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其他與金融服務業有關之分支法制

第二章 WTO 下金融服務之概念、性質、特色、範圍與其他規範之關係

第五節 其他與金融服務業有關之分支法制

第五節 其他與金融服務業有關之分支法制

目前世界上對於金融服務業所包含的金融活動中,規範最完整的當屬 WTO 架構下的 GATS 相關規定;不過 GATS 的相關規定多是架構性或是抽象 性的規定,對於某些金融服務運行的重要部份如金融監理,就未有一套標準可 供會員遵守。此時就必須仰賴國際上其他的相關組織或協定予以補充調和以使 國際金融能穩定運行。這些相關組織或協定大多數都只有針對某部分的金融服 務加以規範且多數不具有強制性,但對於全球金融的發展功不可沒,包括國際 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巴塞爾協議、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聯合國貿易暨 發展會議、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等,以下將一一介紹。

第一目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第一項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概述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造成世界經濟大蕭條,各國紛紛採取貿易保護主義使得 國際經貿難以成長,為了解決此一問題,世界各國認為應建立一套國際經貿組 織體系以解決彼此間之經貿問題。有鑑於此,有45個國家在1944年7月於美國召 開「布列敦森林會議」(Bretton Woods Conference);在此會議中,各國擬制 定世界銀行(World Bank)、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以及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三個經貿機構。這三 個機構中除了國際貿易組織因為美國國會的反對而未能成立外,世界銀行和國 際貨幣基金組織都陸續成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於1947年3月正式 運營,總部設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到目前為止共有188個會員。國際貨幣基金組 織(下稱IMF)的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有權決定新 成員的加入、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的分配以及修訂《國 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等相關協議的條款與附則等。而日常的行政工作則由執 行董事會(The Executive Board)負責,包括對各個會員經濟情況及政策、全球

經濟的研究與討論等。28 IMF的主要功能有三,第一個是監督功能、第二個是 貸款功能,最後是技術援助和培訓功能,以下詳述之:

1. 監督功能(Surveillance)

IMF的監督功能在於監測全球經濟以及其下188個成員個別的經濟和 金融政策,並對其政策調整提出建議。IMF希望透過監督功能達到國際貨 幣體系的穩定發展,以及促進各國之間貨物、服務和資本的流動以利國際 經濟的成長。承上所述,IMF既對個別成員以及全球經濟加以監督,因此 其監督的形式有兩種,一為在個別國家基礎上的監督,二是在多邊基礎上 的監督。

在個別國家基礎的監督此一形式,IMF會與成員國進行磋商,亦即定 期對各成員經濟體進行監測,並與該成員國政府和央行交換意見,研討該 國是否存在威脅內部和外部穩定的風險,而在經濟或金融政策方面做出一 定的調整。監測主要是針對匯率、貨幣、財政和金融政策,以及全面結構 性的改革等,例如檢查各成員國的匯率政策是否符合基金協定所規定的義 務和指導原則29;另外也蒐集相關的統計資料,如貿易收支、物價水平、

失業率、利率、貨幣供應量等,透過這些監測有助於評估該國的經濟政策 和前景,對於可能出現的問題也能適時提出警告來防止金融和經濟危機的 發生。 30

在多邊基礎上的監督此一形式,IMF 乃係透過分析成員國的國際收支 和國內經濟狀況來評估這些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匯率政策對維持世界經濟穩 定發展的整體影響。近年來隨著成員國彼此間經濟往來的頻繁,造成國際 經濟一體化並加速國際資本的流動,以及國際金融市場近年來的不斷動盪,

此種形式的監督越顯重要。2012 年 8 月,執行董事會批准了新的《金融 監督戰略》(The IMF’s Financial Surveillance Strategy )來進一步加強金 融監督,使監督的相關行動有助於確保 IMF 能更好地解決成員國政策的

28 IMF, Governance Structure, http://www.imf.org/external/about/govstruct.htm (last visited:

2016/02/12).

29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第 4 條第 3 款。

30 IMF, Surveillance, 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surv.htm (last visited: 2016/02/13).

溢出效應對全球金融穩定造成的影響,並促進各成員國為保障國際貨幣體 系的有效運作和支持全球經濟金融穩定進行建設性的對話。31

2. 貸款功能(Lending)

IMF的核心功能就是向面臨實際或潛在國際收支困難的成員國提供貸 款,此貸款用來幫助成員國重新建立國際準備(International Reserve)、

穩定本國貨幣、滿足國際支付需要、恢復經濟增長所需的條件等。

IMF貸款的對象僅限成員國政府,包括成員國的財政部、中央銀行及 類 似 的 財 政 金 融 機 構 , 並 應 成 員 國 的 要 求 在 「 貸 款 安 排 」 (Lending Arrangement)下提供資金。根據所使用的貸款工具,貸款安排將會要求 某些條件,例如成員國為了解決國際收支問題必須實施具體的經濟政策和 措施,而貸款安排所基於的經濟政策規畫則由成員國與IMF一同協商制定。

通常該「安排」是以「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的形式向IMF的執行董 事會提交;一經執行董事會批准,IMF的資金就會隨「安排」裡的規劃實 施來分階段發放。32

