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台灣水利組織事權與經營管理問題之檢視
台灣地區由於地理環境特殊,降雨時空分布極為不均,三年小旱、五 年大旱,加上每年入夏都有颱風入侵,豪大雨發生,造成淹水或乾旱等災 害,致使水利問題日趨複雜。同時,隨著國民對生活品質的要求,配合國 家產業整體發展,以及環境保育的世界潮流趨勢,政府的水資源施政工 作,不能僅以開發利用為唯一手段,更要加強水資源管理、水資源保育及 水資源的統籌調配機能,才能達成有限水資源永續經營與利用的最終目 標。
依照現行水利法規定,我國目前水利事權的相關機關分為:(1)水利 主管機關;(2)目的事業單位;(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三類。而目前水利 主管機關與水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盡相同,衍生出水資源行政體系紊亂 及水系空間管理等問題。就水利主管機關言之,中央為經濟部,下設水利 署掌理水利政策及法規之擬定、水利建設之督導與重大計畫的研擬與審 核:各縣(市)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負責水利設施之管理、維護、工程及水 權核發。
水利目的事業單位有農業用水之各地農田水利會;公共給水之各自來 水公司或自來水事業處;水利用水之台灣電力公司及多目標用水之各水庫 管理局等。水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有農委會負責水土資源保育與農田 水利會會務;內政部負責都市排水(下水道)之建設管理;經濟部主管水 力發電、工業用水之建設管理與農田水利事業及各標的用水之調配。綜 觀,水利相關事權之歸屬,屬分散狀態,非由一專責機關統合。
目前我國中央水利主管及各目的事業機關(構)組織系統功能如下: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負責督導所屬水利署、工業局、台電公司、
台糖公司、自來水公司;其職掌功能為水利政策制定、水資源經營管理、
水庫、水文資訊、工業用水、汙染防治、水力發電、蔗田灌溉排水、及自 來水供應。並協調聯繫內政部、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環保署、交通部、
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並督導各縣市政府。
內政部負責督導營建署;負責都市排水、下水道、水源特定區管理。
行政院環保署督導水保處;負責水質保護、水汙染防治及監督。
交通部督導路政司、航政司、中央氣象局,負責鐵、公路跨河橋樑隧 道工程、港灣計畫之核議及監督,及氣象預報。
福建省政府督導建設局;自來水廠負責水源開發水利行政及自來水。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負責督導工務局、建設局、自來水事 業處環保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農業局;負責水權管理,防洪排水、下水 道治理執行、水利計畫核定、水利設施管理、水土保持等業務;中央及地 方水利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機關(構)組織系統功能表如圖 2-1。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下轄目的事業機關水利署:負責分工項 目如下;水利政策、法規擬定、重大計畫核定與督導、水權管理、水資源 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及統籌調配、水庫安全、經營管理、
集水區保育治理及水源保護、水文測驗調查、資訊系統建立、試驗河川流 域保育規劃、治理、自來水事業、農田水利事業監督。涉及水利之重要法 規有 1、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2、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3、蓄水庫安全 檢查與評估辦法。
工業局負責工業區開發、工業用水、工業汙染防治;涉及水利之重要 法規有 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2、工業區汙水下水道系統管理辦法。
台電公司負責水利發電、水庫集水區保育;自來水公司負責公共給 水,所涉及水利之重要法規有 1、水利法。2、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
電業法。4、自來水法及其細則。
內政部營建署負責都市排水、下水道、水源特定區管理;涉及水利之 重要法規有 1、下水道法及其施行細則。2、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3、
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劃。
行政院農委會農水處負責農田水利、水利會監督,林務局負責治山防 洪,水土保持局負責水土保持,涉及水利之重要法規有 1、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3、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 規則。4、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5、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6、森 林法及其施行細則。
行政院環保署水保處負責水質保護、水汙染防治及監督,涉及水利之
重要法規有水汙染防治及其施行細則。
交通部路政司負責鐵、公路跨河橋樑或穿越河底之隧道工程;航政司 負責港灣計畫之核議及監督;氣象局負責氣象預報,涉及水利之重要法規 有 1、鐵路法。2、公路法。3、水利法。及商港法、氣象法。水資源工作 分工與有關重要法規彙總表如圖 2-2。
中央於民國三十五年成立水利部,民國三十七年裁併成經濟部水利 署,民國三十八年緊縮成立經濟部水利司,民國四十三年成立大甲溪開發 計畫委員會,四十四年改為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四十八年中央 水利實驗處併入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八十五年與經濟部水利司 合併成立經濟部水資源局;民國三十六年成立台灣省農林處農田水利局,
三十六年台灣省建設廳公共工程局改組部份併入,成立台灣省建設廳水利 局,四十五年成立台灣省水利局,六十五年台灣省土地資源開發委員會裁 撤併入;台灣省建設廳第六科及石門水庫、鯉魚潭水庫、曾文水庫等三個 管理局合併成立台灣省水利處,七十三年成立台灣省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 委員會與台灣省水利處,於八十八年精省改隸經濟部,並於九十一年三月 二十八日合併成立經濟部水利署;如圖 2-3。
經濟部水利署成立後,依任務需求與組織編制,設有八組綜合企劃 組、水文技術組、水源經營組、河川海岸組、保育事業組、工程事務組、
水利行政組、土地管理組,和河川勘測隊、水利防災中心及資訊、秘書、
人事、會計、政風五個室。附屬機關有北、中、南三個水資源局。第一至
第十河川局,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與水利規劃試驗所計十五個附屬單
位;現有水利機關組織與職掌圖如圖 2-4。
