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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學的研究課題,在做歷史解釋時
,往往牽涉到跨學科的科技整合問題。而 戰後臺灣史更涉及近代民主憲政、國際條 約、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更具科際整合 的特色。因此,在解讀戰後臺灣史涉及的 法規制度、條約時,必須注意文脈的理解
、前後文的對照,解釋時還必須注意是否 合乎學理,才可減少誤讀。
以舊金山和約(當時稱金山和約)為 例,是國際法上盟國結束與日本戰爭的條 約,也關係日本原本領土及占領地的處分
。過去臺灣的歷史教育往往強調「開羅宣 言」和「波茨坦宣言」是決定臺灣地位歸 屬的關鍵文書,近年來更有人直接主張這 兩份文書是國際承認的條約。問題是,如 果是正式的條約,不僅當事國須簽署、批 准,以美國為例,也必須經過國會通過。
而這兩份文書沒有經過美國國會通過。
一般而言,有關舊金山和約對臺灣地 位的影響主要有兩個不同解釋。其中與臺 灣關係最直接的是第二條的乙項:「日本 茲放棄其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
、權利名義與要求」。由於只規定日本放 棄,沒有規定放棄給何國,因而成為臺灣 地位未定論的重要根據。至於反對者則認 為,由於當時有中國代表的爭議,導致沒 有中國代表出席,才做如此規定。
純就條約內容來看,第二條的甲項是 規定日本放棄高麗,內容與臺灣類似,為 何沒有高麗地位未定論的問題。這個問題 對照第二十一條規定,就更為清楚。雖然 中國沒有代表,在此條中仍然規定「雖有
紙上文史教學營
戰後臺灣史料應用及其基本問題
主持/薛化元(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
本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國仍得享有第 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二項所規定之利益;
韓國亦得享有本約第二條,第四條,第九 條及第十二條所規定之利益。」換言之,
明白規定韓國繼受高麗的主權,中國則沒 有取得臺灣。
換言之,根據第二條和第二十一條的 規定,舊金山和約是刻意規定讓日本放棄 臺灣,而不敘明讓與的對象。
也 許 有 人 會 認 為 舊 金 山 和 約 沒 規 定
,次年的臺北和約規定臺灣歸屬中華民國 即可。但是臺北和約的第二條就是根據舊 金山和約的第二條內容,除非日本不準 備遵守舊金山和約,否則既然在舊金山和 約放棄臺灣,就失去再處分臺灣的權力。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後段還限制日本和 其他國家簽約的範圍,明白規定:「倘日 本與任何國家成立媾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 求之協議,而於各該協議中給予該國以較 本約規定為大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 本約之締約國同等享受。」換言之,日本 不可以在舊金山和約之後,給予任何國家 舊金山和約規定以外的利益,這也排除讓 與臺灣的可能。
最後,條約內容的意義,也可以透過 批准時國會(立法院)的會議紀錄,有更 清楚的了解。無論是外交部向立法院的報 告或日本國會的會議紀錄,都排除在臺北 和約明文將臺灣讓與中華民國的可能。就 此而言,將史料放在當時的歷史時空脈絡 下理解,會比對純粹單一條文的理解,更 為重要。條約如此,法規、制度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