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WTO 下金融服務之概念、性質、特色、範圍與其他規範之關係

第二節 性質

二議定書》,以期金融服務貿易有更大程度的開放。此次的談判過程中,許多國 家為了金融貿易自由化釋出更多善意,許多亞洲國家正在經歷亞洲金融風暴之 際仍就願意擴大金融服務之承諾,而美國也在最後一刻撤銷前述「對等」的要 求, 在 1997 年 12 月完成談判達成《第五議定書》(the Fifth Protocol),另有稱 其為《金融服務協議》,此議定書並於1999 年 3 月生效。《第五議定書》本身的 內容十分簡潔,僅規定有關金融服務具體承諾表協定生效時間等程序性和技術 性的問題,但其附件的內容為各國提交的金融服務特定承諾表和免除最惠國待 遇的項目14,而這些項目也成為今日金融服務貿易的基礎。至此,在 WTO 架構 下的金融服務貿易規範已可謂完整, 時至今日,服務貿易理事會仍會定期檢討 相關規定並徵求建議以持續推動自由化並能因應新時代的需求。最新一次的談 判在2000 年開始,並於 2001 年被納入杜哈回合談判(The Doha Round)的議 程中,杜哈回合談判歷經十餘年的延宕,終於在2013 年 12 月達成《峇里套案》

(Bali Package),惟此次談判並無突破性的進展,因此關於金融服務業的發展 與對全球金融的影響仍有待後續的協商。

第二節 性質

一般來說,所有和金融性質有關的活動都可以被認為是所謂的金融服務,

從廣義上說,「金融服務」一詞代表的是資金的調動和分配。所謂金融服務是 由金融業所提供之服務,而金融業的範圍很廣泛,包括銀行、信用公司、保險 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股票經紀、投資基金和某些政府控制的法人等機構。因 此金融服務亦可定義為由上述機構所提供之各式各樣的金融交易和相關活動的 產品或服務。15

而在 WTO 架構下之金融服務定義則規定在 GATS《金融服務附件》第 5 條(a)項的規定:「金融服務係指會員之金融服務供應者所提供之任何具金融 性質之服務。金融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及其相關之服務, 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

14 WTO, Fifth protocol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5prote_e.htm (last visited: 2016/03/17).

15 Arndt, H.W.,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in THE GLOBLIZ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20(Edward Elgar 1999).

服務(保險除外)。」而金融服務附件第5 條(b)項對「金融服務供應者」亦 有定義:「金融服務供應者係指提供金融服務之任何會員之自然人或法人;但 不包括政府機構。」所謂的政府機構,依同條(c)項係指「會員之政府、中央 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或為政府目的從事政府功能或活動之由會員所控制或擁 有之實體;惟並不括以從事商業性金融服務之提供為主之機構;或履行通常由 中央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所執行之功能之民營機構。」另外在 GATS 第 1 條第 3 項(b)款規定:「稱服務者,包括各行業提供之服務,但行使政府權力所提 供之服務不在此限。」因此在金融服務附件即有規定何為行使政府權力所提供 之服務而應排除適用,附件第1 條(b)款規定所謂「履行政府功能而提供之服 務」,係指「中央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或其他執行貨幣或匯率政策之政府機關 為執行貨幣或匯兌率政策所從事之活動」以及「構成部分社會福利制度或社會 退休計畫之活動」和「公共團體為政府之利益或由政府保證或使用政府財力而 從事之其他活動」,但當會員允許和政府機關或金融業競爭之金融服務提供者 經營後兩類的活動時,則其屬於一般之服務,仍有適用相關規範的義務。

綜合上述規範的定義,金融服務係指由會員之政府機構或執行通常由中央 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功能之民營機構外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除了中央銀行 或貨幣主管機關或其他執行貨幣或匯率政策之政府機關為執行貨幣或匯兌率政 策所從事之活動、構成部分社會福利制度或社會退休計畫之活動及公共團體為 政府之利益或由政府保證或使用政府財力而從事之其他活動之所有金融性質之 服務;但若會員允許和政府機關或金融業競爭之金融服務提供者經營原應排除 之後兩類活動時,其亦屬於金融服務,而有相關規範的適用。

金融服務如同其他服務貿易的類型,有其獨特的性質,以下逐項介紹之:

1. 無形性16

金融服務和所有服務貿易相同,皆具有無形性,此一特性也是當初 各國在爭辯服務是否能作為貿易標的之原因。不像貨品貿易之標的皆是

16 Hindley, Brian, Principles in Factor-related Trade in Services, in THE WTO AND TRADE IN SERVICES 49(Edward Elgar 2012).

