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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架構下中國大陸金融服務業操作體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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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WTO 架構下中國大陸金融服務業操作體制之研究

The Study of the WTO’s Operating Systems of Financial Services in Mainland China

指導教授: 程家瑞 教授 研 究 生: 任書緯

中 華 民 國 一 〇 五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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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WTO 架構下中國大陸金融服務業操作體制之研究

The Study of the WTO’s Operating Systems of Financial Services in Mainland China

指導教授: 程家瑞 教授 研 究 生: 任書緯

中 華 民 國 一 〇 五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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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詞

賴在東吳八年的日子,終究到了別離的時刻。論文完稿的欣喜沒有持續太 久,取而代之的是對於離校的不捨;在城中小小的校區裡滿載著接近三千個日 子的點點滴滴,每當提筆時總是湧上心頭,讓我不想揮別孕育我的母校,遲遲 無法下筆。

八年前憑著一股對法律的好奇與熱情進入東吳法律系,大三那年初次接觸 了國際公法後我展開了人生的新篇章。一晃眼過去,我如願進入國際法組繼續 探索這無邊無際的領域;又是轉瞬間,我竟已完成論文準備畢業。

特別感謝 程家瑞老師,因為老師在國公第一堂課的期許,使我勇敢踏上不 一樣的道路去追求興趣。從大學期間一直到研究所,老師總是照顧著我的課業 和生涯規劃,時時給予我寶貴的建議;感到迷茫之際,老師的話語總能使我重 新堅定自己的信念。而在論文撰寫的過程中無處不是老師的悉心指導,成為老 師的指導學生真的是一件很幸運的事,由衷的謝謝老師這些年的照顧。

感謝 鄧振中老師,在公務繁忙時仍致力於經驗、學識的傳承,老師豐富的 實務經驗和見解有如醍醐灌頂,使我對法律知識的運用有了不同的啟發;而老 師對於學生的關懷也讓我倍感溫暖。感謝 李貴英老師,從大學開始修習老師的 課程,讓我對國際經濟法領域的興趣逐漸加深;而老師鼓勵我及早規劃未來的 職涯發展,也使我更認真的思考未來的職志並積極學習相關領域的課程。

還要感謝亦師亦友的 黃心怡老師,在擔任行政助理的期間向老師學習了許 多做人處事的態度及方法,也很懷念在老師研究室的歡樂氣氛及時常的被餵食 好料,謝謝老師對我的信任及肯定,擔任老師的助理很幸福!也感謝從大學到 研究所一路走來幫助我的眾多師長,包括擔任口試委員的 姚思遠老師和 何曜琛 老師,對於我的論文給予許多鼓勵及建議,讓我的論文能更趨完善。

感謝我的父母、姊姊,你們包容我的任性、不斷給予我支持,讓我能無後 顧之憂地繼續追尋夢想,並為我的每一次進步喝采。雖然平常說不出口,但真 的很幸運這輩子有你們,很愛你們。感謝多年的摯友,亞婷、山貓、小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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筍、官官、Daisy、Toki、衛理女孩們,在論文寫的昏天暗地的時候總會關心我、

為我信心喊話,也逼迫我出門散心、放鬆、休息;謝謝有你們作為我精神和心 靈上的後盾。

感謝 Phillis,在東吳的這些年來都有你的陪伴,不只是學業上的互相鼓勵,

生活上的大小事也都有你的幫助;感謝于晴,剛進研究所時只敢把你當做遠在 天邊的女神,現在居然處處受到你的照料,何其幸運遇見你們。還有 WTO Moot Court 的夥伴,謝謝你們願意讓毫無經驗的我加入,從你們身上我學到了 很多,也因此讓我能夠見識到許多國家的優秀人才,並反思自己在這個領域的 努力與付出。

感謝一起為論文奮鬥的夥伴圓圓,在論文完成的路上有你互相打氣、彼此 督促,經歷一次又一次的難關,又一起重新站起來。想和你一樣成為一個對生 活充滿熱情的人,希望未來我們也能繼續為彼此加油。最後要感謝尊賢,你承 受了我許多灰暗的時刻和負面的情緒,一起走過許多的風風雨卻依然不離不棄;

未來還有更多的挑戰,我們也要一起度過。

給對國際法有興趣的你,雖然很多人認為國際法在臺灣無用武之地,當初 選擇國際法這條路時也受到許多的質疑,但「別人笑我太瘋癲,我笑他人看不 穿」,近幾年來臺灣發生許多事都和國際法息息相關,在這些事件中也透露出 國人普遍對國際法領域相關知識的不足,而這也是我們對國家的未來盡一份力 的機會,因此請堅持你對國際法的熱愛,並為社會、國家貢獻所長。

書緯 謹誌 105 年於東吳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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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中國大陸加入 WTO 後便依照其在 WTO 所為的入世承諾不斷地擴大開 放其金融市場使外資金融機構得以進入營運。而近年來兩岸的金融服務業交流 也越來越頻繁,而臺灣的金融機構是否具備足夠的能力在競爭激烈的中國金融 市場發展、營運,即是此論文討論之重點。此論文以 WTO 規範下的中國金融 市場為基礎,首先介紹中國金融市場運行所應遵守的 WTO 規範、原則,以及 中國國內法規等其他相關國際金融法法源。接著介紹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 陸金融市場的模式以及運作;並以一些外國金融機構為例,探討這些較成功的 外國金融機構如何在中國金融市場操作其營運策略。之後便介紹臺灣金融機構 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相關規定,以及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金融市場操作所具備 的優勢及問題。最後是關於金融服務爭端產生後應如何利用 WTO 下的爭端解 決機制加以解決,並建議兩岸應建立一專門的仲裁機制來處理兩岸的經貿爭端。

此篇論文認為臺灣的金融機構在中國金融市場在進入的規範上雖享有優勢,

惟臺灣金融機構規模較小、進入中國市場的時機較晚,和其他中國金融市場上 的外資金融機構相比較不具競爭力。因此臺灣金融機構應借鏡外資金融機構在 中國操作成功之經驗,並拓展新的業務來源,如中國有關金融服務的戰略佈局 以及科技金融的發展等,並建議能與中國金融服務業互相合作,以利臺灣金融 機構在中國金融市場乃至於全球皆能擴展營業版圖。

關鍵字:世界貿易組織、金融服務、中國金融市場、外資金融機構、臺灣 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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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hina opens its financial market progressively to allow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ue to the commitments it made for the accession to the WTO. Meanwhile, the interac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sector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frequent. Based on the above facts,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discuss whether Taiw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sufficient capacity to develop and operate in the highly competitive financial market in China.

The author first introduces what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ions China had to apply, including regulat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WTO, the relevant domestic regulations of China,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Secondly, she introduces the enter modes and operation strategies of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especially those institutions that are successfully operating in China.

Then, she reviews the exclusive regulations that apply on Taiw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operate in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and discusses the advantages and weaknesses that Taiw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ace while operating in China. Lastly,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e WTO, and suggest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peci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to resolve financial service disputes.

