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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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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 招生簡章

地 址: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招生諮詢專線:(089)517332、517334、517335 招生專區網址:https://enrl.nttu.edu.tw/

網路報名系統:https://enro.nttu.edu.tw/

【 報 名 日 期 】 : 1 0 8 年 6 月 5 日 至 8 月 1 2 日

※本簡章可至本校招生專區免費下載列印,考生毋須購買簡章即可直接報名。

(2)

國立臺東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簡章 重要日程表

日 期 星期 項 目 備 註

即日起 簡章上網公告(免費下載)

06月05日

| 08月12日

| 一

網路報名、繳交報名費

考生郵寄報名表及審查資料

以郵戳為憑

08月21日 三 放榜、寄發成績單 開始接受成績複查

08月27日 二 成績複查截止

以郵戳為憑

08月27日

│ 08月30日

│ 五

錄取生(含正、備取生)辦理網路報到 正取生繳交報到資料

08月30日 五 備取生遞補公告 108學年度第1學期

開學註冊日 備取生遞補截止

◎簡章取得方式:網路下載,請至本校首頁/招生專區免費下載。

招生專區網址:https://enrl.nttu.edu.tw/

網路報名系統:https://enro.nttu.edu.tw/

◎報名表及審查資料送件方式

1.郵 寄:95092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 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收 2.親自遞送:

【地 點】校本部(知本校區)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行政服務大樓2樓)

【收件時間】報名期限內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除外) 早上8:30~12:00、下午1:30~5:00

(3)

目 錄

壹、修業年限 ... 3

貳、報名資格 ... 3

參、上課時間 ... 4

肆、報名 ... 4

伍、招生系別、招生名額及考試內容 ... 7

陸、錄取原則及成績核算 ... 9

柒、放榜 ... 9

捌、成績複查 ... 9

玖、報到 ... 10

拾、其他 ... 10

【附件一】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 12

【附件二】退費申請書 ... 13

【附件三】成績複查申請表 ... 14

【附件四】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15

【附錄一】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程序 ... 16

【附錄二】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規定 ... 18

【附錄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20

【附錄四】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26

【附錄五】國立臺東大學校本部(知本校區)位置簡圖 ... 29

(4)

國立臺東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簡章

壹、修業年限

各學年度入學生修業年限之規定,悉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 定辦理。

貳、報名資格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附錄三】。

二、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 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並經教育部核准,且須經由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辦 理聯合招生。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 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其就學期間應遵行事項及 畢業後升學方式,改依新身分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5條規定,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 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 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 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四、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0條規定,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 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 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 課程者,不在此限。

五、持國外學歷(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報考者,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須填具本簡章所附之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附件 一】,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查驗、查證及認定。若於報考或錄取後發現學歷 不符本校規定者,本校將取消其報名或錄取資格。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及中文譯本各乙份。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包括國外學歷修業 之起訖期間)。

(三)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國紀錄一份(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四)持外國學歷證件考生,應於報到時繳交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 校畢業書正本、歴年成績證明正本、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5)

(外國人及僑民免附)各一份,以供查驗。

※錄取報到時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附錄四】規定,繳驗(交)相關 文件。

六、考生報考資格(含學歷(力)之認定),以網路上輸入之資料為依據。若經查驗與網路 上輸入之資料不符或證件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本校將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 學籍,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如畢業後始查覺 者,本校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參、上課時間

一、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夜間為原則,並得於週六、週日排課。必要時得於暑假上課。

二、上課地點:臺東大學產學創新園區【臺東校區】(臺東市中華路一段684號)。

肆、報名

一、報名時間

(一)網路報名時間:108年6月5日上午9時起至108年8月12日下午4時止。

(二)資料郵寄時間:108年6月5日起至108年8月12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 理)。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以網路報名(其他方式概不受理),將報名表及應繳資料裝入信封內,並 以專用信封封面【報名系統列印】貼於信封袋上(每一封袋僅限一人報名),

並以郵寄或親送方式於108年8月12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95092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收。

(二)必繳資料如下:

1.報名表(網路報名後列印簽名)。

2.學位畢業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件正本 ※驗證後寄還。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請繳交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附件一】及相關學歷 驗證資料)。

