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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 2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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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 2 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104 年 12 月 5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會議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技藝館 1 樓演講廳 主持人 黃炳煌召集人 紀錄 陳蓉璟

出席人員

黃委員嘉雄、謝委員國興、林委員滿紅、李委員秀貞、

李委員彥龍、伍委員少俠、李委員佩欣、朱委員肇維、

許委員倪菁、韓委員春樹

列席人員

教育部林騰蛟常務次長、國家教育研究院曾世杰副院 長、楊秀菁小姐、教育部國教署黃子騰署長、教育部 國教署高中職組李組長秀鳳、程彥森老師、曾詩婷科 員、吳智泰教官、岳家麒教官、張雅婷小姐、鮑筱婷 小姐、陳蓉璟小姐

請假人員 林委員素珍、陳委員永發、王委員明珂、周委員惠民、

趙委員育農、倪委員心正 壹、 主席致詞:(略)

貳、 業務單位報告 決 定

一、 確認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紀錄(如附件 1)

確認會議紀錄及各委員發言摘要,已循行政程序簽核並公告於教 育部國教署首頁高中課綱微調專區,俟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 家諮詢小組(以下簡稱專家小組)網路專區完成建置後再將資料移 轉。

二、 前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洽悉,如附件 2。

參、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專家小組後續討論進行方式及規劃座談會、公聽會相關事 宜,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綱發布期程,本小組任務暫定以明(105)

年 3 月底完成各項任務為目標,茲就後續討論進行方式,擬

具下列兩種進行方式,何者為宜,提請討論:

(2)

(一) 採分組討論:針對 3 項任務之內涵進行任務分組,由 各任務分組召集人邀集會議進行討論並擬定草案,最 後送專家小組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確認。

(二) 採不分組討論:針對 3 項任務由專家小組全體委員召 開會議,進行逐案討論。

二、 另本小組預定規劃座談會及公聽會各 1 場次,其辦理方式、

對象、地點、時間等,如何規劃為宜?併請討論。

決 議:

一、 會議議程及召開時間依規劃表暫訂(如附件 3),後續得依專 家小組討論進度及議事需要彈性調整;另專家小組第 4 次研 商會議原訂於 105 年 1 月 23 日(星期六)召開,適逢 105 年 學科能力測驗,順延一天調整至 105 年 1 月 24 日(星期日)。

二、 針對專家小組第一項工作任務有關「釐清歷史微調課綱新舊 課綱爭議點,並就後續歷史課綱研修方式與撰寫原則提出建 議」,採不分組討論方式進行,由專家小組全體委員共同逐 點討論。後續是否分組視討論議題之性質而定。

三、 針對專家小組第二項工作任務有關「提出歷史補充教材撰寫 之建議指導原則」,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先行研擬歷史補充教 材撰寫原則草案,並送各委員提供意見,再提專家小組會議 討論。

四、 針對專家小組第三項工作任務有關「依據 103 微調課綱檢討 結果,提出歷史課綱審議程序及爭議處理機制之建議指導性 原則」,由國教署先行研擬課綱審議爭議處理原則草案,並 送各委員提供意見,再提專家小組會議討論。

案由二:有關設置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網路專區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為擴大民眾意見表達管道,並公開專家小組會議資訊,擬於

國教署網站設置專家小組網路專區,並公告開會議資訊與提

供意見表達平臺。國教署擬定網路專區組織架構草案,是否

妥當,提請討論。

(3)

決 議:專家小組網路專區組織架構,將「任務定位」改成「工作任 務」,「意見交流」改成「意見分享」,其他內容無更動,詳 如附件 4,後續請國教署協助網路專區架設事宜。

案由三: 有關釐清歷史微調課綱之新舊課綱爭議點,提請討論。

說 明: 為釐清歷史微調課綱新舊課綱爭議點,依本專家小組第 1 次 會議決議,請小組委員先就「101、103 年歷史科課綱臺灣 史變動情形與教科書編審原則」(17 點爭議點)發表意見,

案經本署送請各委員提供意見,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針對「101、103 年歷史科課綱臺灣史變動情形與教科書編 審原則之 17 個爭議點」,初步共識詳如附件 5。

二、 其餘部分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肆、 臨時動議

針對委員於討論過程所提如下建議,請國教院及國教署參卓納 入「歷史補充教材撰寫原則」及「課綱審議爭議處理原則」草 案。

一、 歷史課綱應由歷史學家及第一線歷史教師研訂。

二、 課綱敘寫應理性、客觀並符合邏輯。

三、 研訂課綱及編寫教科書時,如所稱同一事項(件、物),用詞 應一致,並一體適用於臺灣史、中國史及世界史。

四、 敘寫歷史課綱和教科書應該要以古論古,而非以今論古。

五、 課綱文字應為原則性之敘寫,以保留給教科書編寫的空間。

伍、 散會:下午 12 時 30 分。

(4)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 1 次研商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10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會議地點 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鐸聲館 106 會議室 主持人 黃炳煌召集人 紀錄 陳蓉璟

