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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出世間
因明論式的分解和論證
林崇安
(法光雜誌,365 期,p.1,2020.02)
傳統上,要將因明論式進行分解來判斷是否正因。論證時,對每 一命題都要追究其因,最後追到「權證量」或「公設」才算完畢,這 是因明實用之處。以下先以自性正因的論式作說明。
【自性正因的論式 1】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此論式的結構是傳統標準的「有法,所立法,因」。「聲」是有法,「無 常」是所立法。「聲是無常」是宗,「所作性」是因。論證時,將論式 分解成三句:
a.宗法:聲是所作性。
b.隨遍: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c.宗(結論):聲是無常。
注意此處的格式:隨遍句子是大前提,宗法句子是小前提,與西方形 式邏輯的三段論法相通,只是西方將大前提置前而已。此處大前提(凡 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是「凡…都…」,屬定言的形式。
另將 b.隨遍句子內部前後移項而有另一句:
返遍:凡不是無常都不是所作性。
一般而言,隨遍句子成立則返遍句子成立。當宗法、隨遍(同品 定有)、返遍(異品遍無)都正確時,論式中的因就是正因。
因明論證時,還要繼續將上之宗法句子作宗,追出其因:
【論式 a】聲是所作性,色蘊故。
此論式的分解和討論可仿上,不另述。
接著要將上之隨遍句子作宗,追出其因:
【論式 b】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故。
此論式是二句子組成,前一句是宗,後一句子是理由,其結構不是傳 統標準的「有法,所立法,因」。論證時先分解成三句:
b1.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
b2.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b3.結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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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處的格式:大命題為「若 P 則 Q」,小命題為「P」,結論為「Q」,
此與西方假言三段論法相通,只是西方將大命題置前而已。此處的大 命提是「若…則…」,屬於假言的形式。
接著將小命題作宗,追出其因:
【論式 b1】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因為論上說:「無常、所作性是同 義」故。
此處以「權證量」作理由完成其證明。
接著還要將上之大命題作宗,追出其因:
【論式 b2】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依 據同義的公設:「若甲是乙的同義,則凡甲都是乙,凡乙都是甲」故。
此處以「同義的公設」作理由完成其證明。
略作討論:
上之【論式 b】(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 故)是二句子組成,不是標準的「有法,所立法,因」。如何將此論 式變成接近標準結構?由於因明論證的範圍是「存有」(或所知),我 們只要在此論式前補上「在存有中」作為「有法」,如此,論式 b 變 成:
【新論式】在存有中,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 故。
論證時,分解成三句:
1.小命題:在存有中,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
2.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3.結 論:在存有中,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此中,小大二命題的證明同上。
法稱因明中,另有二正因的論式如下:
【不可得正因的論式】於無瓶處,無瓶,因為瓶以量不可得故。
【果正因的論式】於煙山,有火,因為有煙故。
這二正因的論式和上述新論式的結構相同,其分解和論證可以類 推。
【附錄】論式分解
【不可得正因的論式】於無瓶處,無瓶,因為瓶以量不可得故。
1.小命題:於無瓶處,瓶以量不可得。
2.大命題:若瓶以量不可得,則無瓶。
3.結 論:於無瓶處,無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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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正因的論式】於煙山,有火,因為有煙故。
1.小命題:於煙山,有煙。
2.大命題:若有煙,則有火。
3.結 論:於煙山,有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