3.具原住民身分者,須檢附近3個月內核發之印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

字樣之戶籍謄本之正本。

4.規定之指定繳交文件(請參閱分則)。

(三)未於規定時間內上網填寫並寄交報名表及應繳各項資料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手續,恕不受理。

(四)考生於報名系統所填寫的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務必以聯絡得到本人為準,若 因填寫不實導致本校聯絡不上或收不到錄取報到等通知信件,其後果由考生 自行負責。

(五)本報名收件及資格審查結果均由報名系統發出Mail通知,請務必自行查閱郵

(6)

件。

(六)考生於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別及身分別。

(七)考生所繳交之各式文件資料,由本校留存備查,錄取與否概不退還,考生如 有需要請自存影本。

(八)經由本校招生報名系統完成報名作業並寄送審查資料後,即同意本校將相關 資料及成績作為招生考試各項試務、辦理新生報到及入學學籍資料建置使 用,其餘皆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三、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新臺幣600元。

(二)報名繳費時間:自108年6月5日上午9時起至108年8月12日下午4時前。

1.請上報名系統登錄報名產生繳費帳號,並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ATM)轉帳 或至各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2.報名期間除起迄當日另有規定外,其餘日期「ATM轉帳系統」及「網路報 名系統」每日均24小時開放。

3.請預留網路報名所需時間,於網路報名時間截止前完成網路報名,若未上 網填寫報名表或填寫不完整導致系統無法辨別者,即使已繳費也視同未完 成報名手續。

四、報名費減免

(一)凡報考本考試招生之低收入戶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 60%,須於報名時繳交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有效期限內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

(二)證明書影本仍須與報名資料一併寄出(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再受理減免申 請)。

五、報名費退費

(一)已完成報名繳費而因報考資格不符、重複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或放棄 報考者,請於108年8月14日前(郵戳為憑)提出申請。

(二)填具「退費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本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影本。

(三)請將退費申請書先行傳真至本校(089-517336),並以電話通知收件(089- 517332),以「限時掛號」郵寄至:95092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國立臺 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收,俾便辦理報名費退費事宜。

(7)

六、網路報名系統作業方式,請參閱【附錄一】:

七、繳費方式

持繳費帳號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至銀行轉帳。

繳費完成後約2小時,可回到本頁面「查詢繳費狀 態」,以確認是否繳款成功。

若已繳費但查詢結果始終是「尚未繳款」,請電洽綜 合業務組:(089)517332、517334、517335。

1.若以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銀行轉帳,

銀行代碼為 006,帳號即為您所索取之 繳費帳號。

2.若至銀行臨櫃繳款,帳號之戶名為:國立 臺東大學;銀行別:合作金庫東臺東分 行(0065492)。帳號為您所索取之繳費帳 號。

進入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本校首頁→招生專區→「招生報名系統」

以身分證號登入系統。

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同意後,

填入姓名、連絡電話。

進入「資料填寫」,填寫基本資料及相片 上傳。自行列印報名表及專用信封封面,

並「索取繳費帳號」繳費。具有低收入戶 身份者,請勾選「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身份享報名費減免優待。

報名表連同應繳資料,於簡章指定之截止 日前以郵寄或親送,逾期視同報名未完 成。

※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https://enro.nttu.edu.tw/

首次登入須註冊帳號密碼及電子郵 件信箱。

若不同意,系統將離開報名程序。

1.報名表列印後,請務必在「考生 簽名欄」親筆簽名。

2.請參考以下繳費方式說明。

※報名未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

信封袋(箱)外貼上報名「專用信 封封面」【報名系統列印】。

(8)

伍、招生系別、招生名額及考試內容

班 別 資訊管理學系產業管理與數位行銷進修學士班

招 生 名 額 60 名

報 名 資 格

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2)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附錄三】。

