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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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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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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附件 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

(填寫前請詳閱背面須知) 申請書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人 男□

女□

年 月 日

地址: 

電話:(H) (O)

e-mail: Fax:

※ 代理人 與申請人之關係

(     )

男□

女□

年 月 日

地址: 

電話:(H) (O)

e-mail: Fax:

※ 輔佐人 與申請人之關係

(     ) 輔佐人係指協助申 請人閱覽檔案者。

男□

女□

年 月 日

地址:

電話:(H) (O)

e-mail: Fax:

※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個人申請者免填)

名稱:      

地址:

(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

序號 檔 號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申請項目(可複選)

【閱覽】 【抄錄】 【複製】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序號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事由:

申請目的:□歷史考證   □學術研究  □事證稽憑  □業務參考 □權益保障 (可複選) □其他(請敘明目的):

申請人簽章: 印章 ※代理人簽章:  印章 ※ 輔佐人簽章: 印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3)

填 寫 須 知

一、各欄位請填具完整,※標記者,請視需要加填。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 係證明文件。

四、輔佐人係指協助申請人閱覽檔案者。

五、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臺檔案,有檔案法第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5 條之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本臺得 拒絕其申請。

七、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臺指定服務時間及場所為 之。

八、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 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臺將停止其閱覽、抄錄檔案,其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九、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十、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臺,

如有疑義,請洽本臺檔案管理單位。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 41 號 郵遞區號:10066 聯繫電話:(02)23880600-187

本臺網址 http://www.ner.gov.tw。

十一、申請書自掛號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附件 2)

切  結  書

(4)

本人已詳閱下列所附閱覽規定,充分了解其內容,保證遵守規定,如 有違反,願負相關法令責任。

申請人: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閱覽規定

一、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煙、大聲喧嘩。

(二)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 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

(四) 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 未經服務人員允許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未經申請核准,不得 擅自錄影(音)、攝影。

(六) 本臺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善維護,不得破壞,違反者,依法 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七)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服務人員保管。

二、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處所。

(二)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做其他記號。

(三)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 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三、 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本臺得停止其應用及紀錄之,並依 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5)

(附件 3)

委 任 書

本人 因 不克為   案親至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閱覽、

抄錄、複製資料(卷宗),特委任 代為辦理。

姓名或名稱

委任人 受任人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職業

地址 電話

此致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委任人 印 受任人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序號 收發文字號

檔管單位填 寫)

可提供應用(可複選) 暫無法提供應用原因

(詳見背面並填註條文款項) 業務單位 是否陪同 複製

品 供

原件 供閱

提供 複製

全 部 提 供

頁數 不能提供頁碼

依 檔 案 十八條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四 十 六條

依行政 資訊公 開辦法 第五條

條文 款項其他

(6)

1 2 3 4 5 6 7 8 9 10

審核結果:如申請表之審核欄,同意提供應用00件,暫無法提供應用00件。

審核說明:

電話:

承辦人 單位主管

000君申請本臺檔案應用00件係屬貴管,請於00日內審畢擲還本臺秘書室。

此致

000

(本單一式三聯 甲聯隨文存檔 乙聯檔管人員存查 丙聯申請人存查)

序號 收發文字號

(檔管單位填 寫)

可提供應用(可複選) 暫無法提供應用原因

(詳見背面並填註條文款項)

複 製 品 供

原件 供閱 提供

複製 全 部 提 供

頁數 不能提供頁碼

依 檔 案 法 第 十八條

依行政 程序法 第四十 六條

依行政 資訊公 開辦法 第五條

條 文 款項

其他 備註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一式三聯)

( 本

(附件 4)

(7)

1 2 3 4 5 6 7 8 9 10

應用服務時間及場所:中華民國OOO 年 OO 月 OOO 日(星期 O) O 午 OO 時於本臺閱覽室 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一、 檔案應用者,請持本審核通知書並備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或護照),至本臺閱 覽室

(地址:臺北市徐州路48-1 號 2 樓)應用檔案,並請於行前三日前與承辦人聯絡,以資準 備。

服務電話:(02)33437963

二、不服本臺審核決定者,得自本審核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行政院提起訴 願。

三、應用收費標準:依後附「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

複製費用▁ 元、郵資▁元及手續費50 元,共計新台幣▁ 元。請於 0 年 0 月 0 日前以現金袋 或郵政匯票送交本臺。

地址:臺北市徐州路48-1 號 2 樓(檔案管理單位)

(本單一式三聯 甲聯隨文存檔 乙聯檔管人員存查 丙聯申請人存查)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結果通知表(一式三聯)

( 本

(附件 5)

(8)

編號

日期 到訪 時間 離開

時間

出生年

月 日 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

目的(可複選)

通 訊 處 、電 話

應用

檔案 電腦

查詢 其他

(請敘 明)

1 Tel:

2 Tel:

3 Tel:

4 Tel:

5 Tel:

6 Tel:

7 Tel:

8 Tel:

9 Tel:

10 Tel: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檔案應用閱覽室使用登記簿

( 附件 6)

(9)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簽收 單

申 請 人:    

申請書編號: 共 頁 承 辦 人:

約定應用日期: 年 月 日 應用時間:起 時 分

迄 時 分

檔號/收發文字

案由/案名 應用方式 還卷註記 頁數 續閱日期

1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2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3 □閱覽

□抄錄□複製

□閱畢

□續閱 4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5 □閱覽

□抄錄□複製

□閱畢

□續閱 6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7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8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9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10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畢

□續閱

申請人確認借調檔案內容、頁數及件數無誤簽收:     

檔管人員點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註: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管理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九○)檔秘字第○○○二○五四 之七號令發布

檔案管理局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檔應字第○九三○○○四六五 八一號令修正

共二聯(第一聯本臺秘書室備查、第二聯申請人收執)

(附件 7)

(附件 8)

(10)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 三 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

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 四 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 五 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表

檔案外觀

型式 複製方式 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

計價) 備  註

閱覽、抄

每二小時

二十元 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紙張 影 印 機 黑 白複印

B4 (含)尺

寸以下 每張二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 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A3 尺寸 每張三元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檔者為 限。

複 製 品 郵

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 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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