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八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 年。
外國專業人才得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 年。但原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 後,始得申請: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原許可期間內之具體工作實績證明。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外國專業人才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申請展延 工作許可者,經本部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補行申請,並 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 法第四條工作資格
類別 工作資格
表演及視覺藝術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有創 見及特殊表現。
2.取得國內外碩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或取得國內外博士學位及具備所申 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3.在藝術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 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出版事業類 具備所申請之出版領域工作經驗八年以上,並符合下 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擔任國際重要新聞紙、雜誌媒體、出版社之主編 或高階主管。
2.曾於其所屬國或國際獲得文學、漫畫相關領域之重 要獎項。
3.在出版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 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電影、廣播電視及流 行音樂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入圍我國、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影、廣播 電視、流行音樂領域重要獎項。
2.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 或機構之中階主管以上。
3.在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 現,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點所定之重要獎項,應符合文化部之公告。
工藝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入圍國內或國際認可之工藝類相關競賽。
2.曾任教於國外大專院校工藝類系(所),且為副教授 (含)以上資歷。
3.在工藝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 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