This thesis concludes by arguing that Taiw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o have advantages while operating in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however, the rather small scale and late timing for Taiw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enter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lessen their competitiveness compared to that of other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refore, Taiw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learn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those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perating in China, and develop new financial service strategie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status in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The author finally suggests that Taiw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cooperate with their Chinese counterparts to explore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Keywords: WTO, financial services,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aiw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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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 2

第三節 研究架構 ... 2

第四節 文獻探討 ... 5

第五節 預期結果 ... 6

第二章 WTO 下金融服務之概念、性質、特色、範圍與其他規範之關係 ... 7

第一節 概念 ... 7

第一目 服務貿易概述 ... 7

第二目 金融服務貿易之發展 ... 11

第二節 性質 ... 14

第三節 特色 ... 18

第四節 範圍 ... 23

第五節 其他與金融服務業有關之分支法制 ... 26

第一目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26

第二目 世界銀行 ... 31

第三目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 33

第四目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 41

第五目 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 ... 44

第六目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 46

第七目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 ... 47

第三章 中國金融操作法律制度之法源 ... 50

第一節 國內立法 ... 50

第一目 金融基本法規 ... 50

第二目 外資金融機構相關法規 ... 55

第二節 國際多邊條約 ... 60

第一目 世界貿易組織 ... 60

第二目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63

第三目 世界銀行 ... 64

(8)

第四目 巴塞爾協議 ... 66

第五目 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 ... 68

第六目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 70

第七目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 ... 71

第八目 國際清算銀行支付暨清算系統委員會 ... 73

第九目 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 ... 75

第十目 東南亞國家協會 ... 76

第三節 國際雙邊條約 ... 77

第一目 中國所簽訂 FTA 中有關金融服務的規範 ... 77

第二目 中國所簽訂其他與金融服務相關之條約 ... 80

第三目 中國與臺灣之間有關金融服務的協議 ... 81

第四節 國際習慣法 ... 83

第五節 一般法律原則 ... 88

第四章 中國金融操作體制適用之原則 ... 90

第一節 最惠國待遇原則 ... 90

第二節 透明度原則 ... 91

第三節 認許 ... 93

第四節 緊急防衛措施 ... 94

第五節 一般例外 ... 95

第六節 國家安全例外 ... 97

第五章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之範圍 ... 98

第一節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歷史 ... 98

第二節 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模式選擇 ... 100

第三節 一般要件 ... 102

第一目 中國在 WTO 所為之金融服務業承諾 ... 102

第二目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107

第四節 特別要件 ... 115

第一目 中國所簽訂 FTA 之特別待遇 ... 115

第二目 中國的經濟特區與自由貿易區之特別規定 ... 118

第五節 營運結果 ... 124

第一目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整體發展 ... 124

第二目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發展之個案分析 ... 129

(9)

第三目 小結 ... 138

第六章 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之範圍 ... 141

第一節 適用於臺灣金融機構之一般要件 ... 141

第一目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 142

第二目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143

第三目 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 146

第四目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 147

第二節 適用於臺灣金融機構之特別要件 ... 151

第三節 臺灣、香港和中國金融之三方關係 ... 154

第一目 香港金融服務概況 ... 154

第二目 CEPA 的簽訂與後續發展 ... 155

第三目 臺灣、香港和中國金融服務的合作和影響 ... 158

第四節 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營運之優勢 ... 161

第五節 臺灣金融機構管理和營運之問題 ... 164

第一目 臺灣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金融市場之模式選擇 ... 164

第二目 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金融市場所可能面臨之風險 ... 165

第六節 營運結果 ... 168

第七章 中國金融操作之爭端解決機制 ... 178

第一節 WTO 架構下之爭端解決機制 ... 178

第一目 爭端解決機制概述 ... 178

第二目 爭端解決小組程序及上訴程序 ... 179

第三目 中國有關金融服務部門之案件 ... 183

第二節 諮商機制 ... 184

第三節 調解機制 ... 186

第四節 仲裁機制 ... 188

第五節 兩岸之爭端解決機制 ... 190

第八章 結論 ... 198

附件一:中國在WTO 之金融服務貿易承諾 ... 208

參考文獻 ...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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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格 目 錄

表一:全球商品貿易出口額與服務貿易出口額之比較 ... 8

表二:中國大陸外資金融機構相關法規變遷 ... 57

表三:臺灣加入WTO 後,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之情形 .... 169

表四: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統計 ... 171

表五: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設立之分支機構家數統計 ... 173

表六: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設立之分支機構一覽表 ... 174

表七:海基會協助臺商經貿糾紛處理案件統計表 ...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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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國大陸與臺灣分別於 2001 年 12 月 11 日與 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為 WTO 會員,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後即進 入了國際經貿體系中,而 WTO 的貿易規範發展至今,各會員國彼此間又興起 了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的熱潮,使國際經貿又進 入新一層次的發展。而臺灣與中國大陸的經貿往來亦將進入新的合作模式,從 2010 年 1 月 16 日正式生效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以 及 2010 年簽署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即使目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 議》尚未簽署,但仍能從其內容得知兩岸對於相互市場之開放皆願意給予彼此 很大的利益;其中又以金融服務業的開放對於臺灣來說有著極大的優勢。

金融服務業是 WTO 下服務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規範所涵蓋的服務行業之一,GATS 規範下的金融服務貿易涉 及全球 95%的金融市場規模,所以對各國金融市場與金融全球化皆造成深遠影 響,而臺灣與中國大陸的金融服務業亦當然受其規範之拘束。金融服務業之業 務範圍涵蓋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等,其包含的貿易金額非常龐大,因此金 融服務業對於國家整體經濟佔有極大的重要性,因而在所有服務業部門中,政 府對金融服務業的管制規範最為嚴格。

臺灣金融服務業在加入國際化的潮流下面臨很大的挑戰,並仍在持續發展 的階段;除了臺灣原有市場外,目前臺灣的金融服務業更前往東南亞國家以開 發更大的市場並求取更多的獲利;而中國大陸的金融服務市場在近年也對臺灣 逐步開放,臺灣之金融服務業者對此多抱持樂觀的態度並積極佈局。惟目前兩 岸關於臺灣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營運尚在初始階段,許多臺灣之金 融服務業欲前往大陸市場,但對於中國大陸的法令管制並不熟悉,對於未來情 事的發展也較難掌握。因此臺灣之金融服務業能否順利進入中國大陸的金融市

(12)

場,以及其所將面臨的風險利弊,對於臺灣之金融服務業者與政府而言都是亟 需解決的問題。而本論文研究目的如下:

一、分析中國大陸對於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之要件與進入後之管制措施。

二、探討臺灣金融服務業在中國大陸所將面臨的管制規範與風險。

三、促進臺灣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發展之建議。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論文以「文獻分析法」為主要之研究方法,蒐集與本論文研究主題相關 之國內、外相關書籍、官方文件、期刊以及學術論文等資料加以分析整理。並 以「規範分析法」來分析金融服務相關之國際及國內法律,並以「比較研究法」

研究中國大陸對國外金融機構與臺灣金融機構在其境內營運管制之情形加以說 明;最後以「綜合歸納法」利用前述研究方法所得知之資料內容,提出臺灣金 融服務業在中國大陸發展之建言。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大致分為四個部分,包含 WTO 服務貿易協定下,金融服務業的概 念、特色與範圍,並介紹中國金融法規制度之來源與演進以及中國金融服務業 所適用之主要原則,更將研究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的操作模式與現狀;最後 則是在中國之外資金融機構於必要時所能尋求之爭端解決機制。由於金融服務 部門包含銀行、保險與證券業,礙於本論文之篇幅僅就銀行業為主軸來論述,