2.持國外學歷者須填寫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附件一】。

指定繳交文件 及 說 明

1.報名表【從報名系統列印後須親筆簽名】。

2.學位畢業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件正本 ※驗證後寄還。

3.備審資料(均以影本繳交,報考後恕不退回) (1)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

(2)自傳成長歷程、興趣、專長、得獎證明、證照等。

考 試 方 式 書面審查 100%

1.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50%)。

2. 自 傳成 長歷 程、 興趣 、 專長 、得 獎 證明、 證 照等 。 (50%)。

同分參酌比序 1.自傳成長歷程、興趣、專長、得獎證明、證照等。

2.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

洽 詢 電 話 (089)517636 學系網址

https://isms.nttu.edu.tw/

學 系 特 色

本校資訊管理學系產業管理與數位行銷進修學士班招收產業界具高 中職歷之在職人員,提供獲得產業管理及數位行銷專長與學士學位 之 進修 管 道 。 課 程設 計 以整 合 經 營 管 理知 能 與數 位 行 銷 技 術為 核 心,並配合東部地區產業特色,以實務導向,培育具備產業整合應 用專長的人才。主要特色如下:

一、實務導向的基礎學科,建立產業管理與數位行銷基礎能力,包 括:商用數學、會計學、統計學、經濟學、計算機概論、資訊 管理導論、及企業資料通訊等。

二、配合產業行銷管理及數位行銷科技發展趨勢更新的專業課程,

有效連結未來就業職能,包括:產業管理、行銷管理、顧客關 係管理、品牌管理、網路行銷、整合行銷、創新與創業管理、

數 位 行 銷 科 技 、 多 媒 體 設 計 與 應 用 、 數 位 內 容 與 互 動 網 頁 設 計、商業智慧與資料探採等。

三、配合國際走向及台灣東部發展樂活產業、追求永續發展與智慧 城市最有利之條件,提供優質完善的實驗室、創客空間、獎助 學 金 及 學 習 推 力 機 制 , 歷 屆 畢 業 生 無 論 在 專 題 創 作 、 產 學 合 作、就業方面或研究所深造皆有優異的表現。

備 註

1.上課地點:臺東大學產學創新園區(臺東校區)(臺東市中華路一段 684 號)

2.請於報名時,報名表與書面資料一併寄送,未於期限內寄送者以零分 計算。

(9)

班 別

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產業經營進修學士班

招 生 名 額

45 名

報 名 資 格

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2)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附錄三】。

2.持國外學歷者須填寫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附件一】。

指定繳交文件 及 說 明

1.報名表【從報名系統列印後須親筆簽名】。

2.學位畢業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件正本 ※驗證後寄還。

3.備審資料(均以影本繳交,報考後恕不退回):

(1)已修畢學期成績單影本。

(2)考生簡歷、自傳(1500 字以內,說明成長歷程、興趣、專長、與 報考本系動機等)。

(3)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影本(如社團參與、外語能力檢定證明、各 種競試證明、公益服務證明、特殊優良事蹟等)。

考 試 方 式 書面審查 100%

1.已修畢學期成績單影本 (40%)。

2.考生簡歷、自傳(40%)。

3.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影本(20%)。

同分參酌比序

1.已修畢學期成績。

2.考生簡歷、自傳。

3.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洽 詢 電 話 (089)517831 學系網址

https://soc.nttu.edu.tw/

學 系 特 色

本學士班以臺東地方產業發展所需為教育核心,概括「休閒產 業經營」與「微型創業」二大主軸。課程規劃依台東特有環境為基 礎 ,著 重 問 題 解 決的 導 向與 實 務 需 求 ,融 入 「經 營 管 理 」 與「 服 務」的概念,致力於理論與實務的結合,透過課堂中的專業論述與 校外業界參訪,強化專業知能與就業競爭力。師資團隊包括文化資 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專任師資,以及多元業界師資所組成,結合學理 與 實務 學 習 的 需 求 。 透 過學 理 與 實 務 的連 結 ,構 築 產 學 合 作的 典 範,實踐教學與研發的連結,培育具豐厚人文素養的台東產業經營 人才。

依據上述人才培育願景,本學士班主要教育目標為:

一、培育具備高度人文素養的產業創新人才。

二、培育深耕台東的創業家。

三、培育深具社會責任的現代公民。

備 註

1.上課地點:臺東大學產學創新園區(臺東校區)(臺東市中華路一段 684 號)

