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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與寫作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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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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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出版與寫作倫理

「消費者保護研究」不接受包含任何不當行為之研究報告,包含:剽 竊、一稿多投(重複投稿)、杜撰(假造)資料、不當掛名與未揭露之利 益衝突等,並採用 Elsevier B.V 建議之《出版倫理》規定

(http://www.elsevier.com/wps/find/authorsview.authors/rights),內容包含 作者、審查委員與編輯者之義務。

作者義務 論文標準

作者需表明原始論文著作中之客觀討論精確度與重要性,基本研究資料須 精確表示於文件中。研究論文必須包含參考資料與重要細節,以利他人重 複實驗。任何構成不道德行為之詐欺與不正確敘述是不被接受的。回顧論 文與專業發表之文章必須精確且客觀。

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於出版後供編輯評審或大眾取得資料之用。

原創性與剽竊

作者應確保整份報告為自身之作品,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須明確引 述。剽竊等不道德行為是不被接受的,包含:私自挪用他人結論為自己成 果、複製或重新闡示其他作品之精華與仿冒他人作品為自己著作。

複合、重複或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作者不應該同時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報告)於多個期刊或出版 品,投稿同一份原稿至不同期刊被視為不符合出版道德的行為。一般來 說,作者不能將之前被發表的研究投至另一期刊。但在特定的條件下二次 出版(secondary publication)可被允許,不過作者與各(第一與二次)

期刊編輯者均需同意進行二次出版,且二次出版的資料與闡釋必須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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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出版論文相符,而第一次出版也必須列於二次出版品之參考文 獻內。

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必須善盡引用他人作品的責任,並應舉出影響研究本質的因素。私底 下獲得之資訊,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的書 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透過審查他人文件而獲得之資訊,例如審閱 他人稿件或申請書,如無原著人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

研究報告之作者

對於研究報告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才得以取得作者之身 分,所有對研究報告有卓越貢獻者需列於共同作者之列,若有參與相關研 究計畫之人員也必須詳列清楚。通訊作者需確保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 都列名於論文中,且對論文沒有貢獻者不應列名於論文中。通訊作者需確 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檢視文件並同意該文稿投稿。

利益衝突

作者需公開任何可能被視為影響研究結果或結果闡釋的所有研究經費來 源或其他會有利益衝突的資料,包含資金補助、計畫補助、僱傭關係、顧 問、材料物品擁有權、報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或捐款授權。

未來可能的利益衝突之資料必須儘早提供。

研究內容之錯誤

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應迅速通知編輯者與編輯 部,並採取撤回論文或改正等相關措施。若編輯者或編輯部透過第三方得 知研究論文(報告)包含重大錯誤,作者除了採取以上動作之外,需提供 編輯者改正後之資料。

編輯者義務

下列指導方針依據 Elsevier 與 COPE's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 提供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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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決定權

對期刊論文稿完成審查之稿件,編輯者決定投稿文章是否出版,可依據研 究議題本身或對其他研究者或讀者們的重要性進行決定。編輯者需遵行期 刊編輯指導原則與違反毀謗、版權與剽竊之法律原則。編輯者可授權審查 委員行使出版決定權。

公平競爭

編輯者需依照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得依據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

國籍與政治信仰作為評審標準。

機密原則

編輯者與協助編輯之人員不得向相關個別作者、審查委員、編輯顧問與出 版者公開原稿之任何訊息。

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一、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編輯者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著作為自己研 究所用。

二、 由審查者提供之訊息與構思必須符合機密原則並不得挪為私人利 益之用。

三、 當編輯者認為與投稿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 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並請求編輯委員、副編輯或助 理編輯代理。

四、 編輯者需要求所有研究貢獻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若利益衝突 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說明或發表撤銷出版或利害關係聲明 等必要措施。

五、 須確保贊助品(sponsored supplements)在審查的過程中受到與 期刊其他論文相同要求的審查。

六、 贊助品項目須完全符合學術使用之價值,而非商業利益考量。

審查委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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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效力

被選任之審查委員若認為不適任或無法及時評審,必須通知編輯部並主動 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

機密原則

審查委員審核之原稿將視為機密文件,不得向編輯者以外之人透漏。

客觀標準

審查委員必須排除個人觀點公正且客觀執行評審工作,並且提出為自己的 評審論述提供相關佐證。對於作者的個人批評(personal criticism)並 不恰當。

來源告知

審查委員需識別沒有被作者引註的相關資料,前人進行之監測、調查或內 容須附在相關引註內。審查委員也必須提醒編輯者注意任何與其他作者有 大致相似性或部分重疊的部份。

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審查委員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著作為自己研究所 用。被本刊物授權獲得之訊息與構思必須符合機密原則,並不得挪為私人 利益之用。當審查委員認為與其他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 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要求迴避審查委員資格。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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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

請寫出至少兩項活躍老化的就業原則。(4%) (參考課本 P.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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