以下便就各部分為更深入之介紹。

在 國 際 上 , 除 了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 與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對國際金融秩序有一定的規範外, WTO 體制下 的服務貿易協定於 1997 年底達成金融服務貿易協商後,金融服務貿易於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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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生效,其涉及全球 95%的金融市場規模,因此也對各國金融市場與金融 全球化造成深遠的影響。世界銀行提供貸款予發展中國家,旨在消除貧困並推 動外商直接投資和國際貿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 情況,以及技術之提供和資金協助,以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相較於世 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世界金融的影響是偏向總體性的,GATS 中的金 融服務貿易規範則是偏向各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之開放以及相關的原則與限制。

又中國大陸於 2002 年加入 WTO,因此中國大陸在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操作上 應遵守 GATS 及中國大陸所作承諾表之規範並且受其限制。因此在第一部分理 應先了解 GATS 中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概念、性質、特色與範圍。除了金融服 務貿易規範的基本介紹外,本文也會研究其他國際法上金融服務業之法制與規 則,並簡述該些規則與GATS 中金融服務貿易規範的關係與適用。

中國大陸的金融管理法制在其入世前後有很大的變化,入世後的金融改革 至今仍在持續進行中,對於外國金融機構的進入以及營運的規則也尚在調整以 期符合國際規範的要求;又本文亦探討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後所需因應 的規範措施。本論文在第二部分,首先將對中國大陸金融管理法律制度之演變 作一介紹:包含入世前之金融法律制度,以及入世後所建立金融管理新體制之 法源,有中國大陸之國內立法、國際多邊條約如 GATS 中金融服務貿易之規範,

以及國際雙邊條約之規定,例如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中 關於金融服務的條款;還有國際習慣法和一般法律原則的若干規定對中國大陸 現行金融管理法律之影響。其後將介紹中國大陸在加入WTO 後,除了 WTO 大 框架下的原理原則與規範外,其金融服務業的開放亦須遵守 GATS 的幾項原則,

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市場准入原則,另外還有 保護條款和例外條款的適用,都將在此部分予以說明。

本論文的第三部分是關於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後的操作方式及管理。

此部分將再分為主要金融大國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的操作以及臺灣金融機 構進入中國大陸的操作模式。目前國際上有許多國際性的金融機構,如美國、

英國等多家大型金融公司,其在中國的發展已久,本文擬觀察該些金融機構進 入中國大陸所需符合的要件以及進入後所要遵守的操作方式與規範,並對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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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之營運範圍和結果加以探究,並以此部分之研究結果與下一部分關於臺灣金 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之操作做一比較。

在臺灣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操作之部分,除了臺灣與其他各國必須遵守 之相同規範外,亦會就臺灣與中國大陸所簽訂之特別協定加以研究,包括在 2010 年 1 月 16 日正式生效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2010 年簽署 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架構下原定於2014 年簽署之《海峽兩岸 服務貿易協議》,以及其他相關之行政協定。尤其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 議》,雖然此協議在2014 年因為我國立法院在審議通過程序上的瑕疵以及部分 內容受到民間質疑而尚未與中國大陸簽署,惟此協定中關於金融服務業之規定 較無爭議,且可說是目前中國大陸對臺灣金融機構進入中國所能開放程度之上 限,故其條文之內容仍有相當大的研究價值。此一部份除了研究臺灣金融機構 進入中國及在中國營運所須遵守的要件與規範外,也會特別探究臺灣金融機構 在中國大陸操作、營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以及與其他國家相較之下所能得到的 優勢。另外此部分亦將針對臺灣、中國、香港三方之金融關係做一探討,因香 港在世界金融中一直處於重要的地位,對於亞洲金融的發展亦有很大的貢獻;

而中國近年來發展金融服務業,更在上海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使得原本金融 服務業就有一定程度開放的上海,其金融實力更躍升國際舞台。藉由此三方金 融服務業操作模式之比較與觀察,以探究彼此間操作之差異、是否有特殊規則 之適用、相互交流之程度等,以期能對未來臺灣金融服務業在中國大陸之發展 帶來借鏡與參考。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營運時,可能會遭遇中國官方對其有不合理之管 理或要求,甚或某些歧視性之待遇等,此時外國金融機構能尋求之救濟為何,

本文將於最後一部分對可能之救濟管道予以說明:包含 WTO 架構下的爭端解 決機制、仲裁機制、協商機制以及調解機制。此部分將對這些爭端解決機制加 以介紹並提出較有利之解決方案。

最後將會總結以上之研究結果,將中國大陸金融市場開放程度之現況與管 制作一統整說明,並舉出他國金融服務業在中國操作中,臺灣得以學習之經驗;

(15)

以及臺灣金融服務業在中國大陸發展之優勢,最後則是對臺灣金融機構進入中 國金融市場營運作出建議,以期能幫助臺灣金融服務業之發展。

第四節 文獻探討

本論文主要參考〈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China's Banking Law and the National Treatment of Foreign-Funded Banks〉和〈金融機構 在 中 國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 對 台 灣 銀 行 業 的 策 略 建 議 與 提 醒 〉 為 主 。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的內容介紹了 WTO 架構下金融服務相 關規範的發展,以及不同國家開放金融服務業對其影響的案例分析,對於本論 文關於 WTO 金融服務法規的研究有很大的助益,並能瞭解金融服務法規在歷 史脈絡下的發展。〈China's Banking Law and the National Treatment of Foreign- Funded Banks〉的內容在探討中國加入 WTO 後對其國內金融法規的改革,以及 中國適用國民待遇原則的發展,比較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在中國金融市場所得 到待遇的不同,並對於中國現行金融服務相關法規的優缺點加以評論及建議,

此書利於本論文建立中國金融法規的沿革架構。不過中國大陸在2014 年大幅度 的修改金融相關法規,因此仍需要補充其他最新的資料予以完整。〈金融機構 在中國的機會與挑戰-對台灣銀行業的策略建議與提醒〉的內容是以金融機構 在中國的發展為主軸,對於中國銀行體系的現況、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的各 種方式與發展,以及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相關法令規範等都有深入的介紹,有利 於本論文研究外資金融機構和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金融市場營運之策略、情形,

並能夠相互比較。除了此三本書外,也參考了〈兩岸金融市場:台灣銀行業發 展策略〉一書,因為多數的參考文獻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和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 大陸的發展大多抱持樂觀態度,而此書則提出許多不同的觀點和數據,提醒金 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仍應審慎佈局。此外也補充了其他書籍文章以及相關國際 組織網站之內容以充實本論文之內容。

(16)

第五節 預期結果

臺灣之金融服務業仍在持續發展,但其規模及發展與其他國家之金融機構 相比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許多金融服務業欲擴張其規模以期能與世界主要國 家之金融機構相比擬,惟目前國內之金融服務業在政府的政策下,仍以東南亞 等國為主要投資之地點來擴大服務之市場,其策略從金融業獲利之成長觀察多 有成效。但中國大陸的市場相比之下較東南亞各國更有發展之潛力,且兩岸經 濟活動日益頻繁且方便,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務體制更有利於雙方的貿易往來。

因此本文擬以其他國家之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操作之經驗為借鏡,以此探究臺 灣金融服務業在大陸所將面臨的環境與制度,讓臺灣金融業者能推估在大陸營 運所能帶來之利益與風險。期許本文能對我國金融服務業進入中國大陸之策略 規畫,乃至於對政府關於兩岸經貿發展的政策提供建議,以利我國金融服務業 之發展。

(17)

