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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本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之主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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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及申請受指派來臺之外國人從事履約工作 之其他應備文件簡化項目

應檢附文件類型 申請案件類型 免附情形說明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申報書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

1.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 性工作。

2.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本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之主管工作。

當年 9 月 1 日至次 年 5 月 31 日之申 請 案 件 , 得 予 免 附。

機 關 或 團 體 及 其 作 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 性工作。

當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之申請案 件,得予免附。

扣繳憑單 1.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本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

2. 雇主申請聘僱第 2 位以上外 國人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之主管工作。

得予免附。

審查費收據正本 1.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本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款規定之工作。

2. 雇主申請受指派來臺之外國 人從事本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 定之履約工作。

於 填 寫 或 登 錄 繳 費收據資料後,得 予免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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