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 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 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
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 服務實施 服務實施 服務實施計畫 計畫 計畫 計畫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部授家字第 1050900693 號函頒
一、背景說明
82 年兒童福利法修法時,在關心發展遲緩兒童之家長團體 積極倡導與推動下,終於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納入法令 中,促使國內早期療育服務正式展開序幕。85 年內政部成立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從此定期跨部會討論早期療 育政策規劃及推動相關議題。86 年函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育服務實施方案」作為早期療育服務措施與部會分工之重要實施 依據。
當時早期療 育服務資源主要由社會福利機構提供 有關服 務,惟考量機構數量不足且分配不均,爰於 93 年訂定「發展遲 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以增加療育選擇,並擴大服務對象含 兒童家長,歷經十餘年之推動發現,到宅服務有助整合早期療育 專業人員進入兒童家中服務,並避免服務對象因當地缺乏資源影 響療育成效。
除推動到宅服務外,考量應提供可近性的療育服務,爰於 99 年進行社區療育服務之試辦,期能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 庭近便於社區接受服務;並自 102 年起參酌前開試辦經驗,據以 訂定「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據點服務實施計畫」,提供穩定財 源以積極挹注資源進入早期療育資源缺乏地區,並透過專家學者 的訪視輔導,精進服務效益。
根據 101 年至 104 年進行的早期療育委託研究與委託專家團 隊透過訪視輔導發現,社區療育服務與到宅服務各具服務功能與 特色,惟二者間存有資源重疊情形。是以,考量二項計畫訂定之 精神皆重視服務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並有助促進兒童療育成 效,服務範圍亦多能涵蓋早期療育資源缺乏地區,爰予整併以期 提供更積極性的服務。
二、 法令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一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三、 預期目標
(一)於社區中推動近便性社區療育及到宅服務,提升發展遲緩兒 童及其家庭之早期療育及家庭支持服務成效。
(二)促進早期療育資源輸送突破城鄉差距之障礙,逐年分階段降 低早期療育資源缺乏地區之數量。
四、 執行單位
(一)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承辦單位:經地方政府輔導規劃辦理本計畫之社會福利機 構、團體。
五、 服務對象
(一)疑似發展遲緩(含尚未領有證明)、發展遲緩、學齡前身心 障礙兒童及其家庭,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家庭之社會經濟養育條件不佳,致兒童未到醫事機構及早期 療育機構(含兼辦)接受療育。
2.尚未就讀托嬰中心或幼兒園之兒童。
3.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本身兒童發展認知或親職能力不 足。
(二)學齡前身心障礙兒童服務人數以不高於疑似發展遲緩兒童 服務量為原則。
六、 服務地區
本實施計畫應優先以符合下列二類(含)以上條件之資源缺乏鄉 鎮為服務地區,且每一方案須服務至少二個鄉鎮以上:
(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 乏地區條件」施行區域之鄉鎮。
(二)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公告未設置學前特殊教育班之鄉鎮。
(三) 無其他社區療育服務方案提供服務之鄉鎮。
七、 實施策略
(一) 服務型態
1. 定點式社區療育服務:以設置一處服務據點為原則,提供全 年度定期服務。
2. 走動式社區療育服務:未設置固定據點,依服務內容選擇社 區適當場所,或運用其他合宜方式,例如結合行動服務車輛,
提供單次或不定期服務。
3. 到宅服務:實際到兒童家中或居家托育人員家中,優先服務 未滿三歲兒童。
(二) 社區療育據點設置原則:
1. 應使用一樓至三樓為限,且不含承辦單位為社會福利機構之 立案範圍。
2. 每一療育空間以至少十平方公尺為原則。
3. 據點應便於尋找,考量當地民眾交通使用習慣,並營造友善 服務環境。
4. 依法需定期完成消防安全檢修申報場所者,應符合相關規定。
八、 服務內容
(一)承辦單位應建立服務流程與評估機制,並邀請專業團隊、家 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參與擬定服務計畫,確定服務對象之 早期療育需求及排序。另外,應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依 其方便接受服務時間,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1. 療育服務:
(1) 依服務計畫進行各項時段療育訓練(包含:認知訓練、
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聽能訓練、
視知覺訓練、生活自理訓練、社會互動訓練等),並引 導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參與。
(2) 指導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日常生活支持訓練、簡易 動作或語言復健等技巧。
(3) 辦理轉介或轉銜以連結運用其他資源。
(4) 每一位接受服務對象以每週一次、服務一年為原則,應 配合家庭作息與居家生活環境,設計訓練內容。
(5) 其他為促進兒童療育效益之服務。
2. 家庭支持服務:
(1) 提供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情緒支 持及專業諮詢服 務。