第二章 WTO 下金融服務之概念、性質、特色、範圍 與其他規範之關係

第一節 概念

第一目 服務貿易概述

服務貿易此一概念並不如貨品貿易般已有久遠的歷史,在從前的國際經貿 領域中,服務貿易的重要性遠低於貨品貿易,貨品貿易一直被認為是帶動經濟 發展的主力,因此世界各國就貨品貿易達成許多的協議,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為例,其作用即是致力於 消除各種貨品流通的障礙以利國家及世界經濟的發展。不同於有形的貨品,服 務的出口和輸入很難被量化計算,因此在國際上,服務貿易對各國經濟的影響 也一直被低估;一直到許多學者們的研究實證下,服務貿易逐漸受到關注,其 對國際經濟的影響也開始受到重視。

如前所述,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一直受到忽略。在 貨品流通的過程中,其實需要許多種類的服務業加以支撐,如銀行、保險、會 計、運輸、通訊等服務的支持才能順利完成貨品的交易;也因此,一國若沒有 良好的服務貿易基礎,對於其貨品貿易亦會帶來不利的影響。在1997 年發生的 亞洲金融危機和2001 年全球股市中,投資人一窩蜂投資新興網路相關企業所造 成的泡沫危機(dotcom bubble),都影響了全球的貨品貿易,使貨品貿易在 20 世紀到 21 世紀初期出現難得的負成長。1 近年來全球經濟的衰退,更可歸因於 2008 年由美國開始爆發的金融海嘯,其影響世界經濟之深,到目前為止仍是餘 波蕩漾。

根據 WTO 所作的統計,從 1995 年 WTO 創立以來至今,在全球商品出口 總額與全球服務出口總額中,服務的出口額約佔商品出口額的 22% 到 25% 2; 單純就數字來分析,服務貿易的比重較貨品貿易低許多,其在世界經濟的組成

1 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15, www.wto.org/statistics (last visited: 2015/12/4).

2 See id.

(18)

中所佔的地位似乎不太重要,這是由於許多服務的出口是以到出口標的國(服 務進口國)當地設立據點來呈現,而這類型的服務交易金額並未反映在出口國 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因此 WTO 對於服務貿易實際金額的統計其實有著大幅 度的低估。儘管如此,由表一可以發現,從1990 年開始,全球服務貿易出口總 額除了在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呈現負成長外,大多維持正成長;而商品貿易 出口總額在經過1997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1 年的網路泡沫及 2008 年的金融 危機後,都有明顯的負成長;相較之下,服務貿易出口總額負成長的幅度不若 商品貿易來得大。由此可知,服務貿易的穩定發展對國家甚或是國際經濟的重 要性都超乎我們過去的認知。

表一:全球商品貿易出口額與服務貿易出口額之比較

單位:百萬美元;%

年度a 商品出口額 成長率 服務出口額b 成長率 1990 3,490,000 - 788,670 - 1991 3,511,000 0.6 832,580 5.6 1992 3,779,000 7.6 931,830 11.9 1993 3,795,000 0.4 950,040 2.0 1994 4,328,000 14 1,042,530 9.7 1995 5,168,000 19.4 1,179,440 13.1 1996 5,406,000 4.6 1,273,080 7.9 1997 5,592,000 3.4 1,329,780 4.5 1998 5,503,000 -1.6 1,346,860 1.3 1999 5,719,000 3.9 1,405,850 4.4 2000 6,458,000 12.9 1,491,320 6.1 2001 6,195,000 -4.1 1,492,730 0.1 2002 6,499,000 4.9 1,597,570 7 2003 7,590,000 16.8 1,851,370 15.9 2004 9,223,000 21.5 2,250,430 21.6 2005 10,509,000 13.9 2,516,190 11.8 2006 12,131,000 15.4 2,845,410 13.1 2007 14,023,000 15.6 3,421,350 20.2 2008 16,160,000 15.2 3,847,060 12.4 2009 12,555,000 -22.3 3,488,680 -9.3 2010 15,301,000 21.9 3,827,680 9.7 2011 18,338,000 19.8 4,295,420 12.2 2012 18,496,000 0.9 4,397,000 2.4

(19)

2013 18,954,000 2.5 4,644,380 5.6 2014 19,002,000 0.3 4,872,000 4.9

平均成長率 7.8 8.1

註:

a.商品及服務貿易出口額從1993 年開始涵蓋中國及香港之轉口貿易金額;另貿易金額也受歐盟

成員的變動有所影響。

b.服務貿易出口額不包含政府服務貿易金額。

資料來源:由作者整理自WTO Statistics Database(http://stat.wto.org)。

在 1947 年所制定的 GATT 中,服務貿易在當時還未受到重視,加上其是 否能作為交易之客體仍有爭議,故其並未規範在內。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穩定發 展,服務貿易的重要性與日俱增。1986 年烏拉圭回合談判(Uruguay Round)

開始,服務貿易被列為重點的議題之一,經過 GATT 會員國多年的協商討論,

終於在1993 年 12 月 15 日達成共識;1995 年 1 月 1 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正式成立,其中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內完成的服務貿 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也一併生效。3 GATS 的誕生使長期游離在國際貿易體系外圍的服務貿易終於被納入多邊貿易 體系的範圍內,而 GATS 也是第一個對服務貿易有全面性規範且具有拘束力的 協議,使服務貿易有了各國所應普遍遵守的原則和義務。

GATS 的運作由 WTO 下設置之「服務貿易理事會」來監督,而 GATS 的 主要內容分為三部分,包括主要條文、附錄及特定承諾表。在主要條文的部分,

其涵蓋了一般性的原則及義務,如最惠國待遇原則,亦即會員在本協定下承諾 開放之服務業市場,應依最惠國待遇對所有會員開放,不得加以互惠條件或其 他的限制,除非是涉及區域性經濟整合協定或基於公共道德或國防安全則可排 除適用。此外 GATS 亦允許會員對少數部門提出最惠國待遇適用的豁免或採取 保留措施,但須定期檢討。其他的原則如透明化原則,要求會員對於服務相關 之法規應符合透明化及公平性之要求,且由於各會員之國內法規、非邊境措施 等對服務貿易有極大之影響,故亦規定所有規定之執行必須以合理方式管理。

第二部分的附錄是關於個別服務業部門的特殊規定。此係因為 GATS 作為

3 WTO,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past, present and future,

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inbrief_e/inbr01_e.htm (last visited: 2015/12/11).

