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暨四等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暨四等考試
各組別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憲法關於基本人權內涵、限制基本權之程序、及界限、憲 法基本原則及與業務相關之國家組織法部分。
二、結合憲法理論與實務,並從具體案例建立二者之間法學的 關連,奠定未來業務處理所須具備之基礎憲法知識。
三、綜合分析憲法中之人權保障之內涵並嚴守憲法對人權限制 所要求之分際。
四、將憲法規定與觀念運用於相關業務處理之能力。
五、憲法基本法理之分析能力。
六、了解法的概念、法律之淵源、法律的類別、法律的制定、公布、
修正與廢止、法律的效力、法律的適用、法律的解釋、我國司 法組織架構、司法制度、司法救濟程序等。
七、了解民法、刑法、財經相關法律、勞動與社會法及性別相關法 律等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八、了解現階段兩岸關係法律及政策。
命 題 大 綱
中華民國憲法
一、憲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二、憲法本文之內容
(一) 總綱
(二) 人民之權利義務 (三) 總統
(四) 行政 (五) 立法 (六) 司法 (七) 考試 (八) 監察
(九)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十) 地方制度
(十一)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十二) 基本國策
(十三)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三、憲法增修條文
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監察法
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國家賠償法 十二、地方制度法 十三、公民投票法
法學緒論
十四、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十五、法律的繼受與台灣法律的發展
十六、法律的效力與制定、修正、廢止(含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地方制度法)
十七、法律的適用(以法律解釋方法為主)
十八、公法(憲法及行政法,包括法治國基本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權力運用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十九、民法(總則、債、物權、親屬與繼承等五編之原則及重要規定)
二十、刑法總則、刑法分則(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關之部分)
二十一、財經相關法律(著作權法、公司法及消費者保護法)
二十二、勞動與社會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
二十三、性別相關法律(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兩岸關係
二十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二十五、我國現階段大陸政策
二十六、現階段大陸對臺政策(含涉台人士及組織)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 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