(2) 辦理家長團體與親職活動,提供親職示範及家庭支持策 略,提升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教養知能及技巧。
(3) 掌握兒童學齡前手足發展情形。
(4) 其他為促進家庭養育品質之服務。
(二)承辦單位得因地制宜規劃辦理下列內容:
1. 社區預防服務:
(1) 與社區建立關係,尊重當地文化辦理 兒童發展相關宣 傳,提升兒童發展與早期療育認知。
(2) 與在地資源合作,發現未滿三歲疑似發展遲緩兒童。
(3) 連結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進行外展評估,
協助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評估確診。
2. 社區培力服務:
(1) 營造友善兒童發展的社區環境,期能鼓勵民眾於當地投 入兒童發展預防服務與關懷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
(2) 協助服務地區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提供托育服務單 位相關專業人員,提升其照顧發展遲緩兒童之能力。
九、 專業團隊及人員資格
承辦單位應組成專業團隊執行本實施計畫,其成員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並報地方政府備查:
(一)教授兒童發展或早期療育課程之專家學者。
(二)領有相關專業證照者(如醫師、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師、
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等)。
(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四 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專業人員資格者。
(四)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或個案管理中心社會工作人員,並具 有二年以上早期療育實務經驗者。但遴選社會工作人員有困 難者,得專案報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查,並經本署同意後 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十、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本實施計畫屬競爭型計畫,每年度核定補助十五案為原則,
補助標準如下:
1. 首次申請案件: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整。
2. 延續性案件: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二)地方政府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本署並得視 執行績效酌予調整。各年度應自籌比率如下:
年度年度年度年度 財力分級財力分級
財力分級財力分級 比比比比率率率率%%%%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第一級 30 40 50 60 70 80 第二級 25 35 45 55 65 75 第三級 20 30 40 50 60 70 第四級 15 25 35 45 55 65 第五級 10 20 30 40 50 60
(三)民間單位得依服務需求及本署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研提計畫 書申請補助:
項目 標準
交通費
1.專業人員由 服務地點至服務提供 場所之交通 費,同一專業人員以每日服務案次之公里數合 計,五公里 至未滿三 十公里補 助新臺幣二 百 元,三十公里至未滿七十公里補助新臺幣四百 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整。核銷 時應詳列起迄地點及公里數。
2.若在地專業人員短缺,專業人員由服務地點至 服務提供場所之交通里程未能符合前項標準,
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並經本署同意後酌予放寬交通費補助標準。
3.離島地區交通費依公務人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辦理。
4.本項交通工具以自用汽機車為限,使用外展交 通車或租車者,不得報支。
租車費
1.補助租車(不含司機、計程車) 由服務地點接 送專業人員至服務提供場所。
2.租車日數依需求編列,每年最高以二十四萬元 為限,核銷時需附日期、地點、車號及搭乘人 員名單。
3.本項與「外展交通車購置」擇一申請。
外展交通車購置
1.補助購置座位九人以下乘人汽車乙輛,最高補 助五十萬元。
2.承辦單位異動時應納入移交或交還主辦單位推 動早期療育業務。
住宿費
1.因提供服務無法當天往返者所需之住宿費,應 檢據核銷。
2.住宿費依公 務人員國內 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 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為限。
家長團體、親職 活動或社區宣導
1.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申請計畫書應敘明預計辦理場次、期程及參與 對象,內容應具主題性。
專業服務費
1. 補助專任社會工作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各 一人,每月服務量以六十人次(十五人次/週*
四週)為原則。
2. 補助專任專業療育人員一人(如: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聽力 師、語言治療師及特殊教育教師或其他報本署 同意者),同一時段療育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每月療育量以八十人次(二十人次/週*四週)
為原則。
療育服務費
1. 補助外聘專業療育人員(如: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聽力師、
語言治療師及特殊教育老師),每人每小時新臺 幣八百元,同一時段療育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每人每月療育量以四十人次(十人次/週*四週)
