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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居家長照機構設立流程
壹、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及「長期照顧服務 機構設立標準」辦理。
貳、設立類型及申請人資格如下表:
設立類型 申請人 機構負責人
個人設立 年滿20 歲,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同申請人
法人附設 該法人 法人之代表人
團體附設 代表人或管理人 同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
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 校長 同申請人
公立長照機構 代表人 同申請人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 條 第1 項所定長照機構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
法人 法人之代表人
參、業務負責人資格:
1、 長照機構應置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資格之業務負責人1 人,綜理
長照業務,且應為專任。
2、居家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具有 2 年以上 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2. 護理師或護士:
(1)護理師:具 2 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2)護士:具 4 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3.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 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 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具 三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4. 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 畢業,領有照顧 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四年 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5. 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具五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6.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 相關工作經驗。
壹、設立計畫書內容,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 條 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1、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戶籍與通訊地址、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
2、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設立類別、機構業務、服務區域、
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
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三 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3、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4、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壹、申請期程分為3 期,如下:
第1 期作業期程:
(1)收件時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31 日止
(2)審查及計畫書修正:111 年 4 月 1 日至 111 年 5 月 31 日止 第2 期作業期程:
(1)收件時間:111 年 6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2)審查及計畫書修正:111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9 月 30 日止 第3 期作業期程:
(1)收件時間:111 年 10 月 1 日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止
(2)審查及計畫書修正:111 年 12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貳、開放設立鄉鎮:
配合中央政策,本縣開放居家長照機構布建率低於60%之鄉鎮,包 含芬園鄉、伸港鄉、線西鄉、埔鹽鄉、溪湖鎮、芳苑鄉、大村鄉、
花壇鄉、埔心鄉、竹塘鄉、大城鄉、秀水鄉、永靖鄉、北斗鎮、埤 頭鄉、溪州鄉、田中鎮及和美鎮,總計18 鄉鎮。
參、設立流程:
1、 行政書面審查:請依下列順序排放文件,並 使用魚尾夾夾整齊,切勿裝訂成冊,郵 寄1 份至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彰
化市曉陽路1 號 5 樓),應備文件如下:
1. 公文
2. 封面(附件 1)
3.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附件 2)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負責人切結書正本(附件 3)
5. 機構負責人近6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6.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業務負責人切結書正本(附件 4)
7. 業務負責人近6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8. 業務負責人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含師級證書、畢 業證書、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及勞工保險投保資 料)。
9. 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1)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2) 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3) 決議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 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人員 簽到單、該法人主管單位之會議紀錄核備公 文。
1. 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 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主管機關同意其申 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2. 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 學校法第50 條規定,同意其申請設立居家式 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3. 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 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4. 設立計畫書(目錄詳如附件 5)。
5. 建築物使用類組別為 G-2 之相關證明文件。若該空間使用 類組不屬G2 類組,由本局會辦建設處該空間是否可符合免 變更使用執照,應備文件如下:
甲、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圖 乙、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
丙、若非自有土地或建築物,請檢附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 書
丁、建築物平面圖
戊、切結書,該表單請至彰化縣政府建設處網頁下載「便 民服務-申辦服務-使用管理科-各類場所申請案建物使 用切結書」,網址
https://economic.chcg.gov.tw/06service/s ervice01_con.asp?data_id=2851
1、 計畫書審查
1. 召開審查會:
(1)委員成員:2 名外聘委員及 1 名內聘委員 (2)單位出席人員:機構負責人及業務負責人
(3)簡報內容:機構負責人及業務負責人專業背景簡介、緣起 背景、設立地點資源概況、需求評估、案源開發的具 體策略、組織架構、人員招聘、照服員薪資福利制度、
品質管理(含申訴陳情及特殊個案處理機制等)、跨專
業團隊合作機制、未來願景等。
(4) 簡報方式:業務負責人簡報10-15 分鐘。採統問統答,
委員統一提問10 分鐘,單位統一回答 10 分鐘。
(5) 計分方式:
A. 平均分數達(含)80 分以上者,依委員意 見修正後通過。
B. 平均分數達(含)60-79 分者,依委員意 見修正後,需再進行修正後計畫書書 面審查。
C. 平均分數未達(含)59 分以上者,或 2 位 以上委員評分分數未達(含)59 分以上 者,審查不通過。
1. 審查會結果,以函文方式通知單位。
2. 審查結果如需依委員意見修正計畫書者,
請依公文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並郵寄 至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彰化市曉 陽路1 號 5 樓)。未依規定期限內(以 郵戳為憑)完成計畫書修正者,將予以 結案,並以新案重新受理申請。
3. 修正後計畫書需進行書面審查者,由委員 連續2 次計畫書書面審查,仍需修正者,
將予以結案,不再受理修正補件。
4. 審查會結束後,若更換業務負責人,則重 新召開審查會,由業務負責人進行簡報。
1、 辦公室場勘:辦公室應備有可上鎖的個案紀 錄櫃、辦公桌椅、辦公設備(如電腦、
事務機等)及會議室。
2、 辦理辦公室契約公證:完成辦公室場勘後,
房屋所有權若非申請人所有,其租賃契 約或使用同意書需經法院公證,契約或 使用期間至少3 年。
3、尚未取得設立許可證書之前,更換機構負責 人或設立名稱,則視同新申請案件,重 新進行行政書面審查及召開審查會。
4、函發設立許可證書
5、 完成立案招牌:於立案地點,以明顯字體標 示機構名稱、立案字號等。
6、 辦理特約:取得設立許可後,需於1 個月內 送件申請為本縣特約服務單位。
附件1
彰化縣居家長照機構設立計畫書
設立名稱:
機構負責人:
業務負責人:
附件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
申請事由 □籌設許可 □設立許可
□遷移(註 1)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機構類型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住宿式 □綜合式(□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