圖 2-1 中央及地方水利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機關(構)組織系統功能表
協調聯繫
督導
水利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機關 功能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 經濟部
各縣市政府
(督導)
(督導)
內政部(督導)
行政院農委會(督導)
行政院環保署(督導)
交通部(督導)
福建省政府(督導)
建設局
台北市政府(督導)
高雄市政府(督導)
水利署 工業局 台灣電力公司 台糖公司 自來水公司 營建署
農水處 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 水保處
路政司 中央氣象局 航政司 自來水廠 工務局 建設局 自來水事業處 環境保護局 翡翠水庫管理局 工務局
建設局 環境保護局 工務(建設)局 農業局
水利政策、水權、水資源經 營管理、水庫、水文資訊 工業用水、污染防治 水力發電
蔗田灌溉排水 自來水
都市排水、下水道、水源特 定區管理
農田水利、水利會監督、治 山防洪、水土保持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及監 督
鐵、公路跨河橋樑隊道工程 氣象預報
港灣計畫之核議及監督 省水利行政、水源開發 公共用水
計畫核定與監督、防洪排 水、水權管理、農田灌溉排 水、下水道治理執行 自來水營運
水污染防治
水庫管理、維護、管理 計畫核定與監督、防洪排 水、水權管理、農田灌溉排 水、下水道治理執行。
水污染防治
水利計畫核定、水利設施管 理、水權管理、水土保持
資料來源:參考並修正郭振泰等「我國水資源機關組織與職掌之研究」行政院研考會,
民國 1994 年 4 月 88 頁
圖 2-2 水資源工作分工與有關重要法規彙總表
水利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 機關
水資源工作分工項目 涉及水利之重要法規
經濟部 水利署 水利政策、法規擬訂、重大計 畫核定與督導、水權管理、水 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
經營管理及統籌調配、水庫安 全、經營管理、集水區保育治 理及水源保護、水文測驗調 查、資訊系統建立、試驗研究、
河川流域保育規劃、治理、自 來水事業、農田水利事業監督。
1.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 2.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 3.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
估辦法
經濟部 工業局
台電公司 自來水公司
工業區開發、工業用水、工業 污染防治
水力發電、水庫集水區保育 公共給水
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2.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
統管理辦法 1.水利法
2.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3.電業法
4.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 則
內政部 營建署 都市排水、下水道、水源特定 區管理
1.下水道法及其施行細 則
2.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 細則
3.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 細則
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劃
行政院農 委會
林業處 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
農田水利、水利會監督 治山防洪
水土保持
1.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2.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 3.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
規則
4.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 行細則
5.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6.森林法及其施行細則 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
水保處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及監督 1.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 行細則
中央水利主管 機關:經濟部
交通部 路政司
航政司 中央氣象局
鐵、公路跨河橋樑或穿越河底 之隊道工程
港灣計畫之核議及監督 氣象預報
1.鐵路法 2.公路法 3.水利法 1.商港法 1.氣象法
資料來源:參考修正行政院研考會郭振泰水利組織與職掌之研究。1994 年 4 月 89 頁
中央水利行政機關
改隸 裁撤併入
改組 部份併入
合併成立
精省作業 併入
合併成立 緊縮 裁併
石門水庫管理局 鯉魚潭水庫管理司 曾文水庫管理局 台灣省建設廳
第六科 民國六十五年 台灣省土地資源
開發委員會
民國七十三年 台灣省 台北水源特定區
管理委員會 民國八十六年
台灣省 水利處 民國四十五年
台灣省 水利局 民國三十六年 台灣省建設廳
水利局
民國三十六年 台灣省建設廳
公共工程局 民國三十六年
台灣省農林處 農田水利局
民國九十一年
民國八十八年 台北水源特定區 經濟部
管理委員會 民國八十八年
經濟部 水利處
民國四十八年 中央水利
實驗處 民國四十四年
經濟部水資源 統一規劃委員會 民國四十三年
大甲溪開發 計畫委員會
民國八十五年 經濟部 水資源局 民國三十八年
經濟部 水利司 民國三十七年
經濟部 水利署 民國三十五年
水利部
圖 2-3 中央水利機關組織體系沿革圖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署簡介,2002,5頁
水利規劃試驗 所
水利工程計畫之調查、規劃、試驗、研究及分析 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土地使用管制、集 水區治理、環境與水質改善維護
中央管河川、跨縣市區域排水及海堤治理與管理、防汛 搶險
區域水資源管理、水權管理、水庫營運、水庫集水區保 育
政風預防、查察
概算、預算、決算、統計
組織編制、人員任免、獎懲、福利 文書行政、一般事務、出納、管考 國土地理資訊系統建置、資訊服務 河川域及基本治理計畫線劃設公告、勘測
工程用地取得、水利用地管理、水環境空間規劃
水旱災害防救
水利法規及行政規則、水權、河川管理、排水管理、
海堤管理
工務處理與督導、工程施工與考工
水庫集水區治理與管理、節約用水、溫泉事業、
自來水事業、水利團體管理
河川治理、排水治理、海岸防護、防洪計畫、河 川環境改善
水資源開發、水資源管理、水資源調配
地面水、地下水及近海水文觀測、流域整體規劃、
水資源科技發展
台北水源 特定區 第一至十河川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