出席人員

李委員秀貞、林委員滿紅、林委員素珍、王委員明珂、

周委員惠民、李委員彥龍、倪委員心正、伍委員少俠、

趙委員育農、朱委員肇維、許委員倪菁、韓委員春樹 列席人員 國家教育研究院柯華葳院長、曾世杰副院長、教育部

國教署林騰蛟代理署長、秘書室、高中職組

請假人員 黃委員嘉雄、謝委員國興、陳委員永發、李委員佩欣 壹、 主席致詞:(略)

貳、 業務報告:

一、 繼普通高級中學數學及自然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後,102 年 8 月 1 日教育部續請國家教育研究院(下稱國教院)評估、檢視 並修訂現行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並於 103 年 2 月 10 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完成發 布相關程序,自 104 學年度入學之高一學生適用。

二、 自 95 學年度實施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以來,歷史科 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之焦點,突顯國人對於部分史實、事件 脈絡與國家定位認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鑒於社會各界及學 生對此 103 年微調之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綱表達關注與訴求,

其中尤以歷史課綱為甚,教育部除透過即時新聞稿及參與各 項平面電子媒體澄清說明、辦理 11 場分區座談會及 2 場焦 點座談與學生進行溝通外,更分別於 104 年 3 月 9 日立法院 第 8 屆第 5 會期教育文化委員會第 2 次全體委員會議、104 年 5 月 6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7 會期教育文化委員會第 3 次全 體委員會議,就該課綱微調情形與檢討進行專案報告。104

附件 1

(5)

年 8 月 4 日立法院召開臨時全院談話會,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各黨團同意建議教育部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規 定,立即啟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進行課綱檢 討;104 學年度教科書由各學校自由選擇」。104 年 8 月 6 日行政院院會決議,亦支持上開立法院協商討論,均與教育 部向來之立場及處理原則一致。為符應社會各界及學生的訴 求和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本部先就歷史科課綱進行檢 討。

三、 為檢討 103 普通高級中學歷史科課程綱要微調案,教育部依 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如附件 1)」第 3 條規定: 「審議大會之任務如下:……六、其他學校 課程相關事項之諮詢、建議及審議」(本大會具有針對學校 課程相關事項進行諮詢、建議及審議之任務)及「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作業要點(如附件 2)」第 14 點第 2 項 規定:「分組審議會、聯席會議或審議大會開會時,得視需 要邀請學者專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 見;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提供該領域、學科、群科或 特殊類型教育等專業意見」 ,於 104 年 8 月 28 日召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第 3 次審議大會(下稱審議大會,

會議紀錄如附件 3),並決議成立「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 專家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專家小組) 。爰此,教育部於 104 年 9 月 10 日以臺教授國字第 1040103532 號函請各教育學術 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薦委員名單,並將各界 推薦委員名單納入人才資料庫予以遴聘。104 年 10 月 27 日 教育部發布新聞稿正式對外公布專家小組委員名單(附件 4),

委員人數共計 17 人,成員包含課程學者專家 3 人、歷史學 科學者專家 6 人、高級中等學校歷史科教師 7 人及教育行政 單位代表 1 人,並由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名譽教授黃炳煌 兼任召集人。

四、 依據前開會議決議,專家小組主要工作任務有 3 項:

(一) 釐清歷史微調課綱新舊課綱爭議點,並就後續歷史課

(6)

綱研修方式與撰寫原則提出建議。

(二) 提出歷史補充教材撰寫之建議指導原則。

(三) 依據 103 微調課綱檢討結果,提出歷史課綱審議程序 及爭議處理機制之建議指導性原則。

五、 專家小組會議運作及其他:

(一) 除公布會議紀錄外,委員名單及個別委員發言摘要均 對外公開。

(二) 建議應積極考慮全程網路直播或開放師生旁聽,並由 小組會議討論決議。

(三) 辦理學生座談會及公聽會,至少各 1 場次,以廣泛蒐 集學生代表之意見。

(四) 邀請大學校院歷史科系或歷史相關相關專業(協)會,

辦理公民論壇或會議研討,進行專業對話,參與公開 討論。

參、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會議運作相關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任務定位:本專家小組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 作業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授權成立,按 104 年 8 月 28 日審 議大會決議之工作任務,提供專業諮詢意見,並提送審議大 會討論議決。專家小組工作任務如下:

(一) 釐清歷史微調課綱新舊課綱爭議點,並就後續歷史課 綱研修方式與撰寫原則提出建議。

(二) 提出歷史補充教材撰寫之建議指導原則。

(三) 依據 103 微調課綱檢討結果,提出歷史課綱審議程序 及爭議處理機制之建議指導性原則。

二、 組織成員:本專家小組業經教育部吳部長思華圈定由國立政

治大學教育學系名譽教授黃炳煌兼任召集人。為利後續會議

召開,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建議宜設有副召集人一

人得以代理主持會議或相關事宜。

(7)

三、 運作方式:依據第 3 次審議大會決議,本專家小組會議將對 外公開會議紀錄、委員名單及個別委員發言摘要,並建議應 積極考慮全程網路直播或開放師生旁聽。就本小組運作方式 有下列事項須進一步研議:

(一)開會時間:前經調查,本專案小組委員共同會議時間,

優先時段為週五之上午或下午,本專案小組開會時段是 否固定為週五上午或下午,或另有其他時段?(調查結 果如附件 5,會中發送)

(二)本專家小組會議是否採全程網路直播或開放師生旁聽,

以回應外界對相關議題之關注?其方式為何?