有形物體,服務是在服務需求者及服務提供者間所產生的,服務提供者 所提供之服務也不盡然是有形物體,大部分是勞力、技術或知識之提供,

例如理財規劃專員提供客戶理財諮詢服務。因為服務的無形性,其無法 如貨品一般須經過海關而能對其課予關稅,因此服務貿易的貿易量常常 被低估,這也是在從前服務貿易不受重視的原因之一。另外服務貿易也 無法被標準化、量化,亦無法重複生產,種種與貨品貿易大相逕庭的特 性使得服務貿易的發展一直到晚近才有所突破。

2. 跨國流動性17

服務貿易與金融服務皆具有跨國流動性,而金融服務因為牽涉到資 金的流動,此一性質更加明顯。如消費者欲將資金由A國轉移至B國,金 融機構即提供跨國電子交易服務;又例如A國的模特兒前往B國走秀即是 服務供應者的跨國流動。也因為服務具有跨國流動性,又有上述的無形 性,一國對服務貿易的管理並非採取邊境措施,而是透過國內法的規範 以及相關行政措施來管理,且其管理標的通常是服務供應者或消費者,

不像貨品貿易是針對貨物採取邊境措施管理。

3. 不可分割性18

金融服務具有不可分割性或稱生產與消費同步性,如同其他服務貿 易類型,服務的需求和供給是同時發生的。不若貨品貿易,貿易商進口 一批貨物時通常還沒有特定的需求者,因此貨品貿易的需求和供給不需 要同時發生,但服務的提供一定是有需求時才會發生,例如匯兌服務,

即是消費者有匯兌需要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才必須提供其匯兌的服 務。由此可知,服務的需求和提供是同一個過程,亦即服務在生產之過 程中同時被消費者消費。

17 CLAESSENS, STIJN & JANSEN, MARIO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ISSUES AND LESS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20-21(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18 Warren, Tony & Findlay, Christopher, Measuring Impediments to Trade in Services, in GATS 2000: NEW DIRECTIONS IN SERVICE TRADE LIBERALIZATION 57-58(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999).

4. 不可儲存性19

和上述不可分割性相關的性質是不可儲存性,金融服務和其他類型 的服務一樣,其所提供的服務是不能被儲存的,因為服務的需求和供給 是同時發生的,消費者有需求時才會有服務供給的機會,例如髮型師為 客人理髮,髮型師實施其技術提供服務之過程就無法被儲存。而服務也 無法預先儲存,因為沒有消費者接受服務,服務就不成服務。不過科技 的進步使得某些服務逐漸突破此一性質而能夠被儲存,例如電話語音的 查詢服務,業者將服務之內容錄製後反覆使用,但大部分的服務類型還 是沒有辦法被以任何形式來加以儲存。

5. 異質性20

幾乎所有的服務類型皆具有異質性或稱易變性,金融服務也不例外。

服務不像貨品,幾乎所有的貨品都能夠經由機器的製造或一定的生產流 程予以標準化;但服務的提供常常涉及到人為因素的影響而造成消費者 感受到不一致的服務體驗。因此異質性可以從兩方面談起,第一個方面 是在服務供給面上,因為服務提供者本身或其員工無法如機器一般能夠 精確計算或保持同一狀態,而導致其提供的相同服務會有程度上的差異。

例如一樣的儲蓄業務,不同銀行或不同行員的辦事速率就會有所差別。

而在另一方面,變異的因素存在於消費者,不同的消費者對於服務提供 者的要求不一定相同,為了符合消費者的期待,服務提供者必須針對個 別消費者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務,也因此造成了服務的異質性,例如銀 行的理財專員必須針對不同客戶的需求和能力為該些客戶擬定不同的理 財計畫,推薦不同的理財商品。

19 Fernandes, Deepali, Twins, Siblings or Friends: The Conceptual Case of Goods and Services, Where Do We Stand and Where Could We Be Headed to?,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RADE IN SERVICES 113-16(Brill 2008).

20 Hill, T. P., On Goods and Services, 23 REVIEW OF INCOME AND WEALTH 315, 323(1977).

6. 不可回復性21

不可回復性亦有稱其為不可逆性,是指服務一旦被提供後就不能要 求提供者收回、退回、重來或修復。這也是大部分服務類別所共通的性 質。和貨品貿易相比較就可以明白其中的差異,根據現今的法令規範,

大部分貨品售出後消費者可享有鑑賞期,若對貨品不滿意時可以採取退 貨的方式;商品若有瑕疵時亦可採取退貨要求修復或換貨等手段。但是 服務的提供大部分是勞力或智力的提供,這些方式的服務提供是無形的,

因而無法被回復,例如按摩師傅提供按摩服務所付出的勞力,消費者即 無法要求退回,因為提供服務的事實已經發生業已結束。

綜合上述關於金融服務的性質與多數服務貿易相同,皆是服務貿易共同的 性質,這些性質也標誌著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的極大差距,由此也不難想像為 何服務貿易的發展落後於貨品貿易,因為其有許多無法標準化、無法被量化、

統計等特性。惟近年來服務業的成長以及科技的發展使某些服務的特性逐漸被 克服,服務貿易的產值、成長等訊息逐漸能被計算預估,讓服務貿易對世界經

統計等特性。惟近年來服務業的成長以及科技的發展使某些服務的特性逐漸被 克服,服務貿易的產值、成長等訊息逐漸能被計算預估,讓服務貿易對世界經