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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109 年 5 月 6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905058321 號令訂定 109 年 5 月 14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905076281 號令修正 110 年 6 月 4 日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87411 號令修正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 從事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產生衝擊,致其工作收入減少,
以補貼方式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 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 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 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管理及資料登入。
(四) 補貼之審核、撥款、查核及追繳。
(五) 整體計畫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六)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 本計畫協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其任務 如下:
(一) 補貼之宣導、諮詢及聯繫。
(二) 補貼之受理申請、檢覈及送本署審核。
(三)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 工作,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補貼:
(一)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但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有實際從事工作之事實者,不在此 限。
(二) 取得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
(三) 未受一定雇主僱用。
五、 前點補貼,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每月補貼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 元,一次發給三個月。
前項補貼,與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 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但已領取與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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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之補助、補貼或津貼,且金額低於前項規定者,由本署核發其差 額。
六、 第四點所定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 出申請:
(一) 申請書 (如附件)。
(二) 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符合第四點規定之對象,且曾於一百零九年領取本計畫之補貼 者,無須提出申請,得由本署逕予審核。
第一項申請應於第十二點所定期間內提出,並以原寄郵局郵戳、
送交地方政府之日期為準。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七、 本署審核通過後,將補貼一次撥入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但申請人有特殊需求者,得以支票方式發給補貼。
八、 本署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人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九、 第六點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之正本,由地方政府保存五年,本署得 隨時查對調閱。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貼;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 不實申領。
(二) 同一事實重複申請。但有第五點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 限。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 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十一、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補貼之發給或停止,得視 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
十二、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起至一百十 年七月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