(20)

所有服務類別的規範,對於某些較特殊之服務類別難免有適用上的爭議或規範 不足之處,為了克服適用上的困難,便特別以附錄之方式另行規範性質特殊之 服務類別,惟特別規定未予規範之處,則仍須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規範。目 前關於服務業的特殊規定有最惠國待遇適用之豁免、提供服務之自然人移動、

金融、電信、空運及海運等附錄。

最後一部分為各會員之特定承諾表,此部分列載了各會員的市場開放及自 由化承諾。由於各國服務貿易發展程度不盡相同,要求各會員開放相同之服務 貿易市場恐對一國經濟自主權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 GATS 將市場開放及國民 待遇兩項原則列為特別承諾,期望各會員依據其國內產業之情況,透過承諾與 談判之方式逐步自由化。承諾表即是各會員載明其對各類服務貿易在市場開放 及國民待遇方面所為限制或條件之列表。

而 GATS 對於服務貿易提供服務之方式可分為「跨境提供服務」、「境外消 費」、「商業據點呈現」、「自然人移動」這四種模式(Mode),以下對這四種服 務提供模式進一步說明:

1. 「跨境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係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會員境內向 其他會員境內之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網路銀行的服務等;

2. 「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係指一會員境內之服務提供者對於 進入該境內之其他會員之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觀光旅遊所產生的相關 服務等;

3. 「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係指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在其 他會員境內以設立商業據點的方式提供服務。如外國銀行在他國設立營 業據點;

4. 「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係指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在 其他會員境內以自然人身份提供服務,例如服裝模特兒等。

由於這四種服務貿易模式相關資料之統計有一定程度上之困難,使得服務貿易 統計資料相對缺乏,造成如前述所論及之服務貿易產值被低估的問題;而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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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蒐集服務貿易之統計數字,仍舊是 WTO 與各國政府所欲解決的難題。目 前美國對於其國內服務業者在服務進口國設立商業據點呈現服務的金額有所統 計,但因為實際營運狀況不易掌握加上要花費額外的成本來調查,並不是每個 會員都有辦法跟進。

第二目 金融服務貿易之發展

在 GATS 的架構下,服務貿易的類型有很多,舉凡配銷服務、營建服務、

郵政快遞服務、試聽服務、法律服務、建築服務、電腦服務、環境服務、廣告 服務、教育服務、衛生及社會服務、觀光服務、能源服務、空運服務、運輸服 務、海運服務、金融服務、會計服務及電信服務等,甚至包括未來可能產生的 新型態服務類型。在眾多的服務貿易類型中,金融服務(financial services)是 其中一個較特殊且極其重要的類型。

金融服務廣義來說即是有關金融交易或和財務管理相關的服務或商業活動;

而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保險、投資、證券等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或機構等。

金融服務和國際經濟的發展可說是相輔相成。例如在國際貿易上仰賴提供外匯 結算的銀行機構;另外在國際投資上,牽涉到資本的移轉,而資本移轉也需要 有能夠提供貨幣兌換的金融機構提供跨境服務。而金融服務貿易在所有的服務 貿易中所占的貿易額可以說是最龐大的,也因此金融服務的貿易自由化是許多 國家所倡議及追求的目標。其實在 GATS 之前,金融服務的貿易自由化已經有 若干的進展,例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在 1961 年所提出的「資本流動準則」(Code of Liberalization of Capital Movements)中, 建議該組織之會員國應逐漸放棄彼此 之間對資本移動之限制以實踐有效之經濟合作;4其規範內容包括跨國界提供金 融服務所需之相關資本移動之交易等。5 不過 OECD 所通過的條約規章通常不 具有拘束會員國的效力,只是提供其會員國作為參考,直到 GATS 生效後,金 融服務的自由化才有了真正的進展。

4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元照,二版,2010 年 9 月,頁 489。

5 Moshirian, Fariborz,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in THE GLOBLIZ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38-40(Edward Elgar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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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金融服務貿易的談判並不順利,因其涉及了有關國家主權及各國金 融業發展不一致等問題。在 GATS 生效後,金融服務的談判仍有待後續的商討,

一直到 1997 年才終於完成金融服務的相關規範。以下將敘述 WTO 架構下,金 融服務規範發展的歷程。

1986年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服務貿易總協定在會員的努力下完成 談判,惟關於金融服務業的部分,因其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息息相關,故大多數 的會員認為對金融服務業應有較特殊的規範;於是在GATS條文後,針對金融 服務貿易的特性通過了《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6

《金融服務附件》規定了金融服務的範圍和定義,以及金融服務的國內監管、

爭端解決等內容。此附件之重要性在於將金融服務貿易納入GATS的規則架構,

並對GATS在金融服務適用涉及的重要概念與規則提出符合金融服務貿易特點 的解釋。另外此附件也確認了金融服務的範圍,將銀行、證券、保險服務等項 目納入全球多邊貿易規則的規範,並允許各會員國為了維護其國內金融的穩定,

可以採取與GATS條款不相符的審慎監理措施。7 1993年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

已經有許多國家在金融服務部門提出具體的開放承諾表,惟美國等已開發國家 對部分開發中國家的承諾內容表達不滿,因為這些開發中國家仍希望能對國內 金融業加以控制並限制外國提供者的進入以保護本國市場和經濟發展。為了促 成談判各方繼續的協商,GATT部長會議通過《金融服務附件二》(Second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授予會員國在WTO協定生效後4 至6 個月的期間 內,能夠修改和提出最惠國待遇保留與豁免的權利;也允許各會員在此期間內 修改或撤銷原先的金融服務承諾內容,以及後續談判的時間安排。8

1994年4月各國部長在摩洛哥馬爾喀什舉行會議,並簽署了《烏拉圭回合 多邊貿易談判蕆事文件》(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9;在該文件中包含了《金融服務諒解備忘錄》

6 WTO,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10-anfin_e.htm (last visited: 2016/03/17).

7 See id.

8 Id.

9 亦有簡稱該文件為「最終決定」(Final Act)。見羅昌發,前揭註 4,頁 7。

(23)

(Understanding on Commitments in Financial Services)10,此諒解備忘錄由美國和 歐盟所提出,其目的是希望能形成更高的金融貿易自由化規範,使各會員所提 出的金融開放承諾能達到一定的程度。在諒解備忘錄中提出的市場開放原則較 GATS金融服務附件所要求的有更高程度的開放義務,而WTO各會員可選擇以 GATS《金融服務附件》的方式訂定有關金融服務業特定承諾表的內容,亦可 依據此諒解備忘錄的基礎提出承諾,主動承擔較多的市場開放義務。11而所有 的OECD國家皆採取《金融服務諒解備忘錄》的標準來提出國民待遇和市場開 放的特定承諾。另外,此《諒解備忘錄》的性質與前述GATS的《金融服務附 件》不同,其並非GATS的組成部分,因此並不強制所有WTO會員遵守該規定。

1995 年 WTO 正式成立,GATS 和服務貿易理事會也隨之生效,關於金融 服務的談判便在服務貿易理事會的監督下繼續進行。各會員就尚未完成的金融 服務開放承諾繼續談判,並進一步修改金融服務具體承諾表,惟在談判結束前 夕,美國對於部分國家的金融開放承諾仍不滿意,因而宣佈放棄談判,美國更 進一步表示其僅願意對境內現有的外國金融機構提供國民待遇和市場開放,對 新進入者及其活動則不作任何承諾,12 並提出以「對等」作為市場准入和國民 待遇的條件。美國身為金融服務最發達、金額最龐大的國家退出談判無疑是對 此次談判的重挫,為了避免談判的結果化為烏有,經過歐盟、日本和 WTO 相 關組織的努力下,除了美國以外的所有談判國於 1995 年 7 月 24 日達成有關金 融服務貿易協商的《第二議定書》(the Second Protocol)。《第二議定書》的內容 即是各參與談判會員所提交的金融服務具體承諾表和最惠國待遇豁免項目清單,

此議定書並附在 GATS 及《金融服務附件》之後,其性質為一臨時性協議,有 效期至1997 年 11 月 1 日。13

新一輪的談判在 1997 年 4 月開始,談判的主要目的是修改臨時性的《第

10 WTO, 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03-fa.pdf (last visited: 2016/03/17).

11 WTO, Understanding on commitments in financial services,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21-fin_e.htm (last visited: 2016/03/17).

