補正民眾陳述,不屬於民眾參與 結前形式性地補正民眾陳述,不屬於民眾參與 z 有實質意義的民眾參與,須使參與程序的民眾有
真正的機會對於決策或問題的解決方案的選擇上 真正的機會對於決策或問題的解決方案的選擇上 有影響的機會
z 倘若公部門在決策上心證已形成,自然傾向於竭 z 倘若公部門在決策上心證已形成,自然傾向於竭
力正當化自己所作成的決定
(五)開發許可申請者與民眾之直接對話機制:Art. 6 V z 應促進可能的開發許可申請人探尋相關民眾,並
於開發許可申請提出之前,與之進行對話,告知 其開發許可申請之目的
其開發許可申請之目的
z 改變民眾在資訊取得與對話機會上之相對弱勢,
避免三面關係變相成為兩面關係 避免三面關係變相成為兩面關係
z 歐盟法與成員國(Ex. 德國)未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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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提供作為前提性之配套規定:Art. 6 VI
充分的相關資訊是理性意見與共識形成的重要前提 z 充分的相關資訊是理性意見與共識形成的重要前提 z 公約4條中「一般性」的環境資訊公開之特別規定
z 在民眾參與程序之初,即應免費提供主管機關所掌有 之所有與本條文所規定之決策程序重要相關的資訊
(六)資訊提供作為前提性之配套規定:Art. 6 VI
) 開發場址以及預計開發行為之物理與技術特徵的描述,
a) 開發場址以及預計開發行為之物理與技術特徵的描述,
同時亦應包括可能產生之殘留物質與污染排放的描述;
b) 預計開發行為對於環境可能產生之重大影響的描述;
c) 對於環境影響以及污染排放預計採取之避免或減輕之 措施的描述;
d) 對於前述之各項資訊的以非專業人員為對象所彙整的 摘要資料;
摘要資料;
e) 開發許可申請者主要考慮的替代方案之摘要;)
f) 符合各締約國內國法規定之範圍內,依據本條第2項規 定應告知相關民眾資訊的時間點,主管機關所獲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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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告知相關民眾資訊的時間點,主管機關所獲得的 主要相關報告與建議意見。
(七)其他周邊性規定:Art. 6 VII∼IX
z 相關民眾必須被確保能就預計開發之行為提出評 論、相關資訊、分析或是意見
z 主管機關作成決策時應該對於民眾參與之結果適 當地予以考量,至於如何判斷作成決策之公部門 真否已被「適當地」對於民眾參與之結果予以考 量,公約並未提供直接進一步的說明
量,公約並未提供直接進一步的說明
z 主管機關於作成決定時,應立即並透過適當的程 序告知民眾。應被告知的訊息包括:決定的內容、
序告知民眾。應被告知的訊息包括:決定的內容、
作為決定基礎的理由與考量(considerations)。
(八)司法請求權:Art. 9 II
z 環境決定、作為或不作為在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 合法性,應有獲得司法審查之可能
z 成員國必須透過內國法確保相關民眾得在符合以 下之要件下,提請法院或是其他獨立與公正之依 法設立之單位請求審查
享有充分之利益;
或是依據締約國之行政訴訟程序法制規定須以主 張權利受侵害為前提要件者
張權利受侵害為前提要件者
z 主張救濟的相關民眾負有義務,說明自己在合法 性受質疑的決策個案中為享有充分利益者,或是 性受質疑的決策個案中為享有充分利益者,或是 權利受侵害
z 爭議:NGO團體欲主張司法請求權,究係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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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爭議:NGO團體欲主張司法請求權,究係應主 張其乃為享有充分利益者,抑或權利受侵害者?
肆、奧爾胡斯公約透過歐體法以及於德國法中的實踐 肆、奧爾胡斯公約透過歐體法以及於德國法中的實踐
z 歐盟成員國因為2003年的「公眾接近環境資訊指 令」與「2003/35/EC指令」,以嚴肅的態度來處 理轉換為內國法的問題
z 成員國必須於2005年6月25日完成轉換至內國法 的立法工作
z 2003/35/EC指令將奧爾胡斯公約的第6條、第7條 與第9條第2項的條文幾近於逐字未予變動地導入 z 鑑於德國公法法制與我國相近,再加上德國法在
轉換2003/35/EC指令至內國法時,的確遭遇到來 自於「程序權弱化」與「保護規範理論」傳統的 自於「程序權弱化」與「保護規範理論」傳統的 衝突,而德國法之此兩大傳統又幾近全盤為我國 法所繼受,因此德國法此部分之經驗對我國法制 法所繼受,因此德國法此部分之經驗對我國法制 有影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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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對於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中民眾參與的檢討與建議
-代結語
-代結語
第二階段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十一條
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
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
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評估書初稿應記載下列事項: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二 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款所稱之處理情形,應包括下 列事項:
列事項:
一、就意見之來源與內容作彙整條列,並逐項作說明。
二、意見採納之情形及未採納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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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見修正之說明。
第一階段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七條第三項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 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z 消極性民眾參與?
z 是否存有決策選項?
z 與法令公告有區別?與法令公告有區別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六條 第一階段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六條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 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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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不須參酌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
第一階段環評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93 12 23) 第十條之一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93.12.23) 第十條之一 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 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 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 明書。
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
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
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 意見。
意見
對於「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十條之一的疑問 1. 增加法律所無之義務?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五條第二項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五條第二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 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
2. 何謂「處理情形」?準用或類推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3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性質?具拘束性?或訓示性?