四、 另為落實上開資訊公開方式,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是否 可以於官網設置本專家小組網路專區,以利公告前開會議資 訊,並提供意見表達平臺,以蒐集相關意見?

五、 以上說明,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推派副召集人由南臺科大教育領導與評鑑研究所黃嘉雄教 授擔任,會後徵詢其意願下次會議確認。

二、 專家小組會議時間將固定為星期六上午 10 時,但可依委員 出席狀況而提前或延後。

三、 專家小組會議除對外公開會議紀錄、委員名單及個別委員發 言摘要,並開放師生旁聽。

四、 將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設置專家小組網路專區,以利 公告前開會議資訊,並提供意見表達平臺。

五、 為使專家小組第 2 次研商會議順利進行,依據任務定位第一 點釐清歷史微調課綱新舊課綱爭議點,請專家小組委員就

「101、103 年歷史科課綱臺灣史變動情形與教科書編審原

則」(17 點爭議點)及「普通高級中學社會領域(歷史科)課

綱微調出題閱卷原則草案」(86 點爭議點)先行審閱及提供

意見,下次會議依彙整意見再行討論。

(8)

案由二、專家小組研議事項,參採學生意見與擴大專業對話方式,提 請討論。

說 明:

一、 為廣納學生意見,教育部業於 104 年 8 月 28 日召開之第 3 次審議大會,就「學生是否擔任專家小組委員 1-2 人」進行 提案討論,經在場委員 27 人記名投票表決,同意者 12 票,

不同意者 15 票,提案未通過。

二、 考量學生為受教主體,前開會議決議,建請本專家小組討論 過程中,應積極辦理學生座談會及公聽會,至少各 1 場次,

以廣泛蒐集學生代表之意見。

三、 建請本專家小組辦理公民論壇或會議研討,邀請大學校院歷 史科系或歷史相關專業學(協)會,進行專業對話、公開討 論、化解歧見、建立共識。

四、 以上,有關參採學生意見與擴大專業對話之方式,如座談會、

公聽會或公民論壇等之時間、議題、方式(如場次、形式,

包括是否網路直播、網路公聽意見蒐集等) ,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考量學生為受教主體,將規劃各辦理 1 場座談會及公聽會,

以廣泛蒐集學生代表之意見。

二、 本專家小組認有必要時,將邀請大學校院歷史科系或歷史相 關專業學(協)會,參與會議研討,進行專業對話,讓師生 參與公開討論,以廣泛蒐集意見。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 4 時 40 分。

(9)

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對照表

專家小組第 1 次研商會議決議 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案由一 本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會議運作相關事宜

1.

推派副召集人由南臺科大教育 領導與評鑑研究所黃嘉雄教授 擔任。

已徵得黃嘉雄委員同意。

2.

專家小組會議時間固定為星期 六上午 10 時,但可依委員出席 狀況而提前或延後。

本次會議即依此原則排定。

3.

專家小組會議除對外公開會議 紀錄、委員名單及個別委員發 言摘要,並開放師生旁聽。

1. 第 1 次會議紀錄俟本次會議確認後即 行上網公告。

2. 針對本專家小組會議開放師生旁聽實 施規範與注意事項(附件 2),已公告於 本署網站及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4.

於本署網站設置專家小組網路 專 區 , 以 利 公 告 前 開 會 議 資 訊,並提供意見表達平臺。

網路專區已規劃提供簡介、組織成員、會 議相關資訊、意見交流等資訊。

5.

為使專家小組第 2 次研商會議 順利進行,依據任務定位第一 項釐清歷史微調課綱新舊課綱 爭議點,請專家小組委員先就

「101、103 年歷史科課綱臺灣 史 變 動 情 形 與 教 科 書 編 審 原 則」(17 點爭議點)及「普通高 級中學社會領域(歷史科)課綱 微調出題閱卷原則草案」(86 點 爭議點)發表意見。

已於 104 年 11 月 23 日發文,請專家小 組委員就「101、103 年歷史科課綱臺灣 史變動情形與教科書編審原則」(17 點爭 議點)及「普通高級中學社會領域(歷史 科)課綱微調出題閱卷原則草案」(86 點 爭議點)提供意見。

案由二 專家小組研議事項,參採學生意見與擴大專業對話方式

1.

考量學生為受教主體,規劃各 辦理 1 場座談會及公聽會,以 廣泛蒐集學生代表之意見。

辦理方式及期程提本次會議討論。

2.