12 嚴宗大,GATS 架構下金融服務貿易之規範與其政策涵義,中央銀行季刊,第23卷第4期,頁

34。

13 WTO, Second protocol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2prote_e.htm (last visited: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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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議定書》,以期金融服務貿易有更大程度的開放。此次的談判過程中,許多國 家為了金融貿易自由化釋出更多善意,許多亞洲國家正在經歷亞洲金融風暴之 際仍就願意擴大金融服務之承諾,而美國也在最後一刻撤銷前述「對等」的要 求, 在 1997 年 12 月完成談判達成《第五議定書》(the Fifth Protocol),另有稱 其為《金融服務協議》,此議定書並於1999 年 3 月生效。《第五議定書》本身的 內容十分簡潔,僅規定有關金融服務具體承諾表協定生效時間等程序性和技術 性的問題,但其附件的內容為各國提交的金融服務特定承諾表和免除最惠國待 遇的項目14,而這些項目也成為今日金融服務貿易的基礎。至此,在 WTO 架構 下的金融服務貿易規範已可謂完整, 時至今日,服務貿易理事會仍會定期檢討 相關規定並徵求建議以持續推動自由化並能因應新時代的需求。最新一次的談 判在2000 年開始,並於 2001 年被納入杜哈回合談判(The Doha Round)的議 程中,杜哈回合談判歷經十餘年的延宕,終於在2013 年 12 月達成《峇里套案》

(Bali Package),惟此次談判並無突破性的進展,因此關於金融服務業的發展 與對全球金融的影響仍有待後續的協商。

第二節 性質

一般來說,所有和金融性質有關的活動都可以被認為是所謂的金融服務,

從廣義上說,「金融服務」一詞代表的是資金的調動和分配。所謂金融服務是 由金融業所提供之服務,而金融業的範圍很廣泛,包括銀行、信用公司、保險 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股票經紀、投資基金和某些政府控制的法人等機構。因 此金融服務亦可定義為由上述機構所提供之各式各樣的金融交易和相關活動的 產品或服務。15

而在 WTO 架構下之金融服務定義則規定在 GATS《金融服務附件》第 5 條(a)項的規定:「金融服務係指會員之金融服務供應者所提供之任何具金融 性質之服務。金融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及其相關之服務, 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

14 WTO, Fifth protocol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5prote_e.htm (last visited: 2016/03/17).

15 Arndt, H.W.,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in THE GLOBLIZ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20(Edward Elgar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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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保險除外)。」而金融服務附件第5 條(b)項對「金融服務供應者」亦 有定義:「金融服務供應者係指提供金融服務之任何會員之自然人或法人;但 不包括政府機構。」所謂的政府機構,依同條(c)項係指「會員之政府、中央 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或為政府目的從事政府功能或活動之由會員所控制或擁 有之實體;惟並不括以從事商業性金融服務之提供為主之機構;或履行通常由 中央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所執行之功能之民營機構。」另外在 GATS 第 1 條第 3 項(b)款規定:「稱服務者,包括各行業提供之服務,但行使政府權力所提 供之服務不在此限。」因此在金融服務附件即有規定何為行使政府權力所提供 之服務而應排除適用,附件第1 條(b)款規定所謂「履行政府功能而提供之服 務」,係指「中央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或其他執行貨幣或匯率政策之政府機關 為執行貨幣或匯兌率政策所從事之活動」以及「構成部分社會福利制度或社會 退休計畫之活動」和「公共團體為政府之利益或由政府保證或使用政府財力而 從事之其他活動」,但當會員允許和政府機關或金融業競爭之金融服務提供者 經營後兩類的活動時,則其屬於一般之服務,仍有適用相關規範的義務。

綜合上述規範的定義,金融服務係指由會員之政府機構或執行通常由中央 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功能之民營機構外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除了中央銀行 或貨幣主管機關或其他執行貨幣或匯率政策之政府機關為執行貨幣或匯兌率政 策所從事之活動、構成部分社會福利制度或社會退休計畫之活動及公共團體為 政府之利益或由政府保證或使用政府財力而從事之其他活動之所有金融性質之 服務;但若會員允許和政府機關或金融業競爭之金融服務提供者經營原應排除 之後兩類活動時,其亦屬於金融服務,而有相關規範的適用。

金融服務如同其他服務貿易的類型,有其獨特的性質,以下逐項介紹之:

1. 無形性16

金融服務和所有服務貿易相同,皆具有無形性,此一特性也是當初 各國在爭辯服務是否能作為貿易標的之原因。不像貨品貿易之標的皆是

16 Hindley, Brian, Principles in Factor-related Trade in Services, in THE WTO AND TRADE IN SERVICES 49(Edward Elgar 2012).

(26)

有形物體,服務是在服務需求者及服務提供者間所產生的,服務提供者 所提供之服務也不盡然是有形物體,大部分是勞力、技術或知識之提供,

例如理財規劃專員提供客戶理財諮詢服務。因為服務的無形性,其無法 如貨品一般須經過海關而能對其課予關稅,因此服務貿易的貿易量常常 被低估,這也是在從前服務貿易不受重視的原因之一。另外服務貿易也 無法被標準化、量化,亦無法重複生產,種種與貨品貿易大相逕庭的特 性使得服務貿易的發展一直到晚近才有所突破。

2. 跨國流動性17

服務貿易與金融服務皆具有跨國流動性,而金融服務因為牽涉到資 金的流動,此一性質更加明顯。如消費者欲將資金由A國轉移至B國,金 融機構即提供跨國電子交易服務;又例如A國的模特兒前往B國走秀即是 服務供應者的跨國流動。也因為服務具有跨國流動性,又有上述的無形 性,一國對服務貿易的管理並非採取邊境措施,而是透過國內法的規範 以及相關行政措施來管理,且其管理標的通常是服務供應者或消費者,

不像貨品貿易是針對貨物採取邊境措施管理。

3. 不可分割性18

金融服務具有不可分割性或稱生產與消費同步性,如同其他服務貿 易類型,服務的需求和供給是同時發生的。不若貨品貿易,貿易商進口 一批貨物時通常還沒有特定的需求者,因此貨品貿易的需求和供給不需 要同時發生,但服務的提供一定是有需求時才會發生,例如匯兌服務,

即是消費者有匯兌需要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才必須提供其匯兌的服 務。由此可知,服務的需求和提供是同一個過程,亦即服務在生產之過 程中同時被消費者消費。

17 CLAESSENS, STIJN & JANSEN, MARIO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ISSUES AND LESS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20-21(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18 Warren, Tony & Findlay, Christopher, Measuring Impediments to Trade in Services, in GATS 2000: NEW DIRECTIONS IN SERVICE TRADE LIBERALIZATION 57-58(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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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可儲存性19

和上述不可分割性相關的性質是不可儲存性,金融服務和其他類型 的服務一樣,其所提供的服務是不能被儲存的,因為服務的需求和供給 是同時發生的,消費者有需求時才會有服務供給的機會,例如髮型師為 客人理髮,髮型師實施其技術提供服務之過程就無法被儲存。而服務也 無法預先儲存,因為沒有消費者接受服務,服務就不成服務。不過科技 的進步使得某些服務逐漸突破此一性質而能夠被儲存,例如電話語音的 查詢服務,業者將服務之內容錄製後反覆使用,但大部分的服務類型還 是沒有辦法被以任何形式來加以儲存。

