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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補助教師及博士生出國研修辦法
97年02月20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98年03月04日研發會議修訂通過 98年03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12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1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23日北醫校秘字第1030002945號令修正,全文14條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及博士生吸收國外學術新知,提升學術研究風 氣,加強教學與學術研究,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訂定「補助教 師及博士生出國研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出國研修係指赴國外從事教學研究相關之研習訓 練。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本校專任教師,並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
(二)需先向科技部或其他公務機構申請補助。
(三)最近一年專任教師量性評鑑總值在全校專任教師總值排 名順序前50%(含)。
二、本校在學博士生,已修畢必修學分,若符合科技部千里馬計畫 補助資格者,需先向科技部申請補助。
第四條 受理申請日期:
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三月及九月,提交申請資料至研究發展處辦 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請資料:
一、專任教師:
(一)申請表。
(二)進修計畫書一份。
(三)系所出具之進修同意函及系所務會議紀錄。
(四)最近三年內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表現說明書一份。
(五)國外研究機構同意接受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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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士生:
(一)申請表。
(二)進修計畫書一份。
(三)指導教授及所長出具之資格證明及同意函。
(四)歷年成績單及發表論文抽印本。
(五)語言鑑定機構出具之成績證明。
(六)國外研究機構同意接受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
(七)科技部千里馬計畫申請證明文件。
第六條 補助期程:
補助進修期間以六個月至一年為原則。
第七條 補助項目:
一、往返機票費用:由國內至研修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飛機票,
機票費按科技部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 金額表標準核定。
二、出國研修期間之生活費:依附表之國外短期研究支給標準表辦 理。
三、每案總經費以不超過100萬元/年為原則。申請者若獲其他單位 補助,本校依其補助核定金額再酌情予以補助。
第八條 審核標準:
一、專任教師:
(一)申請人發展潛力、計畫之適切性,及研究主題之未來發展性。
(二)申請人最近三年內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表現。
二、博士生:
(一)申請人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國外研究機構與國外指導 教授之適切性,及研究主題之發展潛力。
(二)申請人在校成績、學術表現、發表論文之篇數與內容或其他 特殊表現。
第九條 審查程序:
一、申請案件由研發處聘任三位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後,送研發會議 討論並簽報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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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國研修申請者期滿未能返校,若需申請展延,並應於期滿前 二個月提出,並事先陳報各學院系所,檢附延長計畫及敘明理 由,經研究發展處審核,陳校長核定。
第十條 服務義務:
一、專任教師:
(一)受補助之老師於研修期滿,需返校履行服務義務,並於返國 二個月內,繳交出國研修報告,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研 究發展處。
返國後二年內需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 發表與進修 主題相 關之論文 ,且該 論 文須刊登於 SCI、
SSCI、EI或A&HC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 作(original article)、簡報型論文(發表原始研究成果之Letter, Short Report, Note, Communication, Accelerated 或 Rapid Publication等)、病例報告(case report)及綜合評論
(review article)。
(二)受補助者須於返國二週內,依本校會計室規定完成核銷。
(三)其他相關義務依本校教職員進修辦法規定辦理。
(四) 返國後如未能完成前三款服務義務,須按月償還一萬元至 完成服務義務或達出國研修補助費用,且至完成服務義務 或償還達出國研修補助費用後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補 助。
二、博士生:
(一)受補助之博士生於研究期滿返國後應即返回原研究所繼續 就讀,並於返國二個月內,繳交出國研修報告,以電子郵 件方式傳送至研究發展處。
(二)受補助者須於返國二週內,依本校會計室規定完成核銷。
(三)返國後如未能完成前二款服務義務,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第十一條 獲本校核准補助者,如有變更或取消行程時,應事先陳報各學 院系所及研究發展處。
第十二條 若年度中本補助經費用罄,則不再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