必要時邀請大學校院歷史科系 或歷史相關專業學(協)會,

參 與 會 議 研 討 , 進 行 專 業 對 話,讓師生參與公開討論,以 廣泛蒐集意見。

配合專家小組實際需求規劃辦理。

附件 2

(10)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會議期程及內容規畫表

階段 年度 月份

時 程 內 容

第一 階段

104 年

11 月 104.11.13(六) 召開第 1 次會議

1. 專家小組會議運作方式相關事宜。

2. 專家小組研議事項,參採學生意見與擴大專業對話方式。

12 月 104.12.05(六) 召開第 2 次會議

1. 專家小組後續議程規劃相關事宜。

2. 釐清歷史微調課綱之新舊課綱爭議點。〈任務 1〉

12 月 預計 104.12.19(六)

召開第 3 次會議 釐清歷史微調課綱之新舊課綱爭議點,並就後續歷史課綱研修方式與撰寫原則提出建議。〈任務 1〉

第二 階段

105 年

1 月 預計 105.01.24(日)

召開第 4 次會議 提出歷史補充教材撰寫原則。〈任務 2〉

2 月 105.02.07~105.02.14 春假年節 2 月 預計 105.02.20(六)

召開第 5 次會議

1. 提出歷史補充教材撰寫原則並就結論提出建議指導原則。〈任務 2〉

2. 依據 103 微調課綱檢討結果,提出歷史課綱審議程序。〈任務 3〉

第三 階段

3 月 預計 105.03.05(六)

召開第 6 次會議 依據 103 微調課綱檢討結果,提出歷史課綱爭議處理機制之建議指導性原則。〈任務 3〉

3 月 預計 105.03.13(日) 辦理座談會。

3 月 預計 105.03.26(六)

召開第 7 次會議 彙整座談會之意見。〈暫訂議題:任務 1~3 之範疇〉

4 月 預計 105.04.03(日) 辦理公聽會。

第四

階段 4 月 預計 105.04.09(六)

召開第 8 次會議 任務定案及公聽會意見彙整回饋,送審議大會。

備註:計辦理 8 次專家小組會議(均訂於週六)、1 場座談會(預定於週日)、1 場公聽會(預定於週日)。

會議期程及議程之規劃

附件 3

(11)

網路專區基本架構說明

(首頁)

104.12.07 版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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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網路專區

簡介

最新消息: (

最新消息每項點進去,右上角都要設定 FB,T,P,

email 與列印等標籤。)

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 2 次研商會議 議程

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 1 次研商會議 委員發言摘要

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 1 次研商會議 會議紀錄

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 1 次研商會議 新聞稿

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 1 次研商會議 專家小組成員

會議相關資訊

為釐清歷史微調課綱新舊課綱爭議點,並提出後續 相關建議與指導原則,教育部特成立高級中等學校歷史 課綱專家諮詢小組。本平臺提供小組運作之相關資訊,

期盼關心本議題之民眾亦可透過此一平臺理性表達個

人意見;本平臺不會針對個別意見予以回應,僅作蒐集

各方意見,彙整提供專家小組委員會議討論之參考。

(12)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網路專區

簡介

簡介

壹、工作任務

一、 本專家小組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 作業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授權成立,按 104 年 8 月 28 日審議大會決議之工作任務,提供專業 諮詢意見,並提送審議大會討論議決。專家小組 工作任務如下:

(一) 釐清歷史微調課綱新舊課綱爭議點,並就 後續歷史課綱研修方式與撰寫原則提出 建議。

(二) 提出歷史補充教材撰寫之建議指導原則。

(三) 依據 103 微調課綱檢討結果,提出歷史課 綱審議程序及爭議處理機制之建議指導 性原則。

貳、運作方式

一、採公開透明之形式 (一)公布會議紀錄。

(二)公布委員名單。

(三)公布個別委員發言摘要。

(四)開放師生旁聽。

二、辦理 1 場公聽會及座談會。

三、歷史課綱專家小組之諮詢意見,最後將定案提送 課審會審議大會參考。

認識組織成員 會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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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網路專區

簡介

認識組織成員

召集人-黃炳煌

副召集人-黃嘉雄 委員-李秀貞 委員-謝國興 委員-林滿紅 委員-林素珍 委員-陳永發 委員-王明珂 委員-周惠民 委員-李彥龍 委員-倪心正 委員-伍少俠 委員-趙育農 委員-李佩欣 委員-朱肇維 委員-許倪菁 委員-韓春樹

認識組織成員

會議相關資訊

意見分享 下面依序列出委員個

人簡介(內容包含現 職、專長、代表身分 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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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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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網路專區

簡介

會議相關資訊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1次研商會議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2次研商會議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第3次研商會議

*座談會

*公聽會

認識組織成員

會議相關資訊

點進去之後,會有每 次會議的相關資訊 (包含開會地點、時 間、旁聽規範…等,

及會後的會議紀

錄、委員發言摘要

等),看開幾次會

議,再將會議資料放

上去。

(15)

意見分享 檔案下載 相關連結

對於歷史科課綱之議題備受關注,為廣納意 見,請您留下寶貴的建議,我們會將您的意見彙集 並提供給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委 員們參考。身為民主社會之一份子,請於發言時,

