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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急難濟助辦法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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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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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急難濟助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制訂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修訂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修訂

一、目的

  體奉 恩主公濟世助人之聖德,行天宮關懷社會弱勢家庭或個人因突逢變故致使 生活、就學、醫療

等陷入困境,爰訂本辦法,給予即時幫助,助其度過急難。

二、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三、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 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四、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 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 時向主辦單位提

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 金』者不得重複申

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 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

拐杖、助行器、便盆

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 以核給。

(2)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

及檢附相關證明

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 1 項或第 2 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 各項目之程序進

行申請。

五、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 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 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 得超過新台幣

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 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 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

(3)

交,並須負責寄 回支領憑證。

七、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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