2.請於報名時,報名表與書面資料一併寄送,未於期限內寄送者以零分 計算。

(10)

陸、錄取原則及成績核算

一、招生考試最低錄取標準應於放榜前由招生委員會決定,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 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依成績高低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 生。

二、各學系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且經同分參酌後,成績 仍相同者,得增額錄取之。備取生最後一名二人以上同分時,比照正取生之規定 處理。

三、各學系所列招生名額係該系所錄取名額之上限;考生考試總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 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但 未達各系所規定之特定錄取標準者,亦不錄取。

四、原住民考生按其原始總分加分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各類特殊身份考生均不予特 別優待。

柒、放榜

一、錄取名單訂於108年8月21日(星期三)在本校首頁( https://www.nttu.edu.tw)及招生專 區公告。

二、成績單及錄取通知單於放榜後以限時專送寄發;如考生於放榜後七日內(108年8月 27日前)未收到成績通知單,請向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查詢(聯絡電話:089- 517332、517334)。

三、考生於報名系統所填寫的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務必以聯絡得到本人為準,若因填 寫不實導致本校聯絡不上或收不到錄取報到等通知信件,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 責。

四、考生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交換事證明確者,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 籍,該生並應負法律責任。

五、錄取結果經成績複查後如有異動時,以網路公告為準。

捌、成績複查

一、考生若對成績有疑問,自放榜日起至108年8月27日(星期二)前受理成績複查申 請,先行傳真至本校(089-517336),並以電話通知收件(089-517332),再以 限時掛號郵件寄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 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 生委員會收。

二、檢附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三】及成績單影本。

三、複查費每項50元(限用郵政匯票,抬頭請註明「國立臺東大學」)。

四、應附貼足掛號郵資(28元)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乙只。

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複查,逾時或未附相關資料者概不受理。

六、複查成績以複查考試科目成績為限,不得申請調閱及影印相關成績資料,以口頭 查問方式複查成績者,概不予受理。

七、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以補錄取。

八、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將取消其錄取資格,考

(11)

生不得異議。

玖、報到

一、正、備取生報到時間:108年8月27日(星期二)至108年8月30日(星期五)止。

二、正、備取生請依「錄取通知」辦理網路報到及繳交報到資料(郵戳為憑),逾期未報 到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三、錄取生所繳交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不符報考資格、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 等情事,經舉證且查證屬實者,在錄取後未註冊前察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 冊入學後察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 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四、錄取生辦理報到後,若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附 件四】,並以限時掛號郵寄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國立臺東大學進修 學士班招生委員會」收。一經放棄,即不可以任何理由要求回復,考生於放棄前 請審慎考慮。

五、持國外學歷(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報考者,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須填具本簡章所附之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附件 一】,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查驗、查證及認定。若於報考或錄取後發現學 歷不符本校規定者,本校將取消其報名或錄取資格。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及中文譯本各乙份。

(二)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包括國外學歷修業 之起訖期間)。

(三)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國紀錄一份(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四) 持外國學歷證件考生,應於報到時繳交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 校畢業書正本、歴年成績證明正本、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外國人及僑民免附)各一份,以供查驗。

六、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教育部「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另繳交影本 1 份。

七、持香港或澳門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另繳交影本 1 份。

八、各班未報到缺額將於108年8月30日(星期五)公告,並依遞補順序上網公告遞補

(不另函通知),經公告遞補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最後遞補 期限至108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註冊日止。

拾、其他

一、錄取生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報到,如欲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另行提 出申請。

二、役男可憑應考證向役政機關辦理延期徵集入營(依據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內政部台 內役字第 1010830750 號令、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090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12)

辦理)。

三、考生對本校招生入學考試認為有重大瑕疵、招生簡章規定不明確或對招生試務有疑義 致損害其權益,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等事宜,得依據「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申訴 處理要點」,最遲於考試放榜後二十天內(108年9月9日以前),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 委員會提出,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逾期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概不受理。

四、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13)

【附件一】(以境外學歷報考者專用)

國立臺東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 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報 考 學 系

考 生 姓 名

(中文)

身分證字號

(英文)

護 照 證 號

通 訊 地 址

-

(請填寫郵遞區號)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行動)