機構名稱(註 2) 負責人(註 3)
機構性質 □公立(註 4)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註 5)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註 5)
□個人設立□財團法人附設□社團法人附設□團體附設□私立學校設立
機構設立 地點(或地號)
電話 ( )
傳真 ( )
電子郵件
申 請 人
屬性 □政府機關:
□法人:
□商號:
統一編號
(個人設立者 免填)
□團體:
□個人
□私立學校:
姓名(註
6)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最近半年相片貼處
(註 7)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內 容
服務類型 服務項目
□居家式
□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家事服務
其他
(註 9)
□輔具服務(註 10)
□餐飲及營養服務
□緊急救援服務
□醫事照護服務
服務區域
(註 8)
□社區式
□日間照顧 □失能者服務 人 □失智者服務 人
□失能、失智混合服務 人
□家庭托顧__ 人
□小規模多機能
□失能者服務 人 □失智者服務 人
□失能、失智混合服務 人
□臨時住宿 床
□團體家屋 單元 人
□機構住
宿式
□全日型服務
合計 床
□一般失能者 床 □具行動能力之失智症者 床
□管路、造廔口、植物人、長期臥床(含重癱)者 床
□呼吸器依賴者 床
□夜間住宿服 務
合計 床
□一般失能者 床 □具行動能力之失智症者 床
□管路、造廔口、植物人、長期臥床(含重癱)者 床
□呼吸器依賴者 床 服務對象是否包括以下對象:
1. 心智障礙者 □是 □否 2. 慢性精神障礙者 □是 □否
3. 未滿 45 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是 □否
備註
申請人姓名: 簽名及蓋章:
註1:僅適用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地址變更),且 不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者。
註2: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名稱訂定原則如下:
1 以自然人為申請人者,其名稱為:(○○縣/市)+私立+○○+居家長照機構/社區長照 機構/住宿長照機構/綜合長照機構。
2 以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者,其名稱為:法人或團體名稱+(附設)+(○○縣/市)+私立 +○○居家長照機構/社區長照機構/住宿長照機構/綜合長照機構。
(註:若法人或團體設立一個以上同類型之長照機構,須加註特取名稱。)
3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政府機關/構(例如:本部醫院、公立醫院、公立學校 等)為申請人者,其名稱為:政府機關/構名稱+(附設)+ 居家長照機構/社區長照 機構/住宿長照機構/綜合長照機構。
4 以私立學校之校長為申請人者,其名稱為:私立學校名稱+(附設)+(○○縣/市)+私 立+○○+居家長照機構/社區長照機構/綜合長照機構。
註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如下:
1 公立機構、個人設立、團體附設:申請人。
2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附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附設、財團法人附設、社團法人附設:
法人之代表人。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註4:公立長照機構,指由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設立之長照機構。
註5: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 之綜合式服務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長照機構,其申請人為長期 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所稱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註6;以政府機關、(公)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者,請填該政府機關、(公)法人或團體 之代表人。
註7:適用申請家庭托顧服務者。
註8:服務內容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型勾選,說明如下:
1 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勾選服務方式-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及其服務項目與 規模。
2 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勾選服務方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及其服務項目與 規模。
3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勾選服務方式-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及其服 務項目與規模。
4 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勾選 2 種以上服務方式,及其服務項目與規模。
註9:其他服務亦須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規定。
註10:輔具服務指協助長照需要者輔具諮詢、取得、使用訓練等服務。
註11: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所附文件、資料繳驗其正本。
註12:主管機關就本申請書內容,得依實際作業需要,自行調整運用。
附件 3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負責人切結書
茲為辦理 ○○○居家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事宜,本人 確實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各款規定 不得擔任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負責人之情形;如有不實,本人願
負一切責任。
此致
彰化縣衛生局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主管機關就本切結書內容,得依實際作業需要,自行調整運用。
切結書填寫應行注意事項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擔任長照機構負責人,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之刑確定。
(3)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4)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6) 曾任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解 任。
2. 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附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 正常運作之虞者,主管機關依其他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其解任。
二、依刑法第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依刑法第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 下罰金。
敬老8 91.
5.1 5 40, 000 張
附件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業務負責人切結書
茲為擔任 ○○居家長照機構 業務負責人一職,本人
確實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 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不得 擔任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業務負責人之情形;如有不實,本人願
負一切責任。
此致
彰化縣衛生局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主管機關就本切結書內容,得依實際作業需要,自行調整運用。
切結書填寫應行注意事項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
(1) 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 定。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以上之 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3) 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4 條所定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長 照服務使用者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權益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4) 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重大,經查證屬實。
二、依刑法第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依刑法第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 以下罰金。
敬老8 91.
5.1 5 40, 000 張
附件5
目錄
一、基本資料 二、當地資源概況 三、需求評估 四、設立類別 五、機構業務 六、服務區域 七、服務項目 八、服務品質管理 九、經費需求
十、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 十一、收費基準
十二、服務契約
十三、預定營運日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十四、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十五、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5 一、
基本資料
(一 )
長照機構名稱
(二 )
地址
(三 )
負責人姓名
(四 )
電話
(五 )
戶籍地址
(六 )
通訊地址
(七 )
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正面)
(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