尊重網路言論之禮儀,感謝您的配合。

簡介 認識組織成員 會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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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歷史課綱新舊爭議點、歷史課綱研修方式與撰 寫原則、歷史補充教材撰寫建議、103 微調課綱檢討結 果、歷史課綱審議程序及爭議處理機制等議題,為廣納 意見,歡迎您提供理性、正面之具體建議,我們將定期 彙集送請專家小組參考,感謝您的共同參與。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網路專區

身分別包含:

1.老師(大學、高中、

國中、國小)

2.學生 (大學、高中、

國中、國小)

3.歷史學者

4.其他(可自填)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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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網路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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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高 中 課 綱 微 調 專 區

 國教院-12 年國教課程研究發展會 認識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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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1 年、103 年歷史科課綱臺灣史變動情形與教科書編審原則-初步共識(7 點)

序號 101 年課綱 103 年課綱 微調說明 教科書編審原則

1

原住民 原住民族

課審大會時有委員發言表示,應當使用和「原住民 族基本法」同樣的用語,以表示對原住民的尊重。

此建議被大會採納。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用詞,在原住民族基本 法內的用詞進行修改,教科書內容仍應包含 平埔族相關敘述。

委員書面意見

1. 委員 1:原住民與原住民族兩名詞之差異,可尊重專家、學者的意見。重點在於教科書的內容,不能因而刪除有關平埔 族之相關敍述。

2. 委員 2:無修改意見。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 3. 委員 3:依 101 年課綱為宜。

4. 委員 4:因現行歷史教學係將能力培養包含於史實教授中進行。此處課綱用語,雖符合法令,但與傳統歷史敘述用語 有出入(番、生番、熟番、平埔族、高山族等),恐造成學生與傳統文獻間的疏離。建議未來課綱用語若與傳統文獻 敘述有出入時,應於課綱架構下增加說明,以減少學界、教師、社會大眾對於課綱之疑惑。

5. 委員 5: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用詞為法律語詞(B_103 年課綱),但可簡稱原住民(A_101 年課綱)。

6. 委員 7:教科書編審原則應修改為:「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用詞,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內的用詞進行修改。」因課綱未提 及任何特定族群名稱。

7. 委員 8:既要敘述平埔族,就不應用原住民族基本法來自我設限,故以使用「原住民」較中性。

8. 委員 9:應以不同時期用不同的名稱,敘述到現在可用「原住民族」,但史前時代和其他時期,還是以「原住民」為原 則。

9. 委員 10:原住民係由不同族群(高山族、平埔族)所組成,使用「原住民族」一詞似乎將其視為整體,且目前官方認定 的原住民族群仍未涵蓋多數平埔族群,建議仍以「原住民」為使用名詞,並在論述中涵蓋未經官方認定的族群發展脈 絡,以呈現原住民文化的多樣性。

10.委員 12:採擇「原住民」一詞。理由如下:

(1) 教育問題之處理,其最高準則應是依循「理想」與「理念」,而非「依法」或「現實」而行之。依現行之「原住民 族法」,原住民族只有 16 族,將平埔族排除在外。但歷史的事實是,平埔族確實是原住民的最大一支。且在台灣史 上扮演重要角色。將平埔族排除於外,怎可說是「以示對原住民之尊重」?

(2) 以前說是「九族」現今則只承認 16 族,今後族數很可能再增加,若採用原住民一詞,則今後的課綱內容就不會一再 變更。

11.委員 13:

(1) 微調課綱修改之名詞是「十六世紀中葉以前的台灣原住民族」,「族」一詞的增加並不符合當時的歷史事實,原住 民被殖民統治分類管理才出現「族」的概念,十六世紀之前的時代原住民正處在部落或酋邦自治主體的時代,因此,

此處使用原住民一詞可顯現當時未被殖民統治分類管理時的歷史事實,可避免以現今法律名詞界定過去時空人群的 附件 5

(19)

序號 101 年課綱 103 年課綱 微調說明 教科書編審原則 謬誤,建議維持 101 課綱「原住民」。

(2) 原住民一詞也可代表各地原住民,本身即具有複數的意涵。建議以「十六世紀中葉以前的的臺灣與原住民」一詞用 語即可。

當代原住民族在行文敘述其歷史時,若已明確知道哪一族群,建議能夠明確指稱其族別,例如阿美族或西拉雅族,若 指稱的是台灣原住民集體,則以原住民族稱之。

委員會中討論意見

 此項是根據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發布原住民族基本法來進行微調,但「原住民族基本法」裡的原住民族只羅列現在所有 的 16 族,根本沒有包括歷史上最重要的平埔族,我們無法使用這個法的語詞來描述我們歷史上很重要的平埔族,所以 在這個基礎之上,使用「原住民」比較可以概括所有的平埔族和高山族,所以建議維持 101 課綱原住民的調節,採用「原 住民」。

 在歷史單元裡有中華民國時期,其實就包含文化變遷、社會變遷,這項說明就能列在社會變遷的族群關係裡,可以再去 細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定義。

結論

建議採用「原住民」。

(20)

序號 101 年課綱 103 年課綱 微調說明 教科書編審原則

2

國際競逐時期

漢人來臺與國際競逐時 期

原課綱臺灣史的「早期臺灣」中「國際競逐時期」

部分,在「說明欄」有「漢人、日本人與臺灣原住 民的接觸」的敘述,但未說明漢人來臺的緣由,故 微調後課綱增加對「漢人來臺」的說明;爰此在「主 題」及「重點」之標題中均增列「漢人來臺」;前者 成為「漢人來臺與國際競逐時期」,後者成為「漢人 來臺與大航海時代」

課綱中之「單元」、「主題」及「重點」之標 題,編者可以參考或重新設計,不必援用。

委員書面意見

1. 委員 1:如微調說明所述。

2. 委員 2:漢人來台易有立場問題(是以原住民族?還是漢人?或是日人?)