為原則。
2. 外聘專業療育人員至社區療育據點提供服務,
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二百元為限;提供 走動式社區療育服務及到宅服務者,每人每日 最高以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為限。
個案研討及計畫 評估專家學者出 席費
召開個案研討或期中、期末評估會議,專家學者 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個案研討及計畫 評估專家學者交 通費
交通費實報實銷(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 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膳費 1.專業人員提供服務及辦理會議等逾時用餐費,
每人次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2.不補助點心費、飲料費。
辦公設施設備費
1.桌、椅、櫃子等基本辦公設備。
2.資訊設備:電腦、印表機、掃瞄器、軟體購置
(防毒軟體、OFFICE 標準版、教學相關軟體)。
3.其他為設置 社區療育據點所需辦 公及資訊設 備。
4.承辦單位僅提供走動式社區療育服務及到宅服 務者,以申請資訊設備為限。
5.辦理核定計畫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除應列冊 管理外,承辦單位異動時應納入移交或交還主 辦單位運用。
6.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設施設備型錄。
7.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二 十萬元時,不再補助。
教材教具購置
1.教學所需使用之教材教具:感覺統合器具、教 材教具、溝通輔具、心理測驗、輔導設備、嬰 幼兒相關圖書、兒童安全玩具等。
2.辦理核定計畫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除應列冊 管理外,承理單位異動時應納入移交或交還主 辦單位運用。
3.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設施設備型錄。
4.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二 十萬元時,不再補助。
社區療育據點租 金
補助社區療育據點一處,每月最高核實補助新臺 幣一萬元。
印刷費 1.印製核定計畫相關資料、書、表、報告等。
2.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雜支 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
郵資、運費)。
外聘督導鐘點費 1.外聘督導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2.核銷應檢附督導紀錄。
外聘督導交通費
交通費實報實銷(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 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十一、權責分工
(一) 策劃單位:
1. 本實施計畫之訂定與修正。
2. 計畫書審查與經費撥款。
3. 辦理計畫書審查、核定計畫訪視輔導或召開期中執行檢討會 議。
4. 建立本實施計畫服務檢核指標。
(二) 主辦單位:
1. 初審承辦單位提報之計畫書及執行檢討報告。
2. 核定承辦單位報送個案名冊及專業團隊工作人員名冊,個案 名冊並上傳本署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整合系統。
3. 督導承辦單位落實執行核定計畫。
4. 協助相關經費之核撥及其核銷事宜。
5. 建立轄內通報轉介中心、個案管理中心與承辦單位每年至少 二次之定期聯繫及協調機制。
(三) 承辦單位:
1. 研提計畫書申請本署補助經費,延續性計畫應逐年提出規劃 重點。
臨時酬勞費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 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受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 臨時工資。
全民健康保險補 充保險費
臨時酬勞費、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專業服 務費等薪資所得,得另計承辦單位依全民健康保 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就辦理核定計畫所衍生其所 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本項需檢據 核銷,並不得於專案計畫管理費中重複請領。
專案計畫管理費
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總 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指實際支出補助 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 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 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
補充保險費及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等 項目,上列項目均需檢據核銷。但不得與雜支重 複補助。
2. 研提服務對象及專業團隊工作人員名冊陳報主辦單位備查。
3. 研提期中執行報告(需含外聘督導會議)、執行檢討報告陳 報本署備查。
4. 研提計畫書審查及期中執行檢討會議或訪視輔導等簡報,並 依本署輔導結果修正執行內容與方式。
5. 辦理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十二、經費來源:本實施計畫經費由本署及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共同支 應。
十三、本實施計畫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