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
(填寫前請詳閱背面須知) 申請書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人 男□
女□
年 月 日
地址:
電話:(H) (O)
e-mail: Fax:
※ 代理人 與申請人之關係
( )
男□
女□
年 月 日
地址:
電話:(H) (O)
e-mail: Fax:
※ 輔佐人 與申請人之關係
( ) 輔佐人係指協助申 請人閱覽檔案者。
男□
女□
年 月 日
地址:
電話:(H) (O)
e-mail: Fax:
※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個人申請者免填)
名稱:
地址:
(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
序號 檔 號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申請項目(可複選)
【閱覽】 【抄錄】 【複製】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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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事由:
申請目的:□歷史考證 □學術研究 □事證稽憑 □業務參考 □權益保障 (可複選) □其他(請敘明目的):
申請人簽章: 印章 ※代理人簽章: 印章 ※ 輔佐人簽章: 印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填 寫 須 知
一、各欄位請填具完整,※標記者,請視需要加填。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 係證明文件。
四、輔佐人係指協助申請人閱覽檔案者。
五、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臺檔案,有檔案法第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5 條之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本臺得 拒絕其申請。
七、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臺指定服務時間及場所為 之。
八、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 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臺將停止其閱覽、抄錄檔案,其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九、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十、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臺,
如有疑義,請洽本臺檔案管理單位。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 41 號 郵遞區號:10066 聯繫電話:(02)23880600-187
本臺網址 http://www.ner.gov.tw。
十一、申請書自掛號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附件 2)
切 結 書
本人已詳閱下列所附閱覽規定,充分了解其內容,保證遵守規定,如 有違反,願負相關法令責任。
申請人: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閱覽規定
一、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煙、大聲喧嘩。
(二)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 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
(四) 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 未經服務人員允許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未經申請核准,不得 擅自錄影(音)、攝影。
(六) 本臺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善維護,不得破壞,違反者,依法 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七)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服務人員保管。
二、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處所。
(二)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做其他記號。
(三)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 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三、 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本臺得停止其應用及紀錄之,並依 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附件 3)
委 任 書
本人 因 不克為 案親至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閱覽、
抄錄、複製資料(卷宗),特委任 代為辦理。
姓名或名稱
委任人 受任人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職業
地址 電話
此致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委任人 印 受任人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序號 收發文字號
(檔管單位填 寫)
可提供應用(可複選) 暫無法提供應用原因
(詳見背面並填註條文款項) 業務單位 是否陪同 複製
品 供 閱
原件 供閱
提供 複製
全 部 提 供
頁數 不能提供頁碼
依 檔 案 法 第 十八條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四 十 六條
依行政 資訊公 開辦法 第五條
條文 款項其他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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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如申請表之審核欄,同意提供應用00件,暫無法提供應用00件。
審核說明:
電話:
承辦人 單位主管
000君申請本臺檔案應用00件係屬貴管,請於00日內審畢擲還本臺秘書室。
此致
000
(本單一式三聯 甲聯隨文存檔 乙聯檔管人員存查 丙聯申請人存查)
序號 收發文字號
(檔管單位填 寫)
可提供應用(可複選) 暫無法提供應用原因
(詳見背面並填註條文款項)
複 製 品 供 閱
原件 供閱 提供
複製 全 部 提 供
頁數 不能提供頁碼
依 檔 案 法 第 十八條
依行政 程序法 第四十 六條
依行政 資訊公 開辦法 第五條
條 文 款項
其他 備註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一式三聯)
( 本單 一式 三聯
甲聯 隨文 存檔 乙 聯申 請人 存查 丙 聯檔 管人 員存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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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服務時間及場所:中華民國OOO 年 OO 月 OOO 日(星期 O) O 午 OO 時於本臺閱覽室 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一、 檔案應用者,請持本審核通知書並備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或護照),至本臺閱 覽室
(地址:臺北市徐州路48-1 號 2 樓)應用檔案,並請於行前三日前與承辦人聯絡,以資準 備。
服務電話:(02)33437963
二、不服本臺審核決定者,得自本審核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行政院提起訴 願。
三、應用收費標準:依後附「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
複製費用▁ 元、郵資▁元及手續費50 元,共計新台幣▁ 元。請於 0 年 0 月 0 日前以現金袋 或郵政匯票送交本臺。
地址:臺北市徐州路48-1 號 2 樓(檔案管理單位)
(本單一式三聯 甲聯隨文存檔 乙聯檔管人員存查 丙聯申請人存查)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結果通知表(一式三聯)
( 本單 一式 三聯
甲聯 隨文 存檔 乙 聯申 請人 存查 丙 聯檔 管人 員存 (附件 5)
編號
日期 到訪 時間 離開
時間 姓
名 出生年
月 日 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
目的(可複選)
通 訊 處 、電 話
月 日
應用
檔案 電腦
查詢 其他
(請敘 明)
1 Tel:
2 Tel:
3 Tel:
4 Tel:
5 Tel:
6 Tel:
7 Tel:
8 Tel:
9 Tel:
10 Tel:
年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檔案應用閱覽室使用登記簿
( 附件 6)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簽收 單
申 請 人:
申請書編號: 共 頁 承 辦 人:
約定應用日期: 年 月 日 應用時間:起 時 分
迄 時 分
序
號 檔號/收發文字
號 案由/案名 應用方式 還卷註記 頁數 續閱日期
1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2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3 □閱覽
□抄錄□複製
□閱畢
□續閱 4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5 □閱覽
□抄錄□複製
□閱畢
□續閱 6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7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8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9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10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申請人確認借調檔案內容、頁數及件數無誤簽收:
檔管人員點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註: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管理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九○)檔秘字第○○○二○五四 之七號令發布
檔案管理局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檔應字第○九三○○○四六五 八一號令修正
共二聯(第一聯本臺秘書室備查、第二聯申請人收執)
(附件 7)
(附件 8)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 三 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
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 四 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 五 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表
檔案外觀
型式 複製方式 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
計價) 備 註
閱覽、抄 錄
每二小時
二十元 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紙張 影 印 機 黑 白複印
B4 (含)尺
寸以下 每張二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 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A3 尺寸 每張三元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檔者為 限。
複 製 品 郵 寄
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 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