3.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性質?具拘束性?或訓示性?
4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舉行方式?
4.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舉行方式?
5. 實務運作上似乎對於環說書中有關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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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未予適當地重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作業要點(97.09.17.)
第3點 第3點
…專案小組召集人得視個案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就特定環 境議題召開專家會議。該會議得由本署邀請下列三方各推薦專 境議題召開專家會議。該會議得由本署邀請下列三方各推薦專 家學者代表一至二人參加,由原專案小組召集人主持,與專案 小組進行專業討論:
小組進行專業討論:
(一)相關人民團體… 第4點
本署得邀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居 本署得邀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居 民或代表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列席初審會議陳述意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作業要點(97.09.17.)
第5點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議,得於會議前,
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署 申請參加。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依第一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依第一 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署依申請者意見 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但經本署邀請列席者 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但經本署邀請列席者 不在此限;
第6點
列席人員得備妥書面意見送交初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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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的疑問 相關規定的疑問
1 「民眾參與制度」隱藏於於組織性的行政規則 1. 「民眾參與制度」隱藏於於組織性的行政規則 2. 是否僅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舉行之環評?
3. 主管機關「職權」決定範圍大,弱化民眾參與之人民主體性 與權利性質(民眾參與之客觀功能?)
與權利性質(民眾參與之客觀功能?)
4. 啟動「民眾參與」之條件與相關配套規定是否明確?
5. 所謂「意見代表性」並未能考慮到「正反意見之平衡」
6. 實務上經常政策環評意見出現此一場合,並占去太多時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98.02.17.)
六、旁聽人員同時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會議舉行前一日申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
(一)於本會議舉行前一日申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
逾期提出者,本署得不受理。
(二)初審會議、專家會議或委員會議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二 初審會議 專家會議或委員會議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 之開發案件,其後舉行該開發案件之同項會議不再受理 旁聽人員登記發言。但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意見應 以書面表達意見。
以書面表達意見。
(三)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三分鐘為原則;每開發案 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於初審會 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於初審會 議或專家會議,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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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98 02 1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98.02.17.)
六、旁聽人員同時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六 旁聽人員同時登記發言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於專家會議之意見表達,應僅就特定範圍之議題為之;
與討論議題無關意見,本署得記明於會議紀錄另予處理,
會議時不予處理或回應。
七、同時登記發言之旁聽人員,未及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另 七、同時登記發言之旁聽人員,未及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另
提書面意見送達本署,本署將彙整相關意見、開發單位 說明資料及對其意見之其他處理方式,公開於本署網站。
說明資料及對其意見之其他處理方式,公開於本署網站。
對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
相關規定的疑問
1. 「旁聽要點」已不再只是旁聽?(立法院旁聽、 法院旁聽)
2 是否僅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舉行之環評?
2. 是否僅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舉行之環評?
3. 仍僅具民眾參與之客觀功能?
4. 將旁聽民眾與欲表達意見民眾等同評價是否妥當?
5. 是否充分考慮到「正反意見之平衡」
6. 場地與時間條件過於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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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來立法方向
1. 資訊性條件之提供、民眾參與管道與時機的妥善性,仍未臻 完善
完善
2. 民眾參與並非僅環評制度方有需求。土水法、國家公園法
3. 「資訊公開-民眾參與-權利救濟」在規範面上應一次到位,
制訂專法為考慮之方向 制訂專法為考慮之方向
4 可訴訟性之民眾參與,未來制度如何建構?
4. 可訴訟性之民眾參與,未來制度如何建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裁判字號】 98,訴,120 【裁判日期】 980514 原 告:甲○○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乙○○(署長)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乙○○(署長)
一、事實概要:
一、事實概要:
原告以中華民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97年4 月23日向被告申請列 席…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66 次會議旁聽及表達意見。
…因會議當日申請旁聽或陳述意見人數眾多,…原告 遭禁止進入會場,被 告…略以…囿於會議室空間有限,…原告申請旁聽,該團體已由詹順貴律 師代表 進入會場旁聽及表達意見等語。
師代表 進入會場旁聽及表達意見等語。
原告不服,就被告禁止其進 入會場之管制作為及環署綜字第0970030756號 書函,提起訴 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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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裁判字號】 98,訴,120 【裁判日期】 980514 原 告:甲○○
原 告:甲○○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乙○○(署長)
判決理由:
本件原告…既無請求被告准許列席…之請求權,被告亦無依法應審酌是否 准許其列席發表意見之法定義務
有權利斯有救濟,必權利受有侵害,方予以救濟之機會,倘 當事人權利未 有權利斯有救濟,必權利受有侵害,方予以救濟之機會,倘 當事人權利未 受侵害,只因為參與環境保護之公益而欲發表 其關心環保意識的真知灼見 遭拒,於目前我國之法制,徵之 行政訴訟法第9 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 無關自己權利及法 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 無關自己權利及法 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 政訴 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之規定意旨,確實尚無 以自己 權益受損為由,提起訴訟之餘地。
至於法制之不備, 未能如美國、德國對於環保法制力求完備之措施,要屬
「立 法政策」及是否「立法懈怠」之職責,在「依法行政」原則 之下,
報告完畢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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