5. 異質性20

幾乎所有的服務類型皆具有異質性或稱易變性,金融服務也不例外。

服務不像貨品,幾乎所有的貨品都能夠經由機器的製造或一定的生產流 程予以標準化;但服務的提供常常涉及到人為因素的影響而造成消費者 感受到不一致的服務體驗。因此異質性可以從兩方面談起,第一個方面 是在服務供給面上,因為服務提供者本身或其員工無法如機器一般能夠 精確計算或保持同一狀態,而導致其提供的相同服務會有程度上的差異。

例如一樣的儲蓄業務,不同銀行或不同行員的辦事速率就會有所差別。

而在另一方面,變異的因素存在於消費者,不同的消費者對於服務提供 者的要求不一定相同,為了符合消費者的期待,服務提供者必須針對個 別消費者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務,也因此造成了服務的異質性,例如銀 行的理財專員必須針對不同客戶的需求和能力為該些客戶擬定不同的理 財計畫,推薦不同的理財商品。

19 Fernandes, Deepali, Twins, Siblings or Friends: The Conceptual Case of Goods and Services, Where Do We Stand and Where Could We Be Headed to?,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RADE IN SERVICES 113-16(Brill 2008).

20 Hill, T. P., On Goods and Services, 23 REVIEW OF INCOME AND WEALTH 315, 323(1977).

(28)

6. 不可回復性21

不可回復性亦有稱其為不可逆性,是指服務一旦被提供後就不能要 求提供者收回、退回、重來或修復。這也是大部分服務類別所共通的性 質。和貨品貿易相比較就可以明白其中的差異,根據現今的法令規範,

大部分貨品售出後消費者可享有鑑賞期,若對貨品不滿意時可以採取退 貨的方式;商品若有瑕疵時亦可採取退貨要求修復或換貨等手段。但是 服務的提供大部分是勞力或智力的提供,這些方式的服務提供是無形的,

因而無法被回復,例如按摩師傅提供按摩服務所付出的勞力,消費者即 無法要求退回,因為提供服務的事實已經發生業已結束。

綜合上述關於金融服務的性質與多數服務貿易相同,皆是服務貿易共同的 性質,這些性質也標誌著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的極大差距,由此也不難想像為 何服務貿易的發展落後於貨品貿易,因為其有許多無法標準化、無法被量化、

統計等特性。惟近年來服務業的成長以及科技的發展使某些服務的特性逐漸被 克服,服務貿易的產值、成長等訊息逐漸能被計算預估,讓服務貿易對世界經 濟的貢獻更加顯著。而金融服務相對於其他類型的服務貿易有其更特殊之處,

因此各會員認為應將金融服務貿易另外予以規範,而其特色將於下一段落闡述。

第三節 特色

金融服務貿易較諸於其他類型的服務貿易類型,有較特殊之處。如前面段 落提到的,金融服務貿易產值大,占所有服務貿易類型中的多數,且其涵蓋範 圍廣泛,包括銀行、保險及證券業等部門。由於金融服務業對整體國家經濟有 相當的重要性,也是一國主權的象徵之一,因此在所有服務業部門中,政府對 金融服務的介入程度最深,通常有法規加以規範,且法規規範也是最為嚴格的。

金融服務的重要性可以從2008 年美國開始發生的金融危機中觀察到,當雷曼兄 弟倒閉後,有如骨牌效應般一家又一家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其效應不只存在 於美國國內,甚至影響到歐洲金融的穩定與部分歐盟國家的債務危機,世界其

21 See id. at 329.

(29)

餘國家也受到波及,股市震盪不斷,導致各國經濟成長率下滑、GDP 表現不如 預期等等。金融服務貿易的全球化使得其影響力不僅侷限於一國之內,全世界 皆會受其影響,這也是為什麼在 GATS 的談判過程中,各會員認為金融服務貿 易應有其特殊的規定予以規範。而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特色如下述所列:

1. 金融服務較諸於其他類型的服務具有高度規範性22

金融服務業對一個國家來說,會牽涉到其國家主權與安全,亦會影 響到國家的經濟利益。而在金融服務全球化之下,國際金融網絡錯綜複 雜,若有金融危機產生常會有牽一髮動全身的效應而波及全球金融的表 現,甚至會影響國際貿易的運作。而在另一方面,金融服務關係到存款 人、債權人、股東以及一般大眾的切身利益等,金融服務業若未加以完 善的監督管制,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後果將不堪設想,輕則影響一國民眾 的財產利益,重則影響一國的經濟發展甚或國際的經濟穩定。因此金融 服務業通常是一國所有服務業類型中受到最多規範的服務業,其法規內 容也是最為嚴格的,其目的就是在於保護國內民眾財產,以及維護國家 經濟、安全,並能對於全球金融的穩定盡一份力。在 GATS 的談判過程 中,各國因為金融服務的此一特性,認為金融服務應該有其特別的規範 予以管制,以避免僅依靠 GATS 本文的規定不足以滿足金融服務業的特 性而造成不可忽視的後果。

2. WTO 架構下的金融服務貿易相關規範內容具有框架性23

WTO 架構下的金融服務相關規範皆停留在初創階段時的文字,不 可避免的會存在一些不盡完善之處。因為在當時的談判背景下,會員間 很難達成一致性的意見,各會員又有發展程度差異的問題,使得許多金 融服務貿易的問題無法被妥善規範。但為了促進金融服務自由化,又亟 須有一個標準供會員遵守,因而只能先就大方向作原則性的規範,其他

22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ECRETARIAT, GUIDE TO THE GATS: AN OVERVIEW OF ISSUES FOR FURTHER LIBERALIZ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340-41(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23 韓龍,WTO 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問題研究,湖南人民,2004 年 2 月,頁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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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題或是細部的規則仍待後續的發展和談判來建立具體的規定。

3. 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具有漸進性24

WTO 各會員的金融業發展水準存在著極大的差異,且金融服務業 不如貨品貿易可以依據邊境措施予以管制,例如貨品貿易可以藉由各會 員協商一定的關稅稅率達成一定的成果,但若要求各國的金融服務應有 同樣程度的開放將有違反公平合理之虞,對於國際現況來說是不切實際 的。因此在 GATS 的前言中即表達了以漸進式自由化的原則來促進各國 服務貿易的發展;而在金融服務貿易方面,GATS 同意各會員可以根據 其國內的政策目標來決定自由化的進程,並藉由定期舉行的檢討和談判 來檢視各會員金融產業的發展和自由化程度;而針對發展中國家,WTO 也會提供一定的協助,以期達成金融服務的自由化。

4. 金融服務法律的規範具有靈活性25

靈活性可以從WTO 架構下的相關規範看出端倪。WTO 架構下的金 融服務相關規範幾乎包含了所有類型的金融服務貿易,看似規範甚多,

但是各會員對其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仍握有很大的自主權。各會員對於 其金融服務業可以選擇其國內可接受的開放程度,此表現於各個會員的 承諾表中;會員可以在承諾表中針對金融服務業的各個部門及其下的細 項分別做出不同的承諾,這些承諾項目表示著會員願意保障外國金融服 務業者提供服務的權利範圍。除了開放程度的自由外,會員亦可在金融 服務承諾表中的不同部門明示其限制,包括對外國金融服務業者市場准 入的標準和國民待遇的程度,例如對外資銀行每年發放許可的數量限制 或是對外資銀行營運的特殊要求等。會員也可以對四種服務提供模式進 行限制,例如不開放外國金融服務業者藉由商業據點呈現來提供服務。

