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Q&A
Q1、何謂預售屋及成屋?
A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
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 為交易標的之物。
Q2、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何時實施?本次修正重點有那些?
A2、一、實施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公告之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為讓 企業經營者有所遵循,便利其調整因應,爰給予 6 個月之 準備期,明定自 99 年 5 月 1 日生效,亦即自生效日以後建 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使用修正後之版本。
二、主要修正重點有下列四點:
(一)為使消費者於簽約前充分瞭解契約內容,明定賣方(建商)
應給予買方之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 5 日。
(二)為促進預售屋交易價格公開化、透明化,便利消費者選購 預售屋時之參考比較,除應分別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及 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售價外,並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 記總面積之比例。
(三)為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將現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 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
(四)買方延遲付款之遲延利息,由現行之「萬分之五單利計 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Q3、增訂契約審閱期之目的何在 A3、契約審閱期之目的
一、為使消費者有足夠的時間詳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並審 慎評估後決定是否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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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免消費者一時衝動購屋。
三、具有沉澱激情及冷靜思考的功能。
Q4、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面積及售價之目的?
A4、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售價採取分開計列,主要 目的是為資訊公開透明化,讓消費者了解購買各部分的坪數及 價格,進一步了解計價方式是否合理,增加消費者與業者的議 價及選擇空間,並防止建商「灌虛坪」情事發生。
Q5、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單價,是否應由政府明訂統一規 則?
A5、預售屋買賣價格,除受市場供給面及需求面影響外,並因個案所 處區位、功能及建築物造價成本不同,售價亦有不同。故其價 格宜回歸市場機制,視個案情形而定,不宜亦無法由政府明訂 定價之統一規則。
Q6、如果建商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採「均一價」,政府如 何處理?
A6、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因建造成本、使用功能、地區性及 民眾觀感而有不同,三者應有價差。若採均一價,不甚合理。
至於建商若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採均一價,本部將 督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查核,並視實際需要公布查 核結果。
Q7、房屋面積誤差之找補新制與舊制有何異同?A7、
新制 舊制
不 同 部 分
找 補 範 圍
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 賣方均應全部找補。
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 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 之 一 ) 買 賣 雙 方 互 不 找 補。
找 補 單 價
分 別 以 主 建 物 、 附 屬 建 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 面積所得之單價計算。
以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 除以房屋面積所得之平均 單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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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約 條 件
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 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 解除契約。
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 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不 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
買方得解除契約。
相同 部分
面積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 超過百分之二)
Q8、為何將房屋轉讓條件列為應記載事項?
A8、買方購買預售屋後如因故轉讓,賣方不論轉讓對象係配偶或直系 血親等均向買方收取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五至十不等之高額手續 費,甚不合理。爰增訂預售屋房屋轉讓條件,除配偶、直系血親 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最高不得超 過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
Q9、何處可取得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訊息?
A9、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訊息置放於內政部 ehouse 網站
(http://ehouse.land.moi.gov.tw)、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 網(http://www.land.moi.gov.tw),歡迎民眾下載使用。
Q10、主管機關如何監督業者?
A10、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調查及處罰: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建商與消費者簽訂之預售屋 買賣定型化契約認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應依消 保法第 33 條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 結果。如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依第 36 條應 命其限期改善;違反者,依第 58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拒絶調查之處罰:
倘建商拒絶、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之調查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Q11、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為何?
A11、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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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 17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 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無效。叧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Q12、消費者與建商發生消費爭議,如何申訴?
A12、當您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要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可 依下列方式循序辦理:
一、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 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二、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 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 最後的手段。
Q13、建商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是否與新制內容逐字逐句相 符?
A13、一、建商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應包括本部公告之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事項,且不得記載事項不應列入契約內容。
二、應記載事項,每條、點次之順序,得自由調整。只要文意 相同,未影響消費者權益即可,不須逐字逐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