3. 委員 3:依 101 年課綱為宜。理由如下:課綱書寫應為指引教學之大方向,而非侷限教學之多元性。且原課綱已有「漢人、日本 人與臺灣原住民的接觸」之敘述。實際教學脈絡中會述及漢人來台相關緣由,毋須畫蛇添足修改課綱及課文中相關名詞,徒增教 學侷限。

4. 委員 4:以當時(16~17 世紀)的臺灣來說,應符合現今國際法「無主地」之概念。所以原課綱以「國際競逐」來說明在明末清初的 臺灣成為多方競逐(西葡荷日中)之地,應符合史實。中(或漢人)難道不包含於國際(西葡荷日中)之中嗎?

5. 委員 5:國際競逐時期 (A_101 年課綱)課綱中之「單元」、「主題」及「重點」之標題,編者可以參考或重新設計,不必援用。

(C_教科書編審原則)

6. 委員 6:對當時的台灣住民而言,無論是漢人、日本人或其他國家的皆是外來者,「國際」一詞已包含各地人民之意;另外添加 漢人來台似乎太過刻意強調。

7. 委員 7:同意上列教科書編審原則。

8. 委員 8:漢人來台的時機與理由應由教科書編者自行斟酌是否(或如何),不必多事。

9. 委員 9:應說明當時來台漢人的人數與分布地區,避免造成誤解。

10. 委員 10:漢人為此時期來臺眾多族群中的一個族群,在課文論述中即會提到漢人來台的緣由與目的,並不需要在課綱中特別強調,

且凸顯「漢人來台」反而易造成過度強化漢人的主體性與重要性的認知,進而忽略了在國際競逐時期臺灣文化所呈現的多元發展。

委員會中討論意見

 此項跟第 3 點及第 17 點的邏輯性類似,國際競爭時期不用特別把漢人這一塊提出來,其實他在國際競爭時期,他都是 講到各民族之間來競逐的過程,標題應簡單、中立為宜,可以在敘述裡面再去強調漢人來臺的部分。所以建議採用 101 課綱文字「國際競逐時期」。

 課綱說明可以加入來臺漢人人數與分布地區,來臺漢人的人數以及分布地區,那一個時代大家都會有個地理觀念,那個 西班牙到底來了幾個人,荷蘭到底來了多少人,那漢人是多少人,那最主體的原住民多少人,這個是很立體的觀念 ,

結論

建議採用「國際競逐時期」。

(21)

序號 101 年課綱 103 年課綱 微調說明 教科書編審原則

3

大航海時代 漢人來臺與大航海時代 同上 課綱中之「單元」、「主題」及「重點」之標 題,編者可以參考或重新設計,不必援用。

委員書面意見

1. 委員 1:如微調說明所述。

2. 委員 2:漢人來台易有立場問題(是以原住民族?還是漢人?或是日人?)

3. 委員 3:依 101 年課綱為宜。理由同上題:課綱書寫應為指引教學之大方向,而非局限教學之多元性。且原課綱已有「漢 人、日本人與臺灣原住民的接觸」之敘述。實際教學脈絡中會述及漢人來台相關緣由,毋須畫蛇添足修改課綱及課文 中相關名詞,徒增教學侷限。

4. 委員 4:以當時(16~17 世紀)的臺灣來說,應符合現今國際法「無主地」之概念。所以原課綱以「國際競逐」來說明在 明末清初的臺灣成為多方競逐(西葡荷日中)之地,應符合史實。中(或漢人)難道不包含於國際(西葡荷日中)之中嗎?

5. 委員 5:大航海時代(A_101 年課綱)課綱中之「單元」、「主題」及「重點」之標題,編者可以參考或重新設計,不必 援用。(C_教科書編審原則)。

6. 委員 7:同意上列教科書編審原則。

7. 委員 8:「漢人來台」乃多此一舉。

8. 委員 9:應說明當時來台漢人的人數與分布地區,避免造成誤解。

9. 委員 10:漢人為此時期來臺眾多族群中的一個族群,在課文論述中即會提到漢人來台的緣由與目的,並不需要在課綱 中特別強調,且凸顯「漢人來台」反而易造成過度強化漢人的主體性與重要性的認知,進而忽略了在國際競逐時期臺 灣文化所呈現的多元發展。

委員會中討論意見

 此項跟第 2 點及第 17 點的邏輯性類似,大航海時代不用特別把漢人這一塊提出來,其實他在大航海時代,他都是講到 各民族之間來競逐的過程,標題應簡單、中立為宜,可以在敘述裡面再去強調漢人來臺的部分。所以建議採用 101 課綱 文字「大航海時代」。

