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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不服,遂向本局聲明異議請求 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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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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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異議案件審定書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貿聲字第1092250078號

異議人: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地 址:嘉義市東區金○街 7○-1 號 4 號 代表人:呂○訓

異議人因違反貿易法事件,不服本局民國(下同) 109 年 5 月 28 日貿服字第 1090102744 號函處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 鍰之處分,提起聲明異議。經本局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第 252 次會議(109 年 7 月 29 日)審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緣異議人於 109 年 4 月 16 日以第 BC/09/078/R0292 號國 貨出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下稱小港分關) 報運出口 SOTI 綠茶等貨品 1 批(計 3 項)至波蘭,經小港分關 查驗結果,第 1 項至第 3 項貨品內外包裝均未標示 Made in Taiwan,僅標示國外廠址「Manufacturer:SOTI Natural Ltd.

ul. Pulawska 257/160, Warsaw, Poland.」,涉產地標示不實,

爰就違反貿易法部分移請本局核處。

案經本局 109 年 4 月 16 日函請異議人檢證說明,其於 109 年 5 月 7 日函復略以,前揭貨品係國外客戶品牌,外箱和貨品 標籤均由客戶設計,必需符合客戶需求及當地國法規,又因其 負責人及承辦人員於 106 年 6 月有異動情事,未知貨品出口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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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 Made in Taiwan 等語。惟查本件貨品經小港分關判定為 國貨,前揭標示國外廠址「Manufacturer:SOTI Natural Ltd.

ul. Pulawska 257/160, Warsaw, Poland.」,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處以 6 萬元罰鍰之處分。異議人不服,遂向本局聲明異議請求 撤銷原處分。

理 由

一、 按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 不實之行為,為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出進口人有第 17 條各款所定禁止 行為之一者,本局得予以警告、處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 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 出入貨品。另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輸 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 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合先 敘明。

二、 本件異議理由略謂:異議人經此次退關、修正改善、再 出口報關等作業,雖耗費許多資金與時間,惟已藉此機 會習取教訓,深切體會貿易法規之要義與精神。本件已 經再次檢驗及通關,且後續新品生產時,國外客戶已同 意配合我國法規標示產地,未來將不致再犯。又因係初 犯,爰請改採警告處分或撤銷原處分。

三、 案經開會審議,異議人之代表人到場說明,除執前詞外,

並未提列新事證。查異議人既為以進出口為常業之廠 商,對於前揭出口標的及相關法規,本應負相當之注意 義務。本件貨品經小港分關判定為國貨,惟第 1 項至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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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貨品內外包裝均未標示 Made in Taiwan,僅標示國外 廠址「Manufacturer:SOTI Natural Ltd. ul. Pulawska 257/160, Warsaw, Poland.」,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出進口人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行為之規定。異議人所 稱已藉此機會習取教訓,國外客戶已同意配合我國法規 標示產地且未來將不致再犯等節,尚難解其於本件之違 法責任。本局以其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出進口人不 得有產地標示不實行為之規定,依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 第 6 款規定,並依據本局 109 年 2 月 18 日貿服字第 1090150316 號令修正之「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 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項次二所定標準,裁處 6 萬元 罰鍰之處分,要屬有據,核無違誤。

四、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爰依貿易處分案件聲 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局長 江 文 若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8 月 1 3 日

如不服本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訴願書、

原處分書、本審定書等資料影本,經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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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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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Made in Japan”,本國產品不可標 示”Made in Japan”。國外客戶要求不標 示“Made in Taiwan”,顯然與貨品輸出 管理辦法不符,因此不行。至於國外客 戶要求標示國外產製,如“Made in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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