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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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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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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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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3頁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呂蕙珊

電話:06-2991111#8663 傳真:06-2982507

電子信箱:shanivy518@mail.tainan.gov.t 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南市人考字第104073040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730405A00_ATTCH1.pdf、0730405A00_ATTCH2.pdf)

主旨:有關銓敘部104年6月10日及12日召開「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業務座談會」之後續處理事宜,請覈實辦 理並依限登錄i-share網站回復本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因應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 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特召開旨揭業務座談會(4場 次),並先行擬具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 處原則與參考標準(如附件);該部並參酌本年5月20日修正 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2條及第5條有 關應受懲戒事由、違法情節重大者始予停職之規定,以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近來相關議決書之議 決結果,針對適用服務法且適用懲戒法者,如經服務機關 調查後業已釐清責任,且審認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 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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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如屬已實際參與經營者,其與形式上違法者有別,故 仍應予以停職。又渠等無論是否停職均屬違法,仍應依法 移付懲戒,爰擬具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案將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 務分為8種態樣(同附件);其中公務員兼任態樣序號(五 )至(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13條不得 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

(二)經機關認屬兼任態樣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 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 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

(三)經機關認屬兼任態樣序號(八)者,因已實際參與經營,

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品位形象,宜與其他態樣責 任有所區別,故仍應於移付懲戒時併予停職,以正視聽

(四)因本次違法者人數眾多,為期處理程序一致,政務人員

、簡任常任人員及地方民選行政首長等應依監察法送請 監察院審查,至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常任人員,建議由 主管長官逕送公懲會審議。

(五)另為免上開人員送請監察院或公懲會審查(議)後,再經 調查發現相關證明文件係偽(變)造或虛偽不實,另行觸 犯其他法律規定,請各主管機關務必審慎查核並轉知所 屬機關覈實認定。

三、至適用服務法但不適用懲戒法者,仍請依前開違反服務法 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與參考標準辦理;另非

屬服務法適用對象者,依各該專屬法規本於權責妥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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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工友、臨時人員部分,請秘書處依專屬法規本於權責 妥處;有關學校教師部分,請教育局參酌教育部規定依權 責處理。

四、本府前於104年4月13日以府人考字第1040362778號函函請 各機關查填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情形之調查表,

請依上開銓敘部擬具之處理原則重行審慎檢視,並請務必 詳細敘明當事人對於該非合法兼職之情事是否知情、有否 實際參與經營、是否領有報酬、是否已解除該兼職職務(

解除日期),另於「其他之說明」欄位註明符合兼任態樣 之序號,所屬機關學校由各一級機關彙整並檢視一致性後 報送,並於本年8月13日前將重行審認並處理之情形表格 再次上傳至本府人事處i-share。

五、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人事機構、臺南市各區公所人事機構、臺南市政府秘書 處、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人事機構、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人事機構、臺南市 立崇明國民中學人事機構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8-12

09: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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