IMF運行至今,對於各成員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各種不同的貸款工具,

針對低收入的成員國(Low Income Countries, LICs)而言,可以適用中期 信貸(The Extended Credit Facility, ECF)、備用信貸(The Standby Credit Facility, SCF)和快速信貸(The Rapid Credit Facility, RCF)來獲得優惠貸 款(Concessional lending),這些優惠貸款的利率在 2016年底之前為零。

相對於提供給低收入國家的優惠貸款,IMF對其他會員國提供非優惠貸款,

包括有備用安排(Stand-By Arrangement, SBA)、靈活信貸額度(Flexible Credit Line, FCL)、預防性和流動性額度(Precautionary and Liquidity Line, PLL)和中期貸款(Extended Fund Facility,EFF)等貸款方式。另外IMF還 可以利用快速融資工具(Rapid Financing Instrument, RFI)向面臨緊急國 際收支需要的國家提供緊急的援助。而貸款的限額亦即成員國能向IMF所 藉的最高貸款金額因貸款類型而有差別,通常是成員國在IMF份額的倍數,

31 See id.

32 IMF, Lending, 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howlend.htm (last visited: 2016/02/12).

但在特殊情況下貸款可以超過限額,不過備用安排、靈活信貸額度和中期 貸款則沒有事先確定貸款限額。33

IMF對成員國的貸款申請始終抱持慎重的態度,對於那些陷入危機而 需要巨額援助的成員國,IMF與其協調的「貸款安排」更會附上嚴厲的貸 款條件,借款國只有同意並接受該些安排的調整計畫,才能獲得貸款資格,

且IMF對貸款的發放也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分期發放,如果借款國沒有履行 貸款條件IMF便可能會停止發放新的貸款。IMF安排的經濟調整計畫通常 包括以下幾項內容:減少財政赤字,削減各種開支,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

增加出口或減少進口及擴大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等等,而這些調整計畫可能 導致借款國的經濟呈現負成長;例如對發展中國家來說,要求其減少各種 政府開支如減少農業補助等,不僅意味著生活水準的降低,還會增加潛在 的政治風險。因此IMF的貸款功能實施至今,其附加的條件及貸款所帶來 的負面效果,至今仍招致不少的議論與批評。

3. 技術援助和培訓功能(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Training)

IMF透過技術援助和培訓加強成員國的人力和機構能力,由此幫助成 員國更有效地設計經濟政策和管理金融事務,包括幫助各國建立更有效的 機構、法律框架和政策,增強各國官員分析經濟形勢以及製定和實施有效 政策的能力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 IMF實施技術援助和培訓功能的領域包 括有宏觀經濟政策、稅收政策與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貨幣政策、匯率制 度、金融部門穩定性、立法框架以及宏觀經濟和金融統計。34近年來因為 金融危機和債務危機所造成的全球經濟影響,IMF對國際金融體系以及財 政和債務政策方面的援助和培訓有所加強,也增加許多會員對於IMF技術 援助的需求;例如成員國尋求應該如何採納並遵守金融、財政和統計管理 的國際標準和守則方面的幫助。由此可知,IMF對於全球金融的穩定運行 有監督和推動的效益。

33 See id.

34 IMF,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Training, 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tech.htm (last visited: 2016/02/13).

第二項 IMF與WTO對金融服務業相關規範之合作

在WTO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之下,跨國金融服務的開放造成大規模的資本 移動,而金融開放與自由化亦將造成資本帳開放(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35或資本帳可兌換性(Capital Account Convertibility)36的問題。從新興市場國家過 去的經驗可以觀察到,當國內金融體系較脆弱、不完善的情況下,不適當的資 本帳開放政策往往會導致金融危機的發生。37由於資本帳開放及兌換的風險遠 高於經常帳的自由兌換,常造成各國經濟金融調整的壓力,因此大多數國家對 於開放資本帳的政策通常採取較謹慎的態度。

在GATS的承諾表中,有關於各會員國在處理與特定承諾服務項目相關的 國際資金移轉和交易的支付,雖然會涉及一國資本帳的交易,但金融服務貿易 自由化主要是在減少或降低對外國金融機構進入國內市場等方面的限制,並排 除跨國提供金融服務的障礙;而資本帳開放則是指放寬國際資本的移動,著重 在各國金融當局對市場交易的管理,因此金融服務貿易的開放與資本帳開放並 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而在WTO及GATS的相關規定下,要求會員國對於外匯相關業務的管轄應 遵守IMF的規定,亦即在IMF協定第八條要求會員國應履行經常帳38交易之可兌 換性,並在不會對經常帳項目下外匯支付和轉移造成限制的情況下,允許會員 國對資本移動或資本帳交易實行必要的限制。從此條規定以及上述金融服務貿

而在WTO及GATS的相關規定下,要求會員國對於外匯相關業務的管轄應 遵守IMF的規定,亦即在IMF協定第八條要求會員國應履行經常帳38交易之可兌 換性,並在不會對經常帳項目下外匯支付和轉移造成限制的情況下,允許會員 國對資本移動或資本帳交易實行必要的限制。從此條規定以及上述金融服務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