結論

建議採用「大航海時代」。

(22)

序號 101 年課綱 103 年課綱 微調說明 教科書編審原則

4

荷西治臺 荷西入臺 先有「入臺」才有「治臺」,意謂對荷西治臺之描述 應先含括其背景,呼應本章「國際競逐」的主題。

課綱中之「單元」、「主題」及「重點」之標 題,編者可以參考或重新設計,不必援用。

「治臺」、「入臺」或其他用詞皆可使用。

委員書面意見

1. 委員 1:如微調說明所述。

2. 委員 2:無意見。

3. 委員 3:依 101 年課綱為宜。

理由如下:「治臺」層面包含荷西來台之背景、經過、影響,其兩字包含層面更廣。若要述及與課綱主題之配合性,「治 臺」二字與主題「國際競逐」才是相襯。

4. 委員 5:荷西時期 「荷蘭在台灣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為民間公司,並非為荷蘭政府行使主權。以下各時期,為避免爭議,

均只用時期。」

5. 委員 7:教科書編審原則應修改為:「課綱中之「單元」、「主題」及「重點」之標題,編者可以參考或重新設計,不 必援用。「治臺」、「入臺」或其他用詞皆可使用或並列。」

6. 委員 8:無意見。

7. 委員 10:使用「治臺」之名詞考量荷西時期統治的機構東印度公司是否全權代表政府,但用入臺較缺乏實際治理的關 聯性。

8. 委員 12:建議使用據台一詞。理由如下:

(1)治台乎?荷西當時並未全面、有效地治理台灣,且「東印度公司」為民間公司,非政府機關。

(2) 入台乎?此一用詞不夠嚴謹,早年入台的,豈止荷西兩國人民。

(3)「據」字較能反映「短期性」、「地區性」之意涵。

(4)微調小組之說明「先有入臺,才有治臺」這句,不完全合乎 logic。固然某種族人在其治臺之前,必先入臺;但是 入臺者其後未必會成為,「治臺」者。

委員會中討論意見

 荷蘭在台統治是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名義在台灣經營,這個民間公司,他有軍隊,他的軍隊是荷蘭政府授權同意,也有 收到稅,所以荷蘭政府在臺是有效統治。不管是治臺、入臺或是據臺,其實都是有效的統治的表示,改成荷西時期,是 認為課綱標題部分應該給予大一點的空間,而不是用一個字詞讓書寫的內涵受到侷限,建議不採用 101 及 103 課綱,採 用荷西時期。

 我們可以就下面單元、主題、重點的討論再詳細說明,譬如東印度公司是特許公司的管理模式,可以針對這個時期的管 理、統治以及殖民的模式,在內文描述得更詳細。

結論

建議採用「荷西時期」取代「荷西治臺」或「荷西入臺」。

(23)

序號 101 年課綱 103 年課綱 微調說明 教科書編審原則

5

鄭氏統治時期 明鄭統治時期 鄭成功奉明為正朔,沿用永曆年號,故史稱「明鄭」。

課綱中之「單元」、「主題」及「重點」之標 題,編者可以參考或重新設計,不必援用。

但需於教科書中說明使用「明鄭」、「鄭氏」

用詞之歷史意義。

委員書面意見

1. 委員 1:鄭成功至鄭克塽三代治臺,既皆以「永曆」為年號,又無另建國名,稱其政權為「明鄭」並無不宜。至於鄭經、

鄭克塽主政時期,在內、外措施上有沈光文所言「鄭錦僭王」之事者,並不能確實證明自鄭經起,其已棄明國號而自 立。

2. 委員 2:無意見。

3. 委員 3:依 101 年課綱為宜。理由如下:鄭成功於 1622 年病逝。(來台一年即去逝)其子鄭經改「東都」為「東寧」,並 調整相關行政組織與官僚體系,實際運作情況已如一獨立王國無異。以「鄭氏」二字更能囊括鄭氏三代在台之作為。

4. 委員 5:明鄭時期「鄭氏治台期間,的確奉明正朔,沿用永曆年號,流通永曆通寶,依名從主人原則,稱明,有其依據,

但有鄭字,也可見其非明。」

5. 委員 6:無論是使用明鄭時期或是鄭氏統治時期,都希望把二種說法的理由做一簡述。

6. 委員 7:教科書編審原則應修改為:「課綱中之「單元」、「主題」及「重點」之標題,編者可以參考或重新設計,不 必援用。「鄭氏」或「明鄭」皆可使用,或並列。但需於教科書中引導學生探討「明鄭」、「鄭氏」用詞之歷史意義。」

7. 委員 8:無意見。

8. 委員 10:鄭氏在台統治階段,雖以明朝為正朔,實質上卻以鄭氏作為號令之所在,且在鄭經時代,對外亦以「東寧國 主」稱之,儼然已是獨立自主的政權,在此特別強調「明鄭」僅具形式上的國家認同,對於實質面卻未加考量。建議 可以放在補充說明當中,說明此一名詞所代表之歷史意義。