最後是關於金融監理方面,《金融服務附件》第 2 條(a)款規定:

「GATS 之其他規定,不得妨礙會員基於審慎理由所採取之措施,包括

24 同前註,頁 15-18。

25 同上註,頁 13-15。

(31)

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業者對之負有信託責任之人,

或為維持金融體系之健全與穩定所採行之措施。」此條規定是因為各會 員之金融業發展程度不一、國情也不盡相同,加上金融業影響一國經濟 茲事體大,會員對其金融業的穩定健全所採取的監管措施不應由 GATS 來規範,因而各會員為了國內金融監理所採取的審慎措施亦可自由規範,

惟該等措施不能是故意用來規避 GATS 下之相關義務與承諾之用。但仍 有許多會員可能以金融監管的名義利用國內法規來進行金融服務的貿易 壁壘,惟國內法規範龐雜繁複,甚難證明其確實有阻礙金融服務自由化 發展之嫌。綜合來說,WTO 的會員國可以依據各自的金融產業發展和國 內經濟的考量等因素來決定其金融服務業開放的程度,而沒有一定的標 準,此即是金融服務業靈活性的展現。

5. 金融服務的不斷發展具有創新性

在近幾年來,各會員國於國際金融監管的加強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

使許多已開發國家的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產生結構性的變革;美國又於 70 年代開始開放從 30 年代金融危機以來實施的金融機構業務分業經營的政 策,使得商業銀行的業務能夠突破傳統的分界,進入投資證券等領域發 展,造成銀行業務的綜合化。這些結構、法規性的改變使得金融服務在 不同面向上的創新越發活躍,例如金融工具的創新,包括大面額的可轉 讓定期存單、可轉換債券的發行等;還有交易技術的創新,如自動櫃員 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的發明、網路銀行的產生等。而在金融 市場創新方面,新興的金融市場不斷出現,期權、期貨、離岸金融市場 不斷產生也持續發展著,這些不同面向的創新形成了金融發展的趨勢。

金融創新最受人注目的就是金融業務的電子化。在世界第二次大戰 後,電腦的發展越趨普及,通信技術也日新月異,網路的發明也造成世 界上許多方面的變革。科技的發展使得許多銀行紛紛推出電子化業務的 服務,訊息、資料的收集變得即時,縮短了業務處理時間,且擴大了金 融交易的規模,也間接成為金融市場全球化的一大助力。如今自動櫃員 機隨處可見,網路銀行的便利性也吸引了許多消費者使用;而現今人手

(32)

一支智慧型手機的時代,也為金融服務業帶來新型態的業務,消費者的 消費模式也隨之改變,可以利用手機隨時隨地處理銀行相關業務。金融 服務和電子的結合也產生了電子支付等新興行業模式,造就了如「支付 寶」這樣一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成功。金融服務的型態不斷地在改變,

有「銀行創新教父」之稱的 Brett King 陸續出版了〈BANK 1.0〉到

〈BANK 3.0〉,描述銀行從實體銀行轉換到網路銀行到預測下一代銀行 客戶的圖像,及未來銀行將面臨的產業環境的挑戰,表示著金融服務業 的創新仍在進行。隨著大環境的變化,未來的金融服務業讓人期待,但 也但表著目前 WTO 架構下的金融服務貿易規範之不足,而藉由網路實 施之金融服務業務,也有許多安全性與隱私性的問題尚待解決與立法。

歸納上述金融服務業的特色,金融服務業不僅在一國之內甚至是全球都佔 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情形會影響一國及全球的經濟成長,因 此金融服務業受到較多嚴格國內的法規管理或是特殊的規範以避免系統性的風 險產生。而在 WTO 架構下的金融服務法規為了能適用在各會員國程度不一的 金融市場,因此只做框架性的規範;但各會員在承諾表地表示上,也因而享有 靈活性的運用,可以根據各國的情況做開放程度上的調整。而金融服務業的自 由化是沒有辦法一蹴而就的,需要考量各會員的發展狀況加以定期的談判協商 來促進金融服務自由化;而金融服務業的不斷創新產生新的業務和產業型態以 及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更考驗著 WTO 架構下的法制該如何因應,各會員之間 又要如何達成共識,仍有待未來各會員與服務貿易理事會的努力。惟金融轉型 的速度在近年來持續加快,WTO 又有杜哈回合耗時多年卻幾近失敗的談判結果,

WTO 下的金融服務規範是否會成為金融服務發展的阻礙?又是否會有其他型態 的組織或多邊協議將會取代 WTO 對金融服務的重要性?也不失為值得探討的 面象。

(33)

第四節 範圍

金融服務的範圍依照《金融服務附件》第5 條(a)項之規定,包括所有之 保險及與保險相關之服務,以及所有的銀行與其他金融服務,其更可進一步分 為:

1. 保險及保險相關之服務

(i) 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

(A) 壽險 (B) 產險

(ii) 再保險及轉再保業務;

(iii) 保險中介,諸如經紀人及代理人;

(iv) 保險之輔助服務,諸如顧問、保險精算、風險評估及理賠等服務。

2.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v) 接受大眾存款及其他可付還之資金;

(vi) 任何型式之貸款, 包括消費性貸款、不動產抵押貸款、應收帳款收 買業務及商業交易之融資;

(vii) 融資性租賃;

(viii) 所有支付及貨幣之匯送服務,包括信用卡、記帳卡、旅行支票及 銀行匯票;

(ix) 保證及承諾;

(x) 透過集中交易市場或櫃台交易或其他方式,為自己或客戶交易下列商 品:

(A) 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票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B) 外匯;

(C) 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及選擇權;

(34)

(D) 匯率及利率工具,包括換匯,遠期利率契約;

(E) 可轉讓證券;

(F) 其他可轉讓工具及金融資產,包括金銀條塊。

(xi) 參與任何種類證券之發行, 包括承銷及募集之代理(不論公開或非 公開),及提供此類發行之相關服務;

(xii) 貨幣經紀;

(xiii) 資產管理,諸如現金或資產組合管理,任何型式之共同投資管理、

退休金管理、保管、存託及信託業務;

(xiv) 金融資產之清算及結算服務,包括證券、衍生性產品及其他可轉 讓工具;

(xv) 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金融資訊、金融資料處理及相關軟 體等之提供與移轉;

(xvi) 前述第 5 款到第 15 款所列業務之諮詢、中介及其他輔助之金融服 務, 包括信用諮詢與分析、投資及資產組合研究與諮詢,收購、公 司重整與策略之諮詢。

上述服務的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惟不包括政府機構,此相關論述 請參照本論文第二節之說明26。而金融服務的貿易方式如同其他類型的服務貿 易一樣,有四種模式:

1. 「跨境提供服務」:金融服務的提供是從一會員國境內向其他會員國境內 提供。例如國際間銀行相互之借貸、金融財務諮詢、資產管理提供與金 融代理服務等。此種服務模式在目前的金融服務環境來說是較主要的模 式之一,因為此種模式是最簡單的服務提供方式,跨越國境的只有金融 服務本身因而提供服務所付出的成本也較低。

2. 「境外消費」:金融服務是在一會員國境內向進入其國內之其他會員國之 消費者提供,例如 A 國消費者至 B 國銀行購買旅行支票或辦理其它金融

26 請參閱本文第 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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