E - m a i l

(肄)

業 學 校

國 別

校 名

(中文)

(英文) 畢肄業 □畢業

□肄業

地 址 累計

修業期間 滿 個月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文 件

一、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校畢業書正本 二、歴年成績證明正本

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正本

切 結 事 項

一、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且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二、本人取得學位之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三、本人保證於錄取報到時,繳交「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所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貴校報考資格,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或接受開除學籍之處分,絕無異議。

此 致

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14)

【附件二】

國立臺東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退費申請書

一、考生 報名 貴校108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因下列因 素,依簡章規定檢附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申請退費,敬請 核辦。

二、申請退費原因:(請勾選)

□ 報考資格不符(全額退費)

□ 重複繳費(全額退費)

□ 已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扣行政手續費300元)

□ 已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放棄報考(扣行政手續費300元)

□ 改報本招生項目下其它班別(全額退費)

□ 其他

※註:除上述原因外,其餘恕不受理退費申請。

三、退費時請將報名費退費金額匯入:

考生姓名:

聯絡電話:

存摺帳號(限考生本人): (附存摺影本)

此致

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

報 考 班 別 : 准考證號碼: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繳 費 帳 號 :

申 請 日 期 : 108 年 月 日

※注意:

1.退費申請期限:108年8月14日(星期三)前(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牢貼於本申請書背面。

3.本校將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300元後,退還報名費餘額。

(15)

【附件三】

國立臺東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

第一聯 學校存查聯

申請考生

姓名: 准考證號:

報考系別

複查項目 1. 2. 3.

複查結果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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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

第二聯 考生存查聯

申請考生

姓名: 准考證號:

報考系別

複查項目 1. 2. 3.

複查結果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教務處戳章)

※注意事項:

一、108 年 8 月 27 日(星期二)中午 12:00 前受理成績複查申請,先行傳真至本校(089- 517336),並以電話通知收件(089-517332) ,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95092 臺東市 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教務處) 收 。文件不齊、未 附複查費(郵政匯票正本)或逾期申請(傳真及郵寄)者,均不予受理。

二、檢附成績單正本。

三、複查費每項 50 元(限郵政小額匯票)。

四、上、下兩聯除「複查結果」欄及「複查日期」欄外,均應逐欄詳填。

五、應附貼足限時專送郵資(28 元)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乙只。

(16)

【附件四】

國立臺東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學校存查聯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班 別 手機/電話

本人錄取為貴校新生,因故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錄取生 簽 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教務處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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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班 別 手機/電話

本人錄取為貴校新生,因故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錄取生 簽 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教務處蓋 章)

※注意事項

一、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填妥本聲明書,先行傳真至本校(089-517336),並以 電話通知收件(089-517332),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收 。

二、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慎重考慮。

(17)

【附錄一】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程序

步驟 1 報名系統網址:

https://enro.nttu.edu.tw/,點選

「我要報名」

步驟 2 請先註冊報名帳號

步驟 3

請確實詳填,本報名收件及資格審 查結果均由報名系統發出 Mail 通 知。

步驟 4

請詳閱「網路報名同意書」進入報 名系統

步驟 5-1

「基本資料」填寫(如右圖範例)

提醒:照片上傳格式限定為 JPG 或 PNG 檔,大小不得超過 2MB。

(18)

步驟 5-2

「報名資格」填寫(如右圖範例) 提醒:

1.收費身分若具有低收入戶身分(須附 證明)免繳報名費;若具有中低收入 戶身分(須附證明)減免報名費 60%。

2.學歷別、畢業年月、畢業學校及科 系請確實依照畢業證書內容填寫。

3.應屆畢業生:畢業年月請填寫 108 年 6 月。

步驟 5-3

「報名項目」填寫(如右圖範例) 提醒:勾選報名班別

步驟 6

請列印報名信封貼於信封上、報名 表連同應繳資料,於簡章指定之截 止日前以郵寄或親送方式送至本 校。逾期或未繳費視同報名未完 成。

完成系統填寫請列印以下表單進行報名

報名表 信封封面 轉帳單(無須寄送)

