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導師遴聘作業實施要點
104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7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教師勞逸平均,教育資源平均分配,行政工作順利,遴選作業合理,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暨新莊國中(以下簡稱本校)聘約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之正式教師,除兼任行政(含協助)及指定社團帶隊老師及明文規定不得兼任導師
(如專兼輔老師)外,均有擔任導師之責。
第三條 導師遴聘優先順序:
一、擔任導師及行政未達可休息年限者。
二、自願擔任導師職務者。
三、新進本校之正式教師。
四、積分較低之教師。
五、積分相同時則依年資(資淺者優先)、年齡(年齡輕者優先)。
第四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導師遴聘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同意後,緩任導師一年
。
一、在本校連續擔任行政(編制內 2 年或非編制 3 年)或導師及音樂社團帶團老師三年者,
得優先免兼導師一年。
二、患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者,得緩任一年。(須提出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 證明,如涉違法,應自負法律責任。)
三、女性教師,已懷孕有醫院證明者。
四、家庭確有重大變故,致精神、體力不堪負荷者。
五、其他如有特殊情形,不適任導師職務者,得經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同意,得緩任一 年。
第五條 有第四條所列任一條件,但因導師人數不足,於第四條第一款中,以積分最低者遴選擔任 導師職務。
第六條 有符合第四條第二至五款者,欲申請緩任導師之本校教師,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每年五 月底前,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學務處彙整之。
第七條 班級導師請假,其導師之職務代理人由學務處由班級代理導師輪值表依序排定代導師,執 行導師職務,導師請假,需依相關規定支付代理導師之導師費。
第八條 積分核算方式:(以學年為單位)
以實際教學年資計算(含校外年資及服兵役之留職停薪),超過一學期以一年計,一學期以 一半積分計,不足一學期則不予採計,在學期中若因校務或個人需求(須經校長同意)而做 職務調整,則以最高積分加分計算。
一、基本分數:
(一)專任老師:一分。
(二)導師、協助行政(非編制)、指定社團帶隊老師、兼輔老師:三分。
(三)兼任行政(主任、組長、編制副組長)、專輔老師:四分。
二、加分部分:(兼職部分之加分種類只能採記 1 項,均為一分且不得重複。)
(一)可輪休一年又自願擔任導師工作者(需帶完完整一屆 3 年且只限第一年加分)。
(二)班級中有身心障礙學生(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及轉銜生,每一年積 分加一分。
(三)一學年中擔任代導師滿 3 個月以上。
(四)技藝班隨班輔導老師。(兼職)
(五)教師會理事長。(兼職)
(六)兼任其他非行政職務。
第九條 學務處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公佈全校教師之積分表,並成立「導師遴聘委員會」,
統籌導師遴選事宜。
第十條 導師遴聘委員會成員:除學務主任擔任主席之外,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訓育 組長、生教組長、教學組長、教師會理事長、各年級級導師 3 人,國文、英語、數學、自 然與生活科技、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教學研究會召集人 8 人,
合計共 19 人。
第十一條 學年中途班級因特殊情形須更換導師時,其職位由學務處尋覓自願擔任者,若無,則由 該班科任教師(未排入輪休者優先)中積分低者依序遞補之。(遞補之教師帶完該班結束 後,給予積分加 1 分之優待)。
第十二條 暫不適任導師職務或學年中途被替換導師職務者,經導師遴聘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其考 績得列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之參考。
第十三條 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