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

Copied!
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附件一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 109 年度濁水溪 松林部落段疏濬土石計畫 -收入部分

一、招標文件及圖說採下列方式購取,並各以三份為限:

(一)自行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逕向各該陳列處所繳納招標文 件費及購圖費(不領圖者免繳)後不具名領取。

(二)通訊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 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

前項招標文件及圖說執行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購領,縱已售盡應於申購之 次日供應。

二、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延 期開標或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 日),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圖說,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重 新招標時,未逾期退還購領費者得加附原購領收據影本申請換新招標文件、圖 說。

三、本案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廠商請自行前往勘查,並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如有 疑義,應在招標文件規定之日前,以書面向執行機關請求釋疑,並得提出異議 及申訴。

四、投標廠商資格:

(一)第一類:依法辦妥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廠商,且 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 定公布之廠商。

(二)第二類:係指非第一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項目代碼:

B6 ) 、建 材 批 發 業 ( F111 )、建 材 零 售 業 ( F211 )、 綜 合 營 造 業

(E101)、土木包工業( E102)、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

(E103021)、疏濬業(E401)、農藝及園藝業(A101)、作物栽培服務業 (A102050)、水產養殖業(A301030)、非金屬礦業(B202)、非金屬礦物製品 製造業(C901)或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等營業項目之公司 或商業登記者。

(2)

五、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 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切結書(如附件一之 1)。但第二類廠商依「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 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應有第一類廠商共同投標 者,並應附共同投標切結書(如附件一之 2),及共同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 其代理人共同具名,與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一之 3)。

(三)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 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 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投標廠商授權書(如附件一之

4

六、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依下列規定裝入:

(一)證件封:將前點各項證件、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等各一份,連同押標金票 據一併裝入證件封內。

(二)標單封:將執行機關加蓋招標專用章之標單及詳細價目表,依式清晰填 寫,並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不得塗改,不得使用鉛筆填寫,並加蓋或 書寫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

(三)標封:標單封及證件封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標封上應填註投標廠 商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否則以廢標論處。

七、標封之封面上由執行機關預為填妥工程名稱、開標日期、時間,並由投標廠商 標示廠商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

八、押標金之繳納及退還之程序,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 點」辦理。開標後應將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 假日者順延一日)無息退還。

九、投標廠商應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執行 機關指定之場所,逾時視為無效標。執行機關應於截止收件時間一次開箱取標,

(3)

並在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 改、作廢、退還或抽換。

十、公告招標後,有特殊原因時,執行機關得停止開標,並將押標金於公告停止招 標之次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無息退還。

十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是否出席參加,可自行決定,未出席之廠商,對於執行機 關之開標過程之現場說明事項及作為不得異議。

十二、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所有投標廠商是否為合格廠商後,再行審查投標廠商之證 件,合格後開啟標單封。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 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已決標者,並得 撤銷或廢止其得標資格。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包含 以下情形:

1. 標封及押標金逾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寄達或送達者。

2.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3. 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票據,或押標金不足。

4. 未附切結書或切結書未經蓋章者。

5. 標封、標單、詳細價目表內另附條件者。

6. 廠商投標標價低於核定底價者。

7. 同一廠商投遞標封二封以上者。

8. 投標廠商未附全部證件影印本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9. 標單或詳細價目表以鉛筆填寫或未依式填寫完整者。

10.標單未蓋或書寫廠商名稱及未蓋負責人印章者。

11.未用水利署所屬機關或執行機關加蓋印章之標單或詳細價目表者。

12.未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

13.變更標單或詳細價目表或塗改字句者。

14.標單或詳細價目表字跡模糊不能辨識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

15.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

16.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此款情形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三)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

(四)土石標售投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標廠商(承攬疏濬採取或監控管理作 業之廠商)為同一家公司、行號、同一代表人或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 常關聯者。

(五)廠商於開標日(含當日)後喪失投標廠商資格者。

(六)其他經認定有影響標售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招標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執行機關得宣布廢標。

投標廠商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情形,己涉刑事不法部分,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準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及其相關解釋令等辦理。

十三、第十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土石標售投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標廠商(承攬疏 濬採取或監控管理作業之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若 其屬投標文件內之支票連號、郵遞掛號序號連號或筆跡相同者,得先保留決 標,並由執行機關限期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俟完成說明程序並經執行機關審 認無重大異常關聯後,再予以決標,並依序辦理提貨。於未釐清前,由後序 位得標廠商先行提貨。

十四、決標金額以廠商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宣讀標價及決標時僅宣佈標封 上所編訂之代號)

十五、本標案土石總量 70,200 公噸(相當為 36,000 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為 1.95 噸換算),其中專案申購保留 0 萬公噸(相當為 0 萬立方公尺);一般申 購為70,200 公噸(相當為 36,000 立方公尺),規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 5 家,