請確認資料後親筆簽名 請黏貼於信封袋上

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銀行轉 帳:銀行代碼為 006,帳號即為您 所索取之繳費帳號。

銀行臨櫃繳款:帳號之戶名為「國 立臺東大學」;銀行別「合作金庫 東臺東分行(0065492)」。

(19)

【附錄二】

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規定

94 年 9 月 29 日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 94 年 10 月 21 日台高(一)字第 0940141867 號函核定 103 年 4 月 24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1 月 6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0 月 1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16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40138677 號函核定 105 年 5 月 26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5 年 6 月 1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50079848 號函核定 106 年 6 月 27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6 年 7 月 10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60096369 號函核定

一、「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 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為辦理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本項招生考試),應依「國立臺東大學招生委 員會設置辦法」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 宜。

三、本項招生考試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實作等方式進行。考試科目、評分方 式及佔分比例由各學系訂之,並經本會通過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中;採面試、術科或實 作方式者,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本會決定錄取名單前 完成,對評分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四、本項招生考試名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辦理,報請教 育部核定後,載明於招生簡章。

五、報考資格:

(一)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第二條規定者。

(二)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點等規定。

(三)詳細報考資格依招生簡章所列為準。

六、錄取原則:

(一)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會於放榜前訂定,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 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會核定後,

不足額錄取。

(三)如有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 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四)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 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於招生簡章規定。

(五)如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提本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 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 內報教育部備查。

2、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 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七、本項招生考試辦理期間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舉行為原則,且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20)

八、本項招生考試之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 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 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應提本會審定後詳列於招生簡章,並於受理招生報名前 二十天公告。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 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九、參與招生試務人員對試務工作應妥慎處理,並負有保密義務。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項 招生考試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本項招生考試與考生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三)現為或曾為考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十、考生對本項招生考試成績如有疑義,得於放榜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申請複查,相關 規定由本校於招生簡章定之。

十一、考生對本項招生考試認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放榜日起二十日內依「國立臺東大學招 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以書面具名向本會提出申訴,本會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 函復。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二、進修學士班授課時間,應配合進修需求彈性規劃,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

不得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畢業證書不加註進修字樣。

十三、本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1)

【附錄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 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 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22)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 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四年以上。

(23)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 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 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 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 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 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 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 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 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4)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 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 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 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 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 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 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 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 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 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 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 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 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25)

第 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 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 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 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 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 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 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 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 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 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 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 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 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 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 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26)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 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 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 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 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 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 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 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 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7)

【附錄四】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103年08月05日臺教高(五)字第1030103472B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 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 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 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 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 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 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 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 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 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 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 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28)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 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 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 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 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 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 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 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 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 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 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 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 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 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 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 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29)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 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 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 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 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0)

【附錄五】

國立臺東大學校本部(知本校區)位置簡圖

◎交通資訊 一、自行開車

北下:從花蓮方向至臺東,可沿臺 9 線至卑南鄉東興村過橋(約 384.6KM 處)左轉大學 路(原名大學路)後直行,約 5 分鐘可達校門;若從臺 11 線,可沿臺東市區外 環道(臨海路)通過豐原大橋後約 500 公尺(約 172.6KM 處)右轉大學路,約 5 分 鐘可達校門口。

南上:從高雄方向來臺東,可沿臺 9 線至卑南鄉東興村(約 384.6KM 處)右轉大學路直 行約 5 分鐘可達校門;若從臺 11 線(約 172.6KM 處)左轉大學路,約 5 分鐘可 達校門口。

二、搭火車:請於知本火車站下車後轉搭計程車,約 10 分鐘(6.5 公里)可抵達本校。

三、搭公車:可於臺東市區搭乘鼎東客運往內溫泉方向公車(約 20 分鐘),於臺東大學站 下車,詳細時刻表請至客運公司網站查詢

(https://ett333023.com.tw/page3_14.htm)。

◎住宿資訊

可至臺東縣政府觀光旅遊網查詢(https://tour.taitung.gov.tw/zh-tw/Home/Index)。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 台稅 一發字 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 業或執行 業務者以郵政 劃撥儲金 存款單繳交聘 僱外國人 工作許可審查 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 用列支。. 2

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