委員會中討論意見

 那個時代用的貨幣是永曆通寶,貨幣是每個人生活都要接觸的東西,所以是對到明朝,當時實質是鄭氏統治,沒有明朝 朝廷可以規範,但形式上到鄭家政權結束,清朝派軍來,鄭氏政權投降的時候,代表明朝的最後一個王才自殺,到鄭氏 結束他才消失,所以從體制形式上看,明是存在的,所以用明鄭是合理的。但不要使用統治字詞,依據荷西時期,建議 採用「明鄭時期」。

 統治的深度廣度建議在補充教材中說明。

結論

建議採用「明鄭時期」取代新舊課綱之用語。

(24)

序號 101 年課綱 103 年課綱 微調說明 教科書編審原則

6

清代治臺政策 清廷治臺政策

「清代」為描述時間的用詞,指「清朝時代」,不宜 當主詞用。「清廷」則指清政權,制訂治臺政策係清 政權,故改為「清廷」。

使用清代或清廷,依課文行文脈絡敘寫。

委員書面意見

1. 委員 1:如編審原則所述。

2. 委員 2:如編審原則。

3. 委員 3:依 101 年課綱為宜。理由如下:學習歷史本就以時間軸概念,「清代」二字並無任何不妥。

4. 委員 5:滿清治臺政策「反映新清史觀點, 強調這是滿人統治的時期。」

5. 委員 6:使用清代或清廷都可,只是若在台灣史中改為清廷,那根據課綱說明的理由,在中國史的部分是否在政策部 分也都要更改主詞例如:宋廷、元廷。

6. 委員 7:同意。

7. 委員 8:無意見。

8. 委員 10:就約定成俗的稱呼,一般會以清朝、清代作為主要陳述的方式,設若以此概念去看待中國史,則夏商周之論 述皆應成為夏廷、商廷、周廷?朝、代之稱,在於讓學生能有時序觀念的建立,而在改朝換代之際,政府也勢必重組 而更新,運用艱澀難懂的詞彙,對於教學現場學生的學習並無實質幫助。

委員會中討論意見

 根據前面的荷西時期或明鄭時期,清廷這個名詞有點狹隘,清朝只是在描述一個朝代跟時間,比較中性且是大家普遍接 受的時代概念,這個名詞應該會好一點。而清代包括民間,那事實上治臺的是朝廷,共識是第一優先清朝,清代也可以 用。

結論

建議採用「清朝」或「清代」。

(25)

序號 101 年課綱 103 年課綱 微調說明 教科書編審原則

17

多元文化的發展 (說明臺灣文化的 多元發展及其與世 界文化的交流)

中華文化與多元文化的 發展

(說明中華文化在臺灣 的保存與創新,以及文 化的多元發展)

中華文化在臺灣被保存(如正體字的使用、民俗、

宗教、節日、家庭與學校教育…等),也有創新(如 第六倫),是事實,但多元文化也很重要,故和多元 文化併列。

課綱說明欄的變動,審查原則以符合歷史事 實之敘寫為主。

委員書面意見

1. 委員 1:如編審原則所述。

2. 委員 2:與世界文化的交流列入 3. 委員 3:依 101 年課綱為宜。

理由如下:課綱書寫應為指引教學之大方向,而非侷限教學多元性。

4. 委員 4:「多元文化」,與「中華文化與多元文化」,似表示中華文化不包含於多元文化中?此種修改,恐有邏輯上的 矛盾。

5. 委員 5:多元文化的發展「說明臺灣文化的多元發展及其與世界文化的交流」 (A_101 年課綱) 6. 委員 6:既然已有說明為多元文化發展了,應已包含中華文化,多加中華文化也有些刻意之感。

7. 委員 7:教科書編審原則應修改為:「課綱說明欄的變動,由教科書編者自行斟酌是否列入,審查原則以符合堅實歷史 證據及其合理詮釋之敘寫為主。」

8. 委員 8:從台灣多文化發展的角度看,台灣文化包括可中華文化,中華文化則限定了台灣文化的多元性格,故仍應維持 101 課綱的文字。

9. 委員 9:多元文化中已經包括中華文化,不用特別強調。

10.委員 10:中華文化應可放入多元文化中一併討論,無須特別強調主從,且多元社會應是融會各種不同文化的特點,進 而形成台灣的多樣發展。

11.委員 12:贊同使用「多元文化的發展」一詞。理由如下:「多元文化」一詞,其本身即已包括「中華文化」在內。在 概念上,我們不能把「中華文化」從「多元文化」中加以抽離,使之與「多元文化」並列或對立。正如同現今之「多 元入學管道」是將「指定考試入學」(如同以前之聯合招生方式)與「申請入學」、「甄選入學」並列,而成為「多元 入學」,「指定考試入學」只是多元入學方式之一,而非「之外」的東西。

委員會中討論意見

就邏輯而言漢文化也是多元文化的ㄧ種,不要再加上中華文化與多元文化,多元文化就包含中華文化,所以我們贊成原來 的多元文化發展。

結論

建議採用「多元文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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