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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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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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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4

承辦人:許惠婷

電話:02-23979298#55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109D001463_1_051154508530001.pdf)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 學2週,有關各級機關(構)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 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 理。

說明:

一、依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前開函說明略以,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 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 學,並規定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 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 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三、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年2月11日至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

檔  號:

保存年限:

7

1090025934

■■■■■■

1O_人事處 ■■■■■■■收文:109/02/05

■■■■■■■

有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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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 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處分。

四、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 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 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期盼全體公務同仁 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 調查委員會,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 規劃處、給與福利處、人事室(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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