每家廠商14,040 公噸(7,200 立方公尺)。

十六、每14,040 公噸(7,200 立方公尺)。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 0 元。

十七、決標原則:

(一)依標售總量規劃5 小標〔各 14,040 公噸(7,200 立方公尺)〕。

(二)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為合格標,並 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三)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價」之計算基 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

「最低決標價」。排除超過上限值家數後再依其投價由高至低排序,取

(5)

前5 家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最低決標價」之尾數 以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數。如合格標廠商不足5 家時,則依各合格標廠 商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四)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 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 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至低取得到場之合格標廠商同意,以「最低 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 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五)決標廠商如有標價相同情形,其提貨順序則由到場廠商抽籤決定,未到 場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十八、決標後,規劃數量尚大於決標數量時,執行機關得依投標價高低函詢備取廠 商是否願以「最低決標價」承購,廠商應於接獲通知文到三日內函復,否則 以棄權論。

十九、土石總量未能標售完成,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檢討售價再辦理標售或另行 其他處置。

二十、得標廠商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土石價款後,除疏濬區因不可抗力或測量誤差等 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外,廠商未完成提貨前不得要求退還其提貨保證金;

惟砂石運輸便道因天災致損毁而無法出料,經執行機關決定汛期間不再修復 並停止疏濬工程,執行機關得終止尚未完成提貨之所有契約,並無息退還廠 商尚未提貨之土石價款及提貨保證金。

二十一、得標廠商依其標價高提順序提貨為原則,土石價款應依招標公告規定之期 限繳交,如有特殊情事,得由機關另行通知繳交或召開提貨協調會,將土 石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 405 專戶」為受款人,向執行機關一次 繳交;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執行機關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 帳號:53230055083,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 405 專戶。 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六聯單或執行機關核發之感應器具(卡),逾限未 繳款者,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廠商需將各項證件正本提供執行機關 查驗,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廠商 所繳證件影印本由執行機關依採購法規定保留存檔。

(6)

二十二、開標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或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

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者不接受決標。

(二)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土石價款。

(三)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者。但其聲明無 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提貨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經執行機關查證屬實起一年內,不得參加經濟部水利署 及其所屬機關土石標售案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一)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二)提貨期間進行違法盜採或以電子設備等不正方法干擾地磅設施之準確 性。

除標售案為緊急疏濬、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 選加工者,或位屬偏遠且土石去化困難之水系水庫者外,得標廠商經查證 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機關應停止出料並終止契約、所繳提貨保證金 不予發還,且取消廠商(含共同投標之第一類廠商)參加該機關疏濬土石採 售分離標售案之投標資格三年:

(一)未將標得土石運至該得標廠商之加工場地;得標廠商屬第二類,未運 至共同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地者亦同。上開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 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四點規定申請辦理,並完成資料登錄 之場區。

(二)拒絕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保全公司查證前款情事。

(三)未依限期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

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無第一款情事者亦同。

二十四、土石出貨以重量計價管制,並以公噸為計量單位。

二十五、本案得標廠商押標金,自繳交土石價款後,轉為提貨保證金,並俟提貨完 畢且無違反相關規定者,再予退還廠商。

二十六、得標廠商於提貨期間遭撤銷得標資格或自動放棄退還提貨保證金而停止提 貨者,得退還尚未提貨之土石價款。

二十七、本須知其效力視同契約。

二十八、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準用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7)

附記:以上除第十二點至第十三點及第二十二點至第二十三點外,其餘各點及標題 名稱在不違反規定下,各局得依實際執行情形自行修正。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以海平面為基準點,直升機飛到海拔 400 公尺的高度,可記為+400

順伯為測量樹高 ¯  CD ,站在距離樹 30 公尺處,即 E 點的位置,將其手臂伸直,把一支有刻度的 尺豎在眼睛前方,若順伯的眼睛 O 點,和尺上的 A 點及樹的頂端 D

( )如圖,已知康橋大樓建地有一輛吊車,吊杆頭正要吊起一重物,已知吊車的高度為 2 公 尺,若沿著吊杆延長線接觸到地面 A 點,A 點距離吊車 5 公尺,且距離重物 50 公尺,試

答:向東直走 800 公尺再向北直走 200 公尺 練習四

今有一間長 76 公尺、寬 28 公尺的教室要鋪上正方型磁磚(邊長都是

答:向東直走 800 公尺再向北直走 200 公尺 練習四

今有一間長 76 公尺、寬 28 公尺的教室要鋪上正方型磁磚(邊長

今有一間長 76 公尺、寬 28 公尺的教室